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厦门市统计局办文办事办会工作制度
2.厦门市统计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3.厦门市统计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4.厦门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办法
5.厦门市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6.厦门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7.厦门市统计局合同管理办法
8.厦门市统计局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管理规定
9.厦门市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
10.厦门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厦门市统计局
2021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厦门市统计局办文办事办会工作制度
根据《2021年厦门市机关效能建设工作要点》(厦效督〔2021〕1号)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有关规定要求,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研究制定《厦门市统计局办文办事办会工作制度》。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办文办事工作程序
(一)发文办理程序
1.登记。拟文处室提交公文签发流程,经局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进行登记、编号,填写印制意见,并详细记载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公开属性和印制份数。
2.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1)登记编号后的文稿,由办公室安排印制,公文样稿由文印室通知拟文单位负责校对。
(3)一般公文应做到一校付印,重要公文要二校付印。校对应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及用法。
3.用印。办公室复核用印,重点复核公文的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公文的文字、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文稿作实质性修改的,是否报原签批人复审。用印程序严格按照《厦门市统计局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4.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1)以厦门市统计局名义的发文,应送办公室存档2份、送局领导每人1份。
(2)公开属性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由办公室在内、外网相应栏目发布,并报送档案馆、图书馆的政务公开查阅点;公开属性为依申请公开的文件,由办公室在内网相应栏目发布。
(3)需要外送的公文,承办处室封装后由办公室专人负责送邮局、市委文件交换站寄发;特急件、加急件也可由承办处室直接发送。
(4)发往外埠的普通信件(平信)、挂号信,均通过邮局递送。
(二)统计资料编印程序
3.印刷。由办公室排版审核、拟稿处室确认后付印。
4.发布或分发。各专业数据在省统计局反馈当天上传厦门市统计经济综合分析平台;无须印刷的统计分析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在拟稿处室确认终稿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或公众号发布;印刷完成的统计分析资料,需在印刷品交付后1个工作日内送达相应范围,并送办公室2份存档;月报小册子在全市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议前送达市委市政府。
(三)收文办理程序
1.签收、登记
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市委文件交换站、传真、邮件等渠道送达我局的公文、办件由办公室统一签收;办公室分发至各处(室)、中心信箱的文件、信件,各处室需定期查收;局领导、各处(室)、中心自行收到须由市统计局办理的公文、办件,要及时送办公室登记。一般公文由办公室文秘进行登记,编制收文流水号。密件按保密规定办理。
公文、办件类别:
(1)各级各部门正式公文;
(2)市委、市政府督办件;
(3)市领导批办(阅)件办理通知单;
(4)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件;
(5)部门行政协助办理件;
(6)12345便民服务平台办件;
(7)信访件;
(8)依申请公开办理件;
(9)局长信箱来件;
(11)其他各类渠道接收需阅办文件。
2.初审、分类
办公室文秘对收文初审后,根据文件办理要求在局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起对应的办文、阅文和传阅件流程,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后分送局领导批示、传阅。
初审重点:
(1)是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党和政府的政策方针不符;
(2)是否多头主送、越级上报;
(3)是否属于本部门职权反馈可办理的;
(4)是否内容明确、行文规范;
不符合要求的公文应及时与发文单位沟通协调,如需退文应经分管领导审核并说明理由。
3.承办
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由局领导签批办理意见,办公室根据局领导签批意见分送给相应处室负责人,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批至具体经办人。签批、分送流程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需要两个以上处室会办的公文,应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及承办要求。主办处室(中心)负责人签收后,要立即认真组织办理,协办处室(中心)要积极配合主办处室(中心)的工作分派与需求。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及时汇报处理,绝不允许以各种理由和困难影响办理质量和进度。如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当日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各类公文办件应按照“马上就办”原则在要求时限内办结反馈。
(1)有明确时限的公文办件应在指定时限内办结。
(2)人大代表建议。独办、主办或分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就办理情况和意见作出答复,协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报送协办意见。在办复后10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报送办理情况总结。
(3)政协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提案自交办之日起5个月内,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独办、主办或分办单位予以办复。重点提案或办理难度较大的提案可在6个月内办复。会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一个半月内向主办单位报送会办意见。在办复后10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委报送办理情况总结。
(4)部门行政协助办件。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协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20〕31号)要求,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协助;不能当场提供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协助执行、协助调查、协助出具意见的,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信访件。根据福建省信访信息系统规则,一般信访事项应在15日内告知受理情况、30日内办结;“最多投一次”信访事项要当日接收、5日内告知受理情况、15日内办结。
(7)依申请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补正申请内容,需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自本局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4.传阅
根据局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5.催办
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6.答复
7.归档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送交本处室负责归档的人员进行整理(立卷),并按要求送局档案室归档。
二、办会工作程序
(一)会议任务
厦门市统计局实行定期召开局务会议制度,并根据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1.局党组会议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意见;
(2)本局年度和阶段性工作指导思想和重大工作安排;
(3)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4)干部任免,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奖惩等事项;
(5)年度财务预算的安排,重大资金项目的安排确定等重大问题;
(6)重要的管理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
(7)以党组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工作;
