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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制理论与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
(一)管制的经济学含义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模式比较
1.完全管制型,即由政府专门立法并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注册税务师机构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执业准则、职业道德以及执业质量控制等进行规范,甚至对职业服务的定价也由政府管制。以日本为例,政府制定《税理士法》,严格规范税理士的职业准入、执业标准以及职业道德等执业行为。完全管制型模式的优点是,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执业行为较为规范,注册税务师的素质较高,通过统一规范的行业管理,可以降低税务服务过程中涉税成本,从而促进税务服务需求。但是,国家为此承担的管制成本很高,不能有效发挥民间组织的自律作用,而且会影响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独立性和自由发展。
3.自由管制型,即国家管制很少,不专门立法和设立管理机构,只管一般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师行业微观层面的事务均通过其职业组织来实施控制。通常这种管制模式,职业垄断性不强,强调行业自由竞争,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以澳大利亚为代表,注册税务师登记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税务局的组织,负责注册税务师的资格认定和注册税务师机构的开业登记管理。此外,作为民间组织的租税协会,还定期给会员提供资料,负责税务人培训等。其优点是节约国家的税收成本,能充分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但是,由于市场准入相对容易,注册税务师机构素质可能参差不齐,纳税人的监督成本也相对较大。
二、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政策功效
(一)规定行业准入制度以协调行业供求
从保护行业利益角度看,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进行管制,需要对特定约束条件下该行业的供求状况进行估量。注册税务师需求主要取决于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税法制度完善程度。一国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对税务服务的需求层次也不相同。由于注册税务师的多数业务与会计师、律师的业务范围重叠,因此在政策上涉及两个方面问题:其一,是否对注册税务师进行职业垄断,即是否设计职业税务师制度,职业税务师与律师、会计师职业的关系如何。其二,如何协调各职业业务范围之间的关系,即应考虑设定的职业垄断领域是否得当。在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制度供给方面,由于涉税知识和技能的特殊性,通过政府管制设定行业准入制度来决定进入该行业的必备条件非常关键,设置这样的行业准入标准,可以排除不胜任的和低质量的税务服务进入市场,也有利于区分与其它行业的执业行为,规范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
(二)制定职业规范、惩戒制度确保服务质量控制
由于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殊技能要求,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考虑,除了通过设置行业准入制度,弥补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之外,还需要一定的职业规范控制服务质量。执业标准的制定因各国注册税务师制度传统而有不同,在有些国家是通过民间组织制定严厉的准则和惩戒制度来约束其成员,而发展中国家或转型期国家则多数通过国家立法来确定执业规范。对服务质量的控制,还可以考虑通过一定的职业监督方式,如税务机关监督、内部控制机构监督或公众监督方式来实现,这些都应在管制制度中加以规定。
(三)注册税务师的职业定位与职业操守
三、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理论实践
从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实践来看,主要沿袭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传统,实行完全管制模式。在行业准入上也采用日本、德国的税务师职业垄断模式。针对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的实践,我们认为应加快完善注册税务师行业管制制度,由完全管制模式向混合管制型模式转变,发挥管制和市场两种手段来规范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注册税务师制度体系
首先,要加快《注册税务师法》的立法步伐。一方面,要先抓紧制定《注册税务师条例》待日趋完善后,在适当时机向人大提案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最终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地位、法定业务范围等。另一方面,为保证注册税务师执业的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应构建起税务服务执业准则规范体系,指导和规范税务行为。
(二)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行业管理体制
鉴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尚属初级阶段,为保证其稳步健康发展,应当建立税务行政监督与行业协会自律的相结合的混合管制模式。行业行政监督主要由税务行政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备案登记等工作。协会行业的主要是发挥监督、自律、指导、服务的作用,负责制定执业质量标准和惩戒制度,对成熟业务制定统一的业务操作规程;统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强化行业自律制度建设。
(三)提高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项知识密集、技术密集、高智能综合产业,所以提高专业素质是客观要求。执业人员不仅要熟悉税收政策法规和掌握操作技能,还要具有丰富的财会知识,要懂税收、懂核算、懂管理。要从思想上把以人兴业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作为战略任务来对待。以提高专业素质为重点,促使从业人员真正做到终身学习,提高专业判断能力和执业水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强烈的开拓意识、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以上措施将有助于改善注册税务师行业制度环境,形成合理有效的管制制度和结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创新发展,最终构建起纳税申报、注册税务师鉴证、税务监管的高效、公平、合理、综合、立体的税收征管监督制约机制,促使国家、纳税人、注册税务师走向合作共赢,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
参考文献
1.丹尼尔·F·史普博,《管制与市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5页
3.《税法起草与设计》(第一卷),V·图若尼主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译,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年版,第143页
4.葛克昌、陈秀清著:《注册税务师与纳税人权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关键词:注册税务师;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共生;涉税服务;涉税鉴证;公私伙伴关系;行政执法
一、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现状
我国注册税务师(以下简称“注税”)行业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以后,经过近30年的发展,无论是从业人员、经营收入还是社会影响均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1年底全国注税行业总从业人数90107人,执业注册税务师总人数34246人,实现经营收入总额97.33亿元①。但面对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的激烈竞争,其发展现状及前景不容乐观。
首先,注税行业执业范围狭窄。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注册税务师的业务范围可以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涉税服务业务包括: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鉴证业务包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鉴证,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其中涉税鉴证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需要鉴证主体资格特定;而执业范围更为广泛、技术含量更高的涉税服务业务没有限定也不可能限定服务的主体资格,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管理公司甚至某些律师事务所也在承接此类业务,注税行业执业范围受到压缩。
