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教育局工程项目是如何拿到的?纪委美兰周春声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被告人周春声,男,1972年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原儋州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处级),籍贯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住海口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27日被儋州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殷允臣,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儋检公诉刑诉[2018]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春声犯受贿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千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春声及其辩护人殷允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儋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事实

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周春声利用其担任儋州市教育局副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局长职务上的便利,在教育工程、电教设备采购等方面,为张某1、章平和、林某1、郭某1等14人谋取利益,收受该14人送给的好处费,具体情况如下:

1.建筑工程老板张某1,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儋州市教育局和庆中心校教学楼、木棠中学教师周转房、那大三小教师工作间等多个工程项目给予的帮助,先后8次送给周春声好处费共计63万元:

(1)2011年春节前某日,张某1在那大某饭店门口,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2)2011年底某日,张某1到海南××苑周春声家中,送给其好处费5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3)在2011年9月某日,张某1在那大某饭店,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4)2012年春节前某日,张某1在儋州市××镇,送给其好处费8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5)2012年国庆节假期某日,张某1到普宁市周春声的老家,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6)2012年底某日,张某1到金花苑小区周春声家中,送给其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卡户名“张某1”)。2013年9月某日,周春声将此卡退还张某1。

(7)2013年3月某日,张某1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周春声的宿舍,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8)2013年8月某日,张某1到××苑,送给其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卡户名“徐某1”)。2013年9月某日,周春声将此卡退还张某1。

2.电教设备采购项目老板章平和,为得到周春声在市教育局电教设备采购项目中给予帮助,2011年12月31日,章平和到泰安苑小区周春声的宿舍,送给其好处费60万元。当天,周春声以章平和之名,将60万元捐到市教育局,用于资助学生。

3.建筑工程老板郑财金,为感谢周春声在其承揽新州新英一小教师工作间、光村中学教师中转房、光村中学中心校教师工作间等多个工程项目给予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周春声好处费共计40万元:

(1)2012年春节前某日,郑财金到泰安苑小区,送给周春声好处费20万元。

(2)2012年5月某日,郑财金到泰安苑小区,送给周春声好处费10万元。2012年6月5日,周春声让其妻子冯某将郑财金送的第一、二笔款共30万元,上缴到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账号:21-1050010********,缴款单上未具缴款人姓名)

(3)2013年春节前某日,郑财金到泰安苑小区,送给周春声好处费10万元。2013年9月18日,周春声让冯某将此款与收受他人的2万元(共12万元)上缴到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缴款单上未具缴款人姓名)。

4.图书、电教设备采购项目老板赵某,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多个教学设备釆购项目给予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周春声好处费共计30万元:

(1)2011年11月某日,赵某在那大海航新天地酒店路边,送给周春声好处费10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2)2012年底某日,赵某在泰安苑小区门口,送给周春声好处费12万元

(3)2014年底某日,赵某在泰安苑小区门口,送给周春声好处费8万元。

2015年底某日,周春声让冯某将第二、三笔款共20万元退还给赵某。

5.儋州福祥教育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蔡某,为在校服销售方面得到周春声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周春声好处费共计5万元:

(1)2010年底某日,蔡某在那大某饭店门口,送给周春声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2)2012年春节前某日,蔡某在泰安苑小区,送给周春声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6.建筑工程老板骆名槐,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项目和拨付工程进度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2年春节前,在那大金钥匙俱乐部旁边的饭店,送给其好处费5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7.建筑工程老板张某2,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长坡中心校教师周转房、光村中心校办公楼、新州中心校教师工作间等工程项目给予的帮助,2012年9月某日,在那大十八湾夜总会对面的某饭店,送给其好处费4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8.建筑工程老板郭某1,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白马井中心校教师宿舍楼等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1年上半年某日,在海口某饭店门口,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9.电教设备采购老板龙某,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电教设备釆购项目结算给予的帮助,2011年底某日,在那大渔家村饭店门口,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0.建筑工程老板林某2,为取得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项目中给予帮助,2011年中秋节前某日,林某2在海南师范大学附近的某茶艺馆,送给周春声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1.建筑工程老板陈伟就,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项目和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1年11月某日,陈伟就在那大天下乐食府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2.建筑工程老板郑某,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西流农场红卫小学教学楼、白马井旧地小学教师工作间等工程项目,以及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2年春节前某日,在那大某饭店,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3.建筑工程老板吴某1,为得到周春声在市教育局中小学土地确权项目、市职业技术学校老师周转房宿舍项目拨付工程款,以及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项目等方面给予帮助,于2012年底某日,在泰安苑小区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4.建筑工程老板林某1,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排浦中学教师宿舍楼、排浦中心校教学楼等工程项目,以及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2年春节前某日,在那大新天地酒店停车场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此外,周春声于2012年11月9日,通过其妻子冯某上缴省纪委廉政账户2万元(缴款单上未具名缴款人姓名)。

上述收受的225万元中,周春声以他人名义捐出60万元,退还他人20万元(卡户名“徐某1”),共计80万元不予认定为受贿数额;其余145万元,认定为受贿数额。

破案后,周春声的妻子冯某代为退缴31万元、陈某2退缴3万元(周春声从收受款中送给其3万元)、张某1退缴40万元、赵某退缴20万元到儋州市监察委。周春声收受的数额中,尚有7万元未退赃。

为证实所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以下证据:………………

二、玩忽职守事实

2016年2月,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的被告人周春声,从儋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拿回各镇贫困学生信息数据,交由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整理,形成《2016年儋州市各镇春季学期教育扶贫学生7182人汇总》材料(简称7182名单),后安排借调到该中心的工作人员许某2等人,依据7182名单发放2016年儋州市贫困学生春季学期教育补助。

2016年6月20日,儋州市政府办发文向有关单位抽调人员开展脱贫攻坚督查督办工作,市教育局派许某2参加。许某2参加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7182名单存在错漏不精准的问题,分别向周春声、市政府副秘书长钟金亮做了汇报,儋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脱贫攻坚督查情况报告》,指出教育扶贫存在登记的户主和学生信息不够齐全,不够精准,错误不少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要求市教育局要出台教育扶贫实施方案,指导各镇操作,但市教育局未及时制定。同年7月16日,市委督查室下发《关于对严书记在木棠镇调研扶贫工作指示精神的督办通知》,针对教育扶贫问题,要求市教育局尽快核实情况,发放教育补助,但是市教育局仍未及时对贫困学生就读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016年9月2日,儋州市财政局发文《关于尽快做好教育扶贫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教育局制作秋季学期一卡通发放明细表,报市财政局发放贫困学生秋季补助。同年10月5日,周春声拟定《儋州市教育局教育扶贫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调查核查工作方案》,组织16个小组对16个镇贫困学生秋季就读等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待核实后,于10月28日至31日发放教育扶贫补助。