(8)其他由党组成员提出需经由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2.局务会议
(1)传达、学习各级党委和政府、国家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的重要文件,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2)检查、总结当月工作情况;
(3)部署下个月主要工作任务;
(4)通报有关重要事项;
(5)讨论统计工作中的事项以及需要局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3.局长办公会议
(1)研究、协调和处理本局的行政、统计业务工作,以及需要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2)研究审议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资金项目安排确定;
(3)落实和督办制度规定事项及计划完成情况;
(4)解决工作中需要多部门沟通、协调和合作的问题;
(5)临时性需要解决的重要事项。
4.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主要是传达贯彻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总结部署机关工作任务、动员开展重要活动、考核评议干部以及通知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周知的事宜。
(二)会议组成人员
2.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各处(室)、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决策规则
1.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问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决定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会议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同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决议;党组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参加会议,经到会的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同意,会议决议有效。
2.局长办公会议按民主决策、局长拍板的决策程序,形成局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四)会议议题确定与材料准备
1.局党组会议的议题由党组成员提出,经人事处协调后报党组书记确定。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议题各处(室)、中心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经办公室审核后汇总报局长确定。
(五)会议通知、考勤及会务
2.各处(室)、中心接到参加会议的通知后,规定的参会人员要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随意缺席、自行替换或增加会议人员。
3.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党组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的会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六)会议记录及纪要整理
1.党组会议由人事处负责做好会议的详细记录和存档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拟写;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除经党组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可公开之外,党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2.局务会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拟写。对局务会上部署的工作任务,各处(室)、中心要抓好落实并在下一次局务会上汇报落实情况,会后局效能办负责督办。
3.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做好会议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拟写。
4.局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成员会签、报党组书记签发。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或受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三、工作监督考核机制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办文办事办会工作“马上就办”的重要性,明确工作责任主体,建立督办工作机制,形成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重点抓、各部门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确保办文办事办会“马上就办”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一抓到底。
(二)建立办文办事专门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三)定期通报,严格考核
对多次超期未办结、办理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情况,以及公文版式、文字差错情况,局效能办要加强跟踪督查,予以提醒或通报。因办理工作影响到我局绩效扣分,将进行追责,取消责任处室年终评优资格,对责任人视情严肃处理。
《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会议制度的通知》(厦统〔2013〕148号)和《厦门市统计局办文办事工作制度》(厦统〔2018〕78号)予以废止。
附件2
厦门市统计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厦门市市直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暂行办法》(厦管〔2016〕90号)、《厦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改革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管〔2019〕63号),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机关、普查中心、基层经济统计中心。
第二章公务车辆运行管理
第三条公务用车主要保障正常的公务及机要、通讯、应急公务用车和行政执法等。公务车辆日常运行由办公室统一审核、调度,并定期在局域网上公示月公务用车情况,以示监督。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范围
(一)送领机要文件、急件(含材料);
(二)执行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公务;
(三)参加上级机关及市领导的调研、督查、检查等活动;
(四)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重要会议的应急接送;
(五)参加重要外事活动及公务接待;
(六)干部职工因伤因病需紧急就医的情况;
(七)在社会化交通方式提供不足或成本过高的前提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三人以上(含三人)参加的督查检查、出差、调研和单位统一组织的集体公务出行活动;
(八)行政执法车辆用于监督、数据核查和行政执法等执法执勤公务或重大抢险救灾,重大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事项的运行保障。
(九)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派车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委托的其他领导严格把关审批。
第六条派车程序与管理
(三)公务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单位停车场内。夜间及节假日车辆一律停放单位停车场内,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停放别处的,需填报《厦门市公务车辆定点停放情况报备表》上传附件至厦门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后方能停放。
第七条基层经济统计中心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以外的正常公务用车,可通过公务约租车平台派车。
第八条明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主体责任。公务用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用车和审批责任。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对公务车辆管理;用车人员要如实填报用车信息,反映真实工作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公车私用,不得违规使用公务车辆;审批人员严格把关用车申请。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公务用车及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3
