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逻辑学的含义,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新题型翻译技巧
一、引言
近年来,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进行数次改革。自2013年12月起,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试卷题型作了局部调整,其中变化最大的就是翻译题型,由原单句汉译英调整为段落汉译英,而且将分值比例由5%提高到了15%。翻译内容涉及中国历史、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四级长度为140~160个汉字,六级长度为180~200个汉字。从试卷结构和测试题型看,此次调整使得考试内容更趋于合理,能进一步考查学生的真实英语水平。然而,考生对改革后的翻译新题型普遍反映是觉得难、无从下手。这是因为在我国当前的大学英语教学中,很少涉及翻译特别是段落翻译的教学,学生缺乏翻译技巧。本文从以下方面谈谈此次改革后大学英语四六级翻译新题型段落汉译英的翻译技巧。
一、确定主干
例如,原文:2011年3月日本事故后,中国的核能开发停了下来,终止审批新的核电站,并开展全国性的核安全检查。(2014.6CET-4真题)
译文:Chinesegovernmentstoppeddevelopingthenuclearpower,suspendedtheapprovalofnewnuclearpowerplants,andcarriedoutthenationwidenuclearsafetyinspectionafterthenuclearpowerplantaccidentinJapaninMarch,2011.
原文“终止审批……并开展……”缺省主语,那么谁是其逻辑主语?显然不能是“中国的核能开发”,应该是隐含在句子外的“中国政府”,这里增加“中国政府”作后面系列动词的主语应该是比较恰当的。另外,句子中的“开发、停、中止、审批、开展、检查”系列动词在翻译时哪些作谓语动词,哪些作非谓语动词甚至转换成名词,都是值得仔细推敲的问题。
二、合句和断句
汉语句子注重意合,常常有多个短句,由逗号隔开,根据意群连接成一个结构较松散的句子。用句号还是逗号,往往没有严格的限制,主要是根据后面的句子是否属于同一个意群来判断,常常可见汉语中属一个意群的一大段落文字,最后只有一个句号。英语句子注重形合,一般比汉语中逗号隔开的短句要长,比汉语意群段落的长句要短,结构较紧密,主谓分明,每一个句子必须用句号。所以,把汉语句子译成英语就需要并句和断句,处理时要分清主次,注意前后逻辑关系。断句和并句的目的是使译文意义明晰,层次分明,脉络清楚,句子结构更加符合英语语言的表达习惯,从而提高英译文的质量,使原文信息更好地传递给英语读者。
例如,原文:信息技术(InformationTechnology),正在飞速地发展,中国公民也越来越重视信息技术,有些学校甚至将信息技术作为必修课程,对这一现象大家持不同观点。(2013.12CET-4真题)
译文:Nowadays,withthefastdevelopmentofInformationTechnology,Chinesecitizensareattachingmoreandmoreimportancetoit.SomeschoolsanduniversitieshaveevenincludedInformationTechnologyintheirrequiredcourses,whichhasledtodifferentopinions.
原文是由四个小短句构成的一个长句。事实上,四个短句有四层不同的意义,即:1.信息技术正在飞速发展。2.中国公民越来越重视信息技术。3.有些学校甚至将信息技术作为必修课程。4.对这一现象大家持不同观点。如果翻译时把汉语长句进行短句处理,译成4个英文句子,就是可取的。但考虑到内容联系的紧密性,短句1和短句2,以及短句3和短句4分别可以并成一个句子。短句1和短句2具有因果关系,前句用介词“with+N”,构成原因状语,后句作主句。短句4中“这一现象”就是指代短句3“有些学校甚至将信息技术作为必修课程”,可以把短句3作主句,短句4作非限制性定语从句处理。这样译文就条理清楚、主次分明、行文流畅。
三、词性转译
词性转译指翻译过程中为了使译文符合目标语的表述方式、方法和习惯而对原句中的词类进行的转换。英语不同于汉语,英语特别讲究词性,英语单词的词性与其语法功能有着紧密的关系。在做翻译题时,汉语里某种词性的词并非一定要翻译成英语的相应词类,如果完全按照原文词性进行翻译,往往就会造成译文生硬别扭,不够通顺。因此,考虑到英汉两种语言的差异,为了使译文更加符合译入语的习惯,流畅自然,有时需要进行词性转换。转换原则是既保证通顺流畅,又不违背原文的意思。
例如,原文:由于食物对健康至关重要,好的厨师总是努力在谷物、肉类和蔬菜之间取得平衡。(2013.12CET-4真题)
译文:Sincefoodisessentialtohealth,agoodcookalwaystriestobalancecereal,meatandvegetables.
