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编自梁晔《晚清海关与1887-1888年拯救华茶贸易调查行动》
1912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关税拨还洋债赔款办法》,规定关税存放于外国银行,并由总税务司负责拨付税款以偿还外债和赔款。在这一时期,西方列强如英国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多次对南方军政府进行军事威胁,以阻止其截留关税。到了1925年,省港大罢工对香港经济和中外贸易造成了重大影响,英国开始考虑是否需要调整其在华政策,以维护其在海关等利益。同年8月18日,北京政府邀请各国关税自主问题,各国接受了邀请,并于10月26日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会议上,各国基本同意中国有权实施关税自主,随后各国代表就附加税的征收、保管和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
材料一1926年1月26日,外交部专门就中国海关和总税务司的地位等几个问题向英国驻华公使麻克类提出询问:
询问:我们怎样调和与总税务司——中国政府支付薪水的雇员——之间的矛盾?他是谁的真正雇员?
回答:总税务司是中国政府的雇员,但同时也被视为外交团的工具,用于实施他们保管那部分用来偿付已有外债的权力。
回答:当外交团没有经过协商,就默许1921年3月的命令将关余委托给总税务司充作内债基金,实际上,他们放弃了担保旧债的海关关余的拨还权。在外交团实际上放弃管理关余的权力之后,总税务司成为关余的实际管理者。
询问:你怎样界定大英帝国在海关的利益超越我们对华的贷款的安全?听起来显然是总税务司和他的海关应该在事实上独立于中国的控制?我们应该怎样用一个令人信服的例子让议会同意目前的体系?
回答:海关是维持中国贸易的基础;其次,关税有金融利益。如果为了避免对中国内政的不当干涉,可以考虑摆脱有关内债的所有保管责任。
询问:坦率地说我们被介入中国内政的程度所吓坏了,在达成1912年协定很久之后,我们偏移了我们原来唯一正当的目的。很明显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是最坏的形式,这是英国政策应该避免的原则。我们是否仍然没有从这个彻底错误的状况中脱离出来?我们必须指望您的建议——否则就没有令人信服的例子让人赞同目前的体系。
回答:麻克类提出,如果为了避免对中国内政的不当干涉,可以考虑摆脱有关内债的所有保管责任。
——摘编自傅亮《关税特别会议与英国对华海关新政策》
——摘编自蔡诚《1925年北京关税特别会议与远东格局的转变》
材料一就收支结构而言,清代前期有较为固定的模式。咸丰以后,田赋(地丁)收入与原来相比相差悬殊。同时,盐课、关税、杂赋等传统收入在岁入总额中的比例亦大为降低。与此相反,新增加的厘金、洋税却一跃成为收入大宗。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中央设立财政处,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九月,户部改为度支部,并将原有的14个清吏司改为田赋、漕仓、税课、管椎、通阜、库藏、廉体、军饷、制用、会计10司,并规范了度支部及新设10司的职掌。奏销制度在清代前期已经较为完备,但毕竟与具有现代色彩的预决算制度有别。因此,清末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仿泰西之法”实行预算。光绪三十二年七月,清廷宣布了预备立宪事宜,实际上已经具备了实行预决算的氛围。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八月,宪政编查馆、资政院始提出清理财政的具体计划和预决算进程。
——陈锋《清代财政的近代转型》
材料二随着第三次反“围剿”的胜利,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审议通过《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废除国民党政府各项苛捐杂税,形成了以农业税为主,商业税、工业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实施税则贯彻阶级原则,征税对象以地主为主,对贫苦劳动人民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并于1929年颁布《兴国土地法》以更正土地没收对象,实现了税收征纳从凭借“政治权力”向遵从“国家税法”的根本性转变。第二次国共合作开始后,抗日民主根据地的税收遵循“先予后取”原则,将生产自足与“取税于民”相结合,征税对象由最初的地主、富农转变为一切有收入的人,征税原则从“合理负担”过渡到“普遍纳税”。解放战争开始后,解放区由分割逐步连成一片,地方经济也由自筹自用、自给自足,逐步走向财税制度的统一。
——林源《中国百年税制体系的演变》
材料三1981年推出的税制改革总体设想基本指向是打破“财政集中过度、分配统收统支、税种过于单一”的传统体制格局。通过“复税制”的建立、“利改税”的分步推进,一系列新税种的建立,同时又通过全面调整工商税制、恢复和改进关税制度和完善农业税等举措,初步建成适应新形势发展的税制体系。1994年,新一轮税制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全面改革劳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大幅度调整其他税收,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等。
——根据郭朝蕾《新中国成立六十年以来的税制变还与发展》等整编
材料一厘金,即厘捐。近代中国的一种商业税。1853年,江北大营帮办军务大臣雷以诚采纳幕客钱江的建议,在扬州举办厘捐,分两种:一称行厘,即通过税,抽之于行商;一称坐厘,是交易税,抽之于坐商。原定税率值百抽一,百分之一为一厘,所以称厘金。厘金在最初试行的时候,本来只被视为一种临时的筹款方法,但因其效果明显,1857年起各省相继仿行,由各省的总督或巡抚主持。按征税对象厘金可分为四类: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和土药厘。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诸凡一切贫富人民从生到死的生活用品,无一不在被征之列,具体多达几百项甚至一千多项。不仅名目日益繁多,且税率极不一致。厘金创办之初,其征收比率是1%,以后逐渐提高,多数省份的征收比率均在5%~20%之间。至1868年,全国厘金收入在一千五百万两白银左右。
——据罗玉东《中国屋金史》
材料二1930年中原大战结束,地方实力派进一步受到抑制,国民党三届四次全会才再次作出裁撤厘金的决定。财政部据此电令全国:“对于全国厘金及厘金变名之统税、统捐特税、货物税、铁路货捐、邮包落地税及正杂各税捐中之含有厘金性质者……均应于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律永远废除。”在宣布实施裁厘的同时,国民政府决定实行新的统税制度。征收统税对象,主要是卷烟税和麦粉税,另外增加棉纱、火柴和水泥税。这次裁厘虽然也受到一些地方变相的抵制,但由于政府将原来属于国税的田赋划归地方,此外地方政府还可以另办营业税来抵补裁厘损失,因此最终还是取得了成功。到1931年底,从前由各省厘税机关征收的厘金以及类似厘金的正杂捐税基本上得以裁撤。在中国延续了近80年的厘金制终于不复存在。
——摘编自张海鹏主编《中国近代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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