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振兴行动专项激励政策》,加快推进我县茶产业项目规范化建设,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振兴行动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振兴行动专项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振兴行动专项激励政策》(景政办发〔2023〕9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政策》),规范景宁畲族自治县惠明茶产业振兴行动专项激励政策资金的申报、使用、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加快惠明茶创业园建设(《政策》第一条)
(一)政策内容:加快惠明茶创业园建设。加快建设集惠明茶生产加工展示、包装销售、仓储物流、文化旅游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茶创业园,具体入园办法另行制定。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县惠明茶创业园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详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材料:1.项目类申报表格(附件3);2.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支持茶叶生产加工用房建设(《政策》第二条)
(一)政策内容:依法经建设用地审批,完成新建或改造提升占地面积300m2以上的加工厂房,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分别给予600元/m2、400元/m2的补助,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原补助基础上给予增加20%的补助。
依法经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完成新建占地面积300m2以上的茶叶初加工设施用房和茶园附属设施管理用房分别给予400元/m2、200元/m2的补助。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县域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四)申报材料:1.项目类申报表格(附件3);2.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用地审批资料;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加强要素保障(《政策》第三条)
(一)政策内容:在茶叶基地建设茶叶初加工用房,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茶叶初加工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茶叶小作坊认证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的加工年度用电量进行梯度补助,用电量在1万度-2万度(含)的按0.3元/度补助,超过2万度的部分按0.5元/度补助。对茶叶销售型企业,平均月度用电量达到1000度以上的给予总用电量0.5元/度的补助。
(三)补助(奖励)标准:需要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茶叶小作坊认证,1万度以下不补,1万度-2万度部分按0.3元/度补助,超过2万度的部分按0.5元/度补助。销售型企业是指没有种植加工场地,只是销售惠明茶的经营主体,平均月度用电量达到1000度以上的给予总用电量0.5元/度的补助。
(四)申报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用电量清单及发票复印件;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鼓励设备更新升级(《政策》第四条)
(一)政策内容:鼓励提升茶叶生产、加工、营销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数字经济与惠明茶产业深度融合,支持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购置茶叶产销所需的基地管理、初(精)加工、包装仓储、数字化加工设备、电商直播等软硬件设备,给予50%的购置补助(含上级补贴),其中对发展夏秋茶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购置非绿茶类产品加工设备的,除原补助外,增加20%的购置补助。
(三)补助标准:非绿茶类产品加工设备(兼制绿茶加工设备除外),给予70%的购置补助(含上级补贴)。其他设备补助详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材料:1.项目类申报表格(附件3);2.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4.一卡通账号;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鼓励许可认证(《政策》第五条)
(一)政策内容:对首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奖励,复查换证的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有机食品或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3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首个续展或复查换证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每增加一个产品奖励0.5万元);对在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的生产经营主体,每年奖励0.5万元。
(三)奖励标准:详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认证证书复印件;4.地理标志使用证明;5.产品包装物图片;6.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鼓励茶叶主体做大做强(《政策》第六条)
(一)政策内容: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走规模化发展道路,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荣誉称号的茶叶类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30万元、7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荣誉称号的茶叶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8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荣誉称号的茶叶类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四)申报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3.荣誉称号文件及证书复印件;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强化外引内育(《政策》第七条)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落地的茶叶商贸、多茶类生产、深加工、上市企业、茶文旅文创企业。
