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猪肉当牛肉卖涉欺诈消费者获惩罚性赔偿
02净水机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市场监管调解助圆满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2日,消费者易女士在枝江市某家用电器经营部购买了沁园牌净水机一台,且每年由其工作人员更换滤芯并提供维护服务。2022年9月13日,该净水机滤膜破裂漏水,导致易女士家中及楼下住户被淹,损失较大。事发后,经社区、公安片警、物业公司、沁园净水机代理商和易女士五方共同参与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易女士在向楼下邻居先行赔付6500元后,通过12315投诉至枝江市市场监管局,要求该电器经营部赔偿其损失。
03洗衣机自燃造成房屋损毁市场监管维权助挽回损失
【案例简介】2023年6月1日,利川市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消费者夏先生投诉称:其在利川市蓝天路某品牌专卖店购买的洗衣机,在使用过程中自燃造成自有房屋损毁,请求调查处理。
【案例评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投诉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企业也按照自身责任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减轻了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面临的财物损失,企业也抓住本次机会对销售的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安全审查,从侧面来说也是促进了企业的发展,维护了消费公平和社会稳定。(案例提供单位: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销售假种子法理不容全省联打保农民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经调查,武汉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从安徽购进货值金额共计28526.5元的假冒“蠡玉16”玉米种子1000袋,并销售到荆州地区和宜昌地区。截止被查处时,该公司已销售500袋,违法所得共计14000元。该公司经营假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宜昌市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10月18日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没收违法种子447袋,处罚款285265元,合计罚没款299265元。
05举报牵出假烟销售团伙部门联动深挖一网打尽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中,13名犯罪嫌犯人明知是假冒伪劣卷烟,为获取利益仍然实施销售行为,其行为已扰乱我国烟草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案例提供:荆州市烟草专卖局)
06销售违禁电子烟烟草部门严查处
【案情简介】2023年3月14日,荆门市烟草专卖局接市民举报,称荆门城区北门路马某销售国家明令禁售的水果味电子烟。经查,在马某的电子烟零售店中查获水果味电子烟53支,水果味电子烟烟弹141个,价值0.8万元;在马某住所查获水果味电子烟烟弹2166个,价值6.5万元。该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7八岁小孩游戏充值款难退荆州广州两地消委联手帮
【案例评析】《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规范向未成年人提供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须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使用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的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所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人民币。本案中,刘先生小孩为8岁未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在游戏过程中充值金额过大,在确认其游戏充值行为属自主行为,未经家长允许后,其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家长可以要求退回充值费用。(案例提供: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08未成年人私自购买手机市场监管维权挽回损失
【案例简介】2023年7月24日,12岁的胡某未经其父母同意,独自在荆门市掇刀区某营业厅,花费1999元购买手机一部。8月2日,胡某父母知道此事后,要求向商家退还手机后商家退款,协商无果,遂投诉维权。经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扣除手机折旧费200元,向投诉人退款1799元。
【案例评析】本案中,12岁的胡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的规定,胡某实施与其年龄不相适应的大额买卖合同行为时,应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后才有效。商家在未谨慎核实胡某年龄的情况下,向独自前来的胡某销售价值较高的手机,未取得其父母同意,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后由于胡某父母未予追认,该买卖合同最终未生效,买卖双方应分别退货退款。(案例提供单位:荆门市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9纹身店违规给未成年人纹身市场监管依法履职化解矛盾
10“仅退款”有限制消费者也要讲诚信
【案情简介】2023年2月,方某通过某电商店铺购买一款标价12.9元的发夹,后以发夹存在质量问题,在未与店铺卖家张某协商的情况下,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成功获得全额退款。后张某联系方某要求其退还发夹或支付差价,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处理过程及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方某收到货物后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依据《售后服务规则》实施退款行为系代理服务商家退款行为。因案涉货物无法明确涉及质量问题,结合方某已获全额退款的事实,可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既已解除,方某亦已收到退款,就应当返还合同取得的货物或相应价值的货款,遂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要求方某返还12.9元的货款。
【案件评析】当下网络购物已成为很多人购物的首选,当我们申请售后进行退货时,主要有三个选项,分别为“仅退款”、“退货退款”和“换货”。消费者收货后若发现所购物品有损坏或者因运输物流问题未收到货物时,可申请“仅退款”,但消费者不能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便利措施,在其获得全额退款的情况下一般应向卖方退货。良好的市场交易环境不仅需要商家的诚信经营,也离不开消费者的诚信行为,双方均应恪守诚信,审慎行使权利,共同营造良好的交易氛围。(案例提供: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11快递货物被损毁邮政维权挽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该申诉件后,申诉中心工作人员针对货物损毁开展调查核实:货物于8月14日从湖北省荆州市寄往河南省新乡市,内件为门锁配件,总运费49.9元,申诉人为寄件人,收件时外包装完好,收件人收到快件后发现内件损毁。申诉中心工作人员查看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予以调解,双方同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该快递公司向消费者赔偿5000元。
