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人民币业务于2009年7月正式启动,经过十余年的快速发展,已取得长足进步和突破性进展。根据央行数据,人民币跨境收付金额从2009年不到100亿元增至2022年的42万亿元,2022年人民币在本外币跨境收付总额中占比约50%。
2023年一季度,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2.89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分别为2.24万亿元、0.65万亿元;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金额为1.73万亿元,其中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0.54万亿元、1.19万亿元。
本文纲要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客户分类
二、货物贸易业务
(一)货物贸易汇款审核
(二)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审核
(三)退款业务审核
(四)个人货物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审核
三、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
四、外商直接投资
(一)外商直投业务流程及审核要点
(二)人民币并购/股权转让资金的入账和使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人民币境内再投资
(四)境外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五、境外直接投资
(一)境外直投业务客户分类
(二)银行审核要点
六、境内企业境外放款
七、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八、跨境融资
(一)跨境贸易融资
(二)银行内保外贷
(三)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四)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
九、金融市场及其他业务
(一)RQFII/QFII
(二)RQDII
(三)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熊猫债)
(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跨境人民币收支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不再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企业自动获取进出口权,但仍需办理海关登记获取报关权限。所以,办理跨境贸易的企业无需向银行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但银行仍需查询企业分类管理,即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要求,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适用便利化管理。目前银行对跨境人民币办理的一般做法,是同时查询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等级且不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然后就可按可信或优质客户正常办理。
对于优质企业,银行可凭《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跨境结算。对于可信客户,银行可凭企业提交的合同或发票或报关单等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付款说明)》办理跨境结算,也可以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款或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或付款说明)》。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风险处理:
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通俗地说,就是国内贸易商从境外采购货物,并将货物在境外销售,货物在境外直接流转,没有进出中国海关关境,国内贸易商支付采购款项和收取销售款项。如果企业的货物贸易分类等级降为B或C类,银行则不能再为其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离岸转手买卖交易链上的最终买方和最终卖方不是关联企业。一般来说,离岸转手各方的业务背景、商业模式以及行业特点等都可以成为用来分析离岸转手买卖商业合理性的不同维度。
退款是指进口付款或出口收款完成后,因实际需要将款项全部或部分退回原付款方的行为。如果是因错误汇出或汇入导致的退款,企业向银行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付款/收款说明》(金额为负数)、原支出/收入申报单证等即可办理;如果是因其他原因导致的退款,企业还需提供原汇出/汇入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及退款协议等退款证明材料。
银行审核要点主要包括:
2.原则上退款在原收付款银行办理,且原路退回(退款业务付款人为原收款人、退款业务收款人为原付款人)。
3.退款金额不得超过原收/付款金额;退款币种应与原收/付款币种一致。
5.对于退款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款业务,对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A类企业单笔40万人民币以上(不含)或B、C类企业,应从严审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个人跨境货物贸易包括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
1.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性收支以及国际收支申报都按照机构管理。
2.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行或者其他执业证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最大的区别,是个体工商户须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出口贸易。在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时,要凭本人与代理企业签定的进口代理合同。
今年4月,全国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修订了2021年版的《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展业规范》,新版明确:
2.可信客户办理单笔40万元以上(不含)对外支付时,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和验证码(税务部门规定无需办理税务备案的除外),银行核验税务备案信息无误后为其办理支付。
单笔40万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收支审核要点:
(一)外商直接投资(FDI)的业务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骤:
境外投资者在开立前期费用账户并汇入前期费用前,应先到后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地银行办理登记,银行应先为境外投资者向注册地外汇局的国际收支部门申领特殊机构赋码,并通过数字外管系统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和RCPMIS系统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及复核。
银行需审核如下资料:
1.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跨境人民币结算收款说明;
(3)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
(4)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5)股权转让/并购协议。
2.账户资金使用管理
在并购和股权转让行为完成后,上述人民币并购/股权转让资金可依法使用,账户的境内使用信息无需报RCPMIS系统。
需要注意,银行可参考企业的业务登记凭证以及从数字外管系统中打印的股权转让/并购流入控制信息表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入账,具体限额以控制信息表中限额为准。
1.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合法所得在境内投资新设(或增资)外商投资企业的,除应办理新设或增资登记外,还应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凭证(如《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企业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
银行应区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办理登记,外国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合法取得的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或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利润再投资;以其在境内股权转让所得、减资所得、先行回收所得、清算所得等用于境内再投资和以所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利息转增资本的,出资方式登记为非利润投资。
外国投资者境内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就是外国投资机构或个人在境内投资所产生的人民币利润,用于境内再投资新设企业或者对存续的企业进行增资。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但是资金使用仍然需要遵守负面清单。这就意味着,被投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基本户或一般户入账,但是银行仍然要监管资金使用。
2.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由境外投资者开立,用于存放通过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的人民币资金。
1.银行需审核材料:
2.银行在业务审核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通过业务登记凭证打印出控制信息表,查看企业管控状态,对境外投资者股权出资情况进行真实性审核。
(2)境外投资者在注册地银行办理数字外管系统清算、减资业务登记,以及向RCPMIS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对内直接投资业务信息,并应在数字外管系统和RCPMIS系统办理企业信息变更登记。
