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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北京
编者按:随着“两高”涉税司法解释的发布,以及最高检会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发了《办理利用农产品出口骗税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目前出口企业因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高开、多开、填列错误等因素爆发骗税风险的可能性越来越高。但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分散性,以及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实践中填列不合规、多开错开的现象屡见不鲜。为了深入分析农产品出口行业的模式及其抗辩要点,本文将以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入两种常见出口模式及其风险所在,并根据以往办案经验给出有效降低涉税风险的建议。
01案例引入:无论生产型、贸易型出口企业,均易因农产品涉嫌骗税
(一)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农产品,错填、高开风险高
根据我国出口退税的管理规定,外贸企业不得直接以农产品发票申请出口退税,但是生产型企业无此限制。因此,生产企业可能存在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虚假填报农户信息、填报虚假农产品备案基地,以及伪造自产自销证明单等手段,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近期,大连税务在官微发布一起典型虚开农产品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涉案企业为大连市自贸区一食品企业,该企业涉嫌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4亿元,骗取出口退税1000多万元。尽管报道未披露更多细节,但根据描述,该企业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是试图通过虚开农产品发票解决其进项问题,并以该虚开的发票申报了出口退税。这一模式也是实践中最为普遍的涉农产品骗税模式。
(二)外贸企业:嫁接内贸企业收购农产品,内外贸均被查处
但是,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风险依然会随着发票流向不断传导。实践中,此种模式也有较大风险,税案频发。今年一月,福建省某地税务局在官网上向福建A贸易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
A公司系一家经营茶叶出口的外贸企业,2019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该公司让福建某茶叶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为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的专票2124份,涉及发票金额2.09亿元,税额2718万元。茶叶是一类典型的农产品,因此本案从源头上说,依然涉及到虚填农产品收购发票。
02出口企业因农产品出口爆发骗税的5大风险盘点
(一)从中介、散户、代买收购农产品,填列虚假农户信息
(二)跨省收购农产品,填列的农户并非原始农户
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填开没有总局层面的具体规定,而是由各地自行规定管理细则。一些省份会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不得跨地级市开具,有的省份则限制不得跨省开具。但是,由于农产品收购涉及大量分散的自然人,且农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域,为了规避这一限制,一些企业可能选择将非实际出售人的信息(如企业员工、中介商等)填写在发票上,或者冒用当地农民的信息开具发票。由于部分企业缺乏合规意识,没有保留可以证明收购真实性的其他证据,从而爆发风险。
(三)外贸企业嫁接的内贸企业被认为是空壳开票平台
由于需要嫁接内贸企业,因此外贸模式的风险相较于普通生产企业违规填开收购发票的风险外,还有内外贸企业之间无真实交易的风险。
外贸模式下,尽管发票流向为“农户—内贸企业—外贸企业”,但部分外贸企业为简便操作,往往直接由外贸企业直接向农户支付货款,货物也直接运输至外贸企业处,内外贸企业之间也没有任何买卖合同,造成三流不一致。因此,内贸企业的收购行为可能由于交易主体不真实被认定为进项虚开,而内外贸企业的交易也可能因为三流不一致而被认定为虚开。
(四)内贸公司的进项虚开风险,易升级为外贸公司的骗税风险
但是,在外贸企业假设内贸企业的模式下,有部分案例中的内外贸企业三流一致,外贸企业获取的进项发票无瑕疵,但内贸企业由于监管不严格、农产品采购天然存在困难,导致农产品采购发票进项不合规。这时由于内外贸企业实际控制人往往一致,税务机关倾向于将内外贸企业看成一个整体,即使外贸企业进项和申报出口退税的环节符合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通过控制内贸企业开具虚假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骗税。
(五)海关监管农产品,倒查引发骗税风险
例如,某地海关通过数据比对和筛选,发现以某省份某地级市范围作为产地、发货地,出口的木材、香菇数量严重超出当地的产能,则海关可能会怀疑这些出口业务存在涉嫌多开发票、错开发票的行为,从而将风险线索推送给当地的税务主管机关,从而引发税务稽查。
03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不合规,出口企业应当积极主张抗辩
(一)主张出口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
无论是虚开发票还是骗税行为,其违法性本质都是破坏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进而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笔者认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填开不合规可能导致难以满足进项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形式要件,但不能直接得出业务不真实的结论,更不能直接推断业务不真实,从而认定涉嫌虚开或骗税。
在应对税局稽查时,企业可以业务真实性为抗辩依据,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即使存在某些形式上的不合规,也只是行政层面的违规,不应轻易将其归类为虚开或骗税犯罪。在以往的辩护案件中,笔者通过归集当地收购农产品的普遍实践做法,梳理企业留存的可侧面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证据,如收购合同、过磅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原始凭证,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还原真实业务全貌,都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二)如实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构成虚开
实践中,由于收购对象分散且多为自然人等原因,部分出口企业向农户实际收购后,使用中间商或者采购员身份进行填列。笔者认为,只要收购活动真实发生,仅是发票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并没有违反向农业生产者直接采购农产品的规定,更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这种如实“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构成虚开。
笔者在办理案件中还注意到,一些地方税局曾下发过指导性文件或答复,认可农产品收购企业集中填列行为,即允许企业将收购中介填写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也为辩护争取了一定空间。由于各地政策不同,企业在面对涉税争议时,可以寻求专业人士帮助,通过梳理当地政策和实践,更有针对性地给出争议解决方案。
(三)论证出口企业已负担税款,不构成骗税
(四)积极聘请专业人士介入,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出口企业已经因农产品收购发票问题陷入虚开、骗取出口退税风险之中,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案件可能引发的严重刑事后果。同时,企业应当认识到农产品的涉税问题具有复杂性与专业性,例如农产品属于税法拟制的完税货物、农产品发票与税款损失的关系等等。因此,出口企业需要专业的税务律师介入案件,通过梳理业务材料,从货物的真实性、国家出口退税款损失等方面进行论述和沟通,进而维护企业权利。
法释[2024]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4号2024-0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15日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规则”、“批复”和“决定”五种。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可以采用“规则”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目的是: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
(一)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
(二)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
(三)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五)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六)为不缴、少缴税款而采取的其他欺骗、隐瞒手段。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兜底条款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申报”: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而不申报纳税的;
(二)依法不需要在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或者未依法办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通知其申报而不申报纳税的;
(三)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兜底条款。2、“其他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中重点是: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进而可以推断出本条规定的实质是:明知应当依法申报纳税而不申报纳税的。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重点是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2、对于实务中出现的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就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第二条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依照前款规定。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扣缴义务人的标准同上。
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2、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3、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解释何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2、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额,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解释何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纳税额”。2、要点有两个:(1)应税行为发生年度内。(2)不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关税等及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3、思考:纳税人依法预缴的税额未足额缴纳,不构成此处的“应纳税额”。是不是代表不足额预缴税额,不构成逃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行为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总额与总额的比例,且是一个年度内的。2、如果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就按照最后一次逃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逃税总额与该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3、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按照各税种逃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
