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四、本公告适用范围为证监会、发展改革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的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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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为REITs行业送出新春大礼,促进基础设施“资管闭环”形成
就现在来看,REITs发展有三道关卡:
1)政策问题,支持REITs的第一道问题已经解决,但对于民营企业项目,资产门槛过高、地方政府不愿签字同意转让等问题依旧存在
2)税务问题,REITs面临三个关键税种“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所得税”,本次政策从税方面重点发力部分解决了“REITs税收”的问题
3)资金用途问题,REITs退出后的资金用途受限,这个问题至今未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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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自持份额部分所得税递延,改变了“账面资产赚钱,自有现金交税”的窘境
公募REITs设立中常有“账面资产赚钱,自有现金交税”的窘境,甚至为企业现金流带来负担。
其次,公募REITs要求原项目持有人最低持有20%份额,这部分同样需要交税,现新策允许未来处置该20%份额时再交企业所得税-“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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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税基不变情况下做资产剥离,不用再做换股操作了
产业地产项目发行REITs需要把项目剥离到一个干净的壳公司中,在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往往涉及税务的问题,本次政策提出“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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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利好于上百支正在筹备的REITs在税务方面的担忧
根据报道,目前有上百支公募REITs正在筹备中,未来可见市场巨大,税务问题的逐步解决将有利于REITs的发展,而政策、资金用途等问题的深入解决或是未来重点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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