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中公示三项制度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汇编

1、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2、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规定………………………

3、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4、工作人员禁酒制度…………………………………………

5、请假考勤管理规定………………………………

6、关于进一步完善考勤机考勤工作的通知…………………

7、老干部工作制度…………………………

8、值班工作制度……………………………

9、卫生监督执法岗位AB角制度……………

10、卫生监督员岗位轮换制度………………

二、行政工作制度

11、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12、工作会议制度……………………………………

13、请示报告制度………………………………

14、所务公开制度………………………………

15、考核管理规定………………………………

16、大事记登记报告制度………………………

17、财务管理制度………………………………

18、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19、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20、培训费管理实施办法………………………

21、会议费管理实施办法………………………

22、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23、采购管理办法………………………………

24、公务卡管理办法………………………………

25、车辆管理制度………………………………

26、档案管理制度………………………………

27、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28、网络管理制度………………………………

29、工作日志制度………………………………………

三、业务工作制度

30、卫生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31、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32、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33、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34、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5、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规定…………………………

36、《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37、行政许可文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38、卫生监督员培训制度………………………………

39、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制度…………………………

40、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41、周工作台账制度……………………………………

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我所工作人员行为,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形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立场坚定。工作人员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宪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言行;

(二)散布与党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或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三)破坏大局稳定和阻碍改革发展的言行。

第三条令行禁止。工作人员必须维护政令的畅通,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决议、决定,做到令行禁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抵制或变相抵制有关会议决议、决定;

(二)不按要求贯彻落实有关会议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

(三)对上级的指示拒不执行或采取消极态度;

(四)公开或私下另搞一套。

第四条恪尽职守。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勤政为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来我所办事的人员态度冷淡、生硬、蛮横;

(二)对下级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置之不理;

(三)主观臆断决定问题,造成工作失误;

(四)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或损失;

(五)滥用职权,侵犯群众的合法权益;

(七)对需要向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不及时请示报告。

第五条端正作风。工作人员必须忠诚老实,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我行我素,独断专行;

(二)说假话或怂恿、暗示别人说假话;

(三)编造假工作情况,欺骗上级和群众;

(四)采取伪造证件等手段为自己或他人骗取职务、职称、荣誉和学历等;

(五)在调查、取证和质询时,制造伪证;

(六)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七)阳奉阴违,搞两面派行为;

(八)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

(九)弄虚作假,破坏团结。

第六条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行贿或介绍贿赂;

(二)索要或收受贿赂;

(三)贪污或私分公款、公物;

(四)公款私请;

(五)让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出资或变相出资供子女上学;

(六)由被监督或被服务单位报销本应由个人支付的餐饮、娱乐、购物等费用;

(七)由被监督或服务单位用公款为自己装修住房;

(八)利用职权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九)执行公务时,超标准接待或接受超标准接待;

(十)借开会之机,公款旅游;

(十一)用公款组织、参加或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按摩等高消费的娱乐及健身活动;

(十二)让被监督或服务单位以低于市场价转卖物品;

(十三)无偿占用公物;

(十四)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优惠条件;

(十五)公款私存;

(十六)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十七)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讯工具;

(十八)在研究涉及本人奖惩、职务调整等事项时,直接或间接进行干预;

(十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规定

一、着装

2、卫生监督员在实施卫生监督时,应当戴大檐帽。戴大檐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不得歪戴;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置于帽后,并保持水平;进入室内可脱帽。

3、卫生监督员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不得混穿;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要扣好衣扣、领扣;着春秋冬装时,穿长袖衬衫下摆系于裤内,着夏装时,短袖衬衫下摆要放于裤外或裙外;制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制服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着冬装时,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

4、卫生监督员着制服时,必须穿黑色皮鞋,系黑色腰带;女卫生监督员鞋跟高度不得超过4厘米。

5、卫生监督员不准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二、仪容

1、卫生监督员头发应整洁。男卫生监督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女卫生监督员发辫不得过肩。

2、卫生监督员着制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系围巾、沙巾等,不得戴耳环、耳坠、项链、戒指等首饰。

3、卫生监督员着制服时不得佩戴领花、胸针等服饰。

三、举止

1、卫生监督员在工作时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行走时不得左右摇晃,搭肩挽臂;站立时不斜靠,入座后不抖动;不得在公共场所嬉笑打闹、喧哗。

2、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语言要规范,文明用语,不讲粗话、脏话。

3、卫生监督员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4、除执行公务外,卫生监督员不得着卫生监督制服出入酒店、歌舞厅、夜总会及其它娱乐场所。

廉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自身建设,根据上级有关廉政建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落实“一岗双责”,所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所长对分管科室廉政建设负有监督、管理和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带头贯彻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第三条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卫生监督权。严禁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推诿扯皮、故意刁难,不准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吃请或收受被监督对象的钱物和有价证券。

第四条工作人员不得在被监督单位兼职或担任顾问,不得在被监督单位投资入股,不允许个人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关系。凡有直系亲属在被监督单位任法人代表的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主动回避。

第五条实行卫生监督员定期岗位轮换制度。卫生监督执法活动必须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人民群众及监督对象的来信来访。

第七条对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收受钱物、推诿扯皮的,一经核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取消其卫生监督员资格。

工作人员禁酒制度

一、卫生监督员禁止在下列情况下饮酒

2、在执行公务时到被监督单位饮酒。

3、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饮酒;与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单位有直接关系的人员饮酒。

4、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各种场所饮酒。

5、着监督服到公共场所饮酒。

二、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

违反以上规定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调离监督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请假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严明劳动纪律,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单位形象,确保所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人事科建立请销假登记簿、考勤登记簿,制定请假条,负责全所的考勤和请销假工作,负责对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规定者,视情况对个人和科室做出处理。

第五条请假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不超过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送人事科登记备案;请假超过1天的,须经分管所长签字同意后,送人事科登记备案,超过3天的,须经所长签字同意后,送人事科登记备案。

各科室负责人请假不超过1天的,须经分管所长签字同意后,送人事科登记备案,请假超过1天的,须经所长签字同意后,送人事科登记备案。

第六条请销假手续

(二)凡请病假、工伤假、计划生育假的工作人员,一般均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审核后方可准假。

(三)工作人员休假期满,要于上班的第一天到人事科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上班的职工,须在假期满前2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第七条事假

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事务需要处理,应尽量利用节假日或公休日处理,一般不准请事假。如必须请事假,应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事假可以冲抵本年度的年休假。

第八条病假

工作人员因病需就医治疗、休养,可以请病假。凡因病休假者,必须凭医院病休证明办理休假手续。无医院证明的,按事假处理。长期病休人员,身体恢复健康后,要及时销假、上班。

第九条婚假

第十条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可休生育假98天,符合晚育规定者,增加生育假至180天。怀孕期间可休育检假15天。

(二)难产和双胞胎以上者可增加假期15天,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

(四)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可享受14天护理假。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假

(一)已婚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可休假7天;

(二)已婚女职工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失败而进行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的,休假42天;

(三)已婚女职工做结扎手术的,可休假21天;

(四)已婚男职工做结扎手术的,可休假7天。

第十二条丧假

第十三条探亲假

(一)家居外地的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二)已婚工作人员与父母分居两地,每4年给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为20天;

(三)分居两地的已婚工作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新婚夫妇婚后分居满一年方可享受探亲假;

(四)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五)探亲假的往返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年休假

(一)工作年限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三)年休假一般在年度内集中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度内也可以分段安排,但最多不超过三段。

(四)工作人员休事假,可在年休假中冲抵。

第十五条休假待遇

(一)工作人员休病假、工伤假、事假,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哺乳假和年休假期间,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处理措施

