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消费税的定义,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定额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测算动态调整
中图分类号:F250文献标识码:
定额付费{1},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或每年根据医疗服务方服务的人数和规定的人均结算标准,与提供医疗服务方结算医疗费用。在此期间,医疗服务方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一切医疗服务,不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额外增加收费项目。
在提供服务前,由于医疗费用总额度已经给定,因此医疗机构的费用控制用能力极强,但这与医疗机构如何保证患者医疗服务的质量和为患者服务的积极性是个矛盾,同时摆在医院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面前。平衡和协调好两者的关系是一项极大的挑战,更是一个十足的难题。
一、医疗机构领导层的大力支持是控制费用的前提
医院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和医保保险经办机构的控费是一对永恒的矛盾,因此只有医疗机构领导层充分认识到控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潜移默化地把“合理控费”作为一项日常工作融入到各临床科室的医疗行为当中,渗透到每一位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当中,才能保证费用控制的可行性和执行力度。当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需要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通过认真调查、仔细比较、剔除不必要的费用和合理测算,得出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相反,不能一厢情愿地凭借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筹集来的资金,按照各定点医疗机构预计每年的就医人次,倒算出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这样既不符合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最后也达不到费用控费的效果和目的。
二、费用测算是基础
确定各临床科室切实可行的定额标准实施方案,科学、公平、合理、严谨的费用测算是基础。首先,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要根据医院近3年的全部患者医疗费用情况,综合考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院新技术和新项目的开展、患者就医选择、合理诊疗路径等因素进行测算,剔除那些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再作因素分析,去除因“医保身份”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而保证确定了的次均费用标准与临床科室的实际情况相符或者相近。这样,临床科室才易于接受,也易于执行。次均费用过高,容易造成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浪费;次均费用过低,容易导致医务人员过度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资费的检查治疗等,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
再者,不能根据各临床科室提供的数据进行简均。按照科学、经济、高效的诊疗途径,对费用情况进行逐项核实和“过滤”,挤出不必要的费用后,得出患者必需的费用,才能测算出次均费用额度,最后根据平均报免比,测算出该科室的人均医保支付金额(即定额标准)。在整个测算工作当中,应充分考虑到在医疗费用刚性或医院重点发展科室上,予以适当的政策扶持,避免造成因医保定额标准测算失误造成医院新项目新技术的开展,进而影响医院未来的发展。
三、引导临床科室促自律{2}
医疗机构实现费用控制的各项指标,必须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对临床科室的诊疗路径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推进疾病的诊疗规范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的建立与应用,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等行为,控制住院总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四、动态调整各临床科室费用控制的考核指标
医保办制定各临床科室的费用控制指标分配方案,要与科室诊疗特点、病种种类、费用水平等情况相符合。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各临床科室的费用指标,考虑人事调整、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医保政策的调整和物价增长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医保办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进监控克费用控制与使用情况,并根据各临床科室实际变化,动态调整费用控制的各项指标,确保定额付费结算办法能得到有效落实。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全院各临床科室费用的控制和使用情况,凡控制费用不到位的,要求科室认真分析原因并限时做出整改,确因患者病情严重造成费用超支的,可按需调整考核指标,做到动态管理和柔性管理。
五、平均住院日是费用控制的关键,药品比和耗材比是费用控制的实质
通过强化3日确诊率、确保择期手术48小时内完成、检查24小时内出报告等措施,努力缩短平均住院日,提高床位周转率和床单位人均结余,并通过《平均住院日奖惩考核办法》{3}确保该项制度落地,该办法指出“在医院规定的平均住院日内,医院将按(月科室收入/实际平均住院日)×缩短天数×30%,折算为科室毛收入;相反,超出医院规定的平均住院日的,将按(月科室收入/实际平均住院日)×超出天数×50%,扣除单月科室的毛收入”,同时,控制临床药品二、三线药品的使用,并对部分辅助支持药物的应用范围也加以限制;医院还规定,简单的胃部手术,禁用吻合器、缝合器等医用贵重耗材;人工晶体控制在2000元/个以内;原则上使用价格便宜的支架和国产钢板等。这些临床干预措施,是医院主动控制费用的具体体现,事实证明,这有效地降低了患者的次均住院费用,进而保障了定额付费结算办法的有效实施。
六、保证报免比水平是医院控制费用的另一道防线
上述“报免比”是指某临床科室所有医保出院患者的医保统筹支付金额与总住院费用之间的比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该科室应用医保目录外项目的多少和临床诊疗路径的执行力度情况。在额定控费标准下,报免比过低,即导致临床科室过度使用目录外药品、贵重医用耗材和自费诊疗项目等,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影响该医疗机构在整个医疗市场上的医保竞争力;相反,在额定控费标准下,报免比不断提高,即各临床科室有意识的通过规范执行疾病临床路径,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和合理用药,不断创新医疗技术和护理手段、提高床位周转率和缩短平均住院日,实现良性循环,进而扩大医疗机构的社会效益。因此报免比的高低在医保办的控费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七、医院的发展是提高医保绩效管理水平的根本
在定额付费模式下,医院提高医保绩效管理水平,需要充足的病源,也需要规范的医疗临床路径,还需要专业的管理人才和信息化管理手段,因此医院的发展是根本,是源泉。“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医院的发展,就如同无源之水,医保绩效管理也将无从谈起。定点医疗机构需要不断地开拓医疗市场,多措并举促进并改善医疗服务水平和就医流程与环境,引进人才,积极创新医疗技术和提高医疗质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深化医院改革,实现医院的可持续性发展。
八、积极与上级医保管理机构加强沟通,提高人均定额结算标准
随着医疗技术和医疗手段的不断创新,专科特色不断地增强增多,医院就诊患者的分布结构不断地发生变化,医疗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也日新月异。因此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与上级医保管理机构加强沟通,把医院的情况进行如实汇报,同时上级医保管理机构也不能用一成不变的眼光看待医疗市场的发展,而是要考虑医疗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缓解医疗需求的增长和医保资金压力之间的压力,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适时提高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
