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燕契税在晚清的三大变化

契税是一项古老的税种,由来已久,学界多认为其始于东晋,也有学者认为更早,如刘淼在《我国税契制度起源考》中认为契税发轫于西周官府对商品交易税的征收,足见其古老性。对于晚清契税的变化,孙清玲《略论清代的税契问题》对契税税率的攀升、“官版契纸”的发行以及税收分配方案进行了简要概述。契税在光绪二十七年至宣统三年变化极大,契税数额的增加前所未有,并不断滋生附加税,其正税性质仍属国家税,但附加税已经具有杂捐特性。

一、契税“正税”的加征和典契的开办

契税作为清代前期杂税的主要税种,其征收方式与税率并没有大的变动,但已经有“科场经费”“本省公用”“修理城垣”等的附加,附加税额有限。晚清契税的加征,分为“正税”的加征和“附加税”的加征,加征突出,变化频繁。而各地的具体情形各异,值得特别注意,兹对广西、四川、黑龙江等省区的情况加以缕述。

《晚清财政说明书》

广西的契税有“十年四易”之说:

广西契税章程十年四易,第一次为光绪二十八年,第二次为光绪三十三年,第三、四次为宣统元年。

第一次改章之概略。其时因小税盛行,每年报解之银不及万金,奉派赔款,无从筹措,由张前藩司曾扬详请整顿契税,所收税银尽数充作赔款。章程八条,大要如下:(1)契尾改用三联。首曰存查,次曰契尾,再次曰缴验。盖用司印,颁发填用。(2)税银解厘局代收。(3)税率。每契价一两,收银四分五厘,内正税三分,部饭三毫,补色四厘九毫,补平一厘,共省平花银三分六厘二毫,余八厘八毫为地方官办公及司书联契工本之用。每契一纸,收省平花银五分,先由地方官垫解,不得另向人民加收。(4)期限。从前旧契限四个月内补税,系小税者补纳半税,迟至四个月外、八个月内者加罚税银一半,八个月外、一年内者倍罚之,一年外者除照税外,并追缴契价一半入官。新契限三个月投税。(5)劝惩。从前小税免究,改章后舞弊者详参。其税银,大县逾五千两、中县逾三千两、小县逾一千五百两者,分别优奖。(6)旧契尾。限文到十日内申缴。(7)稽查。责成府、直隶厅州。(8)办理宜认真。

第二次改章之概略。此系仿照湖南办法,不分典、卖,统用三联契纸,每张向买主、典主取工本银三钱,每契价一两收税银四分五厘。典、卖一律,洋商、教士一体饬遵。

第三次改章之概略。此次改章,系因开办新军,款项无着,饬由前经征总局整顿税契,每年除拨还司库银二万八千余两外,其余增收之数奏明指拨为新军专款,税率仍旧。办法与第四次略同。其与历次异点,则各属均立有征额。与第四次异点,则不分新旧,一律纳税也。旋奉部颁整顿税契章程,与省章颇有差异,因即重行订定,于是年十一月初一日实行,即下列者是也。

第四次改章之概略。此次改章,系在奉到部颁章程以后,又以桂省迭经变乱,旧契难免遗失,一律责令补税,诸多窒碍,因另定截清旧契章程。

由此可以看出,广西第一次契税改章,也是清代征收契税以来进行的第一次根本性改变,起因是“奉派赔款,无从筹措”,制定的章程虽仅八条,但形式和内容均有质的变化。在形式上加了契尾三联单,明确了契尾和缴验环节,以避免偷税漏税。税率增加至四分五厘,但“内正税三分,部饭三毫,补色四厘九毫,补平一厘,共省平花银三分六厘二毫,余八厘八毫为地方官办公及司书联契工本之用”。也就是说,国家税收的“正税”三分没有变化,新增加的一分五厘作他用,其中包括地方官办公及司书联契工本费用。期限也从四个月减到三个月。另外,建立奖惩制度,无论大小税,舞弊者一律详参。对于税银逾5000两的大县、逾3000两的中县、逾1500两的小县,则分别进行奖励。可以说广西对契税的大力改革,是对传统杂税制度进行更张的一个缩影,当然,在量出制入的范式下,契税可用作地方行政的办公费用,地方亦可根据税收额度进行奖励。这种超越税收本质的特征,成为晚清杂税征收的独特现象。

第二次改章寥寥数语,却是效仿湖南对纳税主体和客体的扩大。纳税主体在原来的买主基础上增加了典主,同时,“洋商、教士一体饬遵”,意味着取消了外国人的特权。纳税客体也由买卖扩大到典当(典租)。

第四次改章则是与度支部章程相一致的修正,《广西全省财政说明书》载有《重订税契章程》二十四条和《截清旧契章程》十二条,款目繁杂,不便引用。广西四次对契税的改章,实质是在“量出制入”的财政范式下,对契税的不断加征,抑或具有摊派性质的敛财。

四川的田房契税早在嘉庆十一年就有加征,光绪朝以后,又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如光绪二十六年四川总督奎俊所言:

川省州县税契原额银二万一千三百八十余两,嘉庆十一年加银六万四千七百八十两,永为定额。至光绪二十二年,前督臣鹿传霖奏明增银十万两。历年虽饬照解,而每于奏销时禀请减免者不知凡几。随时劝勉,舌敝唇焦,始克勉顾加征之数。盖民间富厚迥不如前,置产者各思便宜,卖业者无不减价,收不敷解,量由于此。……精疲力竭,断难再行议加。

可见,四川的原额契税只有2万余两,嘉庆十一年加征6万余两,达到8万余两,光绪二十二年突增10万两,达到18万余两。奎俊之所以说“精疲力竭,断难再行议加”,是因为当时户部颁布《筹款六条》,要求各省整顿筹办(加征)契税、烟酒税、土药税厘等项。尽管说难以再加,但光绪二十七年又加契税30万两,一如《四川全省财政说明书·契税说明书》所载:

川省田房契税,每岁仅征银二万一千三百八十两,是为原额。嘉庆十六年,加盈余银六万四千七百八十两,是为加征。光绪二十二年,加派银十万两,是为酌增。二十七年,加银三十万两零,是为新加。统原额、加征、酌增、新加四项,共银四十八万两有奇,由各厅州县征收申解,有余则为厅州县办公之用。盖川中宰官岁入无漕余等陋规,即有平余,亦为数甚微,不足以供岁出之用。又遇事摊捐,凡不能报销之款,胥派之厅州县,其所恃者,契税报解之赢余耳。率循既久,视为固然。光绪三十四年,开办经征,革除积弊,税契改由委员经收,定厅州县公费,并由局筹补,曩日摊捐之款,于是国家岁入骤增。

由此可见,四川的契税从嘉庆十一年起在原额基础上通过加征、酌增、新加,税额从“每岁仅征银二万一千三百八十两”的相对固定数额,增加至光绪二十七年的48万余两之巨。在95年间(1806-1901),增加了近22倍之多。

黑龙江的契税征收又有所不同。据《黑龙江租税志》记载,黑龙江契税于光绪三十年开始征收,“凡民间买卖田房,不问年之远近,一律按价银一两收正税三分,副税三分,火耗六厘。正税报部,副税以二分充善后经费,以一分充承办人员办工之需,六厘火耗备倾化银锭之费”。另据《黑龙江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记载:

江省田房契税,前副都统程条陈筹办善后事宜,即请开办,然未实行。至光绪三十年,将军达始酌订章程,于呼兰、巴彦、绥化三处设税契局,派员试办。凡民间买卖田房,不问年之远近,一律按价银一两收正税三分,副税三分,火耗六厘。正税报部,副税以二分充善后经费,以一分充承办人员办公之需,六厘火耗备倾化银锭之费。筹办以来,民间称便。(光绪)三十一年,奏咨立案。惟典契未及规定,故典当田房契税,仍未征收。厥后,呼兰、巴彦、绥化改设民治,地方官到任后,即饬由地方官经征,原设税契局先后裁撤。宣统元年五月,度支部奏准整顿田房契税,各省买契,一律征税九分,典契,一律征税六分。是年九月,江省通饬各属,改照新章加征买税,开办典税。凡典买田房,立契之后,统限六个月呈明纳税,加征之款,每一分扣提一厘,以备经征员司办公之用。

也就是说,黑龙江的契税之前一直没有征收,光绪三十年开始制定章程,设立税契局“试办”,光绪三十一年,“奏咨立案”,正式征收。最初是“按价银一两收正税三分,副税三分,火耗六厘”,正税三分,报解中央,副税则作为善后经费和地方办公经费。可以说,黑省契税在设立初期就具有专款专用、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的性质。宣统元年,“买契”和“典契”均征收契税,“买契”一律征税九分,“典契”一律征税六分。黑龙江的契税(“买契”)起步即为六分六厘,在两年间即增至九分,增长幅度之大,体现出因财政奇绌,税率陡增的情势。对此,光绪三十三年,东三省总督徐世昌在奏折中言之甚详:

兹查各属先后具报,计绥化府、呼兰府、黑水厅、巴彦州、木兰县五属,自光绪三十年十月陆续起征,截至三十二年十二月底止,所有五属各户买卖田房共原价市平银六百零四万六千一百七十六两九钱七分七厘六毫。按照定章,征收正税三分,副税三分,计共银三十六万二千七百七十两零六钱一分八厘六毫五丝六忽,内除三分副税,内以一分归承办人员办公,共银六万零四百六十一两七钱六分九厘七毫七丝六忽不计外,统共征收三分正税银十八万一千三百八十五两三钱零九厘三毫二丝八忽,如数存储,备充道府厅州县亲兵、捕盗弁勇饷需。又征收二分副税银十二万零九百二十三两五钱三分九厘五毫五丝二忽,作为善后经费。