四、语态转换
所谓语态转换,是指翻译中英汉两种语言之间的主动语态与被动语态的互换。总体上讲,汉语中被动句的使用范围相当窄,被动式使用很少,叙述一种行为时,常用主动式。即使使用被动式,也不像英语那样有固定或比较统一的构成形式。英语中被动语态的使用范围很广,凡是在不必或不愿说出或无从说出施动者,以及为了便于连贯上下文或者为了强调动作的承受者等场合,往往都使用被动语态。汉译英时,应首先考虑译成英语被动句的可能性,必要时应改变句子的语态,在中汉英两种语言之间进行主动式与被动式的互换,以适应表达的需要。
例如,原文:在古代,人们用它来记录事件,但现在主要是用于装饰的目的。(2013.12CET-4真题)
译文:Inancienttimes,itwasusedtorecordevents,butnowitisusedasornaments.
汉语中常用“人们、有人、大家”等作主语的句子,实际上主语所指很模糊,虽然语态上是主动语态,但英译时常用被动语态,这里“人们”就没有译出,直接采用被动句式。
五、增词和减词
增词和减词是指根据英汉两种语言不同的思维方式、语言习惯和表达方式,在翻译时增添或减少一些词或短句,以便更准确地表达出原文所包含的意义。英语词与词、词组与词组及句子与句子的逻辑关系一般用连词来表示,而汉语则往往通过上下文和语序表示这种关系。在汉译英时,常常需要增补连词。另外,在汉译英时,还要注意增补一些原文中暗含而没有明言的词语,或者减少汉语中冗长重复性词语,确保译文意思的完整、通顺。
例如,原文:“结”在中文里意味着爱情、婚姻和团聚,中国结常常作为礼物交换或用作饰品祈求好运和辟邪。(2013.12CET-4真题)
译文:Sincethe“knot”symbolizeslove,marriageandreunionintheChineselanguage,Chineseknotsareexchangedasgiftsorusedasdecorationstobringgoodluckanddriveawayevilspirits.
原文由两个分句组成,暗含因果关系,在汉译英时,常常需要增补表“原因”的连词。所以,译文中增加“since”这个连词,将句子内部逻辑关系清晰地表现出来。
再如,原文:系列报告包括三部分:科学发展报告,高技术发展报告,中国可持续战略报告。(2014.6CET-6真题)
译文:Thereportconsistsofthreeparts:sciencedevelopment,moreadvancedtechnologydevelopmentandthesustainablestrategyofChina.
