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抽烟、喝酒不仅会损害他们的身体健康,还会影响他们的性格塑造,甚至会让他们做出一些错误的判断和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严重的可能还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便利店、餐馆、超市、商场、宾馆等有烟酒类销售的经营单位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和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积极宣传未成年人抽烟、喝酒的危害性,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酒,主动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健康绿色的生活环境。
三、便利店、餐馆、超市、商场、宾馆等有烟酒类销售的经营单位要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各烟酒类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于发现未成年人购买烟酒及饮用酒水的行为,应及时劝阻。
1.违法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请各烟酒类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履行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本告知书规定,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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