(一)对迟到、早退和擅自脱岗者,每发现1次扣所在科室0.2分,并全所通报批评,连续发现3次以上者,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年底评先树优资格。科室一年内累计发现5人次以上者,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所在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年底评先树优资格。

(四)职工请事假,冲抵年休假后超出10天的,取消个人年底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所其他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国家法规有新规定的,以国家法规规定为准。

关于进一步完善考勤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我所考勤制度,强化考勤管理工作,使考勤工作更加科学公正、透明准确,自2014年7月起,我所实行了考勤机考勤,通过半年多的运行,工作纪律明显加强,为进一步完善考勤机考勤工作,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勤对象

我所全体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三、考勤管理

(一)考勤机考勤是对全体工作人员出勤情况的记录和证实,弥补了原来人工考勤的不足,考勤与请假制度仍严格按照我所《请假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四)各科室或工作人员因应报而未报、漏报、错报《考勤特殊情况登记表》或《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请假申请表》,导致与考勤机结果不相符的,以考勤机结果为准。

(五)考勤机考勤统计工作由人事科负责。为提高考勤情况的透明性,保证统计结果的公正、公平、公开,每月进行结果公示,接受监督。考勤结果作为个人和科室评先树优、晋升等主要依据之一。对违反考勤制度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老干部工作制度

一、认真学习上级党委、政府对老干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提高对老干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文明礼貌、态度热情、工作周到,扎扎实实地为老干部做好服务。

二、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形成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主管同志认真落实的管理模式。把老干部工作列入所重点工作目标,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考核指标、奖惩办法等各项管理措施。

三、设立老干部活动室,并配备必需的办公用品、书刊杂志、娱乐设施等。

四、切实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认真组织好老干部的政治学习,坚持每月一次的老干部学习日,及时组织老干部参加各种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有关会议。

五、认真做好老干部的生活服务工作。每年安排适当的老干部活动经费,用于日常活动、走访慰问、参观学习等。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做好的老干部退休费、各类津贴补贴的审批发放工作。老干部开会、就医及必要的生活用车,做到合理安排调度,并确保出车安全。结合实际,组织老干部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组织老干部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六、做好老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安排组织好每年度的老干部健康查体工作。老干部住院需要护理的,由家属子女负责,单位给予协助。

七、适时召开老干部座谈会,通报全所各项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虚心听取老干部对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八、做好老干部需办的其它事宜。

值班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我所节假日值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节假日和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安排在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

第三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值班,不得迟到或早退。若工作人员出差或其它原因不能值班时,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安排本科室其他人员代替。

第五条值班人员接到重大紧急事项的报告或通知后应立即向带班或听班的所领导报告,并按照所领导的意见认真办理。

第六条值班人员对重大紧急事项的办理情况应认真、准确地做好记录。需连续办理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交接。在交接时,除交接事件情况外,还应交接已经办理的情况和需继续办理的内容。

第七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应做好本所的保卫和保密工作。谢绝非值班人员在值班室从事其他活动。

第八条严格交接班手续。上一班的值班人员应把值班钥匙交给下一班的值班人员,接班人员未到,值班人员不得离岗。

第九条值班人员要注意搞好值班室的卫生。(值班人员要注意保持值班室整洁、卫生。)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值班安排,并对值班情况进行抽查;各科室负责人要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值班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人员值班后,由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补休或发放误餐补助。

卫生监督执法岗位AB角制度

为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管理水平,结合我所实际,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岗位AB角制度。

一、“AB角制”,是指各卫生监督执法科室工作人员在承担日常卫生监督执法、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罚及其他工作时,设立主办人(A角)和协办人(B角)。

二、A角负责处理分管岗位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主动告知B角。B角应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在A角不在岗期间代行A角的岗位职责,并享有A角的责任权利。

三、A角因事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角应主动顶岗。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有关资料交A角。

四、A角和B角均不在岗时,所承担的工作由科室负责人统一安排处理。

五、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A角和B角应协同办理,确保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六、A角和B角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和其他任务,要视同分管岗位工作一样,认真负责办理。

七、各科室要根据工作需要,具体制定岗位AB角的职责要求,完善岗位工作制度,明确AB角责任,落实到人,各负其责,相互补位。防止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发生。

八、岗位AB角配备方案由各科室提出,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并报人事科备案。

九、遇有人员变动时,岗位AB角配备方案应及时调整,并报分管所长批准。

卫生监督员岗位轮换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建立卫生监督机构岗位轮换制度的规定,加强对卫生监督员的管理,使卫生监督员得到多岗位锻炼,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适应综合执法的要求和行风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岗卫生监督员,均应按本制度规定进行科室间岗位轮换。

第三条岗位轮换要从培养锻炼干部、优化人员结构和保证工作需要出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科室负责人原则上每2年岗位轮换一次,每次轮换比例不低于30%。轮换的人员按干部任免组织程序由所支委会研究后进行。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况的,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适当延长轮岗年限:

(一)在连续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的;

(二)确因工作需要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况的,经所领导研究同意,可适当缩短轮岗年限:

(一)需要加快培养的;

(二)已不适合在本岗位工作的;

第八条科室负责人或卫生监督员接到轮岗通知后,应在3日内到岗。

第九条岗位轮换人员应服从领导安排,在离岗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工作期间负责的所有档案材料、资料当面移交所在科室负责人;

(二)在岗位工作期间的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岗位轮换工作由所办公室、法制稽查科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全体卫生监督员应当服从轮岗决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轮岗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教育无效,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到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全体职工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实践能力,以适应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政治学习按照上级部署,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各项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政建设。要掌握学习重点,联系实际,提高学习效果。

第四条所、科室要定期组织业务学习,抓好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理论的训练;掌握新知识、新技术,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更新与发展,用新知识、新技术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组织干部、职工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

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全体职工大会每半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职工大会主要传达国家重要方针、政策;部署、总结全所工作;讨论决定单位重大事项;部署临时性突击任务。

第二条所长办公会每周召开一次,由所长主持,所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记录,会议内容涉及的科室负责人列席。主要传达上级指示或会议精神;研究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汇报交流各自分管工作情况;讨论需要集体研究解决的有关事项。各科室提请讨论的重大问题,应事先将提案交办公室统一安排。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各科室应认真执行,抓紧办理。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督办。

第三条所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工作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所长或副所长主持召开,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或文件精神,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也可对年度工作总结、计划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第四条科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由科长主持,全科人员参加。传达所务会议精神,研究讨论科内工作,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业会议,需经分管所长同意,报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承办科室要做好会前准备,会后要写出会议纪要或总结,报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参加上级或其他省市召开的会议,须经所长批准。参会人员要做好会议记录,回所后及时汇报、传达、落实会议精神;会议材料交办公室存档。各科室如需留材料,要登记造册,妥善保存,以备查询。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责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实行逐级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条外出参加会议和其它业务活动要请示批准,事后及时汇报。

第三条对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四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请示报告并提出建议和办法,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上报。

第五条发生差错、事故和违纪案件,要先口头报告,后补书面报告。

第六条召开各类专业会议、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各类大型监督检查和专题调查,均要先做计划方案,报领导批准后,按批示意见办理。

第七条工作中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法律、经济等方面的问题,要逐级请示报告。

第八条凡重要请示、报告,均应提出文字材料,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所领导审批。

所务公开制度

为加强我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制定我所所务公开制度。

一、所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向社会及各界群众公开的内容:

1、执法职能、职责范围和内部设置;

2、执行的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及标准;

3、所办事指南、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服务承诺事项;

5、执法人员身份,实行亮证执法和服务;

7、其它应向社会各界公开的内容。

(二)向单位内部职工公开的内容:

1、重大决策。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目标、人事制度改革、财务预决算报告、规章制度制定修改等情况。