原文重复提到“报告”四次,体现了汉语不怕重复的特点,但译成英语时,需要做减词处理。
五、结语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题型改革顺应了时展的要求,凸显了对学生英语实际运用能力的考查,为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指明了方向。大学英语教学应重视对学生翻译能力的培养。对考生来说,熟练掌握各种汉英翻译技巧,是做好翻译的必要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平时加强练习,不断把这些翻译技巧应用到实践当中,才能切实提高翻译能力。
参考文献:
[2]李明.汉英互动翻译教程[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3]郝丽萍,李红丽,白树勤.实用英汉翻译理论与实践[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法律推理及其特征
影响法律推理的主体因素
对法律逻辑学研究视角的思考
关键词:现象学;科学论;逻辑学;纯粹逻辑学;超越论逻辑学;胡塞尔;
作者简介:张浩军(1980-),男,甘肃武威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外国哲学专业2005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德国近现代哲学。
现象学从开创之初就与逻辑学结下了不解之缘,胡塞尔一生都没有放弃过对逻辑学问题的探讨。从《算术哲学——心理学的和逻辑学的研究》(第一卷,1891)到《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1900;第二卷:《现象学研究与认识论》,1901),从《形式逻辑与超越论逻辑:逻辑理性批判的一种尝试》(1929)到《经验与判断:逻辑谱系学研究》(1938),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把胡塞尔的思想历程简单地划分为前现象学时期(即1900年《逻辑研究》第一版发表之前),本质现象学时期(即从1900年至1913年《纯粹现象学和现象学哲学的观念》的第一卷《纯粹现象学通论》,简称《观念I》,发表之前)和超越论现象学时期(即《观念I》发表之后)这三个阶段的话,那么胡塞尔在每一个阶段都研究了逻辑学问题,可以说逻辑学是胡塞尔思想发展中的一个一贯的主题。
一、逻辑学作为问题
1891年,胡塞尔哲学生涯的第一部著作《算术哲学》(第一卷)的发表,标志着他探索“严格科学”的道路的最早尝试,在英国经验论和布伦塔诺描述心理学的影响下,胡塞尔试图运用心理学的“科学”方法来澄清“数”和“逻辑”的基础和起源,最终认为数学与逻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规律都是心理的构成物。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样:“只要随便看一眼逻辑学文献的内容,上述说法就可以得到证实。这些文献所讨论的始终是些什么呢?概念、判断、推理、演绎、归纳、定义、分类等等——所有这些都是心理学,只是根据规范的和实践的观点进行了选择和整理而已。无论人们对纯粹逻辑学(reineLogik,purelogic)做如何严格的限制,都无法把心理学的东西从它之中排除出去。”[1]51由于胡塞尔在《算术哲学》中对基本概念的澄清是在对心理行为的描述心理学分析中进行的,因而在此书发表后不久,他便受到了指责。最主要的批判来自于数学家和逻辑学家G·弗雷格(GottlobFrege),他在《算术哲学》一书的书评中指出胡塞尔把数学和逻辑的基本概念和规律心理学化了,必须“要把心理学和逻辑学的东西,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明确区别开来”[2]8。
二、逻辑学的性质
1900年胡塞尔发表了《逻辑研究》的第一卷《纯粹逻辑学导引》(以下简称《导引》)。在这一卷中,胡塞尔自觉地从一个心理主义的追随者变成了一个心理主义的反叛者。他深刻地批判了当时在哲学界占据统治地位的心理主义观点,明确地界定了逻辑学的性质,提出了纯粹逻辑学和理论科学为实用科学奠基的观念。
从胡塞尔的这段话来看,《导引》首先要讨论的是逻辑学的性质问题。即“1.逻辑学是一门理论性学科还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一门工艺论)。2.它是否独立于其他科学,尤其是独立于心理学或形而上学。3.它是否是一门形式学科,或者像人们习惯于说的,它是否仅仅与认识的形式有关,它是否也须注意认识的质料。4.它是具有先天的和证实性学科的特征,还是具有经验的和归纳性学科的特征。”[1]6-7