其次,注税行业执业环境不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的深入,纳税人数量的激增、税收收入总量的飙升,经济活动和税收制度日趋复杂,与税务管理人员、经费等资源的低增长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税务管理人员不足以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同时长期以来的税务专管员制度“培养”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依赖。这种依赖一方面导致了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错位,疲于应付本应由纳税人完成的日常事务;另一方面淡化了纳税人的税法意识、权利意识。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公关”成为其维权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而更为专业的注税服务被轻视甚至忽视,致使注税行业市场需求不足、社会认知度低、执业环境不理想。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依据
注税行业狭窄的执业范围、激烈的行业竞争、业务收入增长的压力迫使税务师事务所不得不另辟蹊径,拓展市场业务空间,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2008年8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08】2351号)中“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的制度”的规定为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拓展注税业务范围提供了契机。
所谓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为了履行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注税服务的行为,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组成部分,也是税务机关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率的主要举措。政府购买服务是源于西方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措施,英国政府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公私合作、政府购买、提倡竞争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这一改革举措自实施以来对社会服务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提高了政府公共管理的效率,逐渐成为西方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主要方式。
(一)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理论依据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市场”和“政府”都是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二者本无优劣之分,无论何种制度安排,其目的都是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而造成的效率损失。政府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配置资源也并不完全因为市场失灵,它们之间是一种互补而非替代关系。一般而言,私人物品效用边界清晰,易于由市场提供,公共物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决定了其应该由公共部门提供,但一种物品的公共部门提供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公共部门生产。公共物品的提供方式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生产、政府供给,二是市场生产、政府供给。公共物品的公共生产还是私人生产取决于公共物品提供的有效性,由于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管理不同,私人部门具有天然降低交易成本的机制和动力,因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出于对于经济效益的过分追求,往往会偷工减料,造成所提供物品的质量低劣。而公共部门则恰恰相反,其对成本的控制、利润的考核等,缺乏监管的动机,因而存在腐败、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事实上在美国有37%的消防服务、23%的图书馆、48%的公交服务是由私人企业承包的。②
虽然人们所消费的物品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之分,但由于技术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二者的划分也不是绝对的,当技术的进步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使某些物品不再完全具备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而被称为混合物品。混合物品,其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相对较弱,若完全由政府提供则会导致过度消费,使得拥挤成本增加,导致“政府失灵”;反之,若完全由私人提供,又会造成市场的垄断价格,导致“市场失灵”,最终招致效率损失或社会福利损失。
注税行业是“既服务于纳税人又服务于国家,具有涉税鉴证与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行业”③,所提供的涉税服务具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特性,属于混合物品。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医治其“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一种选择,即税务机关继续保留公共服务投资主体的角色,由税务机关制定注税服务的产品质量标准,购买并提供注税服务,以克服市场失灵;但将服务的生产责任通过合同形式交给独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有效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摒弃官僚现象,以克服政府失灵。通过这种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公私伙伴关系(PPP),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构建、拓展注税业务范围、提升注税执业水平、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政策依据
政府购买服务自20世纪90年代进入我国以后,在很多城市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1994年深圳的园林绿化管理模式改革、1995年上海市罗山市民休闲中心的托管、1997年浙江的政府采购办法开创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先河。进入21世纪以后,上海、四川、重庆、河南等地税务机关也对政府购买注税服务进行了有益尝试。
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02年就颁布实施了《政府采购法》,其中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所以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创新形式,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在《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中明确提出:开展以政府采购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模式的可行性研究和积极探索以政府采购及向社会招标的方式购买税务师事务所服务的模式。
三、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模式选择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
一般而言,政府购买服务有四种模式:第一,依赖关系的非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或者说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直接指派的一项任务,服务供应主体与政府的这种依赖关系决定了政府购买服务不存在竞争机制,只有市场所谓的购买机制。第二,依赖关系的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或者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但为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政府在购买服务过程中引入了其他市场主体,该服务供应主体在承接政府委托时应遵循市场原则,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实行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该供应主体具有优先权。第三,独立关系的非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与政府是相互独立的,其存在并不依赖于政府,但是由于所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在提供社会服务时不是基于市场竞争原则,而是通过与政府的良好关系,甚至是直接沟通的关系,由政府将一些服务项目直接委托给他们。第四,独立关系的竞争模式,即服务供应主体与政府是相互独立的,在社会服务的供给中依据市场原则,实行招投标机制,公平竞争、优胜劣汰。这是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中的一种比较成熟的模式,也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的一种做法。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模式选择