【案例评析】按照《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工单中,消费者基于对该快递公司的专业信任,将货物委托其运输,但该快递公司运输过程中处置不当,造成货物损毁,应该承担货物损毁的责任。在此,荆州市邮政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快递服务时应认真阅读运单的赔偿条款,贵重物品一定要进行保价或购买保险,准确填写保价金额,遇到快递赔偿纠纷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案例提供:荆州市邮政管理局)
12包装服务强制收费市场监管依法查处
【案件评析】本案中,商家设置不可取消的包装费项目,属于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商品、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商家应遵循自愿原则,提供可供选择的包装方式,如消费者不愿购买,商家应自行使用通用的包装方式或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案例提供单位:荆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
13开发商预售房屋未履行告知义务住建部门调处维权成功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2022年8月28日,杨先生购买了宜昌市某小区8号楼302号房屋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23年7月30日交房时,杨先生发现房屋内存在无法拆除的地梁,严重影响居住体验,且开发商预售时未履行告知义务。随后,杨先生通过12345热线投诉,并要求退房。
14二手车当新车卖消委帮忙促调解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此次调解,由于调解员不辞劳苦的调查取证,不厌其烦的劝解,最终为消费者挽回大笔经济损失,使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促进了消费公平。(案例提供: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15旅行社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文旅部门依法维权挽损失
【案情简介】蓝女士一行5人花费31000元,通过荆门某旅行社报名呼伦贝尔6天5晚游(2023年7月20—25日),合同约定零购物,零自费。行程中导游带领其前往购物点购买银饰,游玩过程中向其推销本地特产,擅自安排自费游玩花费3220元,认为旅行社违约。经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赔礼道歉,协商一致退还费用3000元。
【案件评析】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违反规定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本案中,旅行社违约增加付费旅游项目,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还付费项目的费用。(案例提供单位:荆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16政策调整引发纠纷调解中心化解矛盾
【案情简介】望女士于2017年4月在某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份保险产品,包含两份短期医疗险、一份年金险。后因短期健康保险和资管新规政策调整,引发望女士与保险公司产生纠纷。2023年3月14日,望女士向原宜昌银保监分局投诉,反映该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存在虚假宣传、夸大收益等行为,要求全额退保并补偿总保费30%的利息。
【案例评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全面落实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推动行政监管和行业调解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压实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将人民群众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宜昌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按照《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积极回应金融消费者的诉求,主动作为化解了矛盾纠纷。(案例提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宜昌监管分局)
17非法从事诊疗经营卫健部门追查到底
【案情简介】2018年3月23日,根据群众举报,宜昌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对城区某美容生活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达200多平方米,内设有妇科治疗室、灌肠治疗室、美容外科治疗室和药品器械储存室,现场正在为患者进行妇科诊疗。
【案件评析】本案中,周某某开设的美容生活馆,其经营范围只限于生活美容。其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聘请无医师资格证的李某某非法从事妇科、灌肠、医疗美容等医学治疗,且经营规模已相当于一个多诊疗科目的综合门诊部,所从事的项目均为侵入性、创伤性、高危险性项目,从业人员没有医学学历和技术能力,没有医院感染防控意识,极易引起患者感染、损伤、甚至危及生命,引起后果后的治疗、抢救、维权均难以开展。宜昌市卫健委对该非法行医行为的查处,及时消除了就医安全隐患,维护了消费者健康权益。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美容馆不等同于医疗机构,看病务必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切不可偏听偏信,以免延误病情。(案例提供:宜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18入住月子会所人身受损害消委帮助维权获退费赔偿
【案情简介】2023年5月5日,宋先生的妻子徐女士生产后入住荆州某母婴月子会所,选择接受24小时一对一护理服务。5月14日7点30许,徐女士洗澡时意外滑倒引发大出血,该月子会所未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送医院治疗,导致徐女士昏迷、流血不止15分钟。因月子会所应对解决问题不及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徐女士身体受损,精神受创,已有抑郁症状。宋先生遂投诉到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要求该月子会所对其妻子造成的上述损害进行赔偿。
【案例评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发生消费争议时,经营者应积极配合调处化解矛盾纠纷,不应逃避责任,拒绝协商。本案中,徐女士选择入住该月子会所享受月子护理服务,正是出于对其的信任,但是其工作人员在徐女士身体出现意外紧急状况时,并没有展现出他们的专业能力,没有及时救护,致使徐女士人身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最终为消费者成功维权并挽回损失。(案例提供: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19健身房违约不退费市场监管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0日,荆州市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件,投诉人吴女士在荆州区某健身工作室充值购买健身私教课,因卖私教课程的地点和环境变更,要求退回没上课程费用。但是吴女士和商家协商时,商家推诿,甚至已无法联系上商家。吴女士无奈向荆州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希望能协调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