实际上,胡塞尔本人并不否认逻辑学的规范性质。他只是认为,纯粹逻辑学构成了逻辑学的理论基础,它作为抽象的、理论的学科为普通的、实践意义上的逻辑学奠基。逻辑工艺论的根本理论基础并不是在认识心理学之中,而是在纯粹逻辑学之中。也就是说,胡塞尔要求划分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和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逻辑学应当包括这二者。作为科学论的纯粹逻辑学代表了科学的本质,作为方法论的规范逻辑学则代表了工艺的本质,胡塞尔也用医学和治疗术、纯粹几何学与土地丈量术之间的关系来比喻纯粹逻辑学与方法逻辑学之间的关系,强调规范科学对理论科学的依赖性:规范科学从理论科学中获得所有那些使它们成为科学的东西,这就是理论性的东西。纯粹逻辑学或纯粹哲学的研究对象是“理论性的东西”。所谓“理论性的东西”,就是使所有科学(不论是规范科学,还是各门具体科学)成为“学”(—logy,—logie)的东西。从事科学的人并不关心他赖以进行思想的那些原则,作为纯粹逻辑学的理论哲学就是要澄清科学中所使用的观念。科学的统一正是由理论的统一来规定的,这种规定性赋予理论科学(观念科学)以科学的至尊地位,即使理论科学不是最有用的、也是最有价值的科学。[3]19-20
三、纯粹逻辑学作为科学论
在胡塞尔看来,像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天文学家等等自然科学家和其它具体科学的研究者“为了实施哪怕最重要的科学计划也不须要明察他行动的最终根据,并且,即使已获得的成功对于他和其他人具有理性信念的力量,他也不会去要求证明他的推理的最终前提以及要求探讨那些作为他的方法之基础的原则。然而,所有科学的不完善状态都恰恰与此有关。我们这里所说的不完善性并不是指这些科学在研究它们各自领域的真理时所隐含的不完整性,而是指它们在从事这些研究时所缺乏的内在明晰性和合理性”,[1]9-10也就是说具体科学并不是一种清晰透彻的理论,它们并不是从最终的原理和根据出发,使其概念和命题建立在完全明见的基础之上,它们所采取的每一个步骤,也没在其真实性和必然的有效性上得到论证。
在胡塞尔看来,为了实现真正科学的目标就需要形而上学与科学论对具体科学进行规范和指导。“形而上学的任务在于,对那些未经考察、甚至往往未被注意、然而却至关重要的形而上学前提进行确定和验证,这些前提通常是所有探讨实在现实的科学的基础。”[1]10-11由于形而上学仅仅涉及到那些与实在现实有关的科学,但并不是所有的科学都与实在现实有关,比如纯粹数学科学便是如此,它们的对象是数、量、集合、关系等等,这些对象完全独立于实在的有或无,并且仅仅被看成是纯粹观念规定的载体,所以为了对这些与实在现实无关的抽象的、观念的领域进行研究,就需要一门与数学、形而上学不同的新的科学,这门科学涉及所有的科学,其目的在于研究那些使科学成为科学的东西,这门新的科学就是所谓的科学论。然而问题在于,科学论是否可能呢?如可能,则如何可能?
在胡塞尔看来,科学论可以分为理论的科学论和规范的科学论,更确切地说,可以分为理论科学的科学论和规范科学的科学论。就理论科学而言,科学论的任务在于:“探讨各门作为这种或那种系统统一的科学,或者说,它要探讨:哪些东西在形式上将科学规定为科学,哪些东西决定了科学内在地划分为各个区域、各个相对封闭的理论,哪些东西是科学的根本不同的种类和形式等等。……而且不仅仅只是探讨在科学中出现的知识方法,它应当还包括对那些本身也叫做科学的知识方法的探讨。科学论不仅要区分有效的和无效的论证,而且还应当区分有效和无效的理论与科学。”[1]24
在科学论的意义上,逻辑学应当是一门规范学科。因为“逻辑学研究的是,真实有效的科学包含着什么,换言之,构成科学观念的是什么,通过这种研究,我们便可以确定,经验的科学是否符合它们的观念,或者,它们在何种程度上接近这些观念,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违背这些观念。这样逻辑学便可以将自己称为规范科学”,[1]24-25“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一项深入的任务,即:研究那些作为我们的支配力之基础、作为实现有效的方法之前提的各种条件,并且,提出如下的规则:我们如何用机智的方法去获得真理,如何确切地为科学划界并建立科学,尤其是如何发明或使用各种在这些科学中有用的方法,以及我们应当如何在所有这些方面避免犯错误;如果科学论为自己提出以上这些任务,那么它就成为一门关于科学的工艺论。”[1]25-26