厦门市统计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厦委办发〔2017〕21)号和《厦门市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厦管〔2017〕53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办公室为本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局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各处室、中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四条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无公函或邀请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办公室统一管理,各处室、中心对口接待。严格遵循“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报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处室及承办人、派出单位、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是否协助安排住宿、日常用餐及标准等。
第六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打电子屏幕标语,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七条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条接待对象住宿按照派出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本局不得超标准安排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参加会议、培训人员的住宿费按照会议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本局可协助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安排简餐。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条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跨岛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活动视情况可安排简餐。安排简餐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凡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保障接待对象会议需要,应当优先利用本局会议场所,确需租赁会议室的,按照方便、节俭的原则,选择会议定点场所开会,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二条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根据团组人数和公务活动情况合理安排相应车型,原则上使用公务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确需租用车辆的,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租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接待标准,按照厦管〔2017〕53号文件执行,工作餐按照每人每餐150元标准,不分职级。工作餐餐标含菜金、主食,不含饮料,饮料费用控制在用餐标准的四分之一以内;简餐按照每人每餐50元标准。国内公务接待一律不饮酒。
接待费用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部门问责,坚持“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违规违纪公务接待的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并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每年3月底前汇总本局上一年度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厦门市统计普查中心和厦门市基层经济统计中心,具体解释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厦门市统计局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4
厦门市统计局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局机关、普查中心及基层中心。
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需严格按照财政要求提出申请,经局领导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违规私设、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三章财政票据管理
第四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应指定处室负责财政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工作,设票据管理员,建立票据台账。
第五条票据由指定处室统一开具,不得私自购买和使用非法票据。严格按顺序号使用票据,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和发票,不得扩大票据使用范围。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第四章印章管理
第六条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法人变动,应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章。
第七条银行预留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应分开保管,保管人对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五章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管理
根据市财政局布置的年度预算编制任务,由办公室及时下达至各处室、中心。
“一上”时,各处室、中心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规定测算年度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含物品和服务)预算,并说明政策文件依据、资金用途、测算过程和绩效指标等,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及时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全口径编制收入计划和支出预算,经会议研究通过后,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一上”预算。
“二上”时,办公室按市财政局“一下”控制数,调整完善并生成“二上”部门预算草案,经主要领导审批,报分管市领导审签后报送市财政局。
“二下”时,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按要求及时批复所属单位。
第九条决算管理
办公室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往来款项和固定资产变动情况,做好决算对账工作,按照编报口径,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决算报表,经主要领导签批后,报送市财政局。
办公室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按要求及时批复所属单位。
第十条总体要求
各部门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严禁转移使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预算项目的申报、评审、公示、验收等工作,由具体责任处室、中心负责实施。
各处室、中心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进度。各项经费开支应严格履行审批、审核、报销程序,严禁虚列支出或者转移套取预算资金。
第六章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非财政拨款收入等。
第十三条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内容必须真实,要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由业务经办人签字,经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按规定的流程和权限报批。做到: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凡应纳入公务卡结算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五条经费支出的审批流程和管理
(一)业务经费开支管理。根据情况实行事先审批流程:
1、常规性的办公开支及3000元以下的业务开支,需事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合理安排资金后,方可实行。
2、专项业务经费开支3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经办人所在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签批;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审签后,局主要领导签批。
3、临时性活动、会议及培训。经办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由处(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审签,局主要领导签批。
4、大额经费支出。单项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支出,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党组会研究决定。
(二)经费报销管理。具有完备的书面报批资料,由经办处室填写报销单,会计人员审核后,按照以下报销审批流程和权限签批报销。
1、局机关
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签批。
报销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签批。
报销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局分管领导和局分管财务领导共同审签,局主要领导签批。