注释:
{1}崔佳.医疗保险定额付费方式有效性的探讨.保险研究,2011(4)
{2}按人头付费.医保知识权威百科
{3}河北省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平均住院日奖惩考核办法
【关键词】消费税;财政收入;改革建议
一、我国消费税制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商品税内部实行增值税普遍征收,消费税特殊调节,部分征税项目交叉的双层次征税结构。消费税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突出了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的重点;二是突出了合理引导消费和间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虽然近年来消费税大大小小的改革一直存在着,但从消费税影响宏观经济的程度来分析,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消费税占国家财政收入和GDP比重过低
衡量消费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程度的直接指标是消费税在政府财政收入以及GDP中所占的比重。在发达国家,消费税占政府财政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以上,占GDP比重一般也都在3%以上。在2011年,我国GDP实现471564亿元,财政收入实现103740亿元,国内消费税完成6926.19亿元,占政府财政收入为6.67%,占GDP仅为1.47%。虽然消费税改革初见成效。但消费税在执行宏观调控的作用上仍然比较薄弱,无法达到国家维护环境的政策初衷。
(二)消费税制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
从消费税促进环保的绿色税的角度分析。从课税范围来看,2006年之后,涉及到的绿色税目不过8种。作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的一类税种,其征税范围太过狭窄,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从税率来看,某些消费品例如卷烟、烟丝、鞭炮等存在着环境污染的特征,国家应当对这样的消费加以控制,但是税率显得偏低。
(三)征税范围的不合理
一是对部分生产资料征税。消费税共设置了11个税目当中包括了某些属于生产资料的商品,而生产资料是不应被课征消费税的。
二是对已成为生活必需品的商品征税。当前对奢侈品、高档消费品的定义已与我国现今的社会不相适应,当时确立的某些应税奢侈品(如护肤护发品)如今已变成了生活必需品,对它们继续征收消费税也是不合理的。
三是对部分奢侈品没征税。现在社会上一些高档娱乐消费,如歌舞厅、卡拉OK厅等未纳入征税范围。
(四)征税形成和征收环节不合理。
一是征税形式的不合理。价内税的形式容易造成误解,相比之下价外税更加合理。
二是征收环节的不合理。很难准确划分征收范围,如生产与流通的划分、制造与简单加工的划分、批发与零售的划分,都是十分难以解决的问题。另外,因为只对某一环节征税,如果发生偷逃税很难再从下一环节补征回来。
二、我国消费税调整的原则
根据消费税的基本特点和性质,我国消费税进行调整所遵循的原则应如下:
一是符合国家财政需要。税制的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功能是提供财政收入。当前,保证消费税收入的稳定,可以缓解财政压力,推动其他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是推动经济结构优化。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一些重要资源的价格尚未市场化。不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在市场的引导之下,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于这样已扭曲了的商品市场,有必要通过税收工具,配合价格杠杆,推动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三是促进社会公平。迄今为止,我国实行的消费税制都是选择性消费税,它比一般消费税制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对部分商品征收消费税,可起到“寓禁于征”,通过减少征税商品的消费能力来调节消费。
三、对消费税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调整消费税的收税形式
价内征收调整为价外税形式,可以切实发挥出消费税的调节作用,提高我国消费税的透明度,同时与国际接轨。价外税下,在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格标签上就会注明该种商品的价格和消费税各是多少,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一目了然。这样,消费者就很清楚自己所购买的该种商品是国家限制消费的商品或是特殊消费商品,这就会影响到其消费决策和行为。而且,通过价外税的形式,消费者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也享有对自己赋税义务的知情权。
(二)调整消费的税收税环节
(三)扩大消费税的课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在确定征税范围时,首先要考虑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逐渐扩大有关生态环保方面的征税范围:可以对二氧化碳排放量及排氟、氯、氰等开征消费税,使企业的环保税负大体等于政府为消除企业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将一些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如含汞和镉的电池),一次性用品(如一次性筷子、一次性塑料袋),不可回收、不可再利用物品(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而且燃油税的开征可以纳入消费税改革的一个新的进程之中。其次课税重点是对环境有害的行为征税。
(四)提高消费税的税率
从消费税之绿色税的角度来看,对环境有害、资源浪费严重的消费商品或行为实行较高税率,其中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因为卷烟属于限制性消费品,汽油、柴油是不可再生资源,从理论上可以遏制无视环境破坏的商业和消费行为。
(五)完善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尽管消费税的目前改革重点在于调整税负,以制止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但是税收政策同样具有引导作用,税收优惠也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中的消费税应该完善对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返还或是财政补贴等各式税式支出;同时提供良好的配套产业发展环境,以鼓励市场主体尽快往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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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联邦税收体系是以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体,我国则是以相对中性的不具备调控收入分配功能的流转税为主体,其中,消费税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本文对中美税收差异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对其合理性与意义进行分析。
关键词收入效应替代效应消费税个人所得税
一、中美税收差异比较
学者们一般认为我国是“流转税为主体”的或者是“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整个税收收入(或者财政收入)中流转税收入比重占主体。我们为了考察不同的税收制度下减税对扩大内需的不同机理,采用了直接税和间接税的分类方法。如表1所示,经过简单计算我国的国内增值税、营业税、国内消费税、关税和企业所得税,发现我国的间接税一直以来占绝对的比重,尤其是从2000年以来,间接税一直占财政收入的很大一部分,所以,中国现行的是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美国的现行税制以直接税为主体。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在美国建国初期,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很小,只有8%左右,开征的税种主要是关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
二、造成中美税收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文化背景的不同
1.权利本位与权力本位的差异