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模式选择取决于注税服务的供应主体——税务师事务所与购买主体——税务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注税服务的特殊属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9】145号)的规定,所有税务师事务所已与税务机关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方面彻底脱钩,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即税务师事务所与税务机关之间是一种独立关系,在服务供应过程中应遵循市场原则,实行招投标制度,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这种独立关系的竞争模式,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放弃对供应主体的资格审查、对注税服务质量的监管。鉴于注税服务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双重职能,为了保证注税服务质量,在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时应实行市场准入,市场只对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放,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不能成为注税服务供应主体。
四、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应注意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与政府采购的关系
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创新形式,在运作方式上与政府采购具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首先,政府采购只涉及两个基本当事人——采购主体和供应主体,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涉及三方基本当事人——服务购买主体、服务供应主体和服务对象,其中服务对象在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中发挥着接受服务、评判服务的作用;其次,政府采购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供政府自己使用,受益者是政府自己,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主要购买的是应由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各种服务行为,受益者包括第三方当事人——服务对象,同时也包括政府自身,因为通过购买服务有利于税务机关从烦琐的日常事务中摆脱出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格局,提高税务管理的行政效率。
(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中的角色定位
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利他和公益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税务管理与纳税服务职能。依据现行的税务管理体制,税务机关既是税务管理服务活动的提供者,也是评定税务管理服务活动优劣的当事人,这种既充当“运动员”又充当“裁判员”的不合理现状很难维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购买注税服务,税务机关将特定的服务项目交给市场,不再是特定服务的生产者,由注税服务的服务对象来评判注税服务的优劣,税务机关只以“管理者”和“裁判员”的身份置身于税务管理之中,制定注税服务的标准、评判介税服务的执业水准、监督注税服务合同的执行。
(三)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要实现三方互惠共生
共生原意是指由于生存的需要,两种或多种不同种属的生物间在同一环境中相互依存、共同生活。④共生既是一种生物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经济现象,共生按照行为方式可分为寄生、偏利寄生和互惠共生。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使用财政资金,制订服务质量标准、下达任务、定期评估,但不直接参与或干预服务;税务师事务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承接服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与验收,以优质的服务赢得税务机关及纳税人的信任,争取以后的任务。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对购买主体——税务机关而言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提升了税法的遵从度;对供应主体——税务师事务所而言拓展了其业务范围,培育了新的业务增长点,实现了可持续发展;对服务对象——纳税人而言培养了其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所以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实现了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纳税人三方的互惠共生。
(四)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的边界界定
税务行政管理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既不能放弃、也不可转让,购买注税服务只能是税务行政管理的有益补充,而不能替代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所以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应以提高税务管理效率、降低税务管理成本为原则,合理界定税务机关无偿服务与税务师事务所有偿服务之间的边界,理清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与购买注税服务之间的“路”“桥”关系。同时鉴于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特殊性及其财政经费的有限性、注税服务能力的不足以及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需求的不同,税务机关购买注税服务项目应分层次、分阶段推进。在日收管理过程中需要纳税人自行完成并提交中介机构鉴证证明的,如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证明、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鉴证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证明、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证明等,由企业自行付费购买。为了弥补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不足,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部分职责,如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税源专业化管理、重点税源企业专项分析检查、特别纳税调整、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退抵税款事项审核、货运企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纳税评估审核等,由税务机关付费购买。
注释:
②转引自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5页。
③《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税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57号)。
④王松:《基于共生理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性反思——以湘川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为例》,《社会工作》,2010年第4期(下)。
参考文献:
[1]哈维·S·罗森,特德·盖亚.财政学(第八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9.
[2]冯俏彬,郭佩霞.我国政府购买服务的理论基础与操作要领初探[J].中国政府采购,2010,(7).
[3]钱振伟,等.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基于政府购买服务视角[J].经济学家,2011,(1).
