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税制结构首先需要了解税收的分类情况。综观世界各国的税收分类,其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2、按税收计征标准划分税制结构,可将税收划分为从量税和从价税。
3、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与间接税。
4、按税收收入的形态,可将其划分为实物税与货币税。
5、按税收的用途,可将其划分为一般税和特别税。
研究我国的税收结构问题,主要采用按课税对象的性质划分税制结构的方度不同,导致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税制结构的明显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主体税种的选择与确定方面,并形成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和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的税制结构两种类型。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制体系建设的主体工程,合理地设置各类税种,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税制体系,是有效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前提,也是充分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有力保证。然而,一国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受其客观的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现实社会,多数国家的税制结构并非经过事前的完整设计或周密计划,它的形成与发展往往受到某个发展阶段社会经济体制、生产力发展状况、政府宏观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同时也受政治上各派势力集团力量对比的左右,并在各种重大历史事件积累的基础上形成。所以说,一国税制结构的形成与发展绝不像某些热衷于重塑税制模式的税收改革家们所想像的那样,只要按照“最优”税制理论,并由此推。导出理想的税制模式作为税制改革的目标,就可以取得完满的结果。事实上,这些做法在实践中因其忽视特定的政策目标及其业已存在的具体国情而难以被接受,并可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研究税制结构的过程就是结合本国具体国情深入分析和研究经济发展规律的过程。
1、发达国家较高的人均收入水平为普遍课征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基本条件。
个人所得税最早创立于1799年的英国,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演变,直到20世纪上半叶才逐步成为经济发达国家的主体税种。在此期间,这些国家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并最终赢得了战后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使得国民人均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为个人所得税的普遍课征奠定了基础。
2、发达国家经济的高度货币化及其社会城市化程度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社会条件。
3、发达国家较为健全的司法体制以及先进的税收征管系统为个人所得税的课征提供了现实条件。
1、发展中国家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课税基础相对狭窄。根据这一分类标志,可将我国现行税制划分为商品课税、所得课税、资源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五大类。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制结构的比较。任何国家税制结构的形式都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演变而变化。
1、税制结构的设计要使税收收入基本上能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而且税制结构的整体功能应该是国民生产总值增长快,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要相应更快,这可以使税制结构的整体功能有自动调节宏观经济总水平的积极作用。
2、税种之间要尽量避免重复征税,以免同一征税依据发生不必要的税负畸轻畸重现象,减少税收对市场有效资源配置的扭曲作用。
3、税种选择要符合经济结构和再生产方式的特点。具体地说:
(2)对某些需特殊开征的税收,必须是依据要明确,征管要全面。
(3)同一税种的同一档次,要根据不同情况,尽可能简化。
(4)税率的设计在考虑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基础上,负要公平。
4、税制结构要相对稳定。相对稳定并不是指税种、税率不变,而是指要有健全的法制环境,旧税种的废止或新税种的出台,要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一)单一税制
(二)复合税制
复合税制是以多种课税对象为基础设置税种所形成的税制,它由主次搭配、层次分明的多个税互相协调、相辅相成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税收体系。
复合税制的优点在于:首先,相对于单一税制而言,复合税制的覆盖面大,税源充裕,可以有效地保证政府财政收入的需要;其次,复合税制可以兼顾各项税收原则,促进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再次,复合税制税种较多,能够互补,弹性较大,能适应经济的波动和政府需要的变动,充分发挥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尽管各国普遍实行复合税制体系,但是,由于各国经济条件、历史传统和政策目标不同,在税种设置、税收分布格局上也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因而也形成了各具特点的税制结构模式。
税制结构模式是指由主体税特征所决定的税制结构类型。
(一)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式,还可以进一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2、以选择性商品和劳务税为主体。也就是对部分商品和劳务,在产制、批发、零售及劳务服务等环节选择性征税。选择性商品税具有特殊调节作用。
(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结构模式就其内部主体税特征而言,又称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模型。可进一步分为以下3种类型:
1、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一般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个人收入水平较高,收入差异较大,需运用个人所得税来稳定财税收入,促进个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2、以企业所得税为主体。在经济比较发达,又实行公有制经济的国家,在由间接税制向直接税制转换过程中,有可能选择以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
3、以社会保障税为主体。在部分福利国家,政府为实现社会福利经济政策,税制结构已由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转向社会保障税为主体。
(三)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是指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占有相近比重,在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着主导作用。一般说来,在由商品劳务税为主体向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换过程中,或由所得税为主体,扩大到商品劳务税的过程中,均会形成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从发展的角度看,这种税制模式是一种过渡性税制结构模式,最终会被其中一种主体税取代其双主体地位。