像美国等西方制度国家主张纳税人自己的财产权利,从而要求限制国王的征税权力。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权利本位的税收文化。儒家主张君主有自身的权力来控制自己的臣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的思想体现了一种权力本位的思想使得税收成为人民的义务。
2.法治思想与人治思想的差异
在治税思想上,西方国家确立以税法定义主义为普遍原则。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中国儒家讲究的是人治,以人为本,从人的德性走向政治上的德治。他们认为管理者若能出以公心,通过“修己”以“安人”,以教育的手段使管理系统“上下同欲”,万众一心,达到“不管之管”,“无为而治”。
3.西方历史成因与东方历史成因的差异
西方文化中的道德精神是知识型和宗教型的,西方人的精神依赖于宗教,行为约束依赖于法律。不懂税法,甚至违法偷税是一种不道德或无知的表现。因此,偷税行为在美国等西方社会中普遍遭到谴责和蔑视。
(二)法律背景的不同: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在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中对公民的自由结社权虽无明确表述,但美国历来承认结社权是公民生而有之的权利。对于所征得的税款的用途去向,纳税人都有权被告知。
(三)经济背景的不同
美国是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美国人相信自身能力,愿意结成组织自我管理的文化习俗提供了物质基础。税收作为一项国家用以调空的财政政策,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正处于由计划体制过度到市场体制的转型期。怎样去运用税收去进行调节显现的愈加重要。
三、两种税收方式的经济学分析
当政府对某种商品征收消费税时,会使该种价格提高,对于消费者来说,其预算线就会移动,对于该消费者来说,由于收入效应,会造成消费者的实际收入减少,消费者会同时减少该商品与其他商品的消费量,由于替代效应,该商品价格上升的时候,消费者会转而增加其他相对便宜的商品。最后的结果就是,消费者减少了对征收消费税产品的消费。消费者能起到优化税制结构,完善流转税课税体系,配合国家户口政策和消费政策,筹集资金,增加财政收入,削弱和缓解贫富悬殊以及分配不公的矛盾等功能。比如,对奢侈品进行征收的消费税,对居民的收入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随着经济的增长,贫富差距的增大,合理的消费税的设置,就更加显得重要。对于不消费奢侈品的中低收入者来说,对奢侈品进行消费税的征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对于高收入人群来说,会降低其消费束带来的效用。
当政府对居民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会减少消费者的收入,由于收入效就,消费者会减少对商品的消费,其消费束会带来的效用会减少。从经济学角度来考虑所得税对消费者效用的影响更大,政府征收同样的税额,所得税相对于消费税会使消费者效用减少的更多。有时,政府想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那么就可以征收消费税,比如,需要抑制汽车行业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就可以通过增加对燃油税的征收,提高燃油价格,间接抑制汽车行业的发展。对比来讲,商品课税比较有效率,但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所得课税能较好促进公平,但在效率方面有欠缺。一般认为付出一定的征收成本,以改善社会公平状况是非常必要的。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影响经济。所得税与经济稳定。经济稳定―所得税对经济波动大的国家,都是靠所得税“烫”平。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消费、投资等要素对经济增长最直接。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消费需求,既而间接影响投资需求。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影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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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消费税;税务处理;会计处理差异
增值税与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款的公平、足额和及时入库,受到了国家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的重视,而企业财务会计则是为了企业自身核算成本收入,它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两者依据和目标的不同就导致了税法核算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和会计核算的两税存在差异,从差异产生的阶段分,可以分成购进的差异和销售的差异,又按照差异是否可以转回,分为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一、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销售差异指的是企业在整个营业销售货物的过程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在发出商品并同时收到价款或取得索要价款的凭证时确认收入,而税法除了会计正常确认的销售收入实现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行为以及价外费用。
二、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
三、增值税法与消费税法和现行会计准则的具体差异
(一)永久性差异
1.价外费用的税法与会计差异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作为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指的是纳税人销售货物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然而为第三方客户代收的价款并不是构成会计准则中规定的销售额,也即是说价外费用并不包含在“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中,这就是使得计税的销售额没有历史依据的特性。所以企业的纳税的时候应该就价外费用进行单独说明,否则税务机关很难以自主的查找到这部分费用,很容易造成企业的偷税漏税,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2.折扣销售时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规规定,企业在进行折扣销售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并且是分开的,则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价款计算征收增值税或者消费税,但如果折扣额是另外单独开票的,则不管会计上如何处理,税法上均按照商品原价进行征税,不得扣除商品的折扣额。如此一来,企业会计确认的收入往往比税法确认的收入要小一些。
3.售后回购业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企业进行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中规定是按两次交易分别计算税收,按照销售与购入两项交易行为核算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收,然而会计准则制度则将售后回购业务视作企业的融资行为,一般不需要确认收入与成本,当回购的价格高于原销售价格时,将价格差视作企业融资行为的利息费用,直接计入到企业当期的财务费用,很显然这会导致会计与税法核算的差异。
4.购进固定定资产时税法与会计规定的差异
购进固定资产时,增值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远远小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这是因为类似于房屋、建筑物等等不动产既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征收消费税,它们只是征收营业税,显然,这样也会存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二)暂时性差异
2.销售退回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3.关于附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
