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税收相关热点问答<br>

1.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是否可以享受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2.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依次扣减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享受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依次扣减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分别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江苏税务App人脸验证不通过,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请您确认输入的身份证、姓名,号码是否存在无误。若不存在错误,请您根据以下方式进行解决:

(1)需确认能否清晰拍摄人脸图像,是否有环境光线较暗、采集背景出现其他人脸等均为影响因素。按照提示做明显动作,以便系统判断。

(2)可能为当前实名核验服务繁忙,请稍后再试。

(3)如多次尝试后确认无法进行实名核验,请前往线下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关于印花税最新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填报收入明细表、支出明细表和期间费用明细表吗?

6.因单位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是否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单位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给予的手续费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因此,该手续费为企业收入,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8.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二、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五、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9.小微企业最新“六税两费”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留存什么资料?

11.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2.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1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何税收优惠?

14.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五、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15.企业已经享受重点群体就业的优惠政策能否同时享受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四、企业招用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16.数电票试点后,纳税人可以跨平台开具红字发票吗?

答:数电票可以对数电票、数电纸票、税控系统(包含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下同)开具的纸质发票和纸电发票进行红冲;数电纸票可以对数电纸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和纸电发票进行红冲,不允许对数电票进行红冲;税控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和纸电发票可以对税控系统开具的纸质发票和纸电发票互相进行红冲,但不允许对数电票、数电纸票进行红冲。注意:(1)持有的税控档案未注销的,只能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对应红字发票;(2)税控档案已注销的,需要通过电票平台发起确认单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

17.领用数电票和税控发票如何扣减本月可用发票额度?

答:数电票和税控发票在领用时的本月可用发票额度扣减规则如下:(1)数电纸票在发票领用时的领用额度不扣减本月可用发票额度,数电票和数电纸票在发票开具时根据实际开具金额扣减本月可用发票额度。(2)税控发票在发票领用时,按单张最高开票限额和发票领用数量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税控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扣减本月可用发票额度。(3)税控发票领用后退回自动恢复本月可用发票额度,若本月可用发票额度不足,可以临时申请调增。

18.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税收金额”列灰化填写不了,该如何处理?

答:请您将《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数据填写完成并保存,再切换至《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好15行的“账载金额”后按回车键或Tab键,“税收金额”栏目会自动计算跳出。

19.灵活就业人员未成功划扣社保缴费原因有哪些?

20.高校学生公寓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文件的规定:“为支持高校办学,优化高校后勤保障服务,现就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和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三、本通知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21.个人和企业如何查询社保扣费情况?

22.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是否每次支付时都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规定:“一、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19号公告不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的备案金额标准,即未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单笔对外支付无需进行税务备案。基于同一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单笔支付首次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进行税务备案。”

23.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4.我们是一家出口企业,现在需要开出口转内销证明,我们能去办税服务厅办理吗?

答:办税服务厅和网上均可办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证明开具事项时,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

25.纳税人开具数电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答:若您是一般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至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中;开具的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若您是小规模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5栏“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的“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的金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3栏、第6栏、第8栏“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26.企业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一、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二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二、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7.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应如何计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非居民个人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单独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当月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按6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每一个非居民个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适用一次。计算公式如下(公式五):当月数月奖金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六、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非居民个人2019年1月1日后取得所得,按原有规定多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退税。”

28.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请问,该部分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29.企业应从什么时候开始计征工会筹备金(建会筹备金)?

答: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建立筹备金收缴管理的通知》(苏工办〔2021〕7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建会筹备金的拨缴。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筹建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建会筹备金;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单位成立工会的次月起,单位不再拨缴建会筹备金,改为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

30.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

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

(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

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7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730万元(750万元-20万元=730万元)。

情形二:8月1日,依据纳税人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为2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2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

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

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

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9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

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0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10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10万元)。

10月1日至6日9时,如果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万元,则10月6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8万元(10万元-2万元=8万元)。

31.董事费、监事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33.企业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七、其他事项

(二)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以前年度已经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涉及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情形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

34.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是否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第二条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建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八条规定,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35.2023年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政策是否延期?

答: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2023年继续实施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苏工办〔2023〕24号)规定:“一、对企业工会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享受政策的小微企业的认定口径、认定方式和前三年一致。

二、对非企业工会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支持政策对象、返还经费认定及返还方式等将根据全国总工会具体要求另行布置。”

36.发票可否跨区域携带?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规定:“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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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分录大全例题及答案精选10篇综合文档3.摊销本月印花税355元,摊销生产车间固定资产修理费2200元,(此两项已列入待摊费用) 4.计提应由本月负担的长期借款利息10000元。 5.摊销管理部门报刊费600元,车间修理费540元。 6.以工行存款1200元支付企业预订下一年度上半年的报刊杂志费。 7.企业本月支付电费4800元,其中生产车间电费2000元,生产车间电费1800元https://www.027art.com/fanwen/wendang/15379189.html
7.纳税策略(精选十篇)需要指出的是, 我公司合并xx公司, 不仅要考虑我公司在合并xx公司时支付给xx公司股东的现金款, 而且还要考虑xx公司股东还拥有我公司的股权, 我公司每年均要向xx公司股东支付股利。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篇2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 利息费用 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cdbi9t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