(一)社会生产力水平对税制结构的制约
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不同的国家间、不同的国民经济部门间以及城乡之间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或不同的发展时期)都存在着差异,因而税制结构也必然存在着差异。
(二)社会经济结构对税制的制约
其次,从产业结构或部分结构来看,历史上曾有过不同的产业结构。在不同的产业结构下,税制结构总是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发展史证明,一般是先有农牧业的发展,然后是工业的出现,并以高于农牧业部门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而后农业部门又以高于工业部门的速度追了上来,形成工农业两部门社会生产力水平大体相当的情况,并相互依存相互影响。这种状况使税制结构从以农牧业课税为主逐步发展为以工业品课税为主,而后又发展到以农牧业课税和工业品课税并重的税制结构。产业结构决定了可以对什么部门或产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劳务征税或不征税,对什么产业或部门多征或少征,进而影响着税制结构。产业一般包括农牧业、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一个国家的产业构成或产业结构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因此,税制结构也会有所区别。
(三)经济管理体制与经济运行机制对税制结构的制约
除上述制约因素外,不同税种的特点、作用对税制结构也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每个税种都有其优点和缺点,都有其各自不同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国家在设置税种和选择税制结构时,必须以不同税种的特点、作用为依据,充分体现每个税种的优点,发挥其作用,避开其缺点和负作用,使各税种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以上制约因素不是孤立的,每一个因素只是决定着税制结构的某一方面,而不能决定税制结构的全貌。因此,只有这些因素共同起作用,才能制约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的税制结构。因此,在选择或完善税制结构时,必须全面考虑当时当地所有这些制约因素,才能确定符合客观实际的税制结构。
这里将结合党的发展历程和我国的各个经济发展阶段,从收入结构的角度分析税制结构的演变(考虑到数据的可及性,主要以流转税和所得税来分别代表间接税和直接税进行分析)。
1921—1949年:在党的领导下税收制度逐步建立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初期,就提出了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于中央的财税制度主张。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税收制度开始逐步建立和发展。
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税收从无到有,税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为党的发展壮大、根据地的巩固和革命战争的胜利提供了财力保障,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税制建设奠定了基础。可以看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按照财产和所得情况实施“累进税制”,体现了党在税制上坚持税收公平的基本立场。
1950—1977年:流转税占绝对主体地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中国税收事业开启了新篇章。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全国税政税务,设置了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类的14个税种。其后,又分别历经1953年的税制修正,以及1958年和1973年的两次工商税制改革。在1950-1977年期间,全国税收收入由48.98亿元增长到468.27亿元,27年间增长8.5倍,年均增长8.7%。
1978—1993年:初期形成了双主体结构,后期又转变成流转税为主体
在两步“利改税”后,税制中的所得税收入迅速提高。1984年各种所得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可以占到35%左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的收入占比为57%左右,初步形成了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双主体结构。
而在1985年至1993年期间,受对国营企业新增利润征收所得税、取消调节税、实行税后还贷、降低所得税税率等因素影响,又出现了流转税占比逐步提高、所得税占比逐步下降的情况。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收入占比从1985年的47%增加到1993年的68%,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占比则由34%降低到17%。
1994—2011年: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开始出现流转税占比下降、所得税占比提高的趋势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的指导思想,我国实施了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的一次税制改革。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补充的流转税制,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建立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等,税制得以简化,构建了多税种、多环节的复合税制,也奠定了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框架。
1994年至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由5126.88亿元增长到89738.39亿元,17年间增长16.5倍,年均增长18%。在税制结构上,尽管1994年的税制改革目标是建立“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但运行结果显示,在1994—1999年期间依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平均占比为65%,所得税平均占比只有15%。其后,流转税占比开始逐步降低,所得税占比则逐步提高。从整个期间看,流转税占比由1994年的67.6%降低到2011年的50.0%,减少了17个百分点;所得税占比则由15.4%提高到25.4%,增加了10个百分点。
2012—至今:流转税占比下降、所得税占比提高
2012年至2020年,全国税收收入由100614.28亿元增长到154310亿元,年均增长5.5%,税收收入增速开始放缓。从税制结构看,2012年至今,流转税占比在逐步降低,所得税占比在逐步提高。流转税占比由2012年的49.7%降低为2020年的44.6%,所得税占比由25.3%增加为31.1%。以2020年的所得税占比看,如果进一步将房地产税等财产税纳入考虑范围,直接税的占比还会进一步提高,可认为目前国内基本形成了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2021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任务要求,并强调了“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
着眼长远,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优化税制结构的要求,未来应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税制改革,把握好税制结构调整的客观规律性和主动性。考虑到我国长期以来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实际,在税制结构优化进程中,仍然要充分考虑发挥间接税在筹集持续稳定增长财政收入方面的优势,通过直接税体系的自身完善和流转税的进一步调整,加快实现“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