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对于逃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的,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逃税罪。2、各纳税年度的逃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3、但是逃税额占应纳税额百分比应当按照各逃税年度百分比的最高值确定。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未经处理”,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换言之,就是未经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处理。2、思考:这里的“和”字的意思?
第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放弃到期债权的;
(二)无偿转让财产的;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四)隐匿财产的;
(五)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不履行税收义务+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六)以其他手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
(一)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申报出口退税的;
(二)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的;
(三)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
(四)虽有出口,但虚构应退税出口业务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虚增出口退税额申报出口退税的;
(六)在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将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并申报出口退税的;
(七)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等,将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的;
(八)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八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2、五十万元以上=“数额巨大”。3、五百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且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两年内。2、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三次以上。3、骗取国家税款三十万元以上。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2、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3、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2、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十万元以上。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五次以上。或者2、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三百万元以上的。思考:这里的“且”且的是第一种情况还是第二种情况?
(二)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五年内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2、又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3、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三)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并且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三百万元以上。2、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无货虚开
(二)有实际应抵扣业务,但开具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对应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有货但超金额开具发票
(三)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不能抵扣,但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以便抵扣。
(五)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违反规定。2、以其他手段虚开。思考:本项规定是否有些太宽泛?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
1、(1)十万元以上=应于刑事处罚。(2)五十万元以上=“数额较大”。(3)五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4、本司法解释修改了法[2018]226号对“数额巨大”的判定,公通字〔2022〕12号修改了法[2018]226号对追诉标准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在提起公诉前。2、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2、又虚开。3、虚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一)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提起公诉前。2、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
(二)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同时满足:1、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2、又虚开。3、虚开税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以同一购销业务名义,既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又虚开销项的,以其中较大的数额计算。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牵连犯,从一从重处罚。
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1、以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开=假发票也可以构成虚开。
2、“达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
(一)没有实际业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发票的;
(二)有实际业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业务的货物品名、服务名称、货物数量、金额等不符的发票的;
(四)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相较上条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刑法上的虚开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并不完全一样。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何为虚开发票罪中的“情节严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何为虚开发票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1、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利用假发票也可构成虚开。2、“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以虚开发票罪论处。3、刑法上无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罪,只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哦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追究刑事责任需考虑三种情况1、票面税额。2、分数+票面税额。3、违法所得。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数量较大”=1、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或2、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十万元以上。
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其他严重情节”需同时满足:1、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2、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3、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数量巨大”=票面税额五百万元以上,或五百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三百万元以上。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同时满足:1、五年内因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2、又实施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3、票面税额达到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数量不重复计算。
伪造并出售同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论处。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变造按伪造论处。
第十五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本解释第十四条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1、《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量刑标准按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处理。
第十六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票面税额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二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即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同时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以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款,构成牵连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六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五百份以上且票面可以退税、抵扣税额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特别巨大”。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明确何为“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发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执行。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发票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较大”:
法税先锋刘金涛笔记:《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规定,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票面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五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持有伪造的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票面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票面税额或者票面金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十九条明知他人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而仍为其提供账号、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相应犯罪的共犯论处。
1、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条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1、行为人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
2、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