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入一个小案例,大山公司购入100台小米牌电饭锅用于元宵节发放给公司员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每台含税价339元,总计33900元。
1、采购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的第(一)款: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得知,购买电饭锅的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需计入商品成本。
3、企业所得税上确认收入吗?其实所得税上确不确认收入,有一个通俗的判断标准,就是看商品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该案例中,电饭锅的所有权由大山公司转移到了员工。企业所得税上需要视中销售,在年度汇算清缴报表中填报。
以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而取得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计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确认视同销售成本,可以按照购入价格确认收入与成本;在会计上不用计入销售收入。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等等,需要要视同销售。
2、企业所得税同外购一样需要确认收入。
结合上述例子,呈现的账务处理:按公允确认“主营业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金和应付职工薪酬”,结转库存商品到主营业务成本。这里的主营业务收入与成本也是将来填汇算清缴报表里视同销售的收入与成本数据。
二、外购礼品送客户
我们从企业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二个维度来聊聊送给客户的涉税问题。
情况一:为了扩大公司影响力,吸引更多的顾客,企业打算订制一批精美环保手袋,上面印上企业标识与基础信息,主打宣传企业,在银泰城免费发放。
当送的礼品做为企业宣传费列支出,进项税正常抵扣,不用视同销售,所得税方面需要注意扣除的限额。
情况二:公司年底为了答谢大客户,在大客户年会上将新购入的苹果手机10部赠送给客户,并取得销售商家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增值税13000元,共计113000元。
1、我们看看会计处理:
购进时: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赠送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3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2、增值税: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13000元,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4、个人所得税:需按照“偶然所得”项目,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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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送客户苹果手机的处理方式,是在了解各税种后,采用的对企业Zui有利的一种方式。而我们在实操作中,各地税局的处理可能不一样。有些地方认为不能抵扣,但赠送时要视同销售等等。当我们在碰到这类有争议的问题,或者金额有些大的事情,应该先了解政策的基础上,再去跟当地税局多多沟通,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