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购买购物卡用于招待和送礼,到底如何账务处理?
业务一:
1、案例:
我公司购入了5000元购物卡,取得了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
2、账务处理: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贷:银行存款5000元
3、提醒:
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业务二:
我公司用购物卡给员工发放过年福利,10个员工,每人500元的购物卡。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5000元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5000元
(1)附件可以附上购买购物卡发票的复印件以及职工领取购物卡的签字单;
(2)属于个人性福利,应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业务三: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给送给客户作为交际应酬费,来维护客户关系。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5000元
(2)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务四: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在产品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5000元
(1)对于不属于随机赠与个人的情况,不需考虑代扣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业务五:
我公司用买的购物卡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办公用品清单。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5000元
购买办公用品,可以凭购卡发票复印件和购物清单入账,按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二、企业外购酒水用于招待和送礼的财税处理
一、账务处理公司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和送礼,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一)一般企业购买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买即用的:
1、招待用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取得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贷:银行存款注:购入时取得用于不得抵扣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价税合计入账,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上勾选认证不抵扣即可。
2、送礼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商贸企业,购入商品时,也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仓库中取得的:
1、招待用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送礼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税务问题
(一)增值税
1、用于招待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因此,购买酒水用来招待,属于上述“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3、送礼《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购买酒水用来送礼,应该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综上,对于购买酒水用来招待与送礼,虽然会计做账都是计入“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但是增值税处理是有差异的,需要特别注意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交际应酬和对外捐赠(送礼也是一种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企业购买酒水用于招待或送礼,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当然,业务招待费是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三、企业外购礼品用于招待和送礼汇算清缴如何调整?
案例分析:商贸企业将库存的礼品赠送给客户,该礼品的购入价格是5万元(不含税),适用的税率是13%。(一)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00
贷:银行存款56500
(二)用于赠送客户时
借: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56500
贷:库存商品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500
提示: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调表不调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候计入收入及成本即可。
企业所得税应该视同销售,有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产生税会差异,汇算清缴时填报需要填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列数据如下:
假如当年的营业收入100000元,业务招待费用56500元
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不做视同销售调整的话,业务招待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05%*100000=50元。
如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不做视同销售调整的话
业务招待费用当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0.05%*(100000+50000)=75元。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