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一商家出售假酒!法院判10倍赔偿!案涉淮安市大运河中国文物合同纠纷中国世界遗产

近年来,淮安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总目标,妥善审理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积极开展“安心消费司法护卫”行动,努力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着力营造安全、健康、诚信的消费环境,取得了良好成效。现发布8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1.销售假冒伪劣白酒

烟酒行十倍赔偿购酒款

【基本案情】马某因婚宴需要,于2022年2月24日向A商行购买16箱今世缘典藏15年白酒,单价830元/箱。婚宴之前,马某已从A商行取走6箱白酒。婚宴当晚,A商行安排人员将剩余10箱白酒送至婚宴现场,马某付清货款。

婚宴中,马某发觉白酒有异,遂进行反映,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现场尚未开封的30瓶白酒进行检测,认定该批白酒属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假冒伪劣产品。

马某认为案涉10箱白酒非今世缘酒业生产,属于假酒,遂诉至法院,要求A商行退还货款8300元,并按货款的十倍赔偿83000元。A商行辩称婚礼当日送货的10箱白酒系由案外人B烟酒店供应,因A商行经营者不在店,未对产品进行查验。

其次,马某已经证明其自A商行处购酒、案涉白酒为假酒,但A商行却未能证明案涉白酒符合质量标准。

案涉白酒为假冒今世缘商标的假酒,相比于不标注生产者名称等信息的商品,标注虚假生产者信息以假冒品牌的商品对消费者更具有误导性。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本案应当判决A商行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支持了马某“退一罚十”的诉请,判决A商行在退还马某货款8300元的同时,另需额外赔偿马某83000元。

【法官点评】第三方送货并不能够免除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本案中,A商行虽辩称案涉白酒实际由B烟酒店配送,但其作为销售方,仍对白酒质量负有查验义务。

B烟酒店配送的白酒系虚标生产者的假酒,马某要求A商行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得到法院依法支持,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关于“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的立法精神相符。

2.电商平台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侵害消费者权益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龚某从某平台看到何某正出售“香奈儿”女包,经协商,何某同意以3.7万价格出售且需经过验货宝。

后龚某全额支付货款及验货宝费用79元。双方聊天记录显示,龚某一直确认是否有“保卡”,何某并未否认。龚某收货当日发现无“保卡”,沟通无果后,隔日提出退货请求。

某平台验货宝买方协议第4条约定,卖方在验货宝交易模式发布的商品均为个人闲置物品,多数情况下同一商品同一规格型号仅有一件,一旦买家确认验货结果并点击“确认购买”后,不支持退换货。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双方聊天记录可知,有无保卡对龚某是否购买案涉女包有重大影响,因何某不全面陈述使龚某相信附有保卡,龚某提出退货退款申请于法有据。

【法官点评】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购物方式、购物观念发生重大改变,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等特点。二手奢侈品包因性价比较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

通过电商平台购物便捷、高效,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售后保障难问题。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通过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剥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商品交易秩序。本案依法支持龚某退货退款请求,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电商平台交易秩序。

3.频繁更换保健技师

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合同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日,许某、高某、孙某合伙成立B保健中心。2022年5月2号,黄某在向高某咨询后,为其孙子黄某某在B保健中心办理了12800元包年不限次数的养护套餐,指定要求高某或其妻子为其孙子进行服务。

2022年6月24日,许某、高某、孙某因经营纠纷发生矛盾,高某退出经营。经协商,许某安排另一名技师继续服务。2022年7月16日,许某又解除了与该名技师的合作。

对此,黄某认为,被告未经其同意,频繁解除或更换其认可的技师,不符合原始服务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因许某于2022年9月8日注销了B保健中心,故黄某要求许某、高某、孙某共同退还剩余服务费5293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及未成年人保健行业的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还饱含了长辈对晚辈的爱护,倾注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更高层次的信任和要求。