2、重大投资。基建(维修)项目、大宗物品采购、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及招投标情况。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出国(境)进修等情况。

4、党风廉政建设。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及治理商业贿赂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5、干部职工的录用、选拔任用及考核。新进人员的录用,中层干部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竞聘方案、任免,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情况。

6、其他应向职工公开的内容。

二、所务公开形式

3、中层干部会议。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对有关决策或事宜进行通报、征求意见,并通过中层干部传达到每位职工;

4、设立公示栏。对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在公示栏公开。

5、设立群众举报信箱。确定专人负责管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收集、登记、交办、反馈、归档等工作;

6、设立“所长接待日”。公布所领导网络信箱,加强与群众的对话和交流。

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正确考核所各科室及个人工作表现和工作实绩,为评先树优提供依据,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各科室及在职职工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日常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机构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由所领导、科室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

第五条考核领导小组职责:

1、结合本所每年实际情况,制定修改本所考核管理规定。

2、组织实施年终考核及民主测评工作。

3、审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章科室考核

第六条考核以科室为单位,分为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两部分,考核结果量化总分为100分(不含加分项目),其中年度考核占70%,民主测评占30%。考核采取半年和年终考核,分别占年度考核的30%、70%。

第七条对科室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月报告是指各科室将当月的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的工作计划按照要求,于每月月底前报所办公室。

第八条半年考核工作由副所长负责,法制稽查科、办公室、人事科科长参加。对各科室半年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九条年终考核包括综合目标管理、重点工作目标管理两部分,具体详见年终考核评分标准,其中涉及现场考核的内容由法制稽查科负责。

第十条年终考核方法和程序:

1、考核领导小组每年依据年初各科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制定当年年终考核评分标准并下发各科。

2、各科室于年终考核前应按照考核标准完成本科工作自查、总结。

3、年终考核具体由考核领导小组依据考核评分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民主测评在年终考核结束后进行,由考核领导小组对各科室进行测评打分,按照所领导、科室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3﹕3﹕4的比例进行得分统计。

第十二条加分项目

1、违法案件查处:各监督科室在每年制定的违法案件查处基数上,每超出一起加0.5分。案件执行金额1-5万元的,每起加1分;执行金额5万元以上的,每起加3分,联合办案减半。加满5分为止。

2、宣传报道:各科室在完成宣传报道的基数上,每超出一篇,加0.2分。发表于国家级的,每篇加2分;发表于省级有关媒体的,每篇加1分;发表于省所网站的,每篇加0.5分。加满5分为止。

3、案卷评查:各监督科室在每年案卷评查中,获省级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获市级一等奖加1分、二等奖加0.5分、三等奖加0.3分。加满5分为止。

4、工作评优:各科室单项工作每年获国家级奖励,每次加5分;省部级奖励,每次加2分;地市级奖励,每次加1分。加满5分为止。

第十三条一票否决项目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科室评选先进资格:

1、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2、科室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科室发生治安案件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科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现象,并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科室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前3名的科室为所先进科室。

2、考核结果的量化、统计由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

第四章个人考核

第十五条对工作人员考核,根据个人工作岗位职责、工作量大小进行,以科室内部考核为主。

第十六条按照所规定的推荐比例,由科室向所推荐先进工作者人选,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先进工作者人选进行综合测评确定。

第十七条依据考核测评成绩,按上级规定的比例推荐“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报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审批。

大事记登记报告制度

第一条所内大事记由办公室组织撰写并存档。

第二条各科科长负责大事记登记报告工作。

第三条大事记记载事项

1、所党支部、工会、妇委会的选举,其它重要会议情况;上级及本单位党组织对党员的奖励、处分、对监督执法过程中违纪案件的处理情况。

2、上级及本单位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情况;获得科技成果奖的情况;本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的奖励情况。

3、市卫生计生委对本所领导的任免情况,单位机构设置、合并、撤改及人员编制情况,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情况。

5、各种专业会议和全市性会议的情况;参加上级机关和部门召开的工作或专业会议情况;各种专业培训情况。

6、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聘任、考核、转正、定级等情况。

7、本单位与其它单位开展科技、业务合作情况。

8、各类卫生突发事件、事故及重要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9、登载在各类刊物、新闻媒体上的有关我所重大活动情况。

10、其它应该记载的事项。

第四条有关要求:

1、负责记载的人员要严肃认真,记载及时。

3、每月将大事记报告表报办公室。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所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卫生监督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精打细算,量入为出。

第三条我所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年度决算,真实反映我所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运行管理,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各项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财务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协助所长开展各项财务工作。

第六条财务工作由财务工作承办科室(人事科)具体负责,在所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财务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九条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预算应当力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各科室负责编制本科室年度预算,人事科在所预算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汇总、制订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集体审议通过后报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人事科负责编制年度预算报财政部门,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预算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执行中,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应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决算是指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严格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我所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我所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六条各项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并规范使用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我所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我所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使用或流出。

第十九条我所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条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我所按实际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加强支出管理,不得虚列虚报;加强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支出审批权限,严格财务审批权限,5000元以上的重大开支项目,需经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由所长审批;5000元以下的开支项目,先由分管所长提出审批意见,由所长审定。

第六章事前申请和事后报账程序

第二十七条事前申请审批

事前申请是指发生经济业务前进行支出申请,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办理业务。事前申请审批原则上需经如下程序:

1.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申请(申请中必须写明计划开支的经费项目名称及预算金额);

2.科室负责人加具意见;

3.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审核;

4.分管领导审批;

5.所长审批。

特殊情况下急办事项,经审批人同意后,可先支出事后补办以上程序。

第二十八条事后报账

(一)审批程序

按如下流程进行审批。

1.经办人、科室负责人签字加具意见;

2.主管会计(出纳)审单;

3.财务负责人审核;

4.所领导审批;

5.财务报账。

(二)其他要求

3.旅差报账时,需使用并填写财务统一印制的结算凭单。

4.固定资产报账前,必须先履行资产登记入账手续后,方可报账。

第七章预借经费(公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借款手续

凡属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预借公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可按如下程序办理借款:

1.借款人于事前3天,领取并填写统一印制的借据。

2.借据用途内容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金额的大、小写应相符,不得涂改;借款人签字,所领导审批后方为有效。

3.凡借款出差、购设备、物品等款项的,须事先办理出差、采购手续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三十条借款审核

1.非我所正式职工不得借款或代办借款。预借公款一律用于公务或业务开支,公款不能用于私人借支。

2.借款须一借一清,前借未清,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新的借款。

3.凡用公款办事及采购设备物资,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确有特殊情况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应征求财务工作负责科室意见,报所领导批准。

第八章报账审核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务支出须按如下规定办理报账手续

1.在市区内采购设备物资的,业务发生后15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2.到市区外采购设备物资的,采购人员回所后15日内(以差旅发票日期为准)办理报账手续。

3.属订购设备物资的,应于收到货物和发票账单后15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4.属旅差费用的,出差人员回所后15日内办理报账手续。

任何科室或个人均不得无故占用公款。凡借用公款不按上述规定且逾期三个月不办理结算报账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原始凭证的审核

报账人应凭发票、单据到人事科办理报销手续。有关的发票、单据必须是正规合法,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取得的原始凭证,不论是发票还是收据,不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规定,一律不予报销。原始凭证应有两章,即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交通费以交通运输部门开具的正式票据为准)。

票据一般应在业务发生的当月及时报账。所有票据(含发票、财政票据等)应在出票的当年(以票据上列明的日期为准)完成报账,原则上不得跨年。报账时如存在跨年度票据且事前未经财务人员同意,所领导批准的,将不予受理。