总而言之,我国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目标与依据的不同,以致于税法和会计的处理存在很多的差异,而这些差异有的是永久性有的是暂时性的,这些差异会严重影响企业财务中关于货物价值的可比性和可靠性,也就不能真实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营利情况,为了能够正确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又能准确的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交纳税款,平时应严格按照企业的会计准则,记录企业的日常经营业务,期末交纳税款的时候再按照税法的要求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使会计信息可以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
[1]艾华等.税法[M].内蒙古:远方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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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税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关于税收的法律制度,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法主要调整国家与社会经济体成员在社会分配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规定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有序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权力的实现,同时在规范企业的经济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广义的税法主要是指国家和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称。狭义的税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规范条文。
税法按经济体在经济中的行为,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运输流转税类。这类税种主要是对交换环节的征税。二是对企业、个人所得税种。主要是调节企业和个人的分配环节征税。三是财产所有权的税类。四是经济主体特有经济行为的征收税种。
通过以上对税法的定义和分类我们看出,税法主要是规定国家、纳税人在权利义务中的关系;规范企业、个人在经济中的行为,调节国家、企业、个人在经济中的经济利益,进而促进经济的协调有序发展。
二、税法的微观经济调节作用
税法的微观经济作用是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来实现的。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是通过生产、输送、销售、收入来实现的;个人是通过收入、消费等经济行为来参与经济活动。
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是以针对个体经济体的经济行为为征收对向的。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不均,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矛盾的突发,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人文环境。同时个人所得税有利于规范个人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增加。消费税是对个体的消费对象以及消费行为征收的税种,消费税具有目的性强,灵活度高,便于实施的特点。对人们日常生活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举措,包括对奢侈品,非必需品,高耗能产品为征税对象,进而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同时达到调节消费,规范经济的目的。消费税个人的调节主要包括对人们不良消费习惯的调整,表现在烟酒等非必需品征收高额税收,对这些产品的征收有利于民众健康,有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发挥,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同时消费税有利于调节不均匀的收入所得,比如对奢侈品征收高额税赋。
通过税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规范,税法的调节作用维护着微观主体的持续平稳发展,并为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税法的宏观经济调节作用
税法是国家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法律依据,在经济活动中也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关系的准绳。最重要的是,税法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政策措施,实施宏观调控的有效工具。税法的宏观经济调节主要表现在对经济增长的刺激、国内再就业的增加、经济总供需平衡三个方面:
税收与经济增长关系。亚当斯密提出“税不重征”,主张税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和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凯恩斯主义者认为国家应该干预经济的发展,其主要工具是以税收为重要手段的财政政策。随后的供给学派则认为低税收促使人们工作积极性提高,从而使劳动的供给增加,进而增加税收的基数;同时他们认为较低的税率可以促进投资的增加,这两者的共同作用促进着经济的增长。以上三种观点都可以看出良好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起着积极的作用,规范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投资,进而有利于经济的整体增长,促进着资源的最大有效配置,维护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发展。同时我们应该认识到,税收的征收要有度,不能为了短期效益而“竭泽而渔”,如果那样,经济发展会缺少动力,经济会负增长,导致大量失业的产生,社会经济发展将受到阻碍。
根据经济学原理,低税收会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劳动供给的增加,同时也刺激企业的投资。在劳动供给的一定时期的给定下,企业投资的增加会促进经济的增长,经济增长会需要更多的劳动力,进而促进就业水平的提高。同时,税收政策的利用也会使更多的人就业,政府对企业吸纳劳动力进行税收优惠措施;利用税收所得加强对下岗员工的再就业培训,增强劳动力的再就业能力;对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政策支持,扩大就业规模,加大就业力度;针对劳动力的区域分布不均,即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导致的就业不足,国家通过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扶持,大力发展当地企业,促进剩余劳动力当地就业,以开发当地的资源,推动经济的增长,进而减少发达地区的就业压力。我国通过的新所得税法加大了对农牧渔第一产业和服务业的税收支持,这有利于农牧渔业的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内部转移;同时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的税收政策,推进着该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就业水平的提高。
[例1]南极公司为一家IT企业,共有职工158人,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职工100人,总部管理人员58人。2008年国庆日,公司以其生产成本为1800元的笔记本电脑和外购的每盒不含税100元的食品福利发放给全体职工。笔记本电脑售价为2000元,南极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南极公司购买的食品礼盒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税率17%。
笔记本电脑售价总额=100×2000+58×2000=316000(元)
笔记本电脑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0×2000x17%+58×2000×17%=53720(元)
应付职工薪酬总额=316000+53720=369720(元)
笔记本电脑的成本总额=1800×158=284400(元)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生产成本234000
管理费用13572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369720
(2)实际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369720
