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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1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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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法》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4、《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5、《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
6、《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
7、《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8、《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表现形式主要有招待客户的餐饮、住宿费、接待客户使用的香烟食品茶叶礼品等、接待客户发生的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
招待过程中,既有供应商或客户等外部人员,也有陪同的职工,有时招待的对象并非供应商或客户,而是其他人员,如关联单位人员、集团总部人员、主管单位工作人员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里包含几个意思,业务招待费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不能列支业务招待费,比如股东聚会用餐;业务招待费支出已经实际发生,预提不行;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取得合法凭证,没有合法凭证不行;业务招待费属于限额扣除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不能全额扣除;在限额扣除基础上,业务招待费支出不能超过收入的5‰,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筹建期间没有正常生产经营,并不表示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无法与销售(营业)收入相匹配;因此,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60%计入筹办费依法扣除,不需要与销售收入相匹配。具体扣除时,按筹办费的税务处理原则,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业务招待费的归集口径为会计核算口径。一般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业务不属于主营业务,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会计核算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不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对于从事股权投资的企业,对外投资为其主营业务,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属于其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核算时虽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但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在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时,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1、是否取得合法凭证
2、需要区分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与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3、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60%计入筹办费允许扣除
4、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5、计算扣除基数时,需要归集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
6、发生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时,扣除限额计算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1)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填报说明:
①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②第1行“营业收入”: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
(2)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②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