2.原始凭证应填明付款单位或个人的名称。

3.原始凭证应有用款项目名称、单位、数量及大小写金额,而且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

4.原始凭证的开具日期,收款人签章。

5.原始凭证要有经手人、验收或证明人的签字。凭证汇总单据要有科室负责人签名和所领导审批意见。

6.原始凭证的填制内容一律不得涂改。会计人员对不真实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不准确的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补充。

第三十三条物资采购的审核及验收

1.凡属政府统一采购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采购。

2.凡购买的固定资产在报账之前,先送所办公室由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登记(图书资料由法制稽查科登记)并填制固定资产入库单,再凭填制的入库单连同购物发票报账。

第三十四条凡以领款单报销的,如公务通讯费、困难补助、慰问金等,汇总凭证单据应有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签名,会计审核及复核、财务工作负责人签名,按审批权限由所领导审批,款项签收应为收款人本人签名,原则上不代签代领,不得虚报冒领。

第三十五条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财务公章的证明,并注明证号、金额和内容,由所领导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第九章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差旅费报销按照我所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培训费报销按照我所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会议费报销按照我所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接待费用的管理

第四十条我所招待费用支出总额一般不能超过当年公用经费支出的2%。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一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三条结转和结余是指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我所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十二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我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我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五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十二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按上级部门的规定制定。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支出。

第五十三条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我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资产。

第十三章基建经费暂付、报销审批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基建工程的立项及概算由所支委会决定。

第五十七条施工队必须在领取工程备料款前提交工程预算。

第五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改变设计方案或增、减工程量而需调整工程预算超过2%时,由所支委会审批。

第六十条基建票据由我所基建负责同志签名,按支出审批权限呈报所领导审批。

第六十一条工程支付进度款达到工程预算总额的80%时,应停止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再结清竣工项目的工程款。

第十四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二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三条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四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五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所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我所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五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七条我所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八条我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九条我所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

(二)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责任制,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负责全所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固定专人负责;各科室明确一名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的管理与登记。

(三)根据固定资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实行二、三级帐卡制。

对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及调查取证设备,实行二级帐卡制,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可持科室负责人签字的领用单领取,并及时归还。办公设备及其它固定资产实行三级帐卡制,由各科室负责管理。

财务室(人事科)根据会计制度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分科、分类明细帐和卡片;使用科室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卡片。

现场快速检测仪器及调查取证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制订技术操作规程,对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实行汇报制度。

(四)固定资产总帐会计、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科室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必须半年核对一次账目,并保证总帐科目登记内容与办公室分类明细账一致,办公室分类明细账与使用科室帐、卡登记内容一致,切实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发现有闲置及保管、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五)新增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集中政府采购,并及时入帐、登记;使用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到办公室办理领取、入帐手续;财务室(人事科)支付或报销固定资产帐款时,支付凭证除经办人和领导签字外,必须由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或支付手续。科室接受的上级奖励、无偿调拨或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有关科室应持有关手续到办公室、财务室(人事科)办理登记、入帐手续。

(六)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在竣工决算后,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应及时将工程决算单交财务室(人事科),随时记入固定资产。

(七)固定资产的淘汰、损坏无修复和使用价值时,使用科室及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与报废资产一并交办公室集中管理,年终资产年检时,按资产报废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卫计委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集中审批报废、冲减帐目;对闲置固定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效益,经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后,可出租或无偿调拨使用,所有权不得转移,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有关使用手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变卖、出借、处置单位固定资产。

第四条流动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二)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均按上级有关规章及我所的财务管理规定等执行。

(三)对存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五条无形资产管理

(一)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名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数额记帐;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成本计帐。在转让行为中,须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方可计价入帐。

(三)单位的无形资产可以进行转让所有权和转让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计入事业收入。无论是取得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所发生的支出数,均应计入事业支出。

差旅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所工作人员临时离开济宁市区到外地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称济宁市区,是指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乡镇),不包括济宁市所辖县、市。

第三条各科室应严格按照厉行勤俭节约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公务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应按规定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逐级审签。《出差审批表》是差旅费报销的要件之一。

科室主要负责人市内出差1天由分管领导审签,1天以上须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市外出差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

其他人员市内出差,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签,3天以上还须主要领导批准;市外出差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所主要领导审签。

《出差审批表》审签后在出差之前及时报人事科备案,未履行事前审批手续的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在抗灾抢险、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可事后补办出差批准手续。

第五条差旅费实行预算管理控制制度,超出预算额的差旅费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六条差旅费支出标准执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标准。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宁市区以外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如下: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按市财政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按规定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并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要求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差目的地在济宁市外的,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目的地在济宁市内的,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十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附《出差审批表》及会议、培训、调研等通知,提供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并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本人签字确认后,由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按审批权限审签后报销。所领导出差发生的差旅费费用,有科室人员陪同的,由陪同人员办理报销手续;无科室人员陪同的,由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人事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当天往返济宁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乘坐单位公务车出差,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人事科应加强对差旅费预算、差旅费规模控制的管理,各科室应当加强对出差活动的审批管理,确保出差审批制度和审批程序完善,确保差旅费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合规,确保差旅费不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

各科室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差旅费活动和差旅费支出的监督、审计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另行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不在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到市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工作锻炼或支援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期间,按实际在外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不执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不报销住宿费。工作所在地在济宁市区以外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附件:1、市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2、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3、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市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地市

住宿费标准(元/间、天)

伙食补助费标准(元/天)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曲阜

480

330

100

邹城

微山

泗水

450

300

鱼台

金乡

嘉祥

汶上

梁山

附件2:

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济南

青岛

490

340

淄博

枣庄

东营

烟台

潍坊

泰安

威海

日照

莱芜

460

310

临沂

德州

聊城

滨州

菏泽

附件3:

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北京

500

350

天津

320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大连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宁波

安徽

福建

厦门

江西

470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深圳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培训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所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济宁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我所及各科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各科室应当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法制稽查科汇总。法制稽查科于每年10月底前将汇总后的培训计划报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县市区或企业参加培训所发生的食宿费用,原则上由派出单位负担。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

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合计

160

90

5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培训费用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在所统一领导下,各科室分工负责、分级分类实施。培训原则上不延至乡(镇)一级。

第十二条培训应当优先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确实需要在外部举办的,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

在高校举办的培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三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摊牌培训费。

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报销结算

人事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在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并自觉接受人事、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人事科、法制稽查科等要根据职责分工,对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附件:1、培训审批表;2、讲课费发放审批表

会议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济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济办发〔2014〕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将会议费纳入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并单独列示,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三条建立会议内部审批制度,从严从紧控制会议。对确需召开的会议,由所在科室提出,于会议召开前10天前,填写《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会议审批表》、《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会议费预算书》,经分管领导同意,报所长办公会或者主要领导批准。

主办科室负责会议文件、材料的起草;办公室负责会议文件、材料的印刷,会议场所选定和食宿、交通安排等;人事科负责会议预算安排、预算费用核定等;主办科室、办公室负责会务服务等。

第五条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除特殊情况外,不开到乡(镇)一级。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第八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其中: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单位:人/天):住宿费210元,伙食费110元,其他费用80,合计400元。伙食费标准单餐一般不超过60元/人·次

小型业务会议原则上不安排食宿。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应当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据实结算报销。

在党政机关定点饭店召开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和其他费用(含会议室租金)按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执行。

第十条会议费实行预算管理,在单位预算公用经费中统筹安排,单独列示,报市财政局批复下达。

会议费由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者摊派。

第十一条会议费实行一会一结算,单位负责人对发生的会议费的真实性负责。会议结束后15日内,办公室负责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会议费预算书》以及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人事科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会议住宿用房标准,以标准间为主;会议召开地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一般不安排住宿;会期不足半天的,一般不安排食宿。