2、普查中心、基层中心
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中心负责人签批。
报销金额在3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后,报局分管领导签批。
报销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核,经办公室负责人复审后,报局分管领导审签,部门主要领导签批。
第十六条差旅费管理
(一)差旅费管理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以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异地参加业务会议培训、调研学习等,必须实行出差报批制度,由出差部门填写《出差审批单》,按照《厦门市统计局考勤与请休假规定》审批。
(二)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借工作之便,借道旅游;不提倡、不鼓励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或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含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确有需要的,须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告审批(含节假日),其间增加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四)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会议费管理
(一)会议费管理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次数,单位组织的业务性工作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普通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二)会议地点应就近选择,原则上应在政府所属场地召开,确需在政府所有场所之外租用会场,应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
第十八条培训费管理
(一)培训费管理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培训费指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费管理
(一)公务接待费管理按照《厦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厦门市市直部门和各区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问题解答等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接待管理,坚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本局可协助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严格控制工作人员人数,安排工作餐时,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安排简餐,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同城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跨岛之间参加会议、培训、调研、检查工作等临时性公务活动视情况可安排简餐。安排简餐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凡由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二)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及公务卡刷卡凭证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夜餐费管理
(一)工作日晚上连续加班3小时及以上,每人每次可开支夜餐费限额标准40元;连续加班超过次日凌晨的,可在夜餐费限额标准内开支2次。
(二)休息日(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连续加班满3小时不到8小时的,可参照夜餐费限额标准开支1次;连续加班满8小时及以上的,可参照夜餐费限额标准开支2次。
(三)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出国等公务活动已安排统一就餐或领取伙食补助的工作人员,不得再安排夜餐。
第二十一条媒体宣传经费管理
媒体宣传经费指单位向媒体单位采购的公共文化服务,并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及新媒体平台刊播所需支出的经费。
媒体宣传经费由各处室、中心按实际需求报综合处,综合处统一汇总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媒体宣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报市委宣传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课题费管理
课题费管理按照《厦门市社科类课题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和我局课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交通费管理
交通费管理按照《厦门市市直机关公车改革后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市直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我局公务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出国经费管理
因公出国考察的组织管理及出国经费预算管理按《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考务劳务费管理
考务劳务费管理按照《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厦门市教务劳务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六条福利费管理
福利费管理按照《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开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我局福利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津补贴标准,严格按市政府有关规范津补贴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厦门市统计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统计局预算、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厦门市统计局关于公务用车及跨区域临时性公务出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5
厦门市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普查中心及基层中心。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两种。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实行自行采购办法。
第二章职能设置与职责分工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二)及时了解、掌握最新政府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要求,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执行;
(三)编制政府采购实施预算;
(四)依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办理政府采购具体事务;
(五)执行落实采购标准、采购数量、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预算的真实准确;
(六)编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三章规范采购管理流程
第六条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同步开展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年末编制下年度的固定资产、大宗货物、购买服务的需求计划,重大项目应有论证报告或上级有关部门的书面批复;
(二)办公室对采购需求进行审核、汇总、编制预算;
(三)预算经局会议研究决定后报市财政局。
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而确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需要由采购需求处室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局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经费采购。如属于《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由办公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和备案。
两个中心参照上述流程编制政府采购年度计划,形成年度预算,报送局审核。
第八条《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外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和落实,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需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制订并提交详细的需求参数,且科学合理,接近市场公允。对具有专业性、延续性要求的特殊项目有必要指定代理机构的,提出有关申请;
(二)申请经办公室进行预算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
