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备标准,加强校内各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管理,更好地为学校内涵式发展服务,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的通知》(闽财资〔2016〕6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党政机关部分办公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11】21号)配置标准,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单位日常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配置办公设备应当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不得配置高端设备。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二条教学、科研等专业类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按照与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三条校领导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机关行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二级学院(部)行政办公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配置原则。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置。实际工作中应当本着厉行节约、物尽其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已有通用办公家具及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六条配置标准。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处级、科级及以下二个级别进行划分(详见附件)。
(一)实物量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二)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高限价,应当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购买实用、便宜、节能、环保的设备和家具。
(三)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应当继续使用,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条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申请,学校机关行政职能部门、教辅单位,通过“行政办公设备与家具申请”OA流程申请,申请办公家具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申请办公设备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后勤处审批配置。二级学院行政办公参照本办法和《厦门理工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的配置要求及标准自行采购配置,经费从二级学院包干经费支出。
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未达最低规定使用年限或不满足规定报废条件的不予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