经核实,2016年秋季学期贫困学生补贴发放,错发非贫困户学生41名共计4.5万元,错发非在校生466名共计75.9万元,造成国家损失80.4万元,至今未追回。

为证实所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以下证据:1.书证主体身份材料、政策规定、通知、工作方案、2016年春季发放贫困学生教育补助材料、2016年儋州市各镇春季学期教育扶贫学生7182汇总、2016年春季发放贫困学生教育补助材料、2016年秋季发放贫困学生教育补助材料、核查2016年秋季学期在校学生材料,核查2016年秋季学期非在校学生、非贫困户学生材料,各镇非在校学生多发统计表、银行交易流水、关于教育扶贫资金损失统计的情况说明;2.证人黎某1、许某2、万某、符某3、刘某1、何某3、刘某2、卓某、麦某、周某1、吴某3、郭某3、符开美、符某4、黄某、黎某2、符某5、徐某2、何其有的证言,证人周某2、叶某2、朱某等395人证言;3.被告人周春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春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春声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80.4万元,损失重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春声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受贿数额有异议。其辩称,上缴到省廉政账户的44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起诉书指控的第五、第十起蔡某送给其的5万元、林某2送给其的2万元是事实,但是其没有为他俩谋取利益;对指控的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周春声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受贿数额有异议;对指控的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关于受贿罪方面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2012年底张某1送给周春声的20万元银行卡,周春声主观上没有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在案发数年前已将该银行卡退还当事人,不应计入受贿数额;2.周春声上缴廉政账户的44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3.赵某先后送给周春声的20万元,周春声已在案发数年前退还给赵某,不应计入受贿数额;4.蔡建详送给周春声的5万元以及林某2送给周春声的2万元,因请托事项不明,周春声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过利益,不应计入受贿数额;综上,辩护人认为,控方指控的受贿数额145万元与事实不符,应当认定的数额为54万元。在量刑方面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周春声的犯罪行为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交代的,纪委调查期间不属于“强制措施”,具有自首情节;2.周春声没有索贿情节,大额资金均想方设法退还当事人,或者以上缴廉政账户等方式处理,受贿的主观恶性较小;3.周春声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坦白交代涉案受贿事实,全部退赃,具有真诚悔罪表现;4.周春声此前工作表现良好,在儋州市担任教育局局长多年,为儋州教育事业发展作出贡献,属初犯、偶犯,没有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周春声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关于玩忽职守罪方面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如下:1.周春声同意按照7182人名单发放秋季教育扶贫补助资金,属于正常履职行为,不应被起诉指控构成玩忽职守罪;2.造成2016年秋季教育扶贫补助资金错发多发问题系多种原因、多个部门共同叠加导致的后果,不能将损害后果全部归咎于周春声;3.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周春声在补贴资金发放问题上既没有表现出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没有表现出过于自信的过失;4.玩忽职守罪客观方表现为玩忽职守,即放弃职守,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或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但从周春声的行为表现来看只能算是工作上的失误;5.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80.4万元是完全可以在后续的整改中予以追回。综上,辩护人认为,周春声在教育扶贫补贴工作中不存在放弃职守,不履行或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严重不责任的情况,公诉机关指控周春声犯玩忽职守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建筑工程老板张某1,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儋州市教育局和庆中心校教学楼、木棠中学教师周转房、那大三小教师工作间等多个工程项目给予的帮助,先后8次送给周春声好处费共计63万元:

1.2011年春节前某日,张某1在那大某饭店门口,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2.2011年底某日,张某1到海南××苑周春声家中,送给其好处费5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3.在2011年9月某日,张某1在那大某饭店,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4.2012年春节前某日,张某1在儋州市××镇,送给其好处费8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5.2012年国庆节假期某日,张某1到普宁市周春声的老家,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6.2012年底某日,张某1到金花苑小区周春声家中,送给其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卡户名“张某1”)。2013年9月某日,周春声将此卡退还张某1。

7.2013年3月某日,张某1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周春声的宿舍,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8.2013年8月某日,张某1到××苑,送给其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卡户名“徐某1”)。2013年9月某日,周春声将此卡退还张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张某1承揽工程材料。证明张某1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挂靠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承揽儋州市教育局以下工程项目:西联中学围墙工程,合同金额28.86万元;和庆中心校教学楼工程,合同金额126.4万元;木棠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合同金额134.93万元;八一农场金川三小教师工作间工程,合同金额40.18万元;那大第五小学校园整治工程,合同金额79.55万元;那大三小教师工作间工程,合同金额181.01万元;和庆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工程,合同金额320.73万元;机关幼儿园场地平整土方工程,合同金额81.32万元;兰洋镇中学学校教师工作间工程,合同金额278.91万元;和庆镇中心校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合同金额20.87万元;和庆中心校幼儿园附属工程,合同金额45.11万元;白马井中心幼儿园附属工程,合同金额78.49万元;那大镇茶山小学附属设施建设工程,合同金额41.02万元;白马井镇松鸣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工程,合同金额136.86万元;白马井镇禾能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工程,合同金额136.86万元。

2.交易明细:徐某1、张某1农业银行卡交易流水、张某1农业银行取款凭证,证明2012年12月29日、30日徐某1的银行卡(×××)分四笔共存入200010元(此卡送给周春声,第8笔);2011年12月底张某1的银行卡(×××)转入200000元,2013年10月8日该卡转出201300元到张某1的银行卡(×××)(此送卡给周春声,第6笔);2013年3月16日张某1的银行卡(×××)现金取款共40000元(第7笔送周春声3万元);

3.离港数据。周春声、张某1出行记录,证明周春声于2011年9月21日从海口美兰乘飞机到西雅图,9月28日从旧金山到海口美兰(出行前张某1送2万元,第3笔);2012年9月30日从海口美兰乘飞机到广州,10月5日从广州到海口美兰(在周春声老家广东普宁市张某1送2万元,第2笔);2013年3月1日周春声从海口美兰飞往北京首都机场,2013年3月20日从北京首都机场飞到海口美兰。张某12013年3月16日从海口美兰飞往北京首都,2013年3月21日从北京首都机场飞往海口美兰;(张某1到北京见周春声送3万元,第7笔)