这次培训班得到总局注师中心、省国地税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天,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陆炜主任,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永恒,省地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杨朝峰亲临培训班,并将作指示、提要求,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近年来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近年来,在税务总局和省国、地税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主题和行业管理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力推动了行业健康发展。
(一)行业发展势头良好
(二)行业管理卓有成效
随着全省注册税税务师行业的快速发展,行业管理日益加强。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提出的“两个转移”的要求,将监管的重点向执业质量转移、监管的重心向基层转移。为此,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职责。一是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能作用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监管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市、县一级征管部门是履行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努力将行业行政监管尤其是执业质量的监管切实落实到市、县二级基层税务机关,初步解决了行业行政监管缺位的问题。三是行业的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结合更加紧密、更加协同,充分发挥注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四是结合**实际,不断制订完善各项监管制度和工作准则,全省注师行业监管逐步规范,监管体系正在形成。
(三)业务范围不断拓展
全省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13号令等文件精神,在继续支持注师行业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积极支持注师行业在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等领域拓展业务。从去年的跟踪调查掌握的情况看,很多地区税务部门不断探索推出新的税务业务,着力扩大委托面,有的地方查帐征收企业委托面达90%以上。目前,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已在全省范围内展开,这项业务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做法,已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成为行业的支柱业务。据不完全统计,仅**6年全省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户数达25824户,调增所得税额107亿元,比**5年同期增长152.8%,调减所得税额16.2亿元,比**5年同期增长136.1%。同时,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企业变更、停歇业税款的清算、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业务也在不断拓展。
(四)行业队伍素质不断提高
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注重提高注册税务师从业人员素质,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不断提高执业质量及服务水平。**7年,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了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到外省参加中税协举办的四期业务培训班,受训人员达50多人。与省税协共同举办了多期**省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班,请总局、兄弟省以及**省的行业资深税务专家授课,培训人数累计达1**多人。大力推广远程后续教育学习,强调远程后续教育学习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鼓励大家积极参与网上学习,提倡在岗培训。到目前为止,全省累计**0多人参加远程网上后续教育学习,覆盖面居全国首位。在着力加强执业队伍培训,提高执业队伍素质的同时,下大力气抓好管理队伍自身培训,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突出抓好行业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依法支持、依法监管、规范执业意识,有效地促进了行业队伍素质的提高和执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并为今后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队伍基础。
上述成绩的取得,与税务总局、省国地税局正确领导、大力支持分不开,与全省国、地税广大税务干部,尤其是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同志们的不懈努力分不开。在此,我代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向各级领导和从事注册税务师管理的全体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规范管理,大胆创新,全面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潜力仍然巨大,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也很紧迫。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规范管理中推动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行业监管体系
加强国地税协作,共同承担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职责。各级税务机关要上下联动,分级实施行业监管。省注册税务管理中心及担负注师监管职能的征管部门要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的专门职责。当前,要按照监管重心向基层转移的要求,明确从省局到县局级税务机关不同级次的行业监管职责分工,扩大行业监管队伍,形成完善的行业监管体系,将行业日常监管特别是执业质量的监管,切实转移并落实到市、县二级基层税务机关。通过健全监管体系,加强行业监管力度,解决监管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
(二)积极进行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
(三)坚持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统一
切实加强行业监管有利于注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大力支持行业发展,必须把切实加强监管放在基础地位。在行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大力支持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不仅要体现在支持行业拓展业务范围、提供业务空间上,还要体现在对行业实施有效监管、创造平等竞争的执业环境上。要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在规范中加快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完善的发展思路。要通过“两个转移”,解决行业发展中执业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有的地区垄断经营、有的地区恶性竞争、有的甚至违法经营等问题。要旗帜鲜明地支持注师行业依法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稳步扩大注师业务范围,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四)鼓励注师行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
适应我省外向型经济的加快发展和国际化巨大潮流,全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要以开放思维和全球眼光来谋划,来推动。要努力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能够承接国际、国内高端业务的集团化龙头事务所,影响和带动整个行业发展壮大。扶持和打造大而强的注册税务师集团,要尊重客观规律,坚持自愿原则,通过市场机制或协会组织牵线搭桥,加快行业强强联合、兼并、合并和重组的步伐,走规模化经营之路,大力发展跨地区、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要通过引导事务所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资源配置、利益分配、质量控制的内部治理机制,从机制上确保做大做强,防范和化解执业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提升行业社会形象。要鼓励事务所做精做优,满足市场各类需求。精心扶持和打造更多管理精细、队伍精干、业务精湛、营销精品、服务优质、形象良好的“中而优”、“小而精”的税务师事务所。最终形成以“大而强”为龙头,“中而优”和“小而精”为骨干,大中小并举,各具业务特点,各有客户资源,业务互补的税务中介服务市场新格局。要鼓励跨地区经营,促进公平竞争,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总局出台的鼓励跨地区经营的政策措施。