贷:主营业务收入31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3720
借:主营业务成本284400
贷:库存商品284400
食品售价总额=100×100+100×58=15800(元)
食品增值税进项税额=10000×17%+5800×17%=2686(元)
应付职工薪酬总额=15800+2686=18486(元)
(3)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生产成本11700
管理费用6786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18486
(二)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福利,也要视同销售确认营业收入,结转成本并依法交纳消费税。
[例2]某化妆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化妆品用于公司管理部门集体福利,该化妆品的售价为20万元,成本为15万元,化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根据这项经济业务,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1)公司决定发放化妆品时
借:管理费用234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234000
(2)实际发放化妆品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0
贷:库存商品150000
分析: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确认销售收入,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一)企业将拥有、租赁的房屋或等资产住房无偿给职工居住、使用
借:生产成本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累计折旧
其他应付款――经营租赁款
(二)企业向职工提供支付补贴的住房商品企业向职工提供支付补贴的住房商品时,出售的住房不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每月不得计提折旧,应将其作为一项为职工暂垫的其他应收款处理,售价差额则在职工服务期限内等额摊销或直接计入当期成本损益,于税前扣除。
[例3]乙公司购买了100套全新的公寓拟以优惠价格向职工出售,该公司共有100名职工,其中80名为直接生产人员,20名为公司总部管理人员。乙公司拟向直接生产人员出售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00万元,向职工出售的价格为每套80万元;拟向管理人员出售的住房平均每套购买价为180万元,出售的价格为每套150万元。假设职工在当年均购买了公司的售房,协议中没有规定职工在取得住房后必须在乙公司服务的年限。
乙公司按规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1)公司购入住房时
借:其他应收款116000000
贷:银行存款116000000
(2)公司出售住房时,将售价差额确认为当期成本和损益
借:银行存款94000000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22000000
贷:其他应收款116000000
借:生产成本16000000
管理费用6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22000000
例3中,如果售房协议中规定了职工服务年限为10年,则公司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2)公司出售住房时
长期待摊费用22000000
(3)出售住房后的每年,公司应当按照直线法在10年内摊销长期待摊费用,并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2200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2200000
借:生产成本1600000
【关键词】税务筹划;一般思路;基本方法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及特征
二、税务筹划的一般思路和基本方法
一般企业缴纳的最主要的税种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基于比例税率的企业,企业应缴税额=计税基础×适用税率。从最终节税结果上看,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可分为两条:有直接节税效果的绝对节税思路和有间接节税效果的相对节税思路。
参考文献
[1]王虹.税法与税务筹划[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
[2]钟骁勇.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
[3]王建怀.浅谈企业税收筹划及其应用[J].发展:学术纵横.2011(3)
【关键词】低碳经济;税收制度;环境税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及意义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及内涵
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y)一词,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关于低碳经济的概念及内涵,学者们给出了各自不同的见解。付允等(2008)认为,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在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前提下,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尽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实现经济和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牛文元(2009)指出,低碳经济是绿色生态经济,是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和低碳发展等经济形态的总称。以上观点各自有所侧重,从不同的视角解读了低碳经济。
总结前人关于低碳经济的研究实践,并结合本文研究的实际需要,在此笔者将低碳经济定义为“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产业转型及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减少石油、煤炭等高碳能源消耗及温室气体排放,以达到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其实质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创建清洁能源结构、追求绿色GDP等问题,其核心是能源高效利用和减排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制度创新以及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
(二)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及意义
随着世界人口数量的不断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国能源消耗逐年增加,温室气体排放日益严重。当前,气候变暖已成为国际社会合作与博弈的焦点,也是威胁世界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问题。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我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快速增长,据预测,2020年可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因此,中国走低碳经济之路,既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全球环境合作的要求。其在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解决环境污染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低碳经济的约束及激励现状