(三)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申请人按资金审批流程报批通过后,由办公室直接采购,非通用类货物服务可指定需求部门自行采购。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10万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采购申请和计划,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特点,研究决定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并经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采购;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核采购申请和计划,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和特点,研究决定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方可采购。
(四)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采购程序具体实施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通用类货物服务,原则上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并向最低价供应商采购。如采用综合评价方法确定的,应明确评分办法。委托资料印刷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应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对有特殊要求的印刷品,可根据价格、资质、印刷技术、售后服务、既往印成书籍质量等情况综合确定供应商,需确定标准、说明情况。对常规性小额的资料印刷可按年度汇总需求,一次性询价确定供应商委托印刷。
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签订前应征求局法律顾问对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合法性的意见。合同的签署人为法定代表人或受委托的采购处室负责人,也可由受委托的厦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
第十条货物及服务由需求部门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对所采购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确认。工程项目的验收由办公室和需求部门联合验收。难度较大的可聘请专业人员验收,验收人对验收结果负责。形成固定资产的,申请采购处(室)、中心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四章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按照厦门市统计局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做好结算支付工作。
第十三条资金支付时,需求部门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报销,同时需提供采购合同、验收意见、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等材料作为报销附件。
第五章其他管理事项
第十四条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谁组织实施采购,谁负责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档案管理文本包括实施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询价和报价资料、采购结果及采购单位的验收证明等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党组会议关于采购事项的决议要形成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厦门市统计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6
厦门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财政部《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财政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厦门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厦财行〔2021〕12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厦府办〔2019〕126号)、《厦门市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机关软件资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厦财统〔2011〕)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固定资产属于行政事业单位非流动国有资产,是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且为大批同类物资。
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采购的商业软件、新开发的软件、原有软件基础上重新开发或升级的软件、上级或同级部门基于特定工作需要统一配发的软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记入无形资产。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局机关办公室是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局机关各处(室)、中心的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组织政府采购员、资产管理监督员、会计等人员和人事处落实固定资产配置、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出租出借、回收处置、绩效管理、资产月报、年报编制等重点关键环节的日常管理。
三、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固定资产配置、验收登记、核算入账、领用移交、维修保养、出租出借、回收处置、清查盘点、资产月报、年报编制等方面。
(一)固定资产配置。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调拨、受政府委托管理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局办公室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要加强对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接收管理。
资产配置,办公室根据各处(室)、中心的年度部门预算,采购办核定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现有设备实际拥有量,提出固定资产配置计划,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资产采购,各处(室)、中心按规定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填写资金使用审批单。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由政府采购员应当向采购办申报采购计划并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三)固定资产领用移交。固定资产领用应经单位资产主管领导批准;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固定资产登记落实到具体使用人员或保管人员,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有资产应按规定交回局办公室统一保管、再分配。使用人在各部门之间调动,一般情况下实行“机随人走”,不必办理实物移交手续,但需将所用设备的卡片信息报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卡片信息变更,因特殊情况没有实行“机随人走”的,也需将所用设备的卡片信息报资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卡片信息变更。
(五)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处置主要包括:报废、报损、无偿调拨等方面。
1.报废。指对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经技术鉴定等,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注销权属的行为。
固定资产报废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公室对资产进行鉴定,提出意见,对达到报废条件的资产应办理资产入库,按照《厦门市市级政府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及处理方式目录》,通过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报财政部门审批,直接交由财政部门统一招标确定的处置机构进行无害化、残值回收等方式集中处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2.报损。报损是指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权属注销的行为。
3.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移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权属人的行为。
审定调拨的资产,由局办公室根据《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调拨管理办法》,按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统计报告