四、欧洲科学的危机与超越论逻辑学的建立
于是,现代科学就这样放弃了自柏拉图以来活跃在各门科学中的真正科学的理念以及科学在实践上自我负责(Selbstverantwortung)的根本精神。这种根本精神一贯要求,任何知识都必须从最初的和完全明晰的原理出发加以说明,不对此追问就不赋予任何意义。与此同时,欧洲科学也从根本上失去了对自己、对其绝对意义的伟大信仰——相信科学将成为智慧,将成为真实地理性地对自我、对世界、对上帝的认识,并以此实现更完美、更符合人性的、幸福康乐的生活。这种伟大的信仰,这种将取代宗教信仰的信仰,在今天的大多数人中已经失去了它的力量。人们就这样生活在一个变得不可理解的世界中,人们不去追问目的,不去追问被理性和意志所承认的意义。造成这种情况,逻辑本身也有责任,因为“科学的危机从根本上来说是逻辑的危机,如果说科学已经偏离了它的理想的话,那么这是由于逻辑未能使这个理想变成明晰的,而且没有引导科学的发展”,[6]ⅹⅹⅹⅲ逻辑没有坚持行使它作为纯粹的和普遍的科学论的历史任务,而是蜕变为了一门特殊科学。
在胡塞尔看来,当我们认识到真正的人性和彻底自我负责的生活不可分离,并因而认识到科学的自我负责与人生的总的自我负责不可分离时,那么我们就必须对整个的生活和总的文化传统作一番深入透彻的反思,通过意义研究(Besinnung,sense-investigation)来寻求最终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说科学理论的问题是哲学的主要课题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通过批判当今的哲学来进行这种反思。但是,“在当今哲学十分混乱的形势下,这样做希望渺茫。因为当代哲学的文献虽浩如烟海,但缺乏统一的方法,以致有多少哲学家就差不多有多少种哲学。”[4]10因此,我们必须采取像笛卡尔式的普遍的反思,以一种彻底的批判精神来重新恢复从绝对奠基出发的真正科学的观念,即古代柏拉图的观念,这也就是说,追问作为包括所有实证科学的知识在内的一切知识的前提的最终基础。这种彻底的科学奠基的第一次尝试,即笛卡尔自我—我思(egocogito)的尝试,没有获得成功。从绝对的、认识的主观性出发,在整体上对科学作绝对的奠基、对哲学作绝对的奠基,直到超越论现象学产生之前,一直未能成功。
“因此,只有在现象学的意义上,一门超越论地被澄清的和被证成的科学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只有一个超越论地—现象学地被澄清的世界才能够成为一个最终被理解的世界;只有一门超越论的逻辑才能够成为一门最终的科学论,即一门关于所有科学的最终的、最深刻的并且是最普遍的原理和规范的理论。”[4]20
论文摘要: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逻辑在诗歌中的运用也是较为普遍的。诗歌的创作修改离不开逻辑知识的运用,本文着重就诗歌当中逻辑知识运用的一些问题做一些粗陋的探讨。
语言文字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也是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得到体现的主要形式和主要工具。应该说,语言和逻辑有着必然的、不可替代的联系。当前我国语言与逻辑在实际结合方面的总体状况应该说还是比较不错的。比如说有一首古诗中这样写到“欲寄君衣君不还,不寄君衣君又寒。寄与不寄间,妾身千万难!”在这首诗中就包含了逻辑中的二难推理的论证,而这首诗中所反映出来的逻辑与语言的关系可见一般。但其间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说错别字、标点误用、用词不当、概念不清等多种类型。
诗歌与逻辑是两门完全不同的学科,看似风马牛不相及并就其思维形式来说,诗歌创作主要是靠形象思维而逻辑学主要是靠理性思维。因此,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但是,这绝不是意味着二者之间就一点联系都没有了。例如,概念与诗歌词语选择之间以及逻辑判断与诗歌词语选择之间的联系等等。
Place诱发的滑稽感
旅居巴黎多年,对法语中的一个空间名词――“广场”(Place),觉得有点蹊跷。法国人不仅把阔大的八公顷面积的协和广场叫Place,还把只有几十平方米的弹丸之地也叫Place,滑稽!