(四)申报材料:1.项目类申报表格(附件3);2.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支持人才队伍建设(《政策》第八条)
(三)奖励标准:对新取证的惠明茶技能大师一次性奖励1万元,惠明茶师、制茶工匠、制茶新秀、推广大使、优秀经销商一次性奖励0.5万元。其他详见政策内容。
(四)申请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技能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复印件;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强化技能培训和示范推广(《政策》第九条)
(一)政策内容:强化技能培训和示范推广。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资金支持开展各类技术培训、外出学习、现场教学、技术推广、技能竞赛、研学活动及专著出版等,全面提升茶叶加工技艺和技术水平,大力开发茶叶类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鼓励各类主体开展茶叶新品种、新技术、新型设备的引进示范推广,重点支持红茶、乌龙茶、晒白茶等多茶类的技术引进和传授,提升机械化采摘水平,不断提高茶园的亩均效益。
(二)申报对象:茶文化研究会、茶行业协会及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茶文化研究会、茶行业协会按照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补助,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给予实际投入50%的补助。
十、支持课题研究(《政策》第十条)
(一)政策内容:支持课题研究。在茶叶育种、种植、技术创新、设备改良、多茶类开发等方面给予课题研发奖励。获得省级科技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或课题主持单位8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课题组或课题主持单位5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非主要农作物良种登记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同一课题就高奖励,不重复计奖。
(三)奖励标准:省、市级(含部门)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详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科技成果获奖文件及证书复印件;3.农作物良种登记证书复印件;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鼓励参加评优比赛(《政策》第十一条)
(四)申报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获奖文件或证书复印件;3.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举办大型茶事活动(《政策》第十二条)
(一)政策内容:定期举办惠明茶产业发展大会、农历“三月三”惠明茶文化周系列活动、采茶制茶大赛、包装设计大赛等大型茶事活动。积极对接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机构,高规格举办惠明茶系列品鉴活动。依托上海静安区及静安寺平台,持续举办惠明茶系列宣传营销活动。进一步提升惠明茶品牌知名度,助推惠明茶销售。
(二)申报对象:政府部门、茶文化研究会、茶行业协会、国有企业等。
(四)申报材料:1.活动文件或方案;2.资金预算清单;3.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谋划建设惠明茶叶一条街(《政策》第十三条)
(一)政策内容:鼓励建设集展示、品鉴、销售、研讨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茶叶一条街。
(二)申报对象:在惠明茶叶一条街内经营惠明茶品牌宣传、产品展示展销的茶叶主体。
(三)补助标准:对经规划入驻惠明茶叶一条街的主体,给予租金补助五年,前三年租金全额补助,后两年租金补助一半,分年度补助到位。店面按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装修,每个门面补助装修费用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万元。
(四)申报材料:1.项目类申报表格(附件3);2.项目立项文件;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4.租赁费发票复印件;5.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营造“名茶之乡”氛围(《政策》第十四条)
(二)申报对象: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在景宁县域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三)奖励标准:按照茶空间标准建设且运营满1年给予实际投资额50%的一次性奖励,对县域内面积在20m2以上的茶工坊最高奖励3万元,对开设惠明茶展销空间的民宿、农家乐、酒店等主体最高奖励0.5万元。
(四)申报材料:1.项目类申报表格(附件3);2.项目立项文件;3.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加强“惠明”茶品牌管理(《政策》第十五条)
(一)政策内容:支持行业协会加强对“惠明”公共品牌的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每年给予惠明茶品牌包装服务中心和惠明茶行业协会品牌管理运营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保障。
(二)申报对象:景宁县惠明茶行业协会、国有企业等。
(三)补助标准:按照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补助。
(四)申报材料:1.品牌运营方案;2.资金预算清单;3.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开展“惠明”茶品牌推介活动(《政策》第十六条)
十七、鼓励开拓茶叶市场(《政策》第十七条)
(一)政策内容: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在省外国内城市和省内地级市开设惠明茶品牌营销店,对年度销售惠明茶20万元以上(提供销货凭证)的,根据店面面积每年分别给予1000元/m2、700元/m2的补助,连补三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继续支持在县外茶叶市场设立公共服务窗口,所需经费予以保障。鼓励各地商会依托超市、宾馆等经济平台销售推介惠明茶。