会议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严禁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严禁套取会议资金;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应当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加强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和执行情况;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情况;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情况;

(四)会议会期、规模、定点召开情况;

(五)是否存在会议费转嫁、摊派情况;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的会议是指由我所主办召开的三类会议,承接本市以外的会议,严格按照《济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实施办法,按照国家、省市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严格控制接待范围。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为上级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或外地来我市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进行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的用餐、住宿、陪同、交通等方面的安排。

第二条坚持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中迎送、会见、陪同、住宿、宴请等各项活动要体现礼仪、对口、对等原则,做到简朴大方、不失礼节、务实节俭、严格标准、有利公务、高效透明。

第三条坚持统一安排、对口接待的原则。由所办公室负责单位公务接待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接待对象和来访事由,协调所领导和安排有关科室及有关县市区做好对口接待。

第四条根据来宾要求和所领导指示,牵头科室会同办公室拟定接待方案,报所领导审定后,由牵头科室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做好车辆、食宿、行程等服务工作,其他有关科室做好配合。

第五条全面实行定点接待制度。办公室确定1-2处定点接待场所,报同级接待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建立登记台账制度。办公室建立公务接待就餐登记台账,对接待对象、接待事由、接待标准、接待人数、接待地点、陪同人员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条规范公务接待支付方式。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使用现金支付公务接待费,无支付凭证(转账凭证、公务卡POS机小票)不得入账。

第十二条大型会议接待严格执行备案制度,一次安排30人以上就餐的公务接待,及时将方案和预算提前报市财政局和市接待处。

第十三条严格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和陪餐人数。公务接待用餐标准要严格按照我市会议用餐标准执行(单餐不超过60元/人次),严格控制配餐人数,客人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3人;客人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客人数量的三分之一。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凭票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每人30元。公务接待只安排一次工作餐,其余食宿、参观考察等费用由接待对象自行结算。

第十四条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公务接待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供应家常菜,不提供海参、鲍鱼等高档菜肴,不提供香烟、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严禁工作日中午饮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可提供本地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控制用量,办公室建立用酒登记备案台账。

公务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严禁同城宴请和系统内宴请。市区范围内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市所干部职工不得参加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区安排的公款宴请。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到基层调研接待规定,到基层调研,一律不用酒,严格按规定安排工作餐或份饭。饭菜量按就餐人数合理配备,精打细算,杜绝浪费。

第十七条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单独列示。

严格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列支公务接待费;当年公务接待费总额原则上不高于上年。不得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加班餐费等其他支出。

公开公示,每半年公开一次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第十八条落实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按要求报告公务接待情况。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所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卫生监督事业的发展,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我所以合同形式或以确定的程序有偿获得工程、物资和服务的行为。包括我所组织的政府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建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执法装备、快检设备、车辆等)、办公用品、印刷品等;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物资以外的媒体宣传、车辆维修及保险、物业管理等。

第三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依纪依法源头参与、全程监督检查。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规定限额以上的工程、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集中采购。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将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的仪器设备、家具及物资等资产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我所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的不予办理验收、借款和报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各科室或个人自行承担。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规定限额以下单项或批量货物采购项目(以每年公布的采购目录为准)可实行协议供货(定点商场)的形式进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规定限额以下工程、服务采购项目(以每年公布的采购目录为准)可在市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采购服务商范围内的进行定点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大型采购项目(如:招投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日常零星采购由我所自行采购。

第五条我所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办公室作为归口管理科室全面负责各项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科配合办公室做好采购预算、采购方式的审批等工作。各科室负责本科室采购计划的申请、审批,配合办公室做好采购物品的供方调查和采购后的验货等工作。

第六条我所采购工作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的采购原则上每年采购一次,各科室要提前将采购计划报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申购科室提供设备清单、预算,办公室根据设备采购清单,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经与项目申购科室确认后执行。

第七条对已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物资,各科室必须严格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办公室实施集中采购。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可不受此限。

第八条采购必须依据年度采购计划进行,采购计划确认之后,采购人员和申购科室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修改计划。如因市场原因,必须修改的,必须由申购科室与办公室协商解决,以避免采购的随意性。

第九条每一采购项目,必须有专人负责。整个工作过程,必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进入购买阶段,个人不得单独与供货商谈判。

第十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统一报市政府采购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政府采购。单项价值或批量价值均要符合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重大项目须经所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论证后再启动政府采购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大额、集中采购项目报经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小额、分散采购项目报经所长批准后实施。所有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所有关财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采购项目到货后,由所办公室和有关科室组织专人或验收小组对发票、说明书、装箱单及其它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验收合格后,填写《验收报告单》,科室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科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归档资料的内容包括:采购基本情况、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管理员持验收报告单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入账。

第十五条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构成违纪的,我所将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切实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市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济财库〔2012〕23号)、《关于规范市直单位经费支付方式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务卡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为个人公务卡,是由我所职工个人持有,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贷记卡)。公务卡以在职职工个人名义开立,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适用范围为我所在岗在编职工。

第二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一)公务卡只能在POS机上刷卡消费,或在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业务。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办理公务消费,也可以办理个人消费。

(二)凡属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范围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

(三)在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在县级以下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以上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人事科批准。

第三条公务卡的开立、使用和管理

(二)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

(四)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及票据(包括发票、pos机小票、商品明细清单等)

(三)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报销款项退回人事科,由人事科负责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3.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发票、商品明细清单等财务报销凭证和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应于免息还款日前7天整理所有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和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包括发票、pos机小票、商品明细清单等),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进行报销。

(五)复核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公务卡还款业务。

第六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七条各经费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经费项目范围内持公务卡办理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的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附件:《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公务卡结算项目

备注

1

办公费

指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

印刷费

指印刷费支出。

3

咨询费

指咨询方面的支出。

4

手续费

指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5

水电费

指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6

邮电费

7

物业管理费

指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

差旅费

指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

9

维修(护)费

指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

租赁费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

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

培训费

指各类培训支出。

13

公务接待费

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4

专用材料费

指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

维护费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租用费等支出。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监督所车辆管理,保障监督用车的需要,提高后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车辆合理有序的使用及管理,现制订车辆管理制度。

一、车辆的管理规定

(一)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派车规定实施派车任务。

(二)车辆每天必须回所存放,未经所领导许可,不得开回家或非因公在外过夜。发现违反此规定的,对当事驾驶员进行处罚,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三)加强对车辆日常维护的管理,落实每日三检制度及周、月查制度。

(四)加强对车辆内外卫生的管理,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五)加强安全行车的管理工作,落实每月安全例会制度,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及时维修,杜绝交通事故发生。

(六)车辆应固定专人使用及保管,未经批准严禁调换。

(七)暂无固定专人驾驶的车辆,用车需由办公室批准的临时驾驶员驾驶车辆。

二、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车辆应按规定定期做好保养。

(二)维修车辆必须到指定汽车修理厂维修。

(三)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由驾驶员填写报修单,由办公室审核故障后,经分管所长批准,报所长审核后进行车辆维修。

(四)驾驶员对维修车辆,应认真检查验收,并由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对维修费用报销。

三、派车管理规定

(一)科室用车计划经科长批准后,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供本科室用车计划。

(二)办公室负责派车的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科室用车计划提前一天安排用车,并将派车情况通知驾驶员及用车科室。

(五)实行周六、日及节假日定点封停车制度。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外,逢周六、日及节假日科室公务用车,需经分管所长同意,外埠公务用车需报经所长批准,由办公室安排派车。

(七)三公里内的非监督执法工作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报分管所长批准。)

(八)济宁市内用车需经分管所长批准,外埠用车需经所长批准。

(九)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违章和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当事科室和驾驶员负责。