有一次我与法国汉学家朋友索菲相聚,向她请教,她说:“Place,没有广袤的意思,也没有窄小的含义,是你们翻译有问题。欧洲人把周围由建筑围出来的城市中的空旷场地都称之为Place。你们中国在皇帝统治的几千年中,城市里从来没有建造过纪念性的大广场,尤其没有供市民一起谈天说地的小广场,因此汉语就没有造出‘广场’这个名词来。不信你去查,你们过去的《康熙词典》和当代出版的《辞海》根本就没有‘广场’这个条目。”
欧洲文明的“祖父”是逻辑学
真正觉得“广场”这个词有着耐人寻味的丰盈感,那是我几年后到了希腊之后。
我去希腊雅典参加一个文学会议,在雅典古迹卫城偶遇了一位早就认识的希腊朋友。他叫保罗,是雅典一所大学的希腊史教授。我喊他时,他正热情似火地给身边一位女朋友讲解神庙。保罗见到我把我的手都握疼了。可奇怪,当我伸手向保罗身边的女朋友致意问好时,她居然“严重失礼”,拒绝和我握手!她“冷冷”地摘下墨镜――哈,原来是巴黎的老朋友――汉学家索菲!啊,他俩原来是……
朋友邂逅,似水分子在微波炉中,立即会被热振荡出异常的热情来。我毅然决然离开会议的观光队伍,跟着保罗、索菲他们去了。
保罗边喝着希腊特产Retsina酒边对我说,他昨天在课堂上被中国来的一位女留学生的提问问住了,很有点难堪,下不了台,到现在也还没有答案呢。
我很好奇:“还有什么问题能把保罗教授难住快说来听听。”
索菲也兴趣盎然:“有意思!这确实是世界文明史上绝无仅有的现象!”
我发呆了一会儿,脑子里忽然闪过一道亮光,说:“哦,有了!我好像找到欧洲文明的‘祖父’了!我有个大胆的猜想:可能是因为你们古代希腊人首先发明了当时最先进的思维工具――逻辑学,所以才快速孵化出一批开创各个学科的学科之父,即‘欧洲文明之父’来。”
索菲好像听出了些门道:“你详细说说你的猜想。”
“众所周知,思维方法的先进与否,决定着人类的智能。古希腊人首先发明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思维方法――逻辑学,那是人类由混沌思维进入具有严格学理性的‘学’的必要条件。有了它这个成‘学’之父,才可能迅速繁衍出一大群古希腊的各个学科和‘学科之父’。这么一推算,逻辑学岂不就成了欧洲文明的‘祖父’了”
保罗对希腊史如数家珍,他心有灵犀一点通,说:“啊,有道理!不错,逻辑是做学术的基础工具,因此集逻辑学大成的亚里士多德才会把他的逻辑学著作叫《工具论》!”
“不,我不同意你们的看法,”索菲反驳,开始显现她在汉学方面的功底:“逻辑学并不是古希腊人的发明专利,你们中国古代学者墨子,比亚里士多德年长约100岁左右,他就有了逻辑学方面的研究著作,可为什么古代中国没有发端出古希腊那样的各个学科呢”
我毕竟是中国人,对自己家的事总还是要知道得精细些。我说:“索菲,你是过分抬举墨子了。中国的墨子,以及后来的名辩学派中的惠施与公孙龙,还有再后来的荀子,他们确实接触到了逻辑方面的问题。但很惋惜,只是东鳞西爪,没有进入逻辑的系统研究,根本不成其为逻辑学。他们主要是在名(概念)与实(对应的事物)的关系上发表了各种看法。老实说,他们连概念的定义、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概念的分类等都没有闹清楚,更谈不上对判断、推理、证明、反驳等逻辑问题的研究了。”
“是吗”索菲半信半疑,但也没有新的理由反驳我。
我继续说:“假如有人对你说,索菲你那双美丽动人的褐色眼睛不是眼睛,你会做何反应”
索菲抿嘴一笑,问我:“你是想说中国古代‘白马非马’的著名逻辑命题吧”
我说正是。然后转向保罗:“刚才索菲说了,‘白马非马’是中国古代很有名的逻辑命题。有位叫公孙龙的说:‘白’是事物的颜色,‘马’是一物的形体,两者不同,因此白马不是马。这就等于说,索菲的褐色眼睛不是眼睛。这个命题,说明公孙龙已经发现‘白马’和‘马’这两个概念要加以区分了,开始进入逻辑范畴的思考了;但是,很可惜,他没有能像亚里士多德那样,分清‘白马’是外延较小的种概念,而‘马’是其外延涵盖了‘白马’的类概念,因而‘白马’是属于‘马’的一种。公孙龙却把概念不同,说成两者不是一回事,于是得出了‘白马非马’,得出了‘索菲的褐色眼睛不是眼睛’!”