三、认真做好今年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各项工作
**8年是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管理,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去年以来,总局陆续出台了三项鉴证业务准则,一年一度的注册税务师年检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行业宣传、行业监督、制度建设和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各项工作将在全省展开。关于**8年的工作,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准备下发工作要点,各地要抓好落实。这里,我强调以下几点:
(一)以落实鉴证业务准则为契机,大力推进业务拓展
(二)以执业质量监管为重点,切实抓好行业年检
从去年年检的情况看,行业发展总体是好的,事务所的执业资质、执业行为和内部管理制度趋于规范,执业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今后,各级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继续加强行业年度检查。要巩固和完善市、县局二级审核、省局复核抽查的年检方式,落实市、县二级税务机关的年检职责,明确基层税务机关的年检程序及有关要求,研究制定考核办法,规范基层税务机关在年检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对年检检查和抽查发现的具体问题,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要围绕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暂行办法》,特别是近年来总局出台的一系列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年度检查。要在检查事务所执业资格、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和内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基础上,强化执业质量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事务所业务约定书、业务报告、工作底稿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业务内容,摸清事务所业务开展和业务质量的真实情况,达到规范执业行为和提高执业质量的目标。
(三)以完善考核制度为突破,全面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注师管理基层组织和基层干部是行业管理各项工作的落脚点,是监管制度的执行点,是各项工作任务的承载点。基层监管部门地位重要、作用重大。但从目前我省的情况看,基层组织建设是一个薄弱环节,需要加大力度,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使其适应当前注册税务师行业快速发展的步伐。**8年,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把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列为重点,指导、协助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在税务师事务所较多的地级市设立办事处,进一步加强与基层征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联系。在基层组织建设中,要明确基层税务机关在行业行政监管中的工作职责,特别是要明确和落实市、县二级税务机关行业行政监管的职责分工。为落实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措施,需要完善基层组织的考核制度,增强各级税务机关抓基层组织建设的责任感,调动基层监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的积极性。对基层税务机关的监管工作,各地国、地税务局都要将其纳入执法考核中,作为对基层税务机关征管质量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以信息化为抓手,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要大力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地发展尽职尽责。信息化建设是管理工作的一项基础工程。实现行业管理现代化,离不开信息化建设。总局领导也明确指出:大力推进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提高行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它必将对行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8年,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充分利用总局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加强对我省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在此基础上,还要利用网络宣传效应,对在检查评比中循规守法,业绩较好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表扬,对存在问题较多又不认真整改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予以公告,实行评比公开,奖罚分明的制度。在条件成熟时,还要根据总局的部署,逐步将注册税务师管理纳入我省的金税工程,全力推进我省注税行业管理信息化进程。
(五)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龙头,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25号)下发后,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询问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比照设置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事业机构,级别为正处级。
二、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人员组成等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要求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第一条中“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实行两块牌子、一套办事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管理职能”的规定停止执行。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作用
笔者在税务师事务所多年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对纳税人和政府机关在涉税服务方面的市场需求有一定了解。本文结合多年服务的行业案例分析,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税务师事务所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作用。
一、提升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质量,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39号)指出,“对涉及纳税服务、税源管理、纳税信用等事项,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供涉税服务的可行性。”这一规定,为税务师事务所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定依据。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4400多万户。全国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员不足30万,人均管户突破150户,东南沿海地区人均管户近1000户。这些数据说明了单靠属地税务机关和现有税收管理员管理已力不从心,加之,纳税人的逃税愿望又较强,特别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出于经营成本的考虑,诚信纳税意识差,法律意识淡薄,而且现阶段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评估和稽查的数量比例受限,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征管质量。
二、帮助纳税人防范涉税风险,提高纳税人税务管理水平
三、帮助纳税人充分运用政策优惠,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涉税专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直接服务税收征纳双方,已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制度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社会力量。近年来,涉税专业服务组织尤其是税务师事务所,在服务税收和经济发展大局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我税务师行业发展缺少立法保障,行业整体发展和作用发挥受到较大影响和制约。因此,亟须用立法来加以规范,这样,才能确保税务师行业职能作用得到充分有效地发挥。
[1]奚冬琪.全国政协:加强涉税专业服务组织立法对依法治国有重要意义.人民政协网,2015-7-27.
[2]本报记者王文竹,张剀.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中国税务报,2016-3-08.
[3]本刊记者王天明,许振谦.落实中央要求充分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注册税务师,2016,4.