B保健中心因内部合伙问题,未与消费者妥善沟通协调,频繁更换保健技师,严重破坏了消费者的信任感,影响了保健的效果,致使黄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补救措施,退还合同未能实现的补偿费用。

被告虽主张其自行制作的《客户告知书》中约定“视力养护套餐一经售出,非因养护效果关系,概不退费”,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黄某送达了客户告知书。

鉴于B保健中心已经注销,被告许某、高某、孙某作为合伙人应当共同退还黄某剩余服务费3344元及利息。

【法官点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不同于一般服务行业,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

消费者选择购买保健服务往往基于对某位技师的信赖,且保健服务一般为“一对一”的服务方式,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保健方案,消费者的体验主要取决于技师的手法、体验的持续性、消费者对于技师的认可度等因素,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

保健中心频繁更换保健技师,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保健效果,使消费者获得保健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4.婚庆服务大“缩水”

婚庆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2021年8月7日,侯某与涟水县某婚庆馆工作人员徐某商谈婚庆服务,并由徐某填写“婚礼私人订制订单表”,该表记载:“婚期:2021年9月19日;宴会厅:今世缘;摄像:尚美影像;T台:2米;T台地毯:白色;总计金额:13000;定金:1000收”等信息,侯某付定金1000元。后侯某父亲侯某某为侯某婚礼预订“今生缘”厅宴请宾客。

2021年9月18日晚,徐某带人在“今生缘”厅布置婚庆场景。婚礼中,某婚庆馆未按照约定布置T台地毯颜色,且未提供小提琴、舞蹈表演及跟拍摄影等服务。

后某婚庆馆起诉侯某,要求其支付婚庆场景布置款12000元。侯某提出反诉,要求某婚庆馆返还其已支付的1000元定金,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与某婚庆馆签订婚庆服务合同,但某婚庆馆在布置婚礼现场时,未按照双方约定为侯某婚礼提供小提琴表演、两个舞蹈表演、跟拍摄影、白色T台地毯等服务,存在违约行为,侯某有权向其少给付部分款项。因侯某已经支付1000元定金,应转化为合同履行款,侯某应再给付某婚庆馆7000元。

某婚庆馆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某婚庆馆应赔偿侯某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采用书面道歉的形式向侯某赔礼道歉。法院最终判决侯某给付某婚庆馆场景布置款5000元,某婚庆馆以书面形式向侯某赔礼道歉。

【法官点评】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礼当天的场景对于新人来说具有永久纪念意义,不可再现、无法补救。

本案婚庆公司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场景色彩,取消部分服务内容,婚庆服务大“缩水”,由此给新人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婚庆公司应当赔偿。

“好营销不如好口碑”,本案提醒婚庆公司应当知晓其服务的特殊性,谨慎对待婚庆服务中的每一处细节,为新人提供终生保留的美好回忆。

5.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

无权单方转移合同权利义务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杜某为自己孩子到甲公司(股东为沈某、蔡某夫妻,2017年6月已处于吊销状态)经营的跆拳道馆进行办卡消费并签订入学协议,预存5000元费用,该期课程剩余95课时未消费。

2021年5月,杜某继续至跆拳道馆办卡消费并与C公司(股东亦为沈某、蔡某夫妻)签订入会协议,预存4000元费用,该期课程合计192学时均未消费。2022年6月5日,该跆拳道馆即处于闭馆状态,学员无法正常上课。

C公司股东沈某与另一公司签订《课程转接协议》,约定该跆拳道馆学员全部到另一公司上课。杜某因不同意转至另一公司上课,要求C公司退还费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C公司退还剩余教育培训费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虽先后与甲公司、C公司签订入学协议,但从股东信息、经营范围、协议的履行来看,甲公司、C公司系关联公司,且杜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由C公司履行义务,故应由C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C公司于2022年6月5日搬离场地不再继续经营,致使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法履行,C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所剩余次数折算后退还相应的预付费用。

