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公司提供餐饮服务未达标,但外卖销售自己制作的月饼等收入超过50万,这种情况是否需要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的规定,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二、征税范围
(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2)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2、如何界定“餐饮服务”和“饮食外卖服务”?
答:提供了饮食,同时提供配套服务(例如饮食场地、传菜、分餐等),属于餐饮服务。
小陈税务:窗口打包就属于“饮食外卖服务”。
3、如何界定“住宿服务”和“不动产出租”?
同理:提供会议场所,同时提供如矿泉水、纸笔等配套服务,就属于会议服务,不同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
4、以餐饮服务为主的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哪种应税行为?
小陈税务:大家不要误解了意思,上述解答是“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上面有同时二字,就是吃饭的时候点了烟酒,才按照“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处理,但是餐饮饭店单销售烟酒,还是按照销售货物处理。
小陈税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哦!
6、酒店式公寓按酒店业缴纳增值税,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答:酒店式公寓应区分不同的用途而按不同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作为住宿场所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属提供住宿服务,适用6%税率;若仅将公寓转让他人使用,而未提供配套服务的,属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
7、纳税人仅提供将饮食从餐厅到消费者的送餐服务,不提供餐饮也不提供布菜等配套服务,应按照哪个税务征税?
答: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款第6项“其他生活服务”。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上述酒店服务应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税率
答:除房间内迷你吧与住宿服务属于混合销售外,均属于住宿服务的兼营服务,应分项目核算和开具发票,而且餐厅用餐、洗衣属于餐饮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酒店住房(包括房间内提供的食品饮料等):住宿服务,6%;
餐厅用餐:餐饮服务,6%;
洗衣服:居民日常服务,6%;
用车接送机:交通运输服务,11%。
小陈税务:关键是提供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用车接送机”,是否要视同销售吗?实务中,会全部按照提供“住宿服务”。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住酒店送早餐,是按酒店业缴税,还是分别划分酒店、餐饮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分别开具发票?
4、餐饮住宿业纳税人提供婚宴套餐服务,其中含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是否可以作为混合销售行为?
答: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应税服务。而婚宴套餐提供的餐饮、住宿、汽车、美容等各种服务分别属于不同的应税服务,应按照兼营。
小陈税务:注意“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销售行为”的区别,“混合销售行为”是强调的不同类,即老增值税和新增值税,“兼营销售行为”强调的是同类,要不全部是不同税率/征收率的老增值税,要不全部是不同税率/征收率的新增值税。
1、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预收订房款已缴纳增值税,由于在预收房款时酒店是通过中介收款,无法在预收款时开具发票(因为不知道发票抬头应开具给哪家公司),跨月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六、发票开具
1、个人住宿酒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开票?
小陈税务:“开票方应在发票备注栏录入住宿个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信息。”,可以管管“乱开”。
2、农产品收购企业如何领用和开具收购发票?
3、从事酒店住宿的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预收订房款已缴纳营业税没有开具发票,5月1日后按实际入住开具增值税发票,申报时如何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
答:纳税人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不征税项目开具,不计入销售收入。
4、酒店业开具专票,可否一票多率?房费、餐费是否需要单独列?
小陈税务:1.同一张发票可以开出不同税率/征收率发票2.房费、餐费开在一张专票上,别忘了要把“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