大情圣保罗开怀大笑。
索菲点头。
“这些命题,说明名辨家们在探讨演绎推理的问题了。其中第一个命题就是‘卵有毛’。我们来听听中国古代辩士们是如何进行逻辑推理的:既然鸡蛋能孵出小鸡来,而小鸡是有毛的,所以,也可以说鸡蛋就有毛。哈,中国辩士们居然推理出‘鸡蛋有毛’的结论来了!由此可见,古代中国没能发明出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来。”
索菲感叹:“哦,太有意思了,我从你这里为我的一个多年的困惑找到了解释。我在读中国古代典籍时一直有个难以解释的困惑,老子的《道德经》,孔子的《论语》,通篇都是结论,为什么没有任何逻辑证明现在明白了,原来是你说的,因为中国古代学者没有发明三段论。”
我进一步发挥,侃侃而谈。古希腊发明了逻辑学,才可能有欧几里德几何学。中国虽然也懂得了直角三角形三边的所谓“勾股弦”的经验性比例关系,但上升不到“两直角边平方之和等于斜边的平方”的毕达哥拉斯定理。中国古代有经验性的伟大的“四大发明”,但是很可惜,没有能建立起西方那样的自然科学的各个学科来。究其源头性的原因,那就是中国没有诞生欧洲文明的“祖父”――逻辑学。
保罗突然雀跃起来,说:“告诉二位,如果逻辑学是欧罗巴文明的祖父的话,那么,我现在宣布,我已经发现它的曾祖父了!”
啊!
曾祖父与精神助产士
保罗高高耸起眉头,问:“倘若那位中国女留学生接着追问:在世界各大古文明中,为什么唯有古希腊人发明了逻辑学你们二位又将怎样回答呢”
我和索菲无以为答,冷了场。
保罗起身,脸上绽开了狡黠的微笑,说:“想知道古希腊逻辑学的发生机制――欧洲文明的曾祖父是谁吗好,请跟我来!”
保罗把我们领到离雅典卫城不远的一个很不起眼的普通街区,说:“据考证,这里就是古希腊的一个著名的广场的所在地。用苏格拉底的话说,这是伟大的精神助产士;用我的话说,它是欧洲文明,当然包括你们法国文明的‘曾祖父’!”
保罗带着我们在这个街区遛达。他指点着远处一栋五层楼的住宅楼说,那里是广场的,原是一座酒神神庙。他又指着近处的几排房子说,那是广场最为核心的建筑――围着广场的三面独立柱廊的所在地。那时的柱廊是由多里克柱式或爱奥尼亚柱式的双排柱子构成的,上面盖有顶棚,以遮阳避雨。广场有三边或四边式的平面布局,没有柱廊围着的那一边是店铺,卖些吃吃喝喝的东西。广场中央有雕塑、祭坛、树木、水池等景观。面积有几十到几百平方米不等。这是欧洲广场的母型,后来欧洲各城市的广场差不多都是这样的布局,只不过是将柱廊演变成了咖啡馆罢了。保罗停了下来,指着他脚下的地方说,这里是当年苏格拉底经常沉思发呆或拉着过往广场的人提各种问题的地方。苏格拉底非常喜欢拿困惑自己的问题去困惑别人,这是他一生做学问最特别也是最有成效的方法。
保罗说:“我来郑重解释广场上为什么会发明逻辑学。古希腊人凭借着广场进行面对面的争论,当争论双方出现莫衷一是或诡辩时,人们必然会从具体的争论中跳出来,让思维向形式化(逻辑化)方向提升,以求解决。这个提升过程就是逻辑学诞生的过程。刚才你们俩议论的中国古代‘鸡蛋有毛’的命题,如果在古希腊广场面对面地争论,又正好遇到苏格拉底,就会出现这样的向逻辑化逼近的场景。苏格拉底首先拿来鸡蛋实证无毛,然后指出‘卵有毛’那般推理是违背逻辑的诡辩。那么怎样推理才是正确的呢苏格拉底举了一个例子:
凡是人都是要死的(大前提),
苏格拉底是人(小前提),
所以苏格拉底必然会死的(结论)。
苏格拉底接着说,毫无疑问,上面的三段论推理模式是正确的。那么,要套用上面正确的三段论推理,以得到‘卵有毛’的结论,其推理必须是这样的:
凡是能孵出小鸡的鸡蛋都有毛(大前提),
这个鸡蛋能孵小鸡(小前提),
所以这个鸡蛋有毛(结论)。