3.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至2013年9月期间,为了感谢原儋州市教育局局长周春声对我的关照,我先后送给他现金五万元人民币以及两张各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农行银行卡。我是做工程的,我一直想做儋州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我在知道周春声是儋州市教育局的局长,而且是我的老乡后,我于2011年年初通过我们澄迈县昆仑农场广东普宁老乡介绍认识了他,我要想承接儋州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必须要得到他的关照和支持。在周春声的帮助下,我于2011年至2015年顺利承接了儋州市教育局约十几个工程项目,工程总金额约2000万左右。

2011年春节前,我邀请周春声到那大镇文明酒家吃饭,主要是为了感谢他给我做西庆中学围墙项目工程、西联中学围墙工程项目,吃完饭之后,我在饭店门口塞给周春声3万元现金,这3万元现金当时我是用塑料袋包好的,周春声收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当时我刚认识周春声不久,周春声就安排我做了西庆中学围墙项目工程、西联中学围墙项目工程,一是为感谢他的帮助和关照,给我工程做,二是为了和他走近打好关系,通过他的关照来承揽更多教育局的工程项目。2010年年底我找到周春声,让他安排些教育工程给我承揽,他便告诉我现在有西庆中学围墙项目工程、西联中学围墙项目工程我可以做,让我去找教育局校安办的工作人员,之后我找了校安办并顺利承揽了这2个工程项目。我送给周春声这3万元后,每年我都会向教育局校安办打听清楚教育局有哪些工程项目,接着我找周春声让他安排项目清单中的工程给我承揽,周春声告诉我哪些项目是我可以做的,最后在周春声的帮助和关照下,这些年我陆续承揽了和庆中心学校教学楼工程、木棠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儋州市那大三小教师工作间等工程项目。(第1笔)

大概在2011年年底某日,为了感谢周春声给我儋州和庆中心学校教学楼工程和木棠中学教师工作间工程这两个工程项目,也为了以后能拿到教育局更多的工程项目,我就到周春声海口市海师附近的家里将5万元感谢费直接放在了他家主卧的床头送给了他。之后,我在他家吃过午饭后,我就离开了他家。(第2笔)

2011年9月左右,我听说周春声要去美国学习访问,我就以为他去美国饯行的名义,邀请他到那大镇文明酒家吃饭,饭后我私下在酒家门口将事先准备好用塑料袋包装的2万元现金给周春声,并和他说出国也需要用钱,这钱给你出国用。周春声收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第3笔)

2012年临近春节,我到周春声在儋州市××镇栋的宿舍拜访周春声,感谢他2011年整年在教育局工程项目上给我的关照和帮助,在周春声的宿舍我说了一些感谢他关照我的话,并将事先用塑料袋包好的8万元送给周春声,之后我离开他的宿舍。主要是为感谢周春声2011年给我的关照,在他关照下我顺利承揽了和庆中心学校教学楼工程、木棠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同时为了以后在周春声的关照下承揽更多儋州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第4笔)

2012年国庆期间,周春声回广东普宁老家探亲,我知道后,就自己开车从海南到周春声普宁老家拜访周春声,拜访完离开时,在周春声老家住所的门外我从包里拿出2万元现金给周春声,说周局回老家开支也大,这钱你拿去花,周春声客气几句后就收下了,之后我就离开了。(第5笔)

和庆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项目开工后,为了感谢周春声给我该工程项目,我于2012年年底某日去中国农行开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了20万元,这张存有20万元的农行银行卡的户名是我本人,大概在我开卡一个星期后,我就去了周春声海口市海师附近的家里,见面后我对周春声说这是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感谢周春声对我的关照,于是就把他这张存有20万元的农行银行卡交给了他,并告诉了他银行卡密码。他当时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后来我在他家喝了一会儿茶就离开了。(第6笔)

2013年3月某日,周春声到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习培训,我知道这个消息之后,为拉近和周春声的关系,就和个体老板周海旋一起坐飞机到北京去探访周春声。联系上周春声后,我们一起在学院外的饭店吃饭,饭后我和周海旋到周春声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的宿舍喝茶聊天。临走时,我私底下将事先准备好用塑料袋包装的3万元现金送给周春声。周春声收下后,我和周海旋就离开了。(第7笔)

2013年8月某日,为了感谢他对我的支持关照和以后能拿到更多儋州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我去中国农行以我原司机徐某1的名义开了一张农行卡,开卡后我就存了20万元到该银行卡。开银行卡一个星期后,我就去周春声儋州市泰安苑A6栋三楼的宿舍里找他,在我们聊天喝茶的过程中,我说周局感谢你对我的关照,这是一张存有20万元人民币的农行银行卡你拿去用吧,同时我将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了他。他推辞一下就收下了,后来我们喝了一会儿茶我就离开了。(第8笔)

我送给周春声的6笔现金,周春声都没有退给我或者我的家人。我送给周春声的2张农行卡,在2013年时周春声已经退还给我。2013年9月我到周春声位于海南××苑的家中拜访他时,他将这两张银行卡退还给我了。那个时候全国的反腐形势严峻,他可能意识到手上拿着这两张银行卡对他来说不安全,他害怕出事所以才退还这两张银行卡给我的吧。从我送这两张银行卡,到他将这两张银行卡退还给我,在这期间他从未跟我说过他要退还这两张银行卡给我,也未通过其他方式跟我表达过他要将这两张银行卡退还给我的意愿,所以当时他退这两张银行卡给我的时候,我也挺惊讶的,我以为是不是我在什么地方做错了,得罪了周春声,他才会将这两张银行卡退还给我。周春声将这两张卡退还给我后,我将这两张银行卡里的钱用于我工程项目的建设了。

