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主观上为了享乐享受,一般远远超过接待的标准或范围消费高档食材和酒水。本质上属于假公济私行为,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超标准、超范围。建议从主观认识、消费的档次、吃喝的次数、报销方式等综合判断。
三是其他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行为。
主要针对隐形变异的违规接待行为。如增加接待项目,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或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等。针对此类问题,《公务接待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在办理此类案件中,注意调取当地招商引资接待标准,并通过审核接待方案、与接待对象谈话等方式,核实是否存在实际接待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违规超标准、超范围接待行为如发生在2012年12月4日即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应当表述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之则表述为违反廉洁纪律。
处理依据:
第一百零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