(十)遇有恶劣天气如雾、雨、雪天气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整安排出车。

四、驾驶员岗位职责

(一)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学习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知识,确保交通安全无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所车辆管理制度各项条款,实施出车任务。做到无派车单不出车,杜绝违章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驾驶员出车前,认真做好车辆“三检”工作,确保车容、车貌整洁,各项安全设施、车辆性能正常有效。

(四)爱护车辆,外出工作时,应将车辆妥善存放,防止车辆丢失、损坏及火灾事故发生。

(五)驾驶员违章行车受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罚款费用自负。

(六)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全责、次责或免责情况的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所档案是指在各项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文书档案、企业档案、会计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等。档案属国家财产,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占有和损坏,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与有效利用。

第三条档案工作是我所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将档案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在各项业务工作的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个阶段,应同时对档案工作做出安排,实现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同步管理。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所办公室设档案室,由专人负责全所的档案工作,接受市档案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计生委的业务指导和检查。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档案工作的责任人。

第五条档案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各科室档案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统一管理全所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各项工作服务;

(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保卫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六条各种载体的归档材料实行科长负责制,并实行文书立卷制度。各科室明确一名人员负责科室归档文件材料的归卷、保管和各种载体归档文件材料的系统整理、编目、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七条我所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由主办科室进行整理、立卷,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定期向办公室移交。

第九条归档案卷应符合案卷质量标准规定和要求,档案室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案卷,应退回重新整理,以保证案卷质量。交接双方应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条档案室对归档的案卷按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文书档案按“年代、组织机构”分类;基建档案按工程项目分类;会计档案按“年度、账簿和凭证”分类;声像档案按载体形式分类。在分类的基础上按保管期限进行系统排列,编制案卷号以固定其位置。

第十一条档案员定期对档案库房设施及保存的档案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二条档案室逐步配备必要的办公及管理设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十三条档案室建立全宗卷,以积累存储我所案卷的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交接凭证、销毁清册、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档案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基本情况,编制互为补充的检索工具,并利用档案史料开展编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年鉴、文件选编等,积极主动地做好提供利用工作,为本所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四条立卷分工

(一)上级党政机关来文,属综合性文件,由所办公室立卷;属业务性文件,由业务科室立卷。同级单位和非隶属单位制发的非本所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由主办科室立卷。

(二)本所形成的文件,由各承办科室立卷。业务科室会办的文件,主办科室立卷。两个科室会办的文件,主办科室与协办科室都要立卷,定稿存主办科室。

(三)上级机关批转、转发、批复我所或为上级机关代拟稿的,上级机关立卷,我所也要立卷。

(四)我所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立卷;专业性的会议由主管业务科室立卷。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综合性的由办公室立卷,专业性的由各主管业务科室立卷。

(五)各科室业务工作资料、科研资料由主管科室立卷。

(六)声像材料、会计凭证、账簿、基建材料的归档,由主办科室负责立卷。

第十五条文件材料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至50年)和短期(15年以下)三种。

(一)凡是记述和反映本所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对本所事业和科学研究等工作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永久保管。

(三)凡是在短期内本所需要查考利用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

(四)一般基建项目及设备文件材料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实际使用寿命。

第十六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十七条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重份文件或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

(二)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一般文件的历次修改稿、校对稿(主要领导人亲笔修改稿和定稿除外)。

(三)无特殊价值的信函,一般询问及建议。

(四)为参考目的从各方面收集的文件资料。

(五)非主管机关召开的会议且不用执行的文件,下级报送不需备案的文件。

(六)上级机关任免非本所人员、越级或非隶属单位抄送的不需办理的文件,外单位征求意见的未定稿。

第十八条归档案卷要确保质量。对案卷的质量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档案主要供本所人员查考利用,借阅支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须经党支部书记批准。其他个人利用档案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借阅。借阅档案和文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认真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借阅者要遵守借阅规定,不得在档案上涂改、勾划、圈点、拆卷、污损。借阅档案要及时归还,无特殊原因不得超过15天。

第二十条根据各类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定期对所存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确定档案的存毁。档案的鉴定要在分管所长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业务科室共同进行。档案的销毁由鉴定人员提出意见,登记造册,报分管所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档案的收进和移出要有登记,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科室撤销及合并时,要在机构变动前组织专人整理好档案,按规定向档案室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档案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完档案交接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科室设电脑管理员,管理员每天要检查电脑是否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科长;管理员要定期对电脑表面进行清洁,保持电脑及电脑台干净、整洁,与电脑无关用品不得摆放。

第二条科室其他成员使用电脑时,如发现电脑出现故障,须及时报告电脑管理员或科长,不得擅自拆装或维修;下班后须正常关机并切断电源,保证安全。

第三条禁止外来人员在电脑上操作,其他科室人员使用电脑,须经科长或电脑管理员同意。电脑上网操作或使用外来磁盘操作时,要进行查、杀毒工作,保证电脑免受病毒侵袭。

第五条要爱护电脑,避免盲目操作,损伤电脑硬、软件系统。

第六条打印文件要节约纸张,可双面打印,避免浪费。

第七条电脑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办公室,由办公室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网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各科室正常的网络使用,更好地为卫生监督工作服务,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所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卫生监督网站和局域网。网站重在建设社会、公众、管理相对人与卫生监督机构交流的平台,更好地展示卫生监督执法的工作风貌和监督员工作风采。局域网重在畅通办公渠道,方便上传下达,提高工作效率,并实现办公无纸化、自动化。

第三条办公室负责对局域网的维护管理和日常检查,法制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网的管理和上传工作。

第四条为规范IP地址管理、防止IP冲突,各科室必须使用所统一分配的IP地址,所有IP地址永远固定在相应房间和网线墙座编号上!任何人不得在搬迁电脑时,随意将IP地址携带至其它墙座编号或房间。

第八条法制稽查科要及时更新网站信息,保证信息的准确。举报投诉邮件和留言板互动交流的页面要每天查看,信息回复最晚不超过3天。

第九条严禁利用网络系统进行赌博活动、玩游戏。

第十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监督实施。各科室在使用网络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故障,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不得隐瞒或私自解决。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局域网病毒感染或有损卫生监督形象的行为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与警告或纪律处分。

工作日志制度

第一条全所各科均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作工作日志。

第二条记载的方式:在统一印发的工作日志上以书面方式记载。

第四条记载要求:每日的工作日志应标明年、月、日、星期;日志应对每一事项如实记载,做到语言简练、条理清楚、用语准确;对不同的工作事项应当分段记载;每天按时记录,如遇其他原因耽误要迅速补记。

第五条分管所长、办公室、法制稽查科定期对个人工作日志记载情况进行监督与抽查,对记录情况进行评价。每半年各科工作日志进行互查观摩。

第六条工作日志作为年终考核总结的一项内容,也作为年度绩效考评、奖惩的依据之一。

卫生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条各监督科室负责受理卫生监督管理中或依据卫生监测结果发现的违法案件;法制稽查科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和其他案件。受理科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制作《案件受理记录》。对有明确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属于管辖范围之内,需立案查处的案件,报分管所长初审,3日内填写立案报告,经法制稽查科审核,报所长审查批准,指定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具体承办。

第三条受理案件应当在受理3日内制作《立案报告》,经法制稽查科审核后,报所长签批,确定立案日期和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对重大的、需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所长审核后,确定办案人员,报市卫计委签批立案意见。

各监督科室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有关证据,制作相应的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在收集证据时,对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所长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管证据,保管证据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的物证,应在七日内依法作出没收、销毁、封存、暂扣、返还等处理决定,并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第五条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所长同意或报委领导批准,对可能产生人体直接危害的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的产品或场所可采取临时强制控制措施,制作《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现场交付管理相对人,并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件承办人自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在调查终结后2日内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交分管所长签字后送交法制稽查科。