(3)银行可参考企业的业务登记凭证和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中打印的减资或清算流出控制信息表进行真实性审核。
(4)减资或清算资金汇出前,银行应查询减资或清算业务登记凭证打印出控制信息表,查询减资或清算资金的尚可流出额度。
(5)银行不得为未办理登记的外国投资者办理清算、减资汇出资金业务。汇出资金不得超过登记金额。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使用人民币资金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一)境外直投业务客户分类与贸易项下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投资规模、行业等方面与主体不符。
1.以境外直接投资为渠道,实为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转移资产或投资移民的。
2.交易目的不合理的。
4.资金去向存疑的(不能明确说明资金最终去向、用途的)。
5.涉嫌通过虚假、伪造或变造凭证办理业务的。
6.投资国别/地区涉及被联合国制裁的敏感国家或地区。
7.境内投资者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可能出现非理性对外投资的领域。
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指境内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简称“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简称“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的行为。
银行开展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时,应对客户准入有以下要求:
3.查询银行自身业务系统,确认客户非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方面的控制性客户。
4.尽职调查后确认客户的实际控制人满足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要求。
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使用、注销详见下表: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在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开展的跨境人民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目前主要有全国版和天津、广东、福建等自贸区版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
2021年3月国家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首批试点,并于2022年7月扩容开展第二批试点,范围覆盖深圳、北京、上海、广东、陕西、浙江、青岛和宁波等地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由甄选开展人民币资金池或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流程主要为:
银行在业务管理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3.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净流出)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其中,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Σ(境内成员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跨国企业集团的持股比例)。全国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5,天津、广东、福建自贸区版资金池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1,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调控需要对净流入、净流出宏观审慎调节系数进行动态调整。结算银行和主办企业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净流入(净流出)余额不超过上限。
银行提供跨境贸易融资,应首先审核企业是否具有合法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是否被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其次,应审核贸易背景真实性情况,审核基础交易及业务本身是否符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审核贸易项下结算方式、履约期限和商品价格等关键要素是否符合正常贸易情形;企业贸易融资期限原则上应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等合理匹配性。
再次,审核基础贸易项下交易对手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被列入联合国和OFAC等制裁国家和地区名单。
对于业务资料,银行应重点审核:
1.贸易合同或商业发票。
2.物权凭证(主要指海运提单)和报关单;没有物权凭证的,需企业提供运输单据和报关单。
3.信用证开证申请书或信用证及修改正本(信用证结算项下),如为其他结算方式的,同步提供对应结算证明材料。
4.进出口许可证或批文(如需)。
贸易融资到期偿还时,银行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贸易融资到期还款汇出资金币种和贸易融资融入资金币种应保持一致。
二是银行提供贸易融资时,应注重贸易融资业务的自偿性及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性,确保基础交易的真实性;防止客户通过虚假单证、重复融资、构造交易背景等手段套取贸易融资资金,用于投机套利或生产经营范围之外的高风险投资。
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信用风险。境外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境外本息,导致债权人银行索赔,进而可能引发担保履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3.汇率风险。汇率大幅波动的情况下,若反担保币种与担保币种不一致,则可能产生汇率风险。
(四)企业人民币境外借款(外债)。
境内借款企业可以是中外资企业,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RQFII/QFII),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合格投资者可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资金汇入时,凭机构投资者收款指令入账,资金汇出时凭:
托管人在账户管理中须注意以下事项:
1.合格投资者仅汇入人民币资金的,须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须分别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外币专用账户及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命名应予以有效区分。
3.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与其境内其他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汇入人民币和外币资金的合格投资者,所开立的两类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
4.合格投资者专用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及基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风险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汇出与汇入的资金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不得进行人民币和外币间的跨币种套利。
(二)RQDII
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取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并以人民币开展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机构投资人可将批准额度内的人民币资金投资于离岸人民币市场。
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自有人民币资金或募集境内机构和个人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人民币计价产品(银行自有资金境外运用除外)。RQDII以实际募集规模为准,不占用QDII额度。因RQDII以人民币为投资货币,因此市场需要位离岸人民币中心,否则在境外未必能有合适的人民币投资标的。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凭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对合格投资者境外投资资格的许可文件,在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的境内托管银行处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境内托管银行可为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每只产品分别开立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
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开展境外投资的,不得将人民币资金汇出境外购汇。
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是指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开发机构等,以及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根据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上市的有关规定,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当获得有权部门同意人民币债券发行的证明文件。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是指内地基金经香港证监会认可后在香港地区发行及销售(简称香港发行),以及香港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在内地发行及销售(简称内地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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