[4]曲建峰.税务检查引入中介是现实需要.中国税务报,2015-11-20.
关键词: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成本核算
一、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现状
近年来,由于企业的涉税管理意识的增强和专业税务师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选择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将自身的涉税管理工作进行外包,从而实现企业风险的降低。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税务师事务所行业发展迅速,亿元以上资产税务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增长到了19家,其中百强税务师事务所中的人均贡献率叨叨了30万元人民币以上。税务师事务所作为提供人力服务产品的行业而言,优秀的人才和良好的服务态度才是争取更为广阔的客户市场和长远发展的动力。因此,对人力资源成本的有效剂量与核算工作将有利于税务师事务所在新的经济环境中改善自身的人才结构,根据市场的需要进行人才配比的调整,从而实现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改善。然而,目前税务师事务所中对于人力资源核算工作还处在概念化的阶段,并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计量和核算体系,对于人力资源成本的评价也不够科学合理,给税务师事务所人才管理上带来了很大的制约,直接影响了事务所的规模和经营效益。
二、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成本构成及核算
(一)取得成本及其核算
因此,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取得成本即为税务师招聘过程中各项成本费用支出之和,这部分费用一般有招募成本、选拔成本、录用成本和安置成本构成,为了实现税务师事务所成本控制的目的,只有规范人才录用机制和选拔过程,才能保证事务所在招聘过程中找到符合自身岗位需求的人才,避免产生后续录用、安置费用不必要的浪费,从而实现人力资源获取成本的下降。
(二)开发成本及其核算
在税务师事务所完成录用后,为了使新进税务师能够更加熟悉事务所的经营模式和岗位需求,在税务师正式上岗前需要根据其自身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展开一定的培训和管理工作。这时,有各项培训和再教育产生的费用构成了事务所第一笔人力资源开发成本。同时,事务所的工作和业务受到经济和税务、核算、会计等政策影响,这些政策每年均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税务师需要不断地通过学习和培训掌握新的政策内容和专业知识,才能不断满足涉税服务市场的需求。税务师事务所在职员培训中投入的比例成就了事务所是否能够提供更好的涉税服务的先决条件,也成为了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核心竞争能力的重要评判标准。对在职税务师的培训和再教育工作中的支出构成了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开发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力资源投资。在人力资源开发成本核算时,事务所人力资源开发成本是事务所新职工岗前教育成本、职工培训成本和脱产培训成本之和。
(三)使用成本及其核算
人力资源使用成本是事务所人力资源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认识使用成本用于支付事务所用于补偿税务师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脑力和体力的消耗的费用。人力资源的使用成本包括税务师工作的维持成本、调剂成本和奖励成本。维持成本可以理解为保障税务师再生劳动力所需要的费用,一般包括了税务师的基本工资、各项补助、福利和年终分红等项目。维持成本用于支付税务师在一般工作中的劳动报酬,并激励税务师工作的积极性,让税务师在事务所的工作中能够发挥作为重要人力资源的作用。调剂成本是事务所为了满足税务师的生活和精神的需要,进一步引入优质人力资源产生的支出,其中主要包括税务师的娱乐费用、疗养费用、定期休假费用等。奖励成本是事务所为了激发更大的人力资源潜力,或为鼓励特殊贡献等行为所支付的奖金,能够对于税务师的工作行为起到正向的积极引导的作用。
在核算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根据税务师招聘状况,除去新职员入职第一年暂不计算各项福利费用和年终分红外,一般税务师的人力资源使用费用由基本工资、保险成本、住房公积金成本和奖金成本等构成。
税务师基本工资=税务师岗位工资+工作绩效+奖励工资
税务师保险成本=养老保险成本+医疗保险成本+工伤保险成本+失业保险成本+生育保险成本
(四)离职成本及其核算
税务师离职过程中给事务所带来的成本压力称为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包括离职补偿、岗位管理、岗位空置和离职前后岗位工作效率下降成本等几个方面。由于税务师岗位对于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专业反映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一旦税务师发生离岗行为,税务师事务所会产生大量的离职成本。这其中除了事务所要支付给税务师的离职补偿费用外,事务所还要承担较高的岗位空置和离职前后工作效率下降带来的成本。尤其是后者,虽然给事务所带来的成本并非以支出形式计算,却间接性地造成了事务所收益的减少,在人力资源成本上,给事务所带来了更大的负担。
在核算过程中,人力资源的离职成本可以计算为税务师离职补偿成本、岗位管理成本、岗位空置成本和岗位工作效率成本之和。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核算时,基本人力资源成本可以计算为招募成本、开发成本、使用成本和离职成本之和。由于税务师事务所属于高密集、知识型的新兴产业,在经营过程中主要以智力资源为主,因此人力资源成本在税务师事务所中总成本中所占比例较高。通过对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力资源成本进行计量、核算和分析后可以看出,成本核算的有效持续地进行可以加强事务所对税务师资源和产能的进一步认识,有利于事务所推行进一步地税务师人力资源品质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并敦促事务所尽早完善自身的薪酬和绩效制度,才能不断保障税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公平、有效地进行,从而加强事务所对于人力资源的进一步管理能力,保障事务所在新的市场环境中的进一步发展。
[1]马波.海南大信骏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激励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2015.