徐世昌

直隶的契税分为“卖契”与“当契”,据《直隶财政说明书》记载:“向只卖契一项,自光绪三十年,始试行典当税契。光绪三十三年,始奏收典当税银,于是当契亦俱纳税。卖契价银每两向收银三分,耗银三厘,后增学费银一分六厘五毫,共四分九厘五毫。当契价银每两原定税银一分六厘五毫,后增学费银八厘,共二分四厘五毫。嗣于宣统元年,度支部奏加契税,卖契银一两纳税银九分,当契银一两纳税六分,通行各省,一律遵行,所以抵补土药税也。”可见,直隶的契税最初只收“卖契”,光绪三十年“始试行典当税契”,以后至光绪三十三年、宣统元年续有增加。从“宣统元年,度支部奏加契税,卖契银一两纳税银九分,当契银一两纳税六分,通行各省,一律通行,所以抵补土药税”来看,宣统元年的加征办法颁布以后,成为全国通例。

上述黑龙江和直隶的税契,都提到“典契”,而且直隶在光绪三十年,已经“试行典当税契”,是较早实行“典契”的省份之一。尽管如上揭《直隶财政说明书》所说,“自典当税契之法行,富户因惮于手续烦琐不愿典当,贫者不得已卖绝产业以救燃眉……富者益富,贫者益贫,社会之害莫甚于此”,但“典契”在晚清各省的推广仍相当普遍,一如山东巡抚杨士骧奏折所言:

各学堂一切开支及先锋队添拨饷项暨认解学务、练兵等项经费,皆取给于此,综计出纳,不敷甚巨。况学务日事扩充,巡警又需普设,在在均需巨款。……查民间田房科税契一项,以卖作典,以多报少,影射匿漏,习为惯常,虽经臣饬司设法整顿,仍不免有前项情事,自非酌征典税,不足以杜绝弊窦。且承典者皆有余之户,以地方之款办地方之事,当无不乐从。近年如广东、河南两省均奏定章程,活契典当田房每两征银三分,应即仿照酌减,妥为试办,以济要需。拟自光绪三十三年起,民间典当田房活契,限半年内报税,每契价银一两,征正税银二分,倾镕火耗银四厘,以二分解司,补买契税银支款之不足,以四厘津贴州县,作为倾镕火耗、办公并酌给书役纸笔、饭食之需。

杨士骧由山东巡抚升任直隶总督后,仍然有奏折谈及直隶的典契征收:

田房科契税一项,前虽设法整顿,然民间以卖作典,以多报少,希图漏税,积弊丛生。……近来如河南、山东等省,奏准活契典当田房每两征税银三分或一分八厘。……请自光绪三十四年正月起,按照契税定章,凡各处地粮以钱折征之处,置买田房正税,每契价银一两征税三分者,典契田房,每契价银一两援案减半征税一分五厘。其地粮征银之处,置买田房正税,每契价银一两征税三分三厘者,典契田房,每契价银一两减半征税一分六厘五毫,并于所征税银内,提取一成,津贴州县,作为倾镕火耗、办公等项及书役纸张、饭食之需,其余九成,专款解司,留充各项新政之用。仍于征收前项典当税契一分五厘及一分六厘五毫外,每契价银一两,再减半酌收学费银八厘,以为省城各学堂经费。此项税银,均由承典之户缴纳。如有田房先典后卖者,其先纳之典税,准于卖税内扣抵,以免重征。

杨士骧的奏折重点是说明对契税的使用,明确了征收契税款“于所征税银内,提取一成,津贴州县,作为倾镕火耗、办公等项及书役纸张、饭食之需,其余九成,专款解司,留充各项新政之用”,表明了契税加征对于新政的作用,并且明确了“地粮以钱折征之处”和“地粮征银之处”典税征收的不同。另外还特别说明“如有田房先典后卖者,其先纳之典税,准于卖税内扣抵,以免重征”,考虑到了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湖北与湖南的契税,也各有特点。《湖北财政说明书》载湖北契税征收:

田房例税是为契税之缘起,嗣于光绪二十八年及宣统元年两次议加,遂有递增九分之案。至若后湖清丈,系为清理官荒,杜除侵占起见,有加倍投税、执照补税诸名称,此项税契即地价税之说。而夏口清丈,则于厅属滨江之区,仿照沪埠章程,房、地并办,其勘费名目又系于正税之外,另征四厘,专作津贴局用,契税之附收杂项是也。此外,卫田税费,原案为改卫归民,变通屯价而设,而执照经费与各项税契之司纸费,名异实同。