4.凌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张某1的爱人,经我辨认凭证上“张某1”的签名是我写的,该笔款项也是我去取出来的。这张农业银行卡一般都由我来保管,张某1需要用钱时就会安排我去给他取钱。2013年3月16日,张某1和我说他去北京需要用钱,让我给他取3万元。我就去到澄迈县昆仑农场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点取了3万元人民币,之后我就把这3万元交给他,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6.周春声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证明儋州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由市校安办负责具体落实,2011年至2014年,每年的工程项目都会由校安办先列出工程项目计划表交给市教育局分管副局长许某1,然后许某1把表格拿给我看,如果我有需要关照的项目,我就会告诉许某1,余下的工作就由校安办具体落实了。每年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准备启动的时候,张某1都会找到我说他想做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我表示合适的时候我可以考虑为他安排。2011年我局工程项目启动时,许某1拿着工程计划表与我沟通,问我有哪些工程项目是我要照顾的,我告诉许某1和庆中心校教学楼和木棠中学教师周转房这两个项目可以由张某1来做,之后的具体工作就由校安办负责落实了。2015年以后,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就移交给市城投公司负责了。

张某1在2011年春节前,在儋州送给我3万元人民币。他是私下送这3万元给我的,没有跟我说什么,当时临近春节,大家都心知肚明他是借着快过年的名义给我送了这3万元好处费。因为在这之前我刚认识张某1的时候,张某1就已经跟我表明他想做市教育局的工程,希望得到我的关照。他为了和我打好关系,通过我的关照来承揽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所以送了这3万元好处费给我。过后2011至2014年期间,每年我都有安排一些教育局的工程项目给张某1来做,张某1陆续在我局做了约2000来万元的工程。这3万元用于我个人花销花完了。(第1笔)

2011年年底某日,张某1去到我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海南师范大学的宿舍楼金花苑1幢801房的家中拜访,他走之前在我卧室的床头放了用塑料袋包装的5万元现金然后就离开了。我看到后就收下了。因为张某1的父母和我的父母很早以前就认识,我们之间是广东老乡,又都是澄迈县昆仑农场的子弟,并且中学也都在昆仑农场的同一所学校就读。正是因为这些因素,我和张某1认识后,关系比较好。因为我当时是儋州市教育局局长,负责市教育局全面工作,在教育系统的建筑工程方面给予了他一些关照。在我的关照下,张某1于2011年也承揽了儋州市教育局的几个工程项目,所以他送这5万元钱是为了感谢我,也是为了以后能够得到我更多的关照。我看到这笔钱了以后,出于个人的贪念,也认为是送到家里,收下不会出现什么问题,所以就收下了这5万元好处费。这5万元全部用于我个人花销完了。(第2笔)

2011年9月份,市政府安排我跟随儋州市代表团访问美国华盛顿州力湖市。在出行之前,我和张某1一起在儋州市那大镇的某家饭店吃饭。饭后,张某1私下送给我用塑料袋包装好的2万元人民币,并对我说这些钱作为我出国花销的费用,我就收下了。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这笔钱全部用于我个人的花销花完了。(第3笔)

2012年临近春节的时候,张某1去到我位于儋州市××镇的宿舍拜访我。跟我说一些感谢我在他承揽教育局工程项目上给予他关照之类的话。临走之前他送我事先用一个塑料袋包装好的8万元人民币,之后他就走了。因为2011年的时候,在我的关照下,他承揽到了和庆中心校教学楼和木棠中学教师周转房两个项目。他为了感谢我,也为了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所以借着快过年的名义给我送了这8万元好处费。截止至2014年,每年我都有安排一些教育局的工程项目给张某1来做。这8万元被我用于支付我购买海口市龙华区椰海大道椰海雅苑房子的指标费。(第4笔)

2012年国庆期间,我回广东普宁老家探亲,当时我先坐飞机先从海口到广州,再从广州坐车回普宁。我回到普宁后,张某1得知我回了普宁,他也从海南开车回到普宁。之后他到我老家拜访我,临走前我送他出门,在我老家的门外他从包里拿出2万元人民币给我,跟我说这2万元作为我在老家花销的费用。我客气几句后,就收下了这2万元好处费,然后张某1就离开了。在张某1这给我这2万元好处费之前,在我的关照下,张某1刚拿到那大三小教师工作间这个工程项目。之后,在我的关照下,张某1又陆续拿到了儋州市八一农场金川三小教师工作间、和庆镇中心幼儿园综合楼等工程项目。这笔钱我全部用于在老家期间的花费了。(第5笔)

2012年年底某日,张某1去到我位于海南××苑的家中拜访。临走之前,他私下送给我一张银行卡,和我说卡里面存有20万元,送给我用,并告诉我密码。我推辞不掉就收下了,之后他就离开了。(第6笔)

2013年8月份,张某1去到我位于儋州市××镇的宿舍里拜访,在喝茶的过程中,他再次送给我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并告诉我密码,我推辞不掉就收下了,之后他就离开了(第8笔)。

(二)电教设备采购项目老板章平和,为得到周春声在市教育局电教设备采购项目中给予帮助,2011年12月31日,章平和到泰安苑小区周春声的宿舍,送给其好处费60万元。当天,周春声以章平和之名,将60万元捐到市教育局,用于资助学生。

1.教育设备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章平和成立的永康市百鑫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柏望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在儋州市教育局共承接了5个电教设备采购项目,分别是:2012年11月,儋州市教育局“电脑、计算机室”采购项目,项目金额:1038000元。2016年9月,儋州市教育局“餐桌、储物柜、多媒体报告厅等”采购项目,项目金额:2302847元。2016年12月,儋州市教育局“小学科学教学仪器”采购项目,项目金额:2020008元。2017年1月,儋州市教育局“音体美器材”采购项目,项目金额:1863792元。2017年1月,儋州市教育局“初中教学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金额:660000元。

2.记账凭证。证明周春声以章平和的名义,将60万元捐到市教育局账户。

因为当时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市教育局接受社会人士的教育捐助款都需要转入财政账户,我就根据市财政局的要求,将这笔60万元转入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账户,账号:×××。

(三)建筑工程老板郑财金,为感谢周春声在其承揽新州新英一小教师工作间、光村中学教师中转房、光村中学中心校教师工作间等多个工程项目给予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周春声好处费共计40万元:

1.2012年春节前某日,郑财金到泰安苑小区,送给周春声好处费20万元。

2.2012年5月某日,郑财金到泰安苑小区,送给周春声好处费10万元。2012年6月5日,周春声让其妻子冯某将郑财金送的第一、二笔款共30万元,上缴到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账号:21-1050010********,缴款单上未具缴款人姓名)

3.2013年春节前某日,郑财金到泰安苑小区,送给周春声好处费10万元。2013年9月18日,周春声让冯某将此款与收受他人的2万元(共12万元)上缴到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缴款单上未具缴款人姓名)。