[2]孙洋.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发展面临问题的思考――对“三要素”理念的再认识与重构[J].注册税务师,2014,02:51-54.
【摘要】随着中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外国税务机构、税务人员的涌入,外国税务机构必将抢占我国税务业务的市场份额。传统、单一的税务业务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的发展需要。本文对我国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对策。
一、资料分析
在一次对124家地区分布涉及四川、山东、上海、陕西、山西、浙江、江苏等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查时,对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有85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非审计服务,占全部样本的68.55%。其中,微型会计师事务所27家,占微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45%;小型会计师事务所19家,占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58%;中型会计师事务所22家,占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84.62%;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7家,占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94.44%。具体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比重并不是很大,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是以提供单纯的审计服务为主,这一现象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尤为突出,而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又有多少家从事税务业务呢
虽然税务业务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之一,但由表2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注:微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500万~1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比重相对较小,在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则更小;相反,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却相对大一些。
二、原因分析
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为什么从事税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占总体数量的比重较小;二是为什么规模相对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的比重偏大,而在规模较大甚至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比重反而较小。
1.现行税务业务提供的层次较低,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市场需求不足。据抽样调查测算,2005年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在项目上,纳税申报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此可见,提供的税务服务主要局限于纳税申报、纳税审查、税务登记等传统业务,这些业务相对简单,技术性较低,纳税人一般自己都能完成,由此造成市场需求不足。
2.国内其他中介服务行业业务兼容的出现,使税务市场竞争加剧。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提供税务服务并非会计师事务所一家独占。特别是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壮大与迅猛发展,到2006年我国注册税务师已有5.6万人。他们在不断发展与壮大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提供具有较高质量的服务。这些行业的介入,必然使税务市场这块“大蛋糕”被瓜分。
3.一直以来税务业务都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传统业务,在长期的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传统,因而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风险自然低一些。而基于审计业务的激烈竞争及其高风险的弊端和税务业务的优点,考虑到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作为非审计业务的税务(尤其是较低层次、较简易的税务业务,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无疑成为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首选,这对于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及壮大是极为有利的。
4.虽然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相对匮乏,但税务服务市场中税务业务的长期开展,却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相对充足且业务较娴熟的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才储备。基于成本的考虑,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从事税务业务。
5.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以及资本方面具有优势,同时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和壮大,在同行业中更具竞争力,这使得他们不满足于现状,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探求其他新型非审计业务中。相反,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尤其是缺乏专业人才),对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策分析
1.充分肯定目前的税务发展模式。就以上分析来看,我国税务的发展模式选择的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混合型发展模式,即选择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共同从事税务业务的发展道路。
另一方面,仅依靠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又远远不能满足该业务的发展需求,还必须依靠专业化的税务机构,积极发展专门的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是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并存有利于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混合型的发展模式是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
面对激烈的竞争和服务市场的巨大潜力,提升注册会计师在国内税务市场的份额,我们应该转变税务服务的职能,向咨询性业务转变,开展纳税筹划业务。
纳税筹划在国外早已普遍存在,其涵盖了对个人的纳税筹划、区域性的纳税筹划和跨国投资的纳税筹划。在欧美的税法理论中,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的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权利。同时,纳税筹划具有培养企业纳税观念,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税收杠杆发挥作用提供条件,促进国家税收立法及政策不断完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等作用。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把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来开展。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涉税鉴证业务中的作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三、关于货币资产损失的鉴证
(一)对现金损失的鉴证,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据收集齐全,连同涉税鉴证证明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二)对符合《办法》第二十条申请税前扣除条件的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尚未清算的,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四、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盘亏、报废、毁损、被盗的存货和固定资产以及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发生的损失,收集齐全《办法》相应规定的证据,在此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