湖北契税经历了两次议加,最终增至九分。除此之外,还有所谓勘费等的附加税。湖北契税有别于他省的是后湖清丈的“加倍投税”和“执照补税”。对此,宣统元年,湖广总督陈夔龙在奏折中进行了详述。据奏,湖北汉口后湖一带原为低洼之地,张之洞筹拨巨资,使多年荒废之区变为沃壤,“由是地价增长,而影射混争之弊亦因此丛生,其契约人于洋商之手者,十居四五,交涉案件日或数起”。张之洞、赵尔巽两任,均未将此积弊剔清。经陈夔龙修订章程,“饬令各业户先缴契约,后清地段”,并“清理华洋轇轕地亩共十万余亩,先后征收契税银五万六千五百两有奇,又赎地价缴银一万四千九百四十余两,除开支局用外,悉数提解”。湖北对于后湖新增沃壤“加倍投税”和“执照补税”,是契税征收中的一个特例,不仅将新增的无主地依契税统一管理,同时也避免了因汉口的对外开放,土地所有权轻易落入洋商之手。

宣统元年十一月十七日朱逢全卖麦地湖北布政使司官契纸

《湖南全省财政款目说明书》载湖南契税征收:

湘省税契向由藩司衙门经收,光绪二十七年,以各州县疲于征解,改由前牙厘局专管。初,契价一两征银二分,二十八年,加收三分,三十年,踵加为五分,以一分施地方官厅办公费用,复以一分拨付地方学、警两事用款,余三分全数解省牙厘局,转付善后局。卖契与当契同征。光绪三十四年十月,改收六分,卖、当契仍一律。……宣统元年六月奉部文,令于此项田房卖契征税九分,典契仍征六分,并于加抽三分项下扣提一成,为各州县办公之需。凡前由此项税收拨支之款,仍准各省如数支用,余则尽数储存,为抵补洋、土药税厘之款。

另据光绪三十年湖南巡抚赵尔巽称:“湘省契税一项,从前各州县征解甚少,自二十七年,改归厘金局办理以后,无论买契、典契,一律三分收税,以一分留作州县办公,二分批解省局,凑解新案偿款。截至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共收银四十二万九千余两,均已扫数凑解偿款。”可见光绪二十七年之前,湖南的契税几可忽略不计,二十七年,已经“无论买契、典契,一律三分收税”,由于改归厘金局办理,征收力度加大,竟然收入429000余两,一跃成为岁入大宗,被用来凑解庚子赔款。因为“河南、湖北,均照六分收税”,虽然湖南不甚富饶,也不应该与河南、湖北差距太大,加上“近来各属兴办学堂、警务,往往取资于此”。所以,湖南重新制定标准,“自光绪三十年四月初一日起,凡民间田房卖契、典契,每价银一两,均按五收税,以三分批解省局,内仍以二分凑解新案偿款,一分解部备拨。下余二分,以一分留充本地学堂、警务经费,一分留作官绅吏役办公之需”。宣统元年,湖南巡抚岑春煊奏报湖南田房税契的变迁:

湘省财政素极窘乏,近复举办各项新政及练兵与兴学,需费尤巨,多方腾挪,几于无米为炊。而地方水旱不时,物力艰难,亦实无可另筹之款,惟查田房税契征自有力之家,并不累及贫民,各业民置产纳税,亦其常分。河南、湖北等省税章,均系六分征收,湘省现止五分收税,较为轻减,兹拟改照湖北章程,凡民间田房卖契、典契,每价银一两,统按六分收税。仍照旧章,分别提留凑解价款,拟充兵饷以及本地学堂、警务等项之需。

赵尔巽、岑春煊所奏,与前揭《湖南全省财政款目说明书》的记载略有不同,似应以档案记载为准。湖南契税加征频繁,从三分至五分至六分至九分,不但历次加征与其他省份不同,“卖契与当契同征”也与他省不同。

各省对于契税加征的最高税率,即买契每银一两收银九分,法律依据是《度支部奏定酌加各省田房契税试办章程二十条》,其中前五条涉及买契与典契的征收标准,也是各省税契的统一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例载置买田房价银,每两纳税三分,近年各省纷纷奏请加增,诚以税契一项系取之有力之家,与贫民生计无碍,应通行各省,即照湖北本年二月间奏定章程,买契一两一律收税九分,此外丝毫不准多收。

第二条典当田房,应一律征收典税。惟各省有按买税减半征收者,有与买税一律征收者,毫无区别,固非持平之道,大相悬殊,又开取巧之端。查湖南省于本年正月间,奏定典当田房收税六分,适得此次加收买税三分之二,应通行各省,即照湖南奏定章程,典价一两,一律收税六分,此外丝毫不准多收。

第三条此次所定买契收税九分,典契收税六分,所有各省向征数即在其内。如直隶买税向收正税三分,耗银三厘,学费一分六厘五毫,计共四分九厘五毫,此次再加收四分五毫,合成九分之数。直隶典税向收一分六厘五毫,学费八厘,计共二分四厘五毫,此次再加收三分五厘五毫,合成六分之数,其余各省以此类推。

第四条安徽典契系照买税一律收正税六分,耗银六厘及四厘八毫、四厘五毫不等,此次典契既定为收税六分,该省自应一律遵守,所有向收六厘、四厘八毫、四厘五毫不等耗银应一概删除,以免歧异。