1.工程合同书及付款凭证。证明郑财金挂靠海南中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承揽儋州市教育局如下工程项目: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新州新英一小教师工作间工程,金额75.39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光村中学教师周转房工程,金额134.93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光村中心校教师工作间工程,金额161.63万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海头港口小学教师工作间工程,金额149.58万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八一农场长岭一小教学楼工程,金额167.62万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那大白南小学教学楼工程,金额172.98万元;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新盈农场苏村小学教学楼工程,金额134.94万元。

2.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缴款单。证明2013年9月18日,上缴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12万元(没有缴款人姓名);2013年6月5日,上缴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30万元(没有缴款人姓名)。

3.郑财金的证言。证明我承揽了儋州市教育局的一些修缮工程,工程结束后市教育局还没有给我拨付工程款。周春声到儋州市教育局任局长后,我在去市教育局申请工程款的过程中认识了周春声。2011年,在周春声的关照下,我承揽了新州新英一小教师工作间、光村中学教师周转房、光村中学中心校教师工作间等工程项目。2012年,在周春声的关照下,我还承揽了海头港口小学教学工作间、八一农场长岭一小教学楼、那大白南小学教学楼等工程项目。2013年,周春声还安排我承揽了新盈农场苏村小学教学楼等工程项目。所以为了感谢他的照顾,2012年期间,我分三次送给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周春声好处费共计4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我送给他2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送给他10万元人民币,第三次送给他10万元人民币。因为周春声是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我也希望以后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时得到他更多的关照,所以我分三次共送了这40万元好处费给周春声。

4.周春声的供述及自述材料。2012年至2013年期间,我分三次收受郑财金送给我好处费共计4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郑财金在儋州市××路门口送给我2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2012年5月份某日,郑财金在泰安苑小区门口送给我10万元人民币;第三次是2013年春节前,郑财金在泰安苑小区门口送给我10万元人民币。因为我认识郑财金后,在我的关照下,他承揽到了市教育局的一些工程,为了表示感谢,希望以后我能继续关照他,安排他承揽更多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所以分三次送了这40万元好处费给我。郑财金多次表示希望我安排一些小工程给他做,他陆续在我局做了2千多万元的工程,其中有部分小工程是我安排的。我每次收下郑财金送给我的钱后,我都会先拿到泰安苑我的宿舍存放好,待周末回海口家里时我就会带回家存放。过后,我将郑财金送给我的钱交给我妻子冯某,并交代我妻子把郑财金送给我的钱上缴到省纪委的廉政账户,我妻子冯某于2012年6月和2013年9月分2次将这40万元好处费上缴到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

(四)图书、电教设备采购项目老板赵某,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多个教学设备釆购项目给予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周春声好处费共计30万元:

1.2011年11月某日,赵某在那大海航新天地酒店路边,送给周春声好处费10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2.2012年年底某日,赵某在泰安苑小区门口,送给周春声好处费12万元

3.2014年年底某日,赵某在泰安苑小区门口,送给周春声好处费8万元。

2015年年底某日,周春声让冯某将第二、三笔款共20万元退还给赵某。

2.银行流水清单。证明2011年11月4日赵某个人农行账户(账户尾号2914)收到325000元提成款,2011年11月6日支出179900元。

3.赵某的证言。证明我每年从省财政厅或省教育厅电教馆拿到教学设备和图书采购项目资金分配表,知道儋州市教育局全年的采购资金总额后,我就去到儋州市教育局找周春声请求他关照项目给我做。如果周春声同意,他就会告诉我说可以,让我找电教站的站长徐某2对接。在儋州市教育局的图书、教学设备采购项目计划表挂网公示之前,我就会主动联系徐某2或是徐某2主动联系我,告诉我哪些项目我可以做,让我积极报名,我就知道这个项目是周春声安排给我的,我就去报名并安排后续的事情了。2011年至2014年期间,我曾分三次送给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周春声好处费3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我送给他10万元,第二次我送给他12万元人民币,第三次我送给他8万元,具体如下:

2012年10月,我代表协众公司中标“儋州市教育局教学设备第二标段K包(HNJY2012-52-2)”采购项目和“儋州市教育局教学设备第一标段D包(HNJY2012-52-1)”采购项目,这两个项目金额合计2250000元。2012年11月,这两个采购项目完工后,儋州市教育局把项目款打给了协众公司。过后,2012年年底某日早上,我为了感谢周春声对我的关照,通过朋友得知周春声住在儋州市××镇后,我事先准备好12万元,去到泰安苑小区门口对面等他。他开车出门上班时,我在小区门口对面的路边拦下他,并将事先准备好的12万元放到他的车上副驾驶的位置,跟他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希望他收下,他推辞了一下后收下了这12万元,然后就开车离开了。

2014年7月,开元公司中标“班班通设备(HNZT2014-034)”采购项目,项目金额:1498520元。该采购项目完工后,2014年11月,儋州市教育局将项目款打给了开元公司。过后,2014年年底某日早上,我也是去到泰安苑小区门口对面等他。他开车出门上班时,我在小区门口对面的路边拦下他,并将事先用塑料袋包装好的好处费8万元放到他车上副驾驶的位置,跟他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希望他收下,他推辞了一下后收下了这8万元,然后就开车离开了。

4.周春声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证明赵某分三次送给我好处费共计30万元。第一次是在2011年11月,赵某在儋州市那大镇中兴大街新天地酒店的路边送给了我1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是在2012年年底,赵某在儋州市××镇门口送给了我好处费12万元人民币;第三次是在2014年年底,赵某也是在泰安苑小区门口送给了我好处费8万元。因为我是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在我的关照下,赵某的公司于2011年至2014年期间陆续中标了儋州市教育局的几个图书和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她为了感谢我的关照,也为了以后继续得到我的关照,所以才分三次送这30万元好处费给我。

儋州市教育局电教设备和图书采购项目由市教育局电教站具体负责,我给予赵某的关照主要是跟儋州市教育局电教站负责人徐某2打招呼,让他有合适的图书、电教采购项目可以考虑安排给赵某做,具体的采购项目由徐某2给赵某安排。另外赵某做的采购项目教育局付款的时候都需要我签名,在这点上我从来没有卡过她。赵某每次送钱给我后,我都会先拿回儋州市泰安苑小区我的宿舍放好,待周末再拿回海口的家里存放,赵某送给我的第一笔10万元过后,我们家准备从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一名干警手中购买椰海雅苑的房子,所以这10万元我就用于支付购买椰海雅苑房子的指标费了。赵某第二、第三次送给我的好处费共计20万元,我拿回金花苑小区的家中后,都是存放在我金花苑小区家中卧室洗手台下面的废弃桶里。到了2015年的下半年,我交代我妻子冯某将这20万元退还给赵某了。过后,我妻子也跟我说过这20万元她已经退还给赵某了。

