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33600元买了48条中华香烟,选择邮寄的时候竟被烟草局扣押了,还因此受到10080元的处罚。
前前后后搭进去了4万余元,亏得底裤都没有了。
女子为了讨回公道,向法院起诉,结果法院并没有站在她这边。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烟草局和法院的处罚又是否合理呢?
【案件摘要】
自从听说自己的妹妹要结婚了,陆女士高兴地就合不拢嘴。
在想到结婚可是人生大事,一向疼爱妹妹的陆女士为了能让妹妹的婚礼办的特别有面子,不惜花3万余元买了48条中华牌香烟。
按理说买了香烟自己用,也不会有什么问题,罚款一万更是想都想不到的事。
可偏偏妹妹远在外地,香烟并不能像往常一样直接使用,于是陆女士想着快递的方式将其运过去。
也正是这一举动,才会有后续的发生。
这天一早,陆女士就带着香烟来到某快递站点邮寄。
殊不知,快递发出去还没多久就被烟草局的执法人员扣留。
这天,陆女士也准备启程去参加妹妹的婚礼,就在这时一个陌生号码打了进来,称自己是烟草局的工作人员。
并称她的香烟因为属于无证运输烟草,已经被扣押,并且开出10080元的罚款,尽快来烟草局处理。
她半信半疑的来到烟草局求证,结果发现这都是真实发生的,自己的香烟真的被扣押了,还需要缴纳罚款。
陆女士气不打一处来,连问对方三个凭什么?凭什么要扣押,凭什么要罚款,凭什么不能运?
烟草局的执法人员耐心解释,说出其中的缘由,可陆女士并不无认可,也不愿意缴纳罚款。
随后在要求原物返还时也遭到拒绝,烟草局表示不能原物返还,只能折价兑现,以批发价每条583元一条领回现金。(陆女士购买原价700一条)
于是一纸诉状将烟草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处罚。对此还列出以下三项来举证自己并没有违法行为。
首先,陆女士认为自己寄送的是真烟,烟草局不能查处扣押。
其次,自己快递香烟是为了妹妹结婚用,并不是非法售卖的。
最后,烟草及和快递公司没有经过允许私自打开快递,存在违法行为。
对此烟草局力理据争,表示邮寄香烟可以,但是不能超量,陆女士的属于超量邮寄。
自己办案是经过快递公司同意的,并且是一同办案,程序合法。
双方法庭上各说各的理,可最后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陆女士的上诉请求,支持烟草局的处罚决定。
那么我们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看处罚时候合理,陆女士的损失最后由谁来承担。
【以案释法】
壹
烟草局处罚是否合规,法院判决是否合法?
根据法律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
本案中,陆女士购买48条香烟快递邮寄,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烟草局对其进行处罚并无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当然即便没有证明也能运输,但是不能超过规定数量,如上述规定,不能超过2条。
陆女士没有运输证明,又远超无证可运输的标准,最后依照规定在20%-50%之间作出30%的处罚并无问题。
根据33600元的30%来说,1008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另有规定,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以及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70%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
由此来看,原物无返还是不可能的,以批发价583元每条折价返现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而法院在审理行政处罚时要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依据。确认案件事实情况,根据有力、有效的证据等,依法作出公正判罚。
那么依照上述的各项法规,和本案中陆女士的行为事实,依法做出判决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贰
陆女士的损失由谁来承担?
本案中,陆女士可能不了解香烟邮寄规定,但快递公司一定是知道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另有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那么依照上述规定,陆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但又因为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快递公司可以减轻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要知道,法律是不能逾越的红线,不能以不知者无罪来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