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具体实施办法的意见》(赣财教〔2014〕3号)精神,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江西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自2014年秋季学期以后在江西省高校入学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部负担。
第二章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生奖励比例为7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奖励比例为40%,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省教育厅根据预算安排情况和各高校统招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数于9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九条高校应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管理机构相适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机制。
第十一条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二条所有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1),在每年3月20日前,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基层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每年4月20日前,高等学校将评审情况、评审结果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汇总表》(附2)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高校于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高校要将有学生本人签字的研究生学业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以上备查,同时,将公示名单现场拍照并保存5年以上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