第七条法制稽查科负责审核案卷,针对不同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文书书写规范,经审核无误的案卷,报所长审批;

(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适用法规不当、程序不合法或文书制作不规范的案件,退回监督科室,由案件承办人3日内予以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回监督科室5日内调查补正;

(四)对构不成违法行为或违法情节轻微,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制作文书时所描述的违法事实证据不确凿等),经所长批准,予以结案。

针对上述(二)、(三)、(四)项情况,填写《案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其他案卷材料退卷给各监督科室。

第八条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适用简易程序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由各监督科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各监督科室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5日内,将处罚情况报法制稽查科。法制稽查科2日内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科备案。

第九条法制稽查科对审核合格的案件,5日内组织3名以上(单数)卫生监督员对案件的事实、案由、情节、适用法律条文等内容进行合议,合议按《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进行。

对适用于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由法制稽查科送交市卫计委,由市卫计委组织合议。

第十条案件合议由3人以上的奇数人员参加(不含案件承办人),合议由案件承办人首先介绍案情、提出处罚建议等,合议参加人员集体讨论,最终结果由合议人员集体决定。

第十一条法制稽查科会同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7日内进行。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法制稽查科协助市卫计委综合监督科组织听证,法制稽查科负责听证的准备工作。

法制稽查科应当在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2日内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和《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在听证完毕后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意见书》,听证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举行。

陈述申辩和听证结束后,应进行二次合议,重点对当事人提出的建议和请求予以裁量,形成最终意见。

二次合议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制稽查科应当在合议后2日内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将处罚案卷一并呈报所长(一般程序)或委领导(听证程序)审批。

经陈述申辩或听证等程序后,对维持事先(听证)告知的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需要变更的行政处罚,需经领导签署《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和《听证意见书》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实违法行为时,承办人员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员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结案报告报所长签批结案,案卷交法制稽查科归档。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法制稽查科报请所长同意,报请市卫计委批准后,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承办科室负责制作承办案件的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诉讼答辩状、行政诉讼上诉状、卫生行政申诉状,法制稽查科初审后,报请所长、委领导审核进行答辩和应诉。

当事人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制稽查科负责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法制稽查科应当在结案后10日内制作《结案报告》,经所长或委领导签字后,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法制稽查科组织有关人员对已履行或执行行政处罚的管理相对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到现场抽查、复查,以使行政处罚行之有效。

第十六条法制稽查科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已结案的一般程序案卷进行整理,要求文书齐全、书写规范、按序排列,装订成册,一案一卷,备案归档。

监督科室监督人员对简易程序案卷于交款后五个工作日内,整理案卷交法制稽查科归档。

第十七条法制稽查科根据《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制度》,对所内的卫生行政处罚工作实行稽查,对违反本办法者,依据《济宁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科室及个人责任。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案件是指按一般程序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的案件。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请委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凡一般程序行政处罚的案件一律实行所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采用合议制度,合议采取会议形式进行。

第五条合议由所长或分管所长主持,合议人员数为单数,最少三名。

第六条合议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七条合议程序:

1、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2、合议人员集体讨论;

3、会议主持人组织合议小组成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承办人员不参加表决);

4、合议人员阅合议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八条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由市卫计委组织进行。

监督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受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为:

(一)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等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举报投诉案件。

(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引发的或可能引发的危害或损害人体健康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的其他举报、投诉案件。

第五条发现已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的,应先予以报告。不属于本机构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构处理。对于举报投诉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处理。

发现受理的举报投诉案件不属本部门职责主管范围内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对于重大的、跨县(市)区的、辖区卫生监督机构查处难度大的或者举报、投诉者特别注明的案件,我所可以直接查处,必要时可以会同辖区卫生监督机构共同处理。

第七条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和查处各类举报投诉案件,遵循及时受理、快速处理、迅速反馈的原则,畅通举报投诉渠道。

第八条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举报投诉受理案件:

(一)受理登记

3、不属于卫生监督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事项,应当先向举报投诉人说明,告知其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人因误解而进行的连续投诉和上访,要做好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向所领导报告,不能简单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报告和交办

1、对受理的举报件,事实清楚、政策明确的,由法制稽查科当即处理;需要进行调查核实的,由法制稽查科向分管所长汇报,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内容和管理权限制作交办单交承办科室调查处理;涉及面广、重要的举报投诉要及时向市卫计委报告。需要立案的举报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并告知举报人。

2、已受理移交的举报投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

(三)调查处理

1、每一件举报投诉案件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

2、承办卫生监督员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对被调查事项展开全面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对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反馈

1、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完成后,应向举报投诉者及时反馈。

2、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者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行政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反馈。

第九条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条卫生监督举报投诉工作应列入卫生监督工作的考核内容,对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开展和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受理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妥善保管,严禁泄露给被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法制稽查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对本所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在卫生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稽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卫生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的任务和事项的执行完成情况;

(二)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行政处罚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卫生监督员执法行为、文书制作、着装、证件证章使用等是否规范;

(四)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置情况;

(六)卫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办事程序、工作制度以及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七)举报投诉受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及反馈情况。

(八)上级布置、交办的工作处置及完成情况;

(九)与监督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卫生监督稽查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高度的政治觉悟,以确保公平、公正地开展工作。

(三)卫生监督稽查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监督执法工作经验。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对卫生监督稽查员进行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不能担任卫生监督稽查员。因违法、违纪、失职等行为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的人员不能从事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四条法制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计划、方案的拟定、组织实施、总结和资料建档工作。

第五条法制稽查科应当定期对本所监督科室及卫生监督人员开展卫生监督稽查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稽查工作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法制稽查科每季度应将稽查工作情况向所长汇报,稽查结果在所务工作会议上公布。同时按照年度向所报告稽查工作的全面情况。

第七条卫生监督稽查员进行稽查工作时应当符合有关程序要求,必须按照程序和《卫生监督稽查文书》的要求作出稽查决定或提出稽查意见。

第九条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卫生监督稽查活动时,应有两人以上并着卫生监督制服。

第十条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稽查活动时,应当向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就具体的稽查内容进行说明来意和工作要求,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作出卫生监督稽查决定或者提出卫生监督稽查建议时,应当组织三人以上单数卫生监督稽查员进行合议。合议结论经所领导批准后,通过一定的形式告诉被稽查的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

第十二条卫生监督稽查员在开展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稽查活动时,应当予以回避,禁止个别卫生监督稽查员单方面接触被稽查的卫生监督员或者在实施稽查时需要调查的第三人。

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促进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和《济宁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责任追究制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过错责任,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不良结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法制稽查科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二)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关于执法过错的举报,并予以审查,确认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对确认的过错视情节向所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追究建议;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法制稽查科承担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职责。

第六条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八)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责任不清造成重大过失的;

(九)其它违法行为。

第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查明情况;如系卫生执法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确认过错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错误案件;

(二)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经审查认定为错误的案件;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控告、举报的案件;

(四)市人大常委会及人民代表、政协及政协委员提议审查的案件;

(五)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予以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案件;

(六)终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案件;

(七)已经造成行政赔偿的案件;

(八)法制稽查科审查出来的足以导致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的行政案件;

(九)其他应当立案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有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过错责任的处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监督所当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等处理。

第十条过错追究决定由我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做出。

属人事、监察部门职权范围的,报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听取陈述和申辩、做出处理建议或者处理决定、备案。