【法官点评】预付卡消费在服务领域,特别是在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衣、洗车、健身等服务中广泛存在,而预付卡消费实践中个别经营者以装修、维护、停业整顿为名,携款跑路,或者在重新装修后,改换门面,终止服务,造成预付卡消费的困境。

部分经营者为了逃避退款责任,在停业时安排其他主体承继权利义务,但承继主体的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得不到消费者的信任。

经营者在未得到消费者同意的情形下,无权单方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消费者此时主张解除合同,退还相应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6.构成消费欺诈的二手车公司

要求消费者支付车辆折旧费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020年9月23日,汪某花费65400元从D公司处购买一辆沃尔沃二手车。2020年9月30日,汪某发现D公司隐瞒案涉二手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与该员工联系,要求退车退款。双方协商无果,汪某于2021年1月13日将D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D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D公司退还汪某购车款、承担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以及汪某返还案涉二手车。

2022年7月11日,D公司返还汪某购车款65400元,汪某亦将案涉车辆返还给D公司。2022年8月23日,D公司起诉要求汪某支付案涉二手车使用费6540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D公司向汪某出售案涉车辆时隐瞒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因D公司的欺诈行为,案涉车辆买卖合同被撤销。

合同解除后,D公司与汪某互负双返义务,D公司未及时退还汪某购车款,汪某留置该车辆属于自力救济行为,对于留置期间车辆折旧产生的贬值损失也应由D自行负担。

D公司要求汪某支付车辆的使用折旧费,此行为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近年来,我国汽车市场置换购车比例不断上升,二手车交易量随之增加。但二手车行业仍存在准入门槛低、信息不透明、标准不统一、售后服务不完善等问题,进而引发纠纷。

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务必保持谨慎,要主动要求商家告知二手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如发现车辆瑕疵,要及时依法维权。

同时,商家应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等信息,销售明知发生过事故及出险情况的二手车,未能证明如实告知的,构成消费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7.教培公司股东与公司账务混同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20日,E公司成立,其经营范围为艺术、科技、体育、研学、语言能力培训等。王某、宋某系该公司股东。

2021年7月,E公司无故停课,导致孙某未能享受相应培训服务。2019年2月至2021年9月期间,王某、宋某多次通过自身账户收取培训费用,并多次与E公司的银行账户存在交易往来。

后孙某起诉要求解除其与E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要求E公司退还培训费12200元,并由王某、宋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与E公司形成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E公司无故停课,未能提供培训服务,孙某主张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并要求退还培训费用122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

本案王某、宋某均为E公司的股东,但其二人与公司存在财务混同问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受到疫情及“双减”政策影响,加之一些教育培训机构经营不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的数量在近几年出现激增态势。本案提醒广大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依法诚信经营。

同时,部分从业者作为培训机构的股东,与公司账务不清,在会计记账方面存在明显瑕疵,可能需要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依法认定公司股东王某、宋某对E公司返还培训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力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诚信的教育培训秩序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8.网购后商家未能发货且商品下架

应当退还相应货款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日,吴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一家名为“漫友汇”的店铺(店铺经营者为臧某)购买了一款奥特曼玩具,商品标价380元,订单页面显示“2021年11月发售,全款预定(总价380元),1月16日13:28前发货”。

同日,吴某通过某平台向臧某支付了全款(抵扣现金红包后实际支付379.84元)。此后,臧某未能按约发货,吴某在该平台多次留言无果。现该店铺显示已经关闭,商品也已下架。吴某为维权诉至法院,要求臧某退还定金379.84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臧某之间系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

吴某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臧某未能按约发货并交付商品,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吴某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其要求臧某返还货款,于法有据,依法应当支持。

【法官点评】网络购物合同中,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该商品成果提交订单时网络购物合同即成立。此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吴某支付了全部货款,订单页面显示了发货日期,但臧某未按时发货,且店铺显示关闭、商品下架,臧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吴某有权要求其退还货款。

在平时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应当及时保留商品购买记录、支付凭证及经营者信息等证据,有利于后期依法进行维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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