(五)儋州福祥教育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蔡某,为在校服销售方面得到周春声的关照,先后2次送给周春声好处费共计5万元:

1.2010年底某日,蔡某在那大某饭店门口,送给周春声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2.2012年春节前某日,蔡某在泰安苑小区,送给周春声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2.蔡某的证言。证明我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分二次送给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周春声好处费共计5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2010年年底,我在儋州市那大镇某饭店送给周春声好处费2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春节前,我在儋州市××镇送给周春声好处费3万元。因为周春声是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我长期在儋州经营校服生产和销售生意,如果能得到他的关照,对我的生意会有帮助,所以我分二次送给他这5万元好处费。周春声在收受我这5万元好处费后,在我经营校服生意的时候没有刁难我,也没有将一些学生数量少、学生经济条件不好的学校划分给我。

3.周春声的供述及自述材料。证明2010年年底的某日,我到儋州工作不久,蔡某约我在儋州市那大镇某家饭店吃饭。饭后在饭店门口蔡某送我上车时,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2万元人民币和两条烟、两瓶酒一起放到我车上,跟我说希望我多多关照他,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2012年春节前的某天中午,我当时准备回海口。蔡某和我同住在儋州市××镇的泰安苑小区,他就在小区里的路边拦下我,将事先用信封装好的3万元人民币和一些年货一起放到我的车上,跟我说要过年了,送点年货给我过年,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因为我是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蔡某在儋州市教育局从事校服销售生意。第一次送2万元好处费给我是为了和我打好关系,希望我以后多多支持他的生意。第二次送3万元好处费给我是当时过年的一些心意,也是为了和我增进感情,希望我继续支持他的生意。

(六)建筑工程老板骆名槐,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项目和拨付工程进度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2年春节前,在那大金钥匙俱乐部旁边的饭店,送给其好处费5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骆名槐挂靠海南省农垦建工集团总公司等公司承揽了儋州市教育局以下工程项目:2011年10月至2012年4月,海头中学教师工作间工程,工程金额:129.08万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海头大发小学教师工作间工程,工程金额:41.17万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八一农场春江一小教学楼工程合同书及付款凭证,工程金额:49.46万元;2015年5月至11月,西流四行小学教师周转房工程,工程金额:64万元。

2.骆名槐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某日的晚上,我约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周春声见面,他说他在儋州市××镇海南银行旁边的饭店吃饭。他吃完饭后,我到饭店找他。我和周春声在饭店门外见面后,将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5万元现金放到周春声的车上送给他,之后周春声就开车离开了。因为周春声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我认为承揽教育局的工程肯定要经过他的同意,我送这5万元给他是为了以后能得到周春声的关照,承揽教育局更多的工程项目。另外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也需要周春声签名,我也希望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他不要卡我,能按时给我拨付工程进度款,所以我才送了这5万元好处费给周春声。

(七)建筑工程老板张某2,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长坡中心校教师周转房、光村中心校办公楼、新州中心校教师工作间等工程项目给予的帮助,2012年9月某日,在那大十八湾夜总会对面的某饭店,送给其好处费4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刘小娜(张某2)挂靠南达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承揽了儋州市教育局以下工程项目: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新州中学小学教师工作间工程,工程金额:74.05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长坡中心教师周转房工程,工程金额:135.9万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4月,光村中心校办公楼工程,工程金额:137.93万元;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那大镇槟榔小学教师周转宿舍工程,工程金额:81.78万元。

2.张某2的证言。证明2012年9月份,为了感谢周春声对我承揽儋州市教育局工程的帮助和关照,我邀请周春声到儋州市那大镇十八湾夜总会对面某饭店包厢吃饭,饭后在饭店门口我将事先准备用塑料袋包装好的4万元现金放到周春声的车上,并和周春声说了些感谢他给我做教育工程的话,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当时周春声是儋州市教育局局长,我认识他之后他关照我将长坡中心校教师周转房工程项目、光村中心校办公楼工程项目等给我承揽来做,为了感谢周春声的关照和帮助,同时为了以后继续得到他帮助和关照,承揽更多的教育局工程项目,所以我送这4万元给他。

3.周春声的供述与自述材料。证明2012年9月某日,张某2约我在儋州市××镇十八湾夜总会对面的某饭店包厢吃饭。饭后,张某2送我上车时,他私下将用塑料袋包装好的4万元人民币放到我的车上送给我,跟我说了感谢我安排教育工程给他做,然后我就开车离开了。因为我认识张某2后,在我的关照下,他承揽到了市教育局的一些工程项目,在工程进度清款等方面我从来没有为难过他,他为了感谢我,并希望以后我继续关照他,让他能承揽更多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所以送了这4万元好处费给我。过后我陆续都有安排一些教育局的工程项目给张某2来做,张某2陆续在我局做了约800万元的工程,其中一部分是我安排的。

(八)建筑工程老板郭某1,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白马井中心校教师宿舍楼等工程项目、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1年上半年某日,在海口某饭店门口,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郭某1挂靠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承揽了儋州市教育局白马井中心校教师工作间工程项目,工程金额:251.87万元。

2.郭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为了得到周春声的关照,我请周春声在海口市某饭店吃饭,饭后在饭店门口我私下将事先准备好用塑料袋包装的3万元人民币现金放到周春声车上,放钱的时候我还跟周春声说小小见面礼,以后多多关照,周春声说谢谢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当时周春声是儋州市教育局局长,教育局工程项目和工程款都需要经过他手,我送这3万元见面礼给他一是为了按时按进度拿到工程项目款,二是也希望他关照以后能拿到更多的教育工程项目。我送钱给周春声后,我的工程进度款都按时拿到了,周春声从来没有卡我拖我的工程进度款,同时2011年我也顺利拿到了白马井中心校教师宿舍楼项目。