第十二条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自立案之日起二个月内做出。

第十三条做出的过错处理决定,应在决定做出三十日内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有关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效率,明确卫生行政许可权力规范,为企业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办监督科室在接收市卫计委许可窗口转交的申请材料后,首先对接收材料进行审核,凡申请材料齐全的,按照程序进入现场审核程序。材料不齐全的,可直接与申请人联系,要求其对申请材料进行补正,待材料补正齐全后,到市卫计委窗口重新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交回监督科室。

第四条凡涉及大型公共场所(2000平方米以上)、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涉水产品、消毒产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包括诊断机构)的设置、登记、新增科目、技术准入等许可,各科室应向分管所长报告,有分管所长带队进行现场审核。

第五条许可项目的现场审核至少派2名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制作《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和《卫生监督意见书》,并经申请人核对签名,根据现场审查情况,10日内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1、符合规定的,出具同意卫生许可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3、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报请所长或委领导批准,有许可窗口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10日。

4、不符合规定,逾期不予整改或经整改2次审查不合格的,报请许可窗口,有窗口出具不予许可的《卫生监督意见书》。

第六条现场审核不合格需进行整改的申请人,整改结束后应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卫生监督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查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整改期限后,未提出复查申请,不予组织复查验收。

第七条承办科室应将申请资料及验收意见2日内交分管所长(或所长),所领导应在1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意见。

第八条所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承办监督科室2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交市卫计委许可窗口。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的管理,根据《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部令第87号),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法制稽查科负责对文书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各监督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文书的管理工作,管理的内容包括文书的领发、指导本科室人员进行文书文号编号的编排等。

第三条凡设定“文号”或“编号”的文书都必须加盖市卫计委的公章。

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其中各业务科室的执法类别分别是:公共场所卫生为“公”,饮用水卫生为“水”,学校卫生为“学”,医疗与妇幼卫生监督为“医”,传染病防治监督为“传”,消毒产品监督为“消”,职业卫生监督为“职”,放射卫生监督为“放”等。文号由各业务科室按顺序自行编写。

编号的形式为“年份+序号”。全所采用流水号,编号顺序由法制稽查科统一掌握。

第四条每年年终,各业务科室应将本年度的文书制作目录及设有存根的文书交回法制稽查科存档;因使用不当而作废的文书,也应随文书制作目录交回。

行政许可文书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许可文书记载的完整性、规范性、详实性、安全性,规范履行行政许可程序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档案,根据《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监督科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形成的文书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要求文件完整、齐全,按时完成。办公室负责对行政许可档案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各监督科室应建立企业分户档案,负责对本科室行政许可过程中的申办材料进行归档,并将日常性卫生监督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第四条行政许可档案的文书归档材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字迹应工整、清晰。每个许可事项集中立卷,实行一户一卷、一卷一号。

第五条许可归档材料由许可承办人员在许可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并于次年3月前整理立卷,移交所档案室。

第六条行政许可档案的卷内文件排列应当按照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和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顺序排列,体现受理、审查、决定以及送达的全过程。行政许可档案的内容为: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二)行政机关进行一次性告知的文字记载;

(三)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

(四)听证材料;

(五)延期办理的批复文书;

(六)向申请行政许可决定的文书;

(七)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

(八)其它应归档的文件材料。

上述(一)、(二)、(三)、(六)、(七)项为必备材料,(四)、(五)、(八)项为不同情况准备的特殊材料。

第七条案卷内的文书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纸型大于A4型纸的,应折叠成A4幅面;纸型小于A4型纸的,应用A4型纸托裱。

第八条文书材料应使用钢笔、签字笔书写,计算机打印文书材料要采用耐久材料。字迹要工整、清晰,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要托裱、修补或复制,复制件要与原件一并组卷。

第九条卷内文书材料应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铅笔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材料右上角和背页的左上角,案卷封面、封底、卷内目录以及没有文字的材料页面不编写页号。

每个卷宗均须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要求规范准确。

卷宗标题应完整揭示卷内文件内容,简明确切,标注当事人。

第十条行政许可档案保管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及许可事项的重要程度、许可事项的期限确定。

第十一条有关科室及档案管理员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许可档案的保管、保密、移交等工作。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文书材料。

第十二条对有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行为的科室或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卫生监督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提高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能力,依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所全体卫生监督员。

第三条卫生监督员的培训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法制稽查科负责组织对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制定全市总体培训规划。

第六条培训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培训形式。

第七条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不少于20天,在岗执法人员年内培训学时不少于30学时。

第八条每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试,公布成绩,并作为年度考核评议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

卫生监督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卫生监督信息要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重点工作深入宣传报道卫生监督体制改革与发展的新内容、新动态,宣传卫生监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方法、新问题。

第二条卫生监督信息实行所长负责制,信息的发布前应认真填写“卫生监督信息编辑单”,经所领导签发后再行发布。

第三条法制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负责对各专业科室上报信息的数量、质量进行考核;负责“济宁卫生监督网”信息发布和网站维护。办公室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编发、上报和交流工作。其中重要的信息,应经所领导签发,未签发的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第四条各科室要明确一名业务素质好,有一定写作能力的同志担任信息员,负责本科室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上报的信息应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第五条建立卫生监督宣传信息考核奖惩制度,将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卫生监督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科室和个人,作为年度评选先进科室和先进个人条件之一。

第六条卫生监督信息应遵循真实性、针对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内容要新颖、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概括性强,不说套话、空话、废话。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报告按照国家卫计委核定批准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范围、内容、时限和方式进行。

第三条法制稽查科负责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组织管理工作,设置信息报告管理员负责各监督科室录入信息质量控制工作,并对各县(市、区)录入信息报表进行督导。

法制稽查科对各科室录入上报的数据进行查重、查错、查漏。

第五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采用网络报告方式。报告卫生监督个案信息时,报告人应在该信息产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告。

第六条发现已报卫生监督信息存在重复、差错时,法制稽查科应及时修报;发现漏报的,应责成有关科室及时补报。

第七条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统计年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迟报、伪造和篡改监督信息资料。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科室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行政处分。

关于实行周工作台账制度的通知

为科学谋划、扎实高效做好2015年度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根据市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经所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15年4月起,在实行月工作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周重点工作台账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科室周工作台账

各科室要根据本科室工作职责,紧紧围绕全市年度重点工作要点、科室重点工作目标和所办公会交办的临时性、应急性工作,认真谋划、突出重点、统筹安排每周工作,建立周工作台账。将周工作台账连同上周工作落实情况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所长审阅后,于每周五17:00前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见附表)统一报送所办公室。

二、形成全所周工作台账

所办公室根据各科室报送的周工作台账,统筹安排,于每周一上午形成全所周工作台账,报所办公会审定后,印发各科室贯彻落实。

三、对落实情况进行稽查通报

法制稽查科要根据各科室每周工作台账和周工作报告,制订督查计划,认真稽查各科室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稽查结果,并将稽查结果与年终科室和个人评先树优等进行挂钩,严格奖惩。对不能按时报送周工作台账或工作不落实的科室,由所领导对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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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招待烟酒领用台账.xls招待烟酒领用台账.xls 关闭预览 想预览更多内容,点击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免费在线预览全文 Sheet3 Sheet2 Sheet1 序号名称时间事由领用人签字备注招待烟、酒领用台账数量(包)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1.00 12.00 13.0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1.00 22.00 23 https://m.book118.com/html/2022/0807/7110160000004152.shtm
7.前台工作报表范文10篇(全文)我的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对内、对外的接待;门禁、会议室的监督和通报;罚款单的登记和收取;食堂饭票的销售和登记;报纸、信件的派送,报架报刊的更换;烟酒和办公用品的领用和登记;负责监督和保持大厅的整洁和卫生;电子显示屏信息的跟踪和关注;负责前台电话的接听;人员进出的关注,外来人员引导和安排等等。这些都是我以前看似https://www.99xueshu.com/w/filenpjyxm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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