(一)增值税方面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与低碳经济有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节能减排等方面。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67号《关于再生资源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了鼓励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和促进环保等优惠政策。如对再生水和污水处理劳务等免征增值税;对销售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自然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对销售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然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可以看出,这些政策措施对低碳经济的促进作用还相对有限,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消费税方面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企业所得税只对利润征税,采用比例税率。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所得税的调控功能,但在税制设计中,通过各项税收优惠的实施,充分发挥了政府在纳税人投资、产业结构调整、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调控作用。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从微观上讲,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导人们的消费内容和方向。而发展低碳经济也正是要从细节入手,从个人抓起。
(五)资源税方面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其主要目的是调节开发者间的级差收益,使他们能在大体平等的条件下竞争,以促使其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
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目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共7大类,采取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行资源的有偿开采和使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减轻了能源和环境压力;但另一方面,由于其税额高低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开采该资源的环境影响无关,使得它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相对有限。
三、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不足
上述税收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实现节能减排、促使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但其主要还是出于经济目的。总的来说,我国现行税收制度还严重滞后于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
1.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从总体上来看,现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限于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措施,受益面较窄,缺乏针对性及灵活性,对低碳经济的调控力度不够。此外,我国现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事后奖励,激励效果难免会有所降低。相反,由于负面惩罚措施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诱导市场主体的投机心理,套取国家的税收优惠。
2.优惠政策过于零散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中有关低碳经济的优惠政策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难以形成激励力。现行税制中与环境有关的税种,如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等并非专门针对环境保护而设计的,相互之间缺乏整体性,互不衔接,难以系统调控环境问题。
3.税负偏轻
对资源税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使其与资源的市场价格脱钩,没有充分发挥资源税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降低污染的功能;对摩托车实行的消费税税率最高仅为10%,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影响微乎其微。
4.征税范围过窄
未将诸多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水资源、森林、草原等非矿产资源纳入资源税的课税范围,不仅缺乏对这些珍贵资源的保护,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对它们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1.完善现行税收制度
(1)完善税收优惠体系,使税收优惠方式更加多样化并形成系统完整的体系。由过去的事后奖励向事前扶持转变,着眼于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利用税收杠杆对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和技术予以支持,而对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实施高税负。例如可以分高、低碳行业来制定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和税前扣除标准,以及不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比例。
(2)适当提高税负,调整计税方法。对部分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调整税率结构,如提高大排量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的消费税税率,而对达到环保标准的应税消费品实行较低的税率;根据各种资源的特点,考虑从量、从价和复合计税三种计征方法。如对煤炭、石油等非再生资源实行复合计税,先在开采、生产环节从量计征,再在销售、使用环节从价计征。
(3)扩大征税范围。我国资源短缺、利用效率低下,而资源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可以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海洋、草原、森林、土地等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资源,尽可能按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将需要保护的资源都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2.结合税费改革,引进新的环境税
自1990年芬兰在全球率先开征碳税以来,丹麦、挪威、瑞典、意大利、瑞士、荷兰、德国、英国以及日本等国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相继开征了碳税或类似税种(如气候变化税、生态税等)。在我国,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等税种虽然具有一定的环保意义,但纯粹法律意义上的环境税尚未建立。低碳经济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成功之举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也有必要探索研究并适时开征碳税和气候变化税等新的环境税,具体操作可以结合税费改革来进行。如将二氧化硫费改为二氧化硫税,对主要的大排放源定期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数据计征税额,对小排放源则根据其所用燃料的含硫量计征。此外,特别要注重引导重工业降碳,通过税收优惠措施激励其降低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提高工业能效及其竞争力。具体来讲,碳税的制定和实施较为简单,只需要规定一个二氧化碳排放的单位税额,就能结合各能源产品的含碳量计算出其应纳税额。气候变化税则针对不同的能源品种设计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也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这些做法可以较好地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积极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产值的项目与产业。
【参考文献】
[1]方涵.“低碳经济”概述及其在中国的发展[J].经济视角,2009(03):45-46.
[2]付允,马永欢,刘怡君,等.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8(03):14-19.