3.周春声的供述与自述材料。2011年上半年某日,我记得当时应该是周末,我家庭在海口,周末没事的话我都会回海口,郭某1上来海口后请我在海口市某饭店吃饭。饭后在饭店门口,郭某1送我上车时,将事先用塑料袋包装好的3万元人民币放到我的车上,跟我说希望我以后多多关照他,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就离开。因为我认识郭某1后,给他安排过一些工程项目,并且在承揽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期间,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方面我也从未卡过他。他为了感谢我之前对他的关照,并希望以后我继续关照他,能安排他承揽更多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所以送了这3万元好处费给我。郭某1陆续在我局做了300多万元的工程,其中有一部分是我安排的,我记得白马井中心校教师宿舍楼项目应该是我安排给他做的。

(九)电教设备采购老板龙某,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电教设备釆购项目结算给予的帮助,2011年年底某日,在那大渔家村饭店门口,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2.龙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年底,我和周春声在儋州市××镇饭店吃饭,为了得到周春声的关照,饭后在饭店门口我私下将事先准备好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3万元人民币现金放到周春声车上,放钱的时候我还跟周春声说周局这是一点见面礼,请你以后在项目方面多多关照,周春声收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当时周春声是儋州市教育局局长,我承接电教设备项目的项目款结算都需要他的签名,为了能及时拿到钱,我就送了这3万元给周春声。我送钱给周春声后,我所有的项目款都能及时拿到,周春声从来没有卡我拖我的项目款,我在儋州市教育局所承接的所有电教设备项目的款项均已按时拿到。

3.周春声的供述与自述材料。证明2011年年底的某日,当时我和龙某还有一些朋友一起在儋州市××镇饭店吃饭。饭后,在饭店门口龙某送我上车时,将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3万元人民币放到我车上,跟我说希望我多多关照他,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因为我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龙某一直在儋州市教育局做电教设备销售生意,他为了和我打好关系,日后在承揽儋州市教育局电教设备的采购项目及项目款的拨付上得到我的关照,所以送这3万元好处费给我。龙某在儋州市教育局中标的电教设备采购项目的项目款拨付需要我签名,在这方面我也从来没有卡过他。

(十)建筑工程老板林某2,为取得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项目中给予帮助,2011年中秋节前某日,林某2在海南师范大学附近的某茶艺馆,送给周春声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2.周春声的供述与自述材料。证明2011年中秋节前的某个周末,我回海口后,林某2约我喝茶,我和他相约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海南师范大学附近的茶艺馆喝茶。在喝茶的过程中,他向我表示他是做工程的,想到儋州做点事情,希望得到我的关照,给他安排一点教育局的工程做。我当时没有明确答复他,比较委婉地跟他说我刚到儋州工作,很多事情也在适应当中,但如果有机会我会考虑的。喝完茶后,林某2送我上车时,将事先用信封包装好的2万元人民币和两瓶酒、两条烟放在烟酒袋里,一起放到了我的车上,跟我说希望我以后有机会多多关照他,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就离开。因为我认识林某2后,他向我表示他想在儋州市教育局承揽一些工程项目,希望以后我能关照他,安排他承揽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他为了讨好我,所以送了这2万元好处费给我。过后,因为我没有给林某2提供过什么关照,这2万元我可能上缴到省纪委的廉政账户了。

(十一)建筑工程老板陈伟就,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项目和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1年11月某日,陈伟就在那大天下乐食府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3.周春声的供述与自述材料。2011年11月份某日,陈伟就请我在儋州市××镇的天下乐食府饭店吃饭。饭后,陈伟就送我上车时,将事先准备好的两瓶酒与好处费2万元人民币装到烟酒袋里放到我的车上,和我说了一些感谢的话,并希望我以后多多关照他。我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我就开车离开了。因为我认识陈伟就后,我安排了一些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给他做,并且他在承揽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期间,在申请工程进度款方面我也从未卡过他。他为了感谢我,并希望以后我继续关照他,让他能承揽更多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所以送了这2万元好处费给我。

(十二)建筑工程老板郑某,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市教育局西流农场红卫小学教学楼、白马井旧地小学教师工作间等工程项目,以及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2年春节前某日,在那大某饭店,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工程合同书及付款凭证。证明郑某挂靠云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承揽儋州市教育局如下工程项目: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白马井旧地小学教师工作间工程,工程金额:40.18万元;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西流农场红卫小学教学楼工程合同书及付款凭证,工程金额:88.53万元。

2.郑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我约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周春声在儋州市那大镇鼎圣酒店吃饭。吃完饭后,我送周春声上车时,将事先用烟酒袋装好的3万元现金放到周春声的车上送给他,之后周春声就开车离开了。因为在这之前,我也承揽了东成丁沃小学教师工作间等一些工程,为了感谢周春声在承揽教育工程期间对我的关照,也为了以后在承揽教育局的工程时得到他的关照,所以我才送了这3万元好处费给他。

3.周春声的供述与自述材料。2012年春节前,郑某约我在儋州市那大镇的某饭店吃饭。饭后,郑某送我上车时,他私下将用塑料袋包装好的3万元人民币放到我的车上送给我,之后我就开车离开了。我用于购买椰海雅苑小区的房子了。因为在这之前,郑某也在教育局承揽了一些工程项目,在他承揽这些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在工程进度清款等方面我从来没有为难过他,他为了感谢我,也希望以后在承揽市教育局的工程项目时得到我更多的关照,所以送了这3万元好处费给我。过后我陆续都有安排一些教育局的工程项目给郑某来做,郑某陆续在我局做了约400万元的工程,其中一部分是我安排的。我记得有西流农场红卫小学教学楼、白马井旧地小学教师工作间等项目是我安排给郑某的。

(十三)建筑工程老板吴某1,为得到周春声在市教育局中小学土地确权项目、市职业技术学校老师周转房宿舍项目拨付工程款,以及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项目等方面给予帮助,于2012年底某日,在泰安苑小区送给其好处费3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工程合同书及付款凭证。证明吴某1挂靠海南松涛建筑工程安装公司等公司承揽儋州市教育局如下工程项目:2011年8月2日,测绘范围儋州市各个公立学校,90天内完成,每亩测绘费用115元;2013年9月9日,儋州市职业中专学习教师周转宿舍楼工程,金额205.68万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白马井东山小学教师工作间合同,金额69.92万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白马井藤根小学教师工作间工程,金额69.92万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白马井滕根小学教学楼工程,金额127.46万元;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东成镇中心幼儿园场地平整土方工程,金额133.57万元;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东成镇中心幼儿园挡土墙工程合同书,金额155万元。

