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成立以后,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营业税成为政府的重要税源。在这段时期,营业税立法经历了从“特种”到“普通”的转变,定额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并采用多种课税标准。抗战时期,营业税成为支撑财政的重要力量。但抗战胜利后,营业税给工商业经济和普通民众带来的税收负担日益沉重。
北京政府时期:
从“特种”转变为“普通”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面临严重的财政危机,为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北京政府划分国家与地方财政,将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和所得税等列入“将来应设之国家税”。
当时,西方国家的营业税有普通营业税制和特许营业税制两种类型。有人主张将中国具有营业税性质的杂税杂捐改为普通营业税,也有人建议将特种营业税作为一种过渡办法。经详加研讨,北京政府决定实行特种营业税制,于1914年7月24日颁布《特种营业执照税条例》,列入课税范围的有皮货业、绸缎业、洋布业、洋杂货业、药房业、煤油业、金店银楼业、珠宝古玩业、旅馆业、饭庄酒馆业、海菜业、洋服业及革制品业13个行业。根据规定,特种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采用定额税率,分为三等十三级。
由于各地商界强烈抵制和反对,特种营业税推行困难重重,北京政府财政部不得不转而筹划征收普通营业税,于1915年9月颁布《普通商业牌照税条例》。根据规定,除贩卖烟酒及牙当各商外,其他商店一律分为八等课税。该条例后因护国运动的爆发而被迫搁置。至1917年,为弥补财政赤字,北京政府重议开征营业税,决定将普通商业牌照税改名为普通营业税。1925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后,财政部复有推行营业税之议,拟订了《普通营业税草案》。
北京政府时期,营业税的立法大致经历了从“特种”到“普通”的转变,但由于当时地方各自为政,军阀割据混战,中央政治权力极度衰弱,营业税法规形同空文,根本无法在地方施行。
南京政府时期:
比例税率和多种课税标准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为改变军阀割据时代财政税收混乱不堪的局面,财政部于1928年7月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重新划分国家与地方财政,并将营业税划为“将来之地方收入”。同年,全国裁厘委员会开会讨论裁厘改税问题,拟定《各省征收营业税办法大纲》。至1931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实施裁厘政策,并由财政部制定《各省征收营业税大纲》及《补充办法》作为征收营业税的依据,但该项税则尚未经过立法程序,缺乏法律性,且引发诸多税收纷争。1931年6月13日,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营业税法》颁布实施。税法规定,营业税采用营业额、资本额和纯收益额三种课税标准,分别按不同税率征收: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的按2‰~10‰的税率征收;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的按4‰~20‰的税率征收;以纯收益额为课税标准的则分20‰~50‰、50‰~75‰、75‰~100‰三个税率等级。与北京政府时期不同,南京国民政府将定额税率改为比率税率,并采用多种课税标准。
自《营业税法》颁布后,许多省市相继制定章程,开征营业税。根据税法规定,营业税须由政府设立征税机关,委派税务人员调查商家经营实况,按照既定课税标准和手续直接征收税款。但开征之初,营业税章则尚未完善,机构尚未稳定,人员尚未齐备,所收税款有限,而各项开办经费及支出甚巨,于是地方政府纷纷委托商人团体代征或者实行包征。实际上,无论代征还是包征均未能收到预期成效,反而带来诸多弊端。至1934年前后,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取消商人团体代征和包征,收回征税权,设立营业税征收机关,直接向商人征收,但偏远县市的营业税仍多委托县政府或其他机关代征。
随着营业税制度的完善,各省市营业税收入不断增加:1934年为3900多万元,1935年增至4600多万元,1936年达到6000万元以上。至1936年,营业税与田赋构建起地方税收体系的主体,为地方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
抗战时期:
在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
抗战全面爆发以后,随着华北、华东、华中等大片国土相继沦陷,国民政府原来的大宗税源损失严重。为集中全国财力物力以供抗战之需,国民政府财政部于1941年6月在重庆召开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议将营业税纳入国家财政范畴,由财政部直接税处接管。同年9月,国民政府修订《营业税法》,取消纯收益额课税标准,大幅提高税率: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的按10‰~30‰的税率征收,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的按20‰~40‰的税率征收。为便于营业税的征收,行政院于1943年1月19日颁布《营业税法实施细则》,银行业、银号业、钱庄业等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的按40‰的税率征收,其他各业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按30‰的税率征收。与此前税法采用幅度比例税率不同,该税法实施细则改用单一比例税率,并将税率提高至较高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营业税划归国家税以后,被纳入直接税体系进行征收和管理。直接税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培植起来的一个税收增长点。根据西方国家的实践,所得税本是直接税体系的主干,中国财政当局亦希望构建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体系。但据1942年~194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直接税体系中,所得税占20%左右,利得税占25%左右,印花税由3%增至10%以上,遗产税所占比重不到2%,而营业税的比重始终保持在40%以上。作为一个间接税,营业税反而在直接税体系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这无疑是中国税收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抗战中后期,直接税与货物税、盐税及其附加一道成为国民政府最重要的三项税收,有的年份直接税的比重甚至高达30%以上。换言之,营业税在国民政府税收中的比重能够达10%以上,其在抗战财政中的作用和地位不言而喻。
抗战胜利后:
税收负担日益沉重
抗战胜利以后,战时形成的财政体制和税收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
在商民的强烈要求下,国民政府不得不自1945年10月起将营业税减半征收:以营业额为课征标准的减为按15‰的税率征收,以资本额为课征标准的减为按20‰的税率征收。1946年3月,国民党召开六届二中全会,决议改革财政收支系统,将营业税重新划归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