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关于印发温州市烟草系统卷烟零售客户分类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分公司:
为科学细分零售客户类别,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根据《浙江烟草卷烟零售客户“1+1”分类评价指导意见》(浙烟销〔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地区实际,制定《温州市烟草系统卷烟零售客户分类管理规定》。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烟草系统卷烟零售客户分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细分零售客户类别,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根据《浙江烟草卷烟零售客户“1+1”分类评价指导意见》(浙烟销〔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地区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客户分类以客户贡献度、成长度、配合度、规范度为评价依据,客观公正评价零售客户经营能力,实现货源精准投放。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地区所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分类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原则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在科学客观评价客户经营能力的基础上,运用聚类的方法,确保经营能力相近的客户享有相近的货源订货权利。
第五条市场导向原则。坚持市场化取向,以客户经营能力为基础,结合终端评价,实施客户类别划分,提升货源投放精准水平,增强差异化营销服务能力。
第六条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状况的发展变化,定期开展客户评价,动态调整客户分类,确保分类结果更加合理。
第三章分类标准
第七条分类维度。实行二维评价分类,第一维度为字母维度,称为“级别”;第二维度为数字维度,称为“档位”;字母级别和数字档位结合形成客户类别。
第八条划分标准。
(一)字母级别划分标准以客户次均进货额为依据,按照客户在分类周期内次均进货额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共划分为8级,用英文字母A、B、C、D、E、F、G、H依次对各级进行标识,原则上各级别的户数分布比例见下表。
客户级别
类别分布比例
A级
前5%(含)名次
B级
5%-20%(含)名次
C级
20%-35%(含)名次
D级
35%-55%(含)名次
E级
55%-70%(含)名次
F级
70%-85%(含)名次
G级
85%-95%(含)名次
H级
95%后名次
(二)数字档位划分标准以现代终端建设标准为评价依据,将客户分为5档,其中三星终端为1档,二星终端为2档,一星终端3档,准星终端为4档,普甲及普通终端为5档,对A级中高配合度的客户设为0档。
(三)字母级别与数字档位独立计算,两者结合形为客户最终类别,共形成41个细分类别,具体标识见下表。
数字档位
第1档
第2档
第3档
第4档
第5档
字母级别
A1(A0)
A2
A3
A4
A5
B1
B2
B3
B4
B5
C1
C2
C3
C4
C5
D1
D2
D3
D4
D5
E1
E2
E3
E4
E5
F1
F2
F3
F4
F5
G1
G2
G3
G4
G5
H1
H2
H3
H4
H5
(四)根据本次二维评价标准测算后,客户类别实际分布少于41个,其中H1,H2,H3类别内无一般客户,为便于对特殊身份客户管理,故将H1类别作为对全部货源底限供货客户的标识,H2作为对全部货源停供客户的标识,H3作为经营场所已丧失客户的标识。
第四章调整规则
第九条客户类别调整方式分为统一调整和动态调整两种。
第十条统一调整根据二维评价标准统一测算,全市统一时点进行类别调整,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
(一)为尊重历史客户分类结果,避免各单位间类别分布失衡,在全市统一分类基础上,可对部分单位类别进行微调,确保客户类别分布相对均衡。
(二)统一调整操作期间,对专卖违法违规处罚、终端质量评价处罚和H3类别的客户继续维持原类别,待处罚期结束或恢复正常后再按统一分类结果予以调整。
(三)统一调整操作期间,未满12次进货的客户继续维持原类别,待满12次后按照新证客户类别动态调整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动态调整根据客户实际经营情况动态开展类别调整,分为新证客户、处罚客户、非正常营业客户和特殊情况四种类别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新证客户类别动态调整。
(一)新证客户首次入网时,客户初始类别统一归为G5。
(二)新证客户进货满12次后,客户类别根据二维分类标准重新进行评定,若客户地柜和背柜已按现代终端硬件标准建成一组以上的(含一组),评定级别低于D级的,可以升为D级;若客户地柜已建成一组以上的,评定级别低于E级的,可以升为E级;若卷烟陈列地柜与背柜未达到上述要求,评定级别低于G级的,保持G级不变。
(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新证客户,从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可恢复回原类别。
1.符合《温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温烟专〔2016〕144号)文件第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一条情形新办证的。即经营主体在配偶、父母、子女之间转换并能提供户口证明的;因大拆大整清退客户并能提供政府拆迁协议的;学校周边清退客户并能提供专卖部门出具证明的。
3.个企转换引起的许可证登记的企业名称变更,但实际经营人员不变的。
第十三条处罚客户类别动态调整。
(一)涉及温州市烟草系统零售客户违法违规经营有关规定或温州市烟草系统零售终端质量评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客户类别调整规则如下。
1.受降级处罚的客户,只调整字母级别,降级次序由高到低依次为A>;B>;C>;D>;E>;F>;G>;H,相邻两个字母间的调整称为1级。其中G1,G2,G3,G4客户被处以降1级处罚的,统一降为H4;G1,G2,G3,G4,G5客户被处以降2级,H4,H5客户被处以降1级或降2级处罚的,统一降为H1;A0客户参照A1客户管理。
2.受终端层级调整处罚的客户,只调整数字档位,字母级别保持不变,A0客户参照星级现代终端管理。
3.受全部卷烟规格底限供应处罚的客户,类别调整为H1;受全部卷烟规格停止供货处罚的客户,类别调整为H2。
(二)上述客户处罚期结束后,客户类别可恢复回原类别。
第十四条非正常经营客户类别动态调整。
(二)停业、H3类客户恢复经营后,客户类别可恢复回原类别。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类别动态调整。当零售客户发生如下特殊情况,经审批后类别可调整。
(一)对品牌培育、终端建设等工作积极配合,有特殊贡献的。
(二)客户所在区域经济发展、人口密度、交通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客户实际经营规模与当前类别评定不匹配,无法满足正常经营的。
(三)地处旅游景区等客户在旺季期间类别可参考同期销量进行字母级别的调整或统一上调1至2个字母级别,旅游旺季结束调回到原类别。
第五章调整程序
第十六条客户类别调整程序包括统一调整程序和动态调整程序两种。
(一)统一调整程序。
1.营销中心按照二维评价标准统一发布客户分类结果。
2.需要类别微调的单位提报营销中心审批。
3.各单位对专卖处罚降级、终端评价处罚降级、H3类别、未满12次进货等暂不调整的客户进行核对确认。
4.各单位在经管平台类别调整模块中进行类别维护,核对维护结果。
5.各单位维护完毕后,营销中心再进行维护结果准确性核对,确认无误后,启用本次分类结果。
6.各单位向内管部门进行统一分类结果备案。
(二)动态调整程序。
1.符合第十二条第(一)项,即客户首次入网需进行客户类别调整的,由客户经理在经管平台新客户类别设置模块发起申请,经市场部审核后予以实施。
2.符合第十二条其他情况、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由客户经理在经管平台类别调整模块发起申请,填写申请依据,经市场部审核、业务科(客服部)审批后予以实施。
3.符合第十五条,由各单位向营销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营销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调整流程由客户经理在经管平台客户类别调整模块发起申请,填写申请依据,经市场部审核、业务科(客服部)审批后予以实施,调整结果向内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负责解释,如与上级单位其他管理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本规定实施后,原《浙江省烟草公司温州市公司关于印发温州烟草系统零售客户分类管理规定》(温烟营销〔2016〕12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