五、关于资产评估损失,受托办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首先严格审查企业申请税前扣除是否符合《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办理时应注意收集齐全规定的各项证据,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提交税务机关确认。
七、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保证行为合法、执业规范、操作严谨、档案完整;本着委托人自愿的原则接受委托,签订协议,做到规范严谨、标的明确、权责清晰,并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八、对在办理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等处罚。
论文关键词纳税人权利保护税务制度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之而来的是国家税收收入的几何式增长。那么,政府机构在税收征管中的强势地位、税收征管的裁量权外延以及税制日趋的复杂性和确定而不可测的纳税风险,也促生了我国税务行业的产生和发展。
税务制度并不是我国独创,相比之下,日本的《税理士法》、韩国的《税务士法》、美国的税务规则在制度上早已完备并付诸实施多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的税务制度起步较晚,起初是在20实际80年代初期,一些地区的退休人员为了帮助纳税人准确、合法纳税,经过批准成立了税务咨询机构。从1988年起,我国的部分地区进行了税务的实验。自此,税务作为税务机关的一个部门产生了。199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税务制度。1994年,国税总局制定了《税务实行办法》,1997年,人事部和国税总局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由此可见,2000年以前我国的税务是在政府的主导下进行的。
2000年以后,注册税务师在税务的专业领域所扮演的角色更加凸显,逐渐代替了非专业人员在税务领域的作用,尤其在近些年,一些高素质人才例如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进入了税务领域,获得了注册税务师资格,成为本领域内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为我国税务的发展起到了中流砥柱的作用。
一、税务的法理基础
(一)据此税务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税法效果的行为。如果人的事情是与税务无关的行为则不构成税务。
2.人进行活动是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这在税务中主要指税务人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为纳税主体设定权利义务。
3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人承担。即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在活动中,无论出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原因,还是由于人的原因,税收法律责任都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承担,而不能因建立关系而转移了征纳关系和各自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但是因人的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损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要求民事赔偿,承担一定的专家责任。
(二)基于以上法理基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其独立性地位表现在
2.以自己专业技术和资格与税务机关进行交涉,并针对具体业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并监督税务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并有权提出建议、批评、申诉直到行政复议、诉讼。
3.以税务人的身份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并凭借专业知识为委托人事务。
而从组织行为学上来讲,托马斯·C·谢林认为,在人们的行为或者选择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或者选择的情况下,通常不能通过简单的加总或者外推得到群体行为。为了找到它们之间的关系,我们通常需要考虑个体和他们所处的环境之间的互动联系,也就是个体之间或者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互动体系.在委托框架中,税务的人总要利用其业务声誉、业务水平、技能认知来向委托人表达其能力良好的现状,而这些因素又促使其具有增加独立性来显示其独立法律地位以招徕委托人的动机。那么独立性则是税务人的职业的一个终极性因素。
而独立性作为一个终极因素则能反映整个税务行业的价值所在。
二、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
到2009年11月,国税总局颁布了《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这使得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第一次专门的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现。使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体系逐渐完备。但是,在实际的税务执法中,由于受到长期的“官本位”思想作祟以及现实因素的影响,漠视、践踏纳税人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野蛮执法、粗暴执法也屡见不鲜,主要反映在几个方面:
(一)纳税人知情权的缺失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与国家征税机关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信息量少,更新速度慢,信息获得渠道单一。比如,某些地市的税务局网站常年不更新,内容陈旧。而纳税人其他获得税收信息的渠道也相对匮乏。对于纳税人税法宣传培训也往往流于形式,得不到良好的效果。
(二)税务执法中滥用执法权,随意执法
(三)税务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部分地区的税务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缺失、执法水平不高,出现了损害纳税人利益等问题。
三、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税务制度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选择一种应然性路径是至关重要的。在一个税务行为中,存在着三方主体:税务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包括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等)、中介机构。这三方当事人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现行工资薪金据实扣除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议
(一)明确认识,加强学习,做好基础工作,防范风险。首先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师事务所都应该认识实施纳税筹划的目的是遵从税法,合理节税,防范风险。有条件的大、中企业可依据《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文件中提出的“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内部税务风险管理的要求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岗位的职责和权限”的精神,在企业内部设立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其次,税务师事务所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等文件;最后要做好基础工作,例如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全年工资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数与企业银行对账单三者之间的比对,尤其是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二)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首先鼓励企业以转账方式发放个人工资薪金,税务机关予以税收优惠,从而确保工资薪金支出的真实性,防止“虚报冒领”现象。其次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支付标准、支付办法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实行报备制度,以便于对企业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进行定性管理。
(四)建议在现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系统中增加若干项目。一是增加纳税人所属部门,是销售部门、技术部还是办公室。销售人员可能涉及到销售提成个人所得税问题;技术人员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中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符合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可实行加计扣除),二是增加扣除五险一金项目,这样更加明确哪些企业为哪些人员上险,这样容易识别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三是是否属于残疾人,这也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中对残疾职工工资实行加计扣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