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

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庆堂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陈庆堂先生的儿子陈加成先生(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执行总裁),陈庆堂先生的弟弟陈庆昌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陈庆堂先生的女婿阙川博先生(现任公司总裁助理、子公司董事长),前述四人为一致行动人。前述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力,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持续发展承担重要责任,其作为本计划的参与人,主要系考虑到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以及表达出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将前述人员作为参与对象,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对于参与对象的确定原则。陈庆堂先生以及一致行动人陈加成先生、陈庆昌先生、阙川博先生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鉴于实际购买的标的股票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际购买股票的执行情况为准。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第四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设置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36个月,自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含)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四)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延长。

(五)公司应当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六)公司应当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且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专项金融产品因持有公司股票而新取得的股票一并锁定,该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专项金融产品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其他依法律法规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方式

一、管理架构

(一)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其持有份额行使表决权。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会议审议内容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及具体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4、修订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11、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并在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出管理委员会委员。此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告等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3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采取填写表决票的书面表决方式。

2、持有人以其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单位计划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延长等规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四)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在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召开持有人会议的提议后,应在20日内召集持有人会议。

(八)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其他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四、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五、资产管理机构

第六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当选。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过半数委员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三)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一)至(五)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四)提请持有人会议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事宜。

(五)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出售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六)按照《管理办法》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

(七)本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参与方式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八)决定本员工持股计划弃购份额、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十)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算或其他处置。

(十二)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一)至(十二)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五)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发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临时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一)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半数委员同意方能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二)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四)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本计划通过认购专项金融产品份额而享有专项金融产品持有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专项金融产品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法》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应份额不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分配。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庆堂先生承诺在本计划终止清算时,承担对该项融资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1、证券交易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税等。

2、其他费用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八章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实际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存续期延长等事项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但经持有人会议及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延长的除外。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满后,当其财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其他重大事项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可终止本员工持股计划。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专项金融产品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与资产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处置办法。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在存续期内,除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三)存续期内,员工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取消该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相应规定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员工应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以其自筹资金金额转让予受让人:

1)公司(包括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辞职;

3)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上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以下评价(以人力资源部最终评价为准);

5)员工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且管理委员会认定不符合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员工应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与所持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孰低的原则转让予受让人:

1)严重失职、渎职;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员工在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承诺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

4)员工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的;

5)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除上述两款所述情形外,员工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该情形的认定及处置方案。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持有人所持权益不作变更: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2、退休: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退休返聘员工在持有期间内公司不再返聘的,按照退休处理,其所持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但因属于前述第3条规定情况被公司决定不再返聘的,按照前述第3条的各项规定处理)。

3、因工伤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工伤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4、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并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需具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限制。

5、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专项金融产品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七)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

(九)其他情形: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公司与管理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股份的处置办法

(一)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或因公司股票停牌、窗口期较短等情形导致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时,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如员工持股计划持有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具体处置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第九章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

第十章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议。

第十一章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2、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按实际持有的份额享有本计划所持标的股票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表决权、分红权、配股权、转增股份等资产收益权;

4、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关联人,自愿放弃其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仅保留资产收益权,且承诺不担任管理委员会任何职务;

5、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4、按所认购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方式缴纳认购资金;

5、在本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或经管理

委员会同意,持有人不得转让其依本计划所持有的份额,不得将其所持份额进行担保、质押或其他类似处置;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事项直接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五、董事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文件。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时,与本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十、其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十三章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人参与本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人承担。

三、本计划草案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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