第五条此次新章奏定后,由各省迅速举办,各省奉到部文,即将奏定章程刊刻刷印,到处张贴,俾众周知。限于文到两个月内,一律实行。此后所有典买田房,即照新章纳税,并由各省将开办日期报部立案。

度支部田房契税试办章程,是针对各省加征契税的纷繁,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其中有三点要义:其一,加征的前提是“税契一项系取之有力之家,与贫民生计无碍,应通行各省”。这其实也是契税被反复加征的根本原因,从中可以体味清季统治者开征和加征杂税杂捐时,对社会稳定性的基本判断和综合考量。其二,加征的契税税率上限为九分(即9%),我们无从考证契税的税率为何以九分为上限,是否有科学的测算和评估,还是依传统习惯思维。九分实际上是对各地契税设定的一个上限,并要求各省张贴章程,让民众周知,从财政心理上讲,有一定的暗示作用,以避免纳税者恐慌。其三,进一步明确了度支部对于契税征收的统一管理权,这与晚清清理财政,将地方财权收归中央相一致。

度支部既要求各省“一律实行”,绝大多数省份遵照实行当无疑义,但此后仍然有特殊的个例。如贵州有关府县契税的具体征收:

贵阳府,价银百两以上者为大契,每两征税银五分。契载百两以下者为小契,每两征收税银三分。

广顺州,向以百两以上为大契,每两征税银五分五厘,粘给司颁契尾。至百两以下为小契,每两征税银三分三厘,不粘契尾。因地处偏隅,绅民瘠苦,置业无多,认真清查,并将大契每两减为税银三分三厘,小契每两减为税银二分二厘。民间视为常习,仍多隐匿不税,故每年征收税银无多。

修文县,税契以百两以上为大契,不及百两者为小契。大契每两征税银五分,以四分四厘归官,以六厘给经手人。小契每两征税银四分,以三分三厘归官,以七厘给经手人。

安南县,税契一项,契价不及百两者为小契,逾百两者为大契。小契仅盖印信,不粘契尾,每契价银一两征税银三分。大契粘连契尾,每契价银一两征税银五分。小契征收之银向不缴解,惟大契须粘契尾一张,需库平银三钱,缴解契尾一张需库平银二钱,名曰领三解二。此为历来领解契尾之情形。至征收惯例,民间平日买卖田业均皆暂行匿契。至地方官交卸时减价征收,每契价一两,仅收银六七厘或八九厘不等,民间始行投税。

青溪县,买卖田房,各系用钱,其投税亦以钱计算。价值钱百千以上者为大契,每千收税钱五十文,百千以下者为小契,每千收税钱二十文。惟青溪为下游瘠苦之区,民间买卖田房,小契居多,历任税款终岁所入,照市折合银数不过三十两左右。此外交卸期间有所谓炮税者,则无大小契之分,每价值钱一千,收税钱十六文或减至七八文不等,向无一定办法。查历任炮税情形,有收至百数十千者,亦有仅收三四十千者,折合银数,自二十余两至七八十两为止。至大契粘否契尾,听从民便,凡粘尾一张另收费钱二千文,赴藩司请领并缴契根时需缴领解费银一两。

可见,即便是在度支部有章程规定可加至九分的情况下,贵州仍据本地实情,采取依税契“标的”大小进行分类收取的办法。一般税契价银在百两以上者为大契,纳契税银每两五分左右,税契在百两以下者为小契,每两征收税银三分左右。在契尾粘贴上,大小税契也有区别。同时,青溪县作为“瘠苦之区”,征税非以“银”计,而是以“钱”计,出现基于银两的多样化的统计标准和征收标准。另外,出现所谓“炮税者”,按照浮动收税的方法,“每价值钱一千,收税钱十六文或减至七八文不等,向无一定办法”。对于贵州的做法,既可以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可以说是一种因地制宜。

另外,河南长葛县出现的“长葛县知县江湘到任以来,横征暴敛,如税契原系八分,加至十二分六厘”的极端个案,则与吏治的腐败和地方的额外筹款有关。

二、契税“附加税”与用途的多元化

契税最初是以国家税的形式出现的,以报部解司为主。至晚清,尤其是在清季十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赔款及新政的财政需求以及地方上的多种需款,使契税在正税之外,又生发出许多“附加税”,或者准确地讲是一种“附加费”。正如《直隶财政说明书》所载:“税契一项,系州县征收,解司存库,向作本省办理差务、桥道经费。后经奏提,抵还本省公债,嗣又加入学费,乃含有附加税性质。”直隶契税的附加税主要是学费附加,有的省份附加税很多,如黑龙江,号称“税契附属杂款凡九”,实际上有八种:

(一)田房契尾费。呼兰每地一晌,房一间,各收银元五分。兰西每地一晌,收银一元五分。大通每领契尾一张,收钱四吊。木兰每张收钱三吊。(二)验契费(此系验明已未税契所收之费)。兰西按验契一张,收钱一吊。(三)田房契过割执照费(此系田房税契过户所收之费)。呼兰、兰西每契一纸,收钱二吊。大通每地一晌,房一间,收钱一百一十文。(四)税契更名费(此系田户税契过割之后,于租册内更名所收之费)。呼兰按租册地主每名收钱二吊。(五)田房契换照费。绥化、巴彦、大赉皆按地一晌,房一间,收钱一百一十文。呼兰、兰西收银元五分。木兰每照一张,收钱一百一十文。(六)田房大照费。兰西每验大照一张,收钱五吊。木兰每地一晌,房一间,收钱一百二十文。海伦收钱一百文。(七)验照费(此系购买田房,呈验小照所纳之费)。兰西每验照一张,收钱一吊。(八)领照费。兰西按换领小照,每张收钱三吊。

这里将契税“附加税”直接称为某某“费”,已经表现出税法原理中“税”与“费”的区别。可以看出,所谓田房契尾费、验契费、田房契过割执照费、税契更名费、田房契换照费、田房大照费、验照费、领照费,实际为田房过户环节的雁过拔毛。黑龙江契税的附加,各地征收标准不一(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黑龙江契税附加费的征收标准不一,因各地情况而各异。在交纳主体上,有的归“买主交纳”,有的归“业主交纳”,这与契税正税的“买税”由买主交纳,“典税”由典主交纳有所不同。

据以上所示,契税的附加税主要用于地方学堂或巡警之需,以及作为各署的办公费用。对这些附加税,上揭宣统元年《度支部奏定酌加各省田房契税试办章程二十条》第三条规定:“此次所定买契收税九分,典契收税六分,所有各省向征数即在其内。”第十三条规定:“附收款目以及加收火耗、经费等项,亦系行政及办公必需之款,均应在九分买税,六分典税内分别拨还。如直隶买税内,应拨还该省正耗学费银四分九厘五毫,典税内应拨还该省典税学费银二分四厘五毫,其余各省以此类推。”这里实际上有两层意思:一是契税加至“九分买税,六分典税”后,不应该再征收附加税;二是原来用征收附加税来支付的学堂费、巡警费和办公经费,由“九分买税,六分典税内分别拨还”。至于取消附加税,实际上值得怀疑,上揭各省的契税附加税均是各省财政说明书所记,且均延续到宣统年间,《山东全省财政说明书》更是明确说,契尾公费“自宣统元年起,一概报效归公在案”,契纸公费“自宣统元年起,折银解司,报效归公在案”。

对于各项契税的征收以及款项的拨解、使用办法,各省也有不同的建议。如江苏省的建议,比较重要的有如下数条:

一、田房卖契,每价银一两,征税银九分,此外丝毫不准多收。

一、田房典契,每价银一两,征税银四厘五毫。遇有先典后卖者,准以典税作抵,以免重征。谨按部章征银六分,而典产向得半价,历未完税,请照宁属新章,亦征半税。

一、征收税银,或每分作钱二十文,或缴殷实钱庄银票,各听民便。

一、每两征银九分,以三分解部作正税;三分解藩库,抵赔款、练饷、火耗等费;一分津贴州县及书吏办公;一分充自治会、学堂、善举经费;一分作经征办公之用。

一、卖典契纸,每张准收银七钱二分,或缴洋一元,听民自便。谨按宁属旧章,每纸收钱二百四十文,新章每纸收洋一元,民多不愿,拟请收洋一元,以五成解财政局,二成津贴州县及书吏办公,三成充自治会经费。

一、契尾,每张准收钱四百文,谨按宁属新章,每纸收钱二百四十文,而愚民多有费至四五百、五六百者,拟改收四百文,以二百四十文解藩库,尚余一百六十文,一半津贴州县及书吏办公,一半作自治会经费。

一、过户,每名收钱四百文,以一半津贴州县及书吏办公经费,以一半充自治会经费。

可见,在江苏,田房卖契九分契税,三分解部,三分解藩库,一分用于新政警学、自治经费等,一分津贴州县,一分作经征办公费用。田房典契的典税有所增加,由原来的“每价银一两,征税银四厘五毫”,变为“谨按部章征银六分”,如何拨解没有说明。另一方面,对于附加税,并没有依据部章,涵括在额定九分契税和六分典税之中。卖典契纸费的征收,由原先“每纸收钱二百四十文”,改为“收洋一元,以五成解财政局,二成津贴州县及书吏办公,三成充自治会经费”。契尾仍是每张收钱400文,“以二百四十文解藩库,尚余一百六十文,一半津贴州县及书吏办公,一半作自治会经费”。另外的“过户”费,也依然每名收钱400文,“以一半津贴州县及书吏办公经费,以一半充自治会经费”。由此可见,对于度支部清理契税章程,地方是有选择性地遵照,正税依部章增加,而附加的杂捐杂费等则依旧例照征,或变相加征,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三、契税征收整顿稽查手段的加强