四、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机关各处(室)、中心应认真执行固定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厦门市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7
厦门市统计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所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包括政府采购事项签订的格式化政府采购合同及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纠纷处理、备案等行为。
第五条合同管理实行经办部门负责与局审核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局办公室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六条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加盖厦门市统计局公章。局机关内设部门及所属单位不得加盖处室印章及本单位公章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第七条在签订合同之前,经办部门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资质情况、信用情况、履行能力等。
第八条合同谈判须由经办部门两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第十条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生经济往来,除即时结清的业务外,一律采用签订书面合同方式。一般性合同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和局办公室归档各一份。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必须涵盖合同法规定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详细信息、合同详细标的、货物型号与技术标准、服务质量要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法等。法律规定需公证的合同必须依法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合同应按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对内部统计资料、涉密项目,应设置保密条款或签署保密协议。对擅自越权、违规订立合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加盖公章。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应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法律规定情形和合同约定条款为准。
第十七条经办部门应跟踪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对未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处理,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法律或本合同规定情形需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对方当事人单方面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局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变更协议或解除协议。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视同重新订立合同,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双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和调解书、仲裁书正式生效后应分别送经办部门和局办公室执收,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应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及履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纠纷处理、执行完毕,经办部门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第六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妥善处理。
合同纠纷的处理由经办部门负责,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局法律顾问协助处理。
第二十四条处理合同纠纷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对因对方过错引起的纠纷,应坚持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对因我方过错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对因双方过错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法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七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双方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和调解书、仲裁书正式生效后应分别送经办部门和局办公室执收,经办部门的经办人应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经办部门应及时向局分管以及主要领导汇报。
第三十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执行完毕,经办部门应及时告知局办公室,并将有关资料汇总、移交局办公室归档。
第七章合同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合同档案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三十三条合同档案的借用、查阅应履行借阅手续。借阅者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涂改、抽拆,不得擅自转借。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厦门市统计局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附件8
厦门市统计局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管理规定
为加强办公用品、调查物资管理,规范申请、采购、发放、领用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包括管理职责与权限,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类别、采购和入库管理、物品的领用等。
一、管理职责与权限
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采购人员负责办公用品、调查物资的采购、支出统计、协助入库、验收。
办公用品、调查物资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和登记办公用品台账,定期核查领用物品登记,做好办公用品、调查物资的发放和库存管理,定期盘点库存保证账实相符,同时根据办公用品的消耗和领用情况,确定和保障合理的库存种类和数量。
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办公用品采购、领用的审批和监督;调查物资需求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本部门发放使用调查物资,剩余调查物资入库后,办公室负责人负责领用的审批和监督。
二、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类别
办公用品一般是指为满足日常工作需要而购买的各种办公耗材及低值易耗品。主要包括以下物品:
(一)文具品:笔、本子、胶水、剪刀、尺子、订书机、计算器、文件夹、档案盒、打印纸等;
(二)生活用品:排插、电池、拖把、手套、扫把、水桶等;
(三)印刷品:各类印制的信封、文件袋、手提袋、笔记本等。
统计调查物资是指为统计调查、各类普查采购的物资、宣传品等。
凡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的办公用品、调查物资,应按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若不在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内购置的其他办公用品和调查物资,应按领购管理规定执行。
三、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的采购、入库管理
(一)采购管理
1.常用办公用品:定期由办公用品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盘库,依据剩库存量和最低库存量确定下月需采购办公用品的种类和数量,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办公用品采购人员根据采购流程进行购买。
2.专用办公用品:各处(室)、中心如需采购专用办公用品,向办公用品采购人员提出需求,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由所需处室协助办公用品采购人员,根据采购流程共同进行购买。
3.统计调查物资:由各需求处(室)、中心按局采购管理办法购买并集中发放。
(二)入库管理
办公用品采购后应及时入库,由办公用品采购人员确认实际送货情况,办公用品管理人员根据收货清单清点物品并办理入库,根据品名、数量登记物品保管台账。
调查物资采购后由采购人和需求处室共同确认实际送货情况,需集中发放的由需求处室直接领取后集中发放,并做好登记。剩余暂未发放的少量调查物资由办公室统一入库管理,用于后续发放,入库调查物资,可本着节约、有效的原则统筹使用于其他统计调查工作中。由部门提出使用需求,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领取使用。如物资数量较大、总金额较高需由分管办公室领导批准。
入库后,管理人员需定期进行盘点、检查,防止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受潮、虫蛀、损坏或丢失,保证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的功用和性能。每期盘库情况报告办公室负责人。