(二)申报对象:在国内直辖市(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长三角一线城市和省内地级市开设惠明茶品牌营销店的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店铺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在店招、主背景墙、货架等位置按照惠明茶统一标识元素建设,店内惠明茶展示陈列面积不少于展柜面积50%,年度销售惠明茶20万元以上(提供销货凭证)的,国内直辖市、长三角一线城市根据店面面积每年给予1000元/m2的补助,省内地级市根据店面面积每年给予700元/m2的补助,连补三年,总额不超过2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总投入70%。
(四)申报材料:1.项目类申报表格(附件3);2.项目立项文件;3.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惠明茶统一标识元素装修图片;5.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强化电子商务营销(《政策》第十八条)
(一)政策内容:支持在线上平台开设惠明茶官方旗舰店。招引第三方服务商开展惠明茶线上销售全链条服务,包含但不限于包装、推广、营销、培训等。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自媒体等各种线上平台的达人主播销售惠明茶的,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给予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线上销售物流快递费用1元/单的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申报对象:在景宁县域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和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三)补助标准:茶叶生产经营主体通过自媒体等各种线上平台的达人主播销售惠明茶的,给予实际投入8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给予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线上销售物流快递费用1元/单的奖励,同一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申报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达人主播合作协议;3.主播费用汇款凭证;4.直播活动现场图片;5.线上销售物流快递清单;6.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九、支持品牌包装终端产品销售(《政策》第十九条)
(一)政策内容: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茶叶精品包装,对制作使用公用品牌符号体系的包装物给予补助,包装物在500套以上的、1000套以上的、5000套以上的分别给予包装款总额30%、40%、50%的补助。鼓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线上品牌产品销售,对制作包装物在3000套以上的、5000套以上的线上产品包装分别给予包装款总额30%、35%的补助。单个包装版本最高不超过20万元,每个主体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申报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包装物订购合同复印件;3.汇款凭证复印件;4.包装物装卸货现场照片;5.包装物正反面图片;6.线上产品包装物平台销售证明;7.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8.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加大龙头企业奖励(《政策》第二十条)
(一)政策内容:按照“扶优、扶强、扶大”原则,重点培育一批科技型、规模型、带动型的茶叶产业化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加快推进产业整合集聚,完善产业链,增强龙头企业对茶产业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申报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销售额证明材料;3.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一、支持开展茶文化研究(《政策》第二十一条)
(一)政策内容:每年给予茶文化研究会不超过50万元的专项经费,用于金奖惠明茶历史文化的挖掘、研究和宣传;支持茶艺师、评茶员、传统工艺传承人、茶说家等培训;开展茶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等普及茶文化活动;举办茶事、茶艺活动,组织茶文化对外宣传等交流活动;茶文化研究必要设施建设等方面。
(二)申报对象:县茶文化研究会
(四)申报材料:1.活动方案;2.资金预算清单;3.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二、深化茶文旅融合发展(《政策》第二十二条)
(一)政策内容:深化茶文旅融合发展。集聚惠明茶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茶旅融合的优势,打造茶文旅互融的惠明茶文化园区及茶旅路线,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茶叶历史文化与工艺展示、数字管理、展示展销、大型演艺活动等。在惠明寺、马岭头周边规划建设惠明庄园,服务惠明茶的宣传销售。
(二)申报对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国有企业、茶叶生产经营主体。
(三)补助标准:打造茶文旅互融的惠明茶文化园区及茶旅路线,在惠明寺、马岭头周边规划建设惠明庄园项目,政府部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国有企业申报的公益类项目按照实际支出给予全额补助,茶叶生产经营主体申报的项目给予实际投入50%的补助。
(四)申报材料:1.项目类申报表格(附件3);2.项目立项文件;3.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建设生态示范茶园(《政策》第二十三条)
(一)政策内容:采取“人工除草、机械除草、生态调控、理化诱控、农业防控”等生态化种植方式进行管理,园相整齐,有观赏型生态树,施用菜籽饼肥、绿肥、农家肥和生物菌肥等有机肥连片且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生态示范茶园,一次性给予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实际投入7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亩。
(三)补助标准:面积在100亩以上茶园基地,购置茶园除草机械、病虫害防控设备、茶园杀虫灯、天敌友好型色板等绿色环保的理化诱控措施,种植茶园观赏型生态树等最高补助500元/亩,最低300元/亩起补;施用菜籽饼肥、绿肥、农家肥和生物菌肥最高补助300元/亩。两部分同比例补助,一次性补助实际投入的70%。