各省有不同的稽查办法。晚清各省对契税的大规模加征是在光绪二十七年之后,之前已经有对契税的整顿稽查。如安徽,据安徽巡抚王之春奏:“皖省各属经征田房契税,本系循照旧章,立法详备。惟各该州县视为杂项钱粮,无关考成,不甚出力,书吏经收此项,亦难保无需索留难,而业户短书价银,致短亏税课及延不呈契投税,并为常有之弊端,是以历年征解税银未能畅旺。”于是,“由司设法整顿,申明例章,立定期限,通饬所属,自本年起,民间置买田房,将契价据实登填。一经立契成交,勒限三个月内呈请过户纳税,粘尾给执。其有从前未税白契,无论年月远近,统限半年以内,一律呈明补税”。这里包括据实登填契价银、限期交税,以及限期补交原来“未税白契”的税款。

光绪二十七年,各省大规模的加征契税甫经实行,山东就采取了针对契税的“限期交税制”和“告发奖赏制”。光绪二十八年,湖广道监察御史高熙喆针对“告发奖赏制”奏称:“山东地窄人稠,往往甫置田产,未及税契,而旋即出卖者,以故未税者多。此自来之实际情形也。近因时事多艰,用款甚巨,不得不认真办理。”于是实行告发奖赏制,“将漏税之二成,以赏告发之人”。或者是因为“州县奉行不善”,或者是因为奖赏过高,尽管契税征收效果显著,但也出现了诸多弊端。高熙喆指出了其中的“害民”七弊:

自山东有漏税者准告发,虽诬告者不坐,挟嫌者遂遇事生风。且并提漏税之二成,以赏告发之人,于是健讼者挟睚眦以告,因借贷不遂以告,田少者以多告,瘠者以肥告,甚有侄告其伯叔,孙告其堂祖。已税者因告而再税。有易数名、告数次者。此其害民者一也。

被告民急为投税见户吏,吏言钱谷幕友若干费,钱漕门丁若干费,领约用印、罚项若干费,乡民茫然悚然,求其包办以冀了事,至有以薄田数十亩而用制钱千余串者,而身家妻子自此不可保矣。此其害民者二也。

累民如是,其正直绅董或有不平,县官或设局邀入同办。胥吏无所得,则揭匿名帖痛詈之,使之寒心,不敢深问,但执笔写地亩及应用钱数之帖而已,乡民持帖至户吏处,则视其人之强弱以需索用费,或一分、二分、加倍、加数倍不等。其不肖绅士更无论矣。此其害民者三也。

有自出告者,有唆人告者,告既多方,其不告者又以市恩,沿门讹借,或按地亩苛派箕敛,甚或演戏张宴,以报其不告发之德,而令乡民奉钱为寿,自三五十千至五六百千不等。是民财未供于正税,民产先败于地保。此其害民者四也。

税契者非因地亩不清,不差役丈量,乃近来胥吏无论清否,百计营求,丈量之差携带多人,酒食钱物,虎饮狼餐。至有以田数十亩,一经涉讼,而地价所值不及讼费之半,则甘心充公,以免讼累。此其害民者五也。

钱漕门丁闻被告者至,或肆扬言,或嘱书差,投伊包办,可免丈量,否则严押勒索。事至此而费不赀矣。此其害民者六也。

富民犹可,至贫民八口之家,有田数亩,资产已尽,遂流入饥寒盗贼。至县内所准,皆地亩之案,其余民事概不论理,民焉得不冤,盗贼焉得而不横哉。此其害民者七也。

凡此七害,皆由诬告不坐,提二成充赏之故。

高熙喆所言,显然异常严重,光绪帝因此谕军机大臣等:“有人奏,山东办理税契,弊端百出,请饬查办一折,据称山东有漏税者,准人告发,诬告不坐,且提漏税二成充赏,丁胥讹诈,贻害多端等语,差役借端扰累,实为地方之害,着张人骏认真查办,妥定章程,务恤下情,而杜弊端。”

山东巡抚张人骏遵旨查办后,上奏指出,“原奏以东省查办漏税,凡有七害”,“究系何州县何地何人之事,原奏并未指明。再三详查,均无实据”,对监察御史高熙喆很不客气(奏折中未点高熙喆之名)。另外,列示升任巡抚袁世凯于光绪二十七年原定税契章程:“旧买田地限三个月内补税,现买田房限一个月内投税。由各州县将税过各户田房姓名,按庄榜示。如有逾限不税者,经官查觉,遵例罚追契价一半入官。经人告发者,在应罚半价内提二成充赏告发之人,以示劝惩。如有挟嫌诬告及胥吏舞弊滋扰者,查实从严惩办。”原章程甚妥,且“东省税契疲玩已久,从前收数,每年不过三四万两,上年认真整顿,颇有起色”。“就东省目前而论,正苦度支计绌,只有税契一项,实为杂款大宗,仍应照例催办。”朱批:“着照所请。该部知道。”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完整的案例。在这个案例中,袁世凯的整顿契税章程是否完善,高熙喆的指责是否切实,张人骏的回应是否准确,已经不太重要,重要的是当时需款紧急,“税契一项,实为杂款大宗”,整顿稽查契税又使税额大增,不得不“照例催办”。筹款已经高于一切。当然,类似的“告状”与“追查”,也颇值得玩味。