四、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的领用
(一)打印纸、纸巾、茶叶、饮用水等部分指定物品及调查物资,实行签领管理、限量发放。由申请人到指定管理人员处登记领用人、领用数量、领用事由、领用日期并签字确认后直接领取。
(二)其他办公用品实行办公系统自动化管理、按需发放。由申请人发起领用流程、处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到办公用品管理人员处领取;如举办会议、活动等需要较大批量用品,还需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
(三)全局干部职工须本着俭朴、节约、有效的原则领用办公用品及调查物资,注意维护,勤于保管,避免浪费,节流开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厦门市统计局办公用品管理规定》废止。
附件9
厦门市统计局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三条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团队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受理媒体记者采访申请,协调安排媒体记者采访,畅通采访渠道,为媒体记者采访提供便利;
(四)对涉及统计部门的重要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按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认真回应关切;
(五)新闻发言人、新闻联络员必须按要求参加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开展的新闻发言人培训,有效提升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团队的业务水平。
(六)开展与新闻发布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新闻发布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党务信息。依规依法应当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重大的党务公开目录内信息及政策解读等;
(二)重大政务信息。依规依法应当公开并适合新闻发布的、重大的政务信息及政策解读等,主要包括重要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要法规规章制度出台及执行情况,一个时期内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
(四)突发事件信息。涉及统计部门的即将或已经发生的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的预警信息、处置情况、政府立场、有关措施等;
第六条新闻发布的形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组织网络在线互动访谈等;
(二)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第九条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团队开展新闻发布工作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单位应当为发布技术平台建设、业务培训、办公通信设备等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条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工作的容错机制,鼓励新闻发言人依规按程序主动发布信息。正确界定小失误、小错误和重大错误,没有原则性错误的,应当免予追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十一条我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新闻发布年度计划和情况总结,报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备案。
附件10
厦门市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确保地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确保厦门地方统计数据质量,根据《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本行政区域开展统计调查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一)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地方需要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市统计局对省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上级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的,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拓宽调查范围、扩大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作为新的统计调查项目,列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调查研究活动,不作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范畴。
第四条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
第五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具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第八条新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修订的,应当开展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工作。其中,重大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三章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十条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省级统计局审批;市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报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决定等程序。
第十二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制定机关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二)新建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六)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等;
(七)重大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八)由审批机关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九)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由委托单位提供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情况。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对申请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或已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补充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需确保不影响原项目的完整性;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
(五)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部门统计标准;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简化审批程序。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第十七条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以批准文件的规定日期为准。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在有效期内未能组织实施调查的,制定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情况。
对省级统计调查项目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原有效期执行。
超过有效期的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另行公布。
第四章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九条制定机关收到批准书面决定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标注法定标识用于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发送到审批机关。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市统计局根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权限,依法监督检查和查处本地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办:厦门市统计局承办:厦门市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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