[3]牛文元.低碳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突破口[J].中国科技奖励,2009(03):19.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8.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政策背景
明确了若干重要概念的定义与解释
2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收购,换取另一家企业的资产。管理办法明确,“控股企业”是指由收购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3管理办法将“重组日”定义为:
债务重组:以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股权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重组日;
资产收购: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资产实际交割日为重组日;
企业合并:以合并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日;
企业分立:以分立企业取得被分立企业资产所有权并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日期为重组曰。
4通知的第五条要求适用特殊重组必须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管理办法并没有就合理的商业目的给出解释或者定义,但要求纳税人在备案或提交确认申请时,从以下方面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2)该项交易的形式及实质。即形式上交易所产生的法律权利和责任,也是该项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实际上或商业上产生的最终结果;
(3)重组活动给交易各方税务状况带来的可能变化;
(4)重组各方从交易中获得的财务状况变化;
(5)重组活动是否给交易各方带来了在市场原则下不会产生的异常经济利益或潜在义务;
(6)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5对于特殊重组,通知还要求交易方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保持经营和权益上的连续性。管理办法则明确,该期限是指自上述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6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管理办法则明确,“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8管理办法明确,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企业重组一般性税务处理管理
1管理办法首度提出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要求,除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股权、资产收购情况外,均必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管理办法对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股权、资产收购未明确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但是要求提供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资料。不过该管理办法中未规定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范围。
2企业合并或分立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合并各方企业或分立企业涉及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尚未期满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仅就存续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注销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业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不再由存续企业承继冶并或分立而新设的企业不得再承继或重新享受上述优惠。
合并企业按照合并后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合并或分立各方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受的税收优惠承继,在减免税期限内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企业自受让对应项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重组的,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管理
1首次正式引入重组主导方概念,以及重组主导方确认原则,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重组主导方,按以下原则确定:
(1)债务重组为债务人;
(2)股权收购为股权转让方;
(3)资产收购为资产转让方,
(4)吸收合并为合并后拟存续的企业,新设合并为合并前资产较大的企业;
(5)分立为被分立的企业或存续企业。
2明确了合并、分立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涉及被合并企业以及被分立企业所得税事项承继办法。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凡属于对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合并前各企业剩余的税收优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业每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统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业资产占合并后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进行划分,再分别按相应的剩余优惠计算应纳税额。
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按照税法的税收优惠规定和税收优惠过渡政策中就企业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所得享
受的税收优惠承继问题,在减免税期限内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续企业自受让对应项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重组的,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3管理办法对跨年度重组行为以及分步重组行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作出了规定。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当事方在首个纳税年度不能预计整个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可以调整上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涉及多缴税款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退税,或抵缴当年应纳税款。
跨境重组税收管理
1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执行方法仍应依据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执行。
2跨境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征收管理仍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要求。
3的管理办法明确了跨境重组行为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即以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且符合通知第七条第(三)项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当事方的重组情况说明,申请文件中应说明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
(2)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3)双方控股情况说明;
(4)由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或股权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分别列示涉及的各单项被转让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
(5)证明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资料,包括股权或资产转让比例,支付对价情况,以及12个月内不改变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不转让所取得股权的承诺书等;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在财税[20081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三、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名单应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内向名单内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四、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会,在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在基金会首次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当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
五、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通过公益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公布的名单予以办理,即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于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向名单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六、对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年度检查连续两年基本合格视同为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的年度检查不合格,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现其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时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内企业或个人向该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同时,提请审核确认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明确其获得资格的次年不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条件之一,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
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促进离岸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仲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本通知附件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达之曰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在2010年内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为了促进烯烃类化工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起到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燃料油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不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的化工企业购进免税燃料油对外销售且未用作生产乙烯、芳烃化工产品原料的,应补征消费税。
对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文到之日前购买的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燃料油所含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二、乙烯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丁二烯及其衍生品等化工产品,芳烃等化工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重芳烃及混合芳烃等化工产品。
三、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燃料油消费税的免,返税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