2.吴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年底某日早上,我通过朋友得知周春声住在儋州市××镇后,我去到泰安苑小区门口等他。周春声开车出门上班时,我在小区门口拦下他,并将事先用塑料袋包装好的好处费3万元放到他的车上,跟他说这是我的一点心意,希望他收下,以后多多关照我,他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之后周春声就开车走了。我送这3万元好处费给周春声的原因有两个:第一是因为周春声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2011年我承揽了儋州市教育局中小学的土地确权测绘项目,希望他在项目款的拨付上给予我关照,不拖慢付款进度;第二是我想和周春声打好关系,希望以后在承揽市教育局工程时得到他的关照。

3.周春声的供述与自述材料。证明2012年年底的某天早上,我从儋州市那大镇文化北路泰安苑小区开车去上班,我出小区门口的时候,吴某1拦下我的车,将事先用塑料袋装好的3万元人民币放到我车上,跟我说希望我多多关照他,然后他就走了。当时我也着急去上班,所以我收下钱后也开车去上班了。因为在那之前,吴某1的公司承揽了儋州市教育局中小学土地确权测绘项目,我任儋州市教育局局长期间,市教育局还拖欠了吴某1测绘项目的部分款项。所以,吴某1为了让我关照他,尽快拨付测绘款,也希望我以后有机会能多多关照他,所以才送了这3万元好处费给我。

(十四)建筑工程老板林某1,为感谢周春声在承揽排浦中学教师宿舍楼、排浦中心校教学楼等工程项目,以及拨付工程款方面给予的帮助,2012年春节前某日,在那大新天地酒店停车场送给其好处费2万元,周春声收受后已花用。

1.工程合同及付款凭证。证明林某1挂靠汕头市朝阳区第八建筑有限公司等公司承揽儋州市教育局如下工程项目: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排浦中心校教学楼工程,工程金额:75.3万元;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排浦中心教师宿舍工程,工程金额:72.75万元。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6.林某3的证言。证明儋州市教育局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先是有关资金文件下达,接着局里从薄改五年计划中筛选项目和拟定每个项目使用的资金,并上局党委会审定,接着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单位审核批复。批复回来后,局里组织人员做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设计、地勘、环评、造价、发改批复、规划等。做完前期后,局里会安排人员将发改委批复回来的各个项目整理列表,这个表包含项目名称、总工程量、资金量等。工程资金200万元以上的就移交代理公司公开招投标,200万元以下的局党委开会进行议标。

7.陈某2的证言。证明2011年底朋友叫我吃饭,在饭桌上经过朋友介绍我认识了一同吃饭的儋州市教育局原局长周春声。认识周春声后,我对周春声有爱慕之意,在多次相约吃饭、唱歌等的过程中我和周春声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大概是2012年底我因为工作生活上需要用钱,我就开口问周春声要3万元,之后,周春声就很少和我联系了。

8.许某1的证言。证明市校安办的工作流程是:我市每年的校舍改造工程项目会在年初做好全年计划,分批次进行改造。每批次的工程项目在向社会公布前,都由校安办的工作人员进行立项、报建等前期工作。完成这些工作后,校安办就会将这些工程项目列表并在网上公布。社会上的工程老板看到后会到校安办以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形式来报名,校安办会根据工程造价的大小对这些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或者邀标议标。公司中标后就与我们教育局签订合同,随后就可以进场施工了。市薄改办(薄弱学校改造办公室)的工作流程与市校安办的工作流程一致,因为两个办公室都是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只是工作重点不同。校安办主要负责学校校舍的危房改造工程,薄改办则是负责薄弱学校的新建校舍工程。

9.冯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周春声共有三套房子。第一套是海南师范大学的宿舍楼海师金花苑1幢801房,是周春声在海师工作的时候购买的××区幢506房,是我们单位团购的房子;第三套是位于海口市××区房。第三套是我和周春声于2012年向海南省检察院的一名干警购买的省检察院单位指标房,面积149m2,每平米2600元,房款总价388856元。首付78856元,是周春声自己出的,另外周春声向光大银行贷款31万,2012年11月3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指标费约40万元左右,是周春声拿去给的。指标费是我们家人一起凑的,当时我出了多少我不记得了,周春声及他的父母各出了多少我也不知道。

2012年至2013年期间周春声到儋州以后有人送钱给他,他都让我上缴到海南廉政账户。第一笔于2012年6月5日上缴,金额30万元;第二笔于2012年11月9日上缴,金额2万元;第三笔于2013年9月18日上缴,金额12万元。共计44万元,我已经将缴款凭证提交给你们了。

10.符某2的证言。证明椰海雅苑小区是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单位房,因我在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工作多年,所以分得一个低价购房的指标。2012年上半年某日,我在与周春声喝茶聊天的过程中,我说到我分得低价购买椰海雅苑小区的房子的指标,但是我不想买那套房,想转手卖掉。当时周春声就表示他想跟我购买这套房,我就和他说这套房面积150平米,每平米房价约2500元,指标转让费3000元,每平米共计约5500元,房款约375000元,指标转让费共计450000元。之后我们商议好周春声直接将指标费45万元给我,支付房款购房的一切事宜都直接以他的名义去办理,我不再参与。周春声表示同意。过后某日,周春声联系我,说他已经凑够指标费了,要把购房指标费给我,并约我到海口国贸路的中国农业银行见面。我们在农行大厅见面后,周春声交给了我现金445000元人民币,跟我说只凑够445000元,剩下的5000元过后再给我,我说5000元就不要了。所以最后周春声付给我的购房指标费是445000元。我们清点好钱款后,周春声就离开了,周春声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一次性付清这445000元指标转让费给我的。

11.周春声的供述。证明2012年底某日,陈某2和我说她工作上需要用钱,向我要了3万元钱,我当时手上正好有别人送的一些好处费,我就拿给她了。这些钱是我从别人送给我的好处费当中拿来给她的,但具体这3万元是谁送给我的,我记不清楚了。

2016年2月,时任儋州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局长的被告人周春声,从儋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拿回各镇贫困学生信息数据,交由市学生资助管...

THE END
1.从事这些营利活动属于违规行为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OTk2MzkxNA==&mid=2247513164&idx=1&sn=72f333c17840f1bcde9a3f6126185fa3&chksm=fc197bcef3ec778f51fbd3c6fcbdaa393111d3162d272a7befa6f597c334c31aecab2726a76b&scene=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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