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征收民国初年,田赋征收多沿清制。北京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分别作过一些改革,田赋额米,折征银元,漕米每石折征5元,即国税3元,省税1元,县税1元,另加征收费7厘。忙银与芦课同率,每两折征2.05元,即国税1.5元,省税0.25元,县税0.3元,另加征收费7厘。到民国17年(1928),将田赋改为地方税,税率无大变更,分配略有不同。漕米税率(以每石计),省税2.4元,省教育专款1.6元,县税1元,另加征收费7厘。忙银和芦课税率(以每两计),省税1.28元,省教育专款0.47元,县税0.3元,另加征收费7厘。
丹徒县田赋征收项目,原有民赋(地丁、漕粮)、屯租、芦课征收费4种。民国23年,废除所有项目称谓,统称为“田赋”。
丹徒(镇江)县1912—1948年田赋征收数额表
表15—7
伪镇江县民国30年第一期决算数
田赋全部豁免
为稻谷数
为稻谷数含征实、征借
田亩科则民国元年10月,江苏省临时议会议决,“核减赋额,先从调查入手”,丹徒县于民国2年完成田亩科则、价格及收益情况调查。民国25年,改订科则,删繁就简,税率由46种简化为12种。
镇江县民国25年(1936)田亩科则表
表15—8
田赋亩额田赋亩额,因鱼鳞图册散失,无从稽考。民国23年开展土地陈报工作,镇江县为全省土地陈报第一批试办县份之一。于民国23年3月16日,开始土地查报工作,各区乡成立办事处,每区设指导员1人,由财政厅会同土地局派员充任,专司监督指导之职。陈报前,民国22年全县田赋亩额为1063531.76亩,民国23年陈报数为1102087.17亩,溢地38555.41亩,溢税3.63%。
减赋丹徒田土奇瘠,民国初田赋征收较之清代、较之邻县,益形繁重。民国9年5月,地方士绅遂有“减赋”之请,得同乡京官出面支持,经反复上呈,于民国10年9月11日大总统指令照准,与通案中之公庄潮田同,自民国10年冬漕减起,计:
沙潮田三百六十九顷一十三亩二分八厘七毫,沙潮地一百八十五顷二十九亩六分六毫,芦岸地四百三十六顷四十五亩二分八厘,每亩减米二成五厘,实征五升一合五勺一撮。
公庄山田三十七顷八十四亩三分六毫,每亩减米二成五厘,实征五升三勺一抄。
山田园市地四千三百六十一顷三十八亩六分六厘二毫,每亩减米二成五厘,实征五升二合六勺九抄一撮。
民国11年12月,地方士绅著有《丹徒减赋始末记》,刊印于世。
清赋民国初,县教育经费大部分依靠忙、漕、芦之八成附税及三分亩捐的收入,该税捐为“赋税生”侵吞挪用,田赋收数逐年下降,教育经费发放困难,县立各学校领取经费,往返多次也只能领到半数。17市、乡学校则分文不发,造成全县学界人士的惊恐,激起公愤。民国11年1月,由学界发起,公呈县长,力清“青赋”,追交税款,斥革“赋税生”。省财政厅派员查核,查明“赋税生”侵吞国税情形,并永革“赋税生”名目。至民国12年春,共计追交田赋旧欠11.8万余元,新赋征收上升到九成,教育经费始能发放,收支相比,亦有盈余。
民国15年12月,学界同仁,著有《丹徒清赋始末记》,刊印于世。
民国初年,丹徒税收沿袭清制,存有厘金、牙税、当税、契税、矿税、盐税、关税,并开征货物税、印花税、屠宰税。民国20年(1931)裁厘后,兴营业税、统税,后经多次修改,民国35年形成国家税和地方税两大系统,如下表:
厘金清制,后改为统税。内分茧税、丝税、茶税、百货厘金等,税率为值百抽一至五。民国11年,县内厘金收入,丹徒税所计划为22.63万元,实收18.56万元;荷花池税所计划为3.97万元,实收3.91万元。合计全年实收22.47万元。
当税典当业交纳的一种营业税,原以典当资本额的5%为税率,后改贴捐,捐额视正税加重。县内当税收入甚微,民国10年450元,民国15年455元。
牙税分长牙、短牙两种,包括登绿税、营业税、手续费,向牙行开设者征收。牙行每年一次交纳登绿税,领帖、换帖按帖费的2%征收手续费。民国28年,县内牙税收入4565.70元,民国30年由个人承包,年税额1万元。
契税契税始称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税,税率按卖、典、押分订。民国初年,按卖契银征5%;民国7年为卖九典六,官契纸每张5角。民国32年5月,财政部公布契税条例,税率调整为:卖契、赠与契、占有契6%,典契4%,交换契、分割契2%。县内契税收入,民国25年3.11万元,民国30年2.18万元。其后,又在正税外征收附加和监证费。民国35年契税正税4.54亿元,附加1.44亿元,乡镇监证费0.76亿元。
货物税货物课税,不同时期其范围、税率、名称相异。民初,对卷烟、麦粉、煤油、箔类等货物征税,值百抽二。民国5年,丹徒、荷花池两税所,征货物税31.8万元。民国12年开征货物税附加,按税额10%,年均约3万元。民国20年创统税,征货物出厂税。民国35年颁布《货物税条例》,将统税与烟酒税并入货物税,税率最高是烟酒,征100%;最低是麦粉,征2.5%。由江苏货物税局镇江分局专事征收。
印花税创于清末,实施于民初,以在凭证上贴印花税票的方法征税。民国元年,印花税票共分5种,赤色1分、绿色2分、红色1角、紫色5角、蓝色1元。税目和税额经常调整。民国14年,县内印花税由5人承包,每月认缴300元,次年设印花税所专收。民国24年由邮政局代售。民国35年4月修正之印花税法,有商事、产权、人事、许可凭证等4类35目,分为按金额贴花和按件贴花两种。
屠宰税民国4年屠宰税法实施,每头猪征税O.3元,羊O.2元,由宰户交纳。民国35年,停止个人承包,改由定量从价5%征收,全年屠宰税总额10.2亿元。
营业税民国20年江苏省开征营业税,其税率分3大类:按营业额征2‰—10‰;按资本额征收4‰—20‰;按纯益额征2%—10%。将牙税、当税、屠宰税并入营业税征收。民国35年12月,全县应纳营业税2920户,税额收入1.102亿元。
筵席娱乐税沿称筵席捐、戏剧捐。民国34年县城开征筵席娱乐税,税率10%,起征点每桌筵席200元。民国37年筵席税按原价征15%,娱乐税征25%。县内筵席、娱乐税以县城征收为主,收入寥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