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电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扣除。
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规定,自2009年度开始,一些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就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对汇总在企业集团总部、尚未弥补的累计亏损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二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约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
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x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
三、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
【关键词】新能源税收政策启示
1.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现行新能源产业的税收政策
1.1.1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只是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人工沼气的增值税按13%计征;小水电的增值税按6%计征;风力发电的增值税按8.5%计征;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岩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的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对经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2011—2020年期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1.1.2消费税政策。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在2011-2015年期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消费税。
1.1.3关税政策。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我国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这些商品中就包括了能源资源性产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如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
1.2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2.2新能源产业和产品的界定不明晰。我国应该对新能源产业和产品有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并且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还应该对税收政策重点倾向的新能源产品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政策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1.2.3部分新能源税收政策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比如,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从新能源企业自身的营利发展特点看,最初几年难有盈利,因此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年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1.2.4部分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使地方政府发展新能源产业的积极性受挫。比如,风电场在建成后六年都是免税,这样地方政府在很长期间内将无法享受到企业带来的收益,从而就会挫伤其发展风电的积极性。
2.国外促进新能源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
2.1美国
美国在支持新能源发展方面已形成完善、系统的财税激励政策,包括税收抵免、直接补贴、贷款担保等。这些政策激励力度大,较好地调动了各方投资和应用新能源的积极性,促进了美国新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
2.1.1税收抵免优惠。主要有:根据《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允许纳税人对新建装置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的投资,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对新建的可再生电厂投入使用前10年中,每生产出1千瓦时电量可获得1.9美分补助;新型火力发电厂可以享受到不同种类的投资税收减免;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规定,生产能力小于6000万加仑的小型燃料乙醇生产商和生产能力小于1500万加仑的小型生物柴油生产商,可以享受每加仑0.1美元的生产所得税减免等。
2.1.2直接减税优惠。主要有: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性减税10%,但这一规定对电力公司是无效的;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即每发l千瓦时减少1.5美分;对购买汽油-电力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减免税收;凡在国际能源节约规范(IECC)标准基础上再节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房可分别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等。
2.2德国
德国的传统石化能源比较缺乏,政府制定了与之想适应的能源政策,其政策目标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替代能源、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税收政策方面,德国的生态税改革是具有深远意义的。生态税改革主要是对矿物能源在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加征生态税,从而达到抑制传统能源的开发,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的效果。比如,对使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免征生态税,对生物柴油的生产、销售予以税收减免,对不同能源产品和行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一些低赢利的环保行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2.3英国
面对传统能源的日益枯竭和随之带来的污染问题,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促进计划,旨在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解决污染问题,摆脱对矿物燃料的过分依赖,建立一个多样化、安全和可持续供应的新能源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以工业、商业和公共等耗能部门为对象的气候变化税以替代化石能源税。气候变化税实行从量计征,其中,电力每千瓦0.43便士,天然气每千瓦0.15便士,其他燃料每公斤1.17便士。二是向供电公司征收矿物燃料发电税,用于补贴新能源的发电。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税率为2.2%,苏格兰的税率为0.8%。三时对企业新能源技术研发支出给予税收抵免等优惠。
2.4日本
日本是全球能源消费大国之一,也是能源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日本采用研发补助、资助企业和公共团体发展新能源、用户补贴、所得税减免等方式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2009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绿色税制”,其适用对象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车、清洁柴油车、天然气车及获得认定的低排放且燃油消耗量低的车辆。前三类车被日本政府定义为“下一代汽车”,购买这类车可享受免除多种税负的优惠。比如,购买混合动力普锐斯可享受到的最高优惠为免除新车100%的重量税和取得税,个别车辆还有50%自动车税的减免。日本政府还规定,只要新车的排放水平比政府规定的2005年排放限值低75%,且油耗比2010年度油耗标准低25%或15%以上,即可减少75%或50%的机动车吨位税及机动车购置税。
3.国外新能源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上述各国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方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找出共有的特征,从而对我国发展新能源产业起到借鉴作用。
3.1新能源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全面性
即税收优惠政策从新能源产业的研究开发到最后消费的整个阶段是系统的,全面的。通过对技术研发阶段的税收优惠可以使企业在新能源产业科研投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从而提高新能源产品科技含量。在消费方面的税收优惠,又会加大消费者在新能源产品方面的购买力度,从而推动新能源行业整体发展。因此,我国应该从研发、生产、市场、消费四个环节入手,构建全面覆盖新能源产业发展全阶段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
3.2对新能源的激励政策和对传统能源的约束机制相结合
西方国家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研究、开发、生产、消费的同时,还注重抑制传统能源消费需求。如英国征收气候变化税和发电税,丹麦征收能源税和碳税等。通过降低新能源税负,同时增加传统能源税负,可以起到调整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相对价格的作用,从而推动能源利用结构的转变。
3.3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制化
4.完善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4.1新能源产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政策
4.1.1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新能源企业的生产用地,可以通过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给予一定的免征或减征照顾。
4.1.2对企业发展新能源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加速折旧。
4.1.3对新能源产业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给予一定的减免。
4.2新能源产业产品研发阶段的税收政策
4.2.1对新能源技术、新能源产品、新能源工艺应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项目中予以明确,使新能源企业可以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甚至可以对新能源产业“三新研发费”给予100%加计扣除。
4.2.3除统一规定将所有的新能源制造和生产企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外,更多地运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促进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加速新能源产业的产业化发展。
4.2.4对新能源产业人力资本投资,如引进技术人才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4.3新能源产业产品生产和销售阶段的税收政策
4.3.1应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情况,对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的税目做一定的调整,扩大征税范围,对一些旧有资源或者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资源课以重税,以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比如,适当调整现行消费税的税率水平,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的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的消费税政策。
4.3.2可以借鉴增值税中对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特定类型或特定流程的新能源产品实行在一定期限内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
4.3.5对受让新能源车、船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新能源车、船保有和使用环节的车船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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