奉天在实力整顿、稽查契税外,还对“溢征”人员实行褒奖政策。光绪三十三年,盛京将军赵尔巽奏称:

赵尔巽

广东对契税的整顿稽查在某种程度上更为全面。光绪三十一年,署理两广总督岑春煊奏称:

粤省度支岁缺二三百万,凡有关于财政者,无不尽力图维,期于增益。广东契税一宗,积弊相沿,亟须整顿。……田房契税为岁入正款,粤省自同治六年奏定章程以后,每年通省税科耗羡额征纹银一十一万三千三百九十七两零。前此征收类多短绌,求其弊之所在,无非民间匿契不税,官吏短价私征。思欲杜弊长征,不得不变通成法,定例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契价一半入官。……因典当与买卖例文,稍有区别,民间即巧为避就,往往置买田宅,托词延不印税,征税日绌,半由于斯。现定征收典当、活契税价,以杜巧取,例定税价每两统收纹银四分有零,而粤省各州县从前有大、中、小价之分,数目参差,应酌定一律,绝卖契价,每两征收洋银六分,典当契价,不论年限,每两征收洋银三分,各州县征税银解司,统名为税价银两,不必再分额羡、科耗名目,各契不用旧式司印契尾,改用三联契纸,由司造印发各州县,卖给业户,分别填写。光绪二十九年以前已投税各买契,免其置议。自光绪三十年起,无论买契、典契,限期遵章投税,即行过割。倘有隐匿,一被首告得实,追出产价充赏报告人,虚即照例反坐。

粤省契税,平时鲜有完纳,每乘州县交替之际,虑有短征赔缴,纷纷短价私收,业户始行报税。盖官则借以弥缝,民则可图轻减,利归中饱,无益公家,迭经札行严禁,究属防不胜防。现饬州县照章征收,不准私减丝毫。业户依限报税,不得迟逾自误。各属于所属典、买各契税银项下,准其扣留一成,以为州县办公之费,再扣半成,以为书役饭食、灯油、笔目之费,余均尽收尽解。收既用洋银,免其纹水解费。又州县房书向有平余厘额,各邑应即一律裁革,另收契纸价银,每纸绝卖者七钱二分,典按者半之。此项纸价,准其扣留四成,作为售纸经手之费,其余六成解司,拨作造纸工料等费。如此明定费用,不致枵腹从公。倘再多索分文,或串通舞弊,查出分别惩处。

州县每年税项,比原额征长仅止一倍者,毋庸置议。征长两倍以上至十倍者,分别记功奏奖。征长不及一倍者,则以在任之久暂,定功过之等差。各州县既有办公之资,复有功过之格,三联纸内,契根并有产价数目可稽,自亦无所借口,不致执法营私。如是而在官短价、私征之弊可除矣。

前揭岑春煊的奏折称:“积弊既袪,厥利自著”,“自三十年三月起,截至三十一年三月底止,扣足一年,除地方官扣留一成办公及酌给书役半成各经费不计外,总共解过司库税价洋银四十三万八千二百余两,比较原额,征长洋银三十二万四千八百余两”。比较原额,增长(即所谓“征长”)32万两有余,委实可观。

宣统元年,《度支部奏定酌加各省田房契税试办章程二十条》中也有数条涉及契税的整顿稽查:

第六条民间置买田房,多有过户而不税契者,新章实行以后,应由地方官严行禁止,所有从前白契如照新章补税,概不追究既往,以杜讼端。至稽查漏契之法,各省情形不一,应由各该地方官详慎酌办,不得稍涉扰累。

第七条投税期限例定一年,惟各省现行章程,有限二十日者,有限一个月者,有限两个月者,有限六个月者,虽系因地制宜,而办法终属参差。现拟变通旧例,酌中定期,凡民间置买田房,于立契之后,统限六个月内呈请纳税,以归一律。

……

第十六条自本章程实行之日起,至本年年底止,所有买税收支数目,应相应造报其买税、典税,并应分晰开列,以清眉目。

第十七条各省契税长征,应比照政务处奏定厘税保奖章程,分别给奖以资鼓励,仍由各该省将每年某处向征收数若干,逐一造册,咨部立案,并将经征衔名、年月随案报明,不得笼统含混。

第十八条此次新章,各省均应实力奉行,如有不肖官吏借端扰民,及或侵蚀中饱,违章浮收,即由各该督抚等指名严参,从重究办。

《申报》所载《度支部奏定酌加各省田房契税试办章程二十条》

事实上,度支部颁布各省统一的田房契税试办章程,已经意味着对契税的整顿和规范。

要言之,契税作为传统社会杂税之大宗,在清季财政奇绌、开源无计的形势下,在“诚以税契一项系取之有力之家,与贫民生计无碍”的税收心理驱使下,加征的幅度、稽查和收缴的手段,已远远超出了正常税收的范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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