二十四、扶持新茶园开发(《政策》第二十四条)
(一)政策内容:为加快茶园扩量,促使“早种多补、多种多补”,对2023—2025年连片开发面积在10亩以上的标准化茶园(含嫁接茶园)给予一定的补助,其中2023年3000元/亩,2024年2500元/亩,2025年2000元/亩;10亩以下新种植茶园给予1200元/亩的补助;无性系良种苗圃基地一次性给予3000元/亩的补助;少数民族群众和低收入农户新造茶园增加500元/亩的补助。以上所有年度补助资金不叠加。
(三)补助标准:新建连片10亩以上的标准化茶园补助分两年发放,每年各补助50%。其他详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材料:1.基地类申报表格(附件2-3、2-4、2-5);2.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五、保护地方品种资源(《政策》第二十五条)
(一)政策内容:群体种茶叶基地面积20亩以上且正常生产管理的,每年给予茶叶生产经营主体100元/亩的奖励。支持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并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补助标准:开展古茶树种质资源调查和保护给予实际投入50%的补助。其他详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材料:1.基地类申报表格(附件2-1、附件2-2);2.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六、垦复改造低产、荒芜茶园(《政策》第二十六条)
(一)政策内容:垦复改造低产、荒芜茶园。面积10亩以上的低产、荒芜茶园,按“三改”(改树、改土、增施有机肥)标准要求进行垦复改造,经验收合格的给予500元/亩的补助。
二十七、鼓励茶园现代化管理(《政策》第二十七条)
(一)政策内容:鼓励规模基地(连片100亩以上)建设可追溯的数字化管理体系,纳入县级平台统一管理;对面积50亩以上的茶园实行适宜机采作业改造,并生产机采茶叶,连续两年分别给予实际投入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亩;对面积50亩以上的茶园推广茶园轨道车设备给予实际投入50%的补助。
(三)补助标准:面积50亩以上的茶园实行适宜机采作业改造,并生产机采茶叶,对购置茶园机剪机采设备、肥料,投入人工费等连续两年分别给予实际投入50%的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亩(其中肥料补助占比不超60%、人工费补助占比不超20%)。
二十八、鼓励茶园现代化管理(《政策》第二十七条)
(一)政策内容:支持茶叶采摘。培育采(制)茶工中介机构。对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机构,引进采(制)茶工人,按年度引进人数给予扶持奖励,50—100人的奖励2万元;101人—300人的奖励3万元;301人以上的奖励5万元。对引进采(制)茶工,按人数给予一年一次性包车费用50%的补助。由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引进采茶工人的,对每年的雇主责任险、工人意外险给予50%的补助。
(三)补助(奖励)标准:详见政策内容。
(四)申报材料:1.普惠类申报表格(附件1);2.劳务机构资质证明;3.引进采(制)茶工人清册及身份证复印件;4.包车费用发票;5.保险合同及发票复印件;6.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十九、申报、兑现流程
(一)普惠类适用条款:第3条、第5条、第6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6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8条。
3、资金拨付阶段:经公示无异议、县农业农村局班子会研究通过后,下达资金拨付文件,由县农业农村局将资金拨付到申报主体的银行账户。
(二)基地类适用条款: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1、申报阶段:新开发10亩以下茶园基地、无性系良种苗圃基地、茶树嫁接基地、群体种保护奖励、垦复改造低产、荒芜茶园等普惠类基地,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填写《景宁县惠明茶产业化发展项目--普惠类基地验收表》,报送属地乡镇(街道)。新建标准化茶叶基地,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填报《景宁县惠明茶产业发展项目--标准化新造茶叶基地审批表》,提供土地性质及承包合同等资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后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经局班子会研究通过后下达立项文件。
2、验收、公示阶段:
(1)验收标准
新建标准化茶园:新开茶园梯宽在1.4米以上,挖种植沟深40厘米以上,宽30厘米以上,施足底肥,有排水沟;种植规格为行距1.3—1.5米,株距30—35厘米,每穴种植2株合格茶苗。新造基地当年幼龄茶树成活率达不到80%的,补种后进行验收。
茶园垦复改造:品种为鸠坑群体种的低产低效茶园或其他良种的荒芜茶园,离地10—15厘米台刈或离地30—40厘米重修剪改造树冠。茶园改造要求土壤深耕20—30厘米,改造后园相整齐,茶树长势良好。同一茶园5年内不重复享受茶园垦复改造补助。茶叶基地未成园投产改种其他品种的不作为新建茶叶基地验收补助。
(2)验收、公示
普惠类基地由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公示并发文上报县农业农村局。新建标准化茶叶基地的整地、开种植沟、施有机肥环节由属地乡镇(街道)在基地种植前组织验收,填写标准化种植基地(整地、开沟、施基肥)实施验收单。主体经过夏季茶园管理后,提出验收申请,属地乡镇(街道)按照上述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填写新造标准化茶园基地项目实施验收单,公示后发文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提供票据、基地建设图片等资料,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三)项目类适用条款:第1条、第2条、第4条、第7条、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7条、第22条、第23条、第27条。
1、申报阶段: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填写项目储备申报表,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批盖章后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
3、验收、审计阶段: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上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单个项目补助资金在5万元以下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5万元以上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