苏格拉底马上指出:‘凡是孵化出小鸡的鸡蛋都有毛’这个大前提不能成立,那么,推理出来的结论肯定是错误的。这就在逻辑层面上把‘卵有毛’的诡辩完全给驳倒了。由此可见,广场式的面对面的辩论,会导向思维的形式化。这就是古希腊逻辑学的发生机制。如果说逻辑学是欧洲文明的‘祖父’的话,那么广场的的确确就是‘曾祖父’。”
“不,不对。”索菲否定,继而转向我问:“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不也是一样在争鸣论战不休吗为什么没有争出个逻辑学来”
我若有所悟,说:“不,不同。中国诸子百家都是各自在书斋里著书立说,或者是在各自游说各国君主时表达自己的观点,不同观点者不在同一现场。即使是专门好辩论的‘名辩派’也是如此。在书面论战中,可能会激发出一些逻辑问题,但是,由于没有面对面的不断逼问,因此没有建立起古希腊的逻辑学。对吧”
“对!说得好!”保罗高声为我叫好。
索菲也有所悟:“是的,面对面很重要,只有面对面的争论才可能催生形式逻辑。欧洲一直在传承着古希腊小广场的‘精神助产士’的神韵。在巴黎一个小广场的‘双叟咖啡馆’里,争论出了萨特的存在主义,发端出现代主义艺术的许多流派。在瑞士首都伯尔尼的一个小广场的‘奥林匹亚咖啡馆’,争论出了爱因斯坦改写物理史的相对论。因此,欧洲一直是全球的文化重镇。”
保罗看表,笑眯眯地对索菲说:“亲爱的索菲,我们该出发去拜访你激赏的拉斐尔了。”
哦,他们今晚要一道飞去罗马度假。
一、大话学者:从反杜林论谈起
大约在150年前,德国出了一个大话学者杜林,他创造了一个社会主义理论的新哲学体系。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体系时,杜林的东西总算还被恩格斯称为高超的胡说。杜林,这个创造体系的所谓「智者,自称为在哲学和所有科学领域中都实行了全面的变革,并对所有的知识前辈都用嘲弄谩骂的语气予以了无情批判。
二、大话逻辑:有根无叶的哲学思辨
我把泛演化逻辑称为大话逻辑,就是因为这个逻辑要就不建立,一旦要建立,那就不仅是要创造一个完整的体系,而且是导引和拓荒意义上的体系,它还是一个革命性的体系。泛演化逻辑的大话可以用作者自己的语言概括为以下四点:
第一,这样一种逻辑的「根本重要点在于,它并不是一种形式化的主观的数理逻辑,而是一种有效预测事物演化趋势的智能逻辑。
第二,这样一种逻辑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可以构成古典逻辑的本体论基础。
第三,泛演化逻辑,乃是逻辑的逻辑,可以称作真正意义上的元逻辑。
第四,现代逻辑多以数学中的形式集合论为基础,我的泛演化逻辑对于概念类集理论的重新研究必将涉及逻辑基础的重大革命。
但奇怪的是,所谓的创造性竟然依旧存在。这个逻辑依然是别人没有做出,只是他做出的「完全新型的逻辑。在知识变化如此迅速演进的现时代,时隔二十多年。还敢于声称这种逻辑是完全新型的逻辑,真让人佩服他的自信和勇气。但有点令人欣慰的是,他开始把逻辑看成是非常重要的东西了,远超出他以前对政治、经济和文化问题的重视。因为在何文中,何先生声称:他那个有关泛演化逻辑的著作成了何先生一切著作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了。
何先生的逻辑是不是非常重要的逻辑创造呢?我先做出两个简要的评述,在本文第三部分再讨论何氏逻辑的核心部分:概念历史类集。
现时代的知识体系,其专业门类纷繁复杂,对从事专业研究的人员,有较高的专业素质要求。现时代的任何一个学科分支,都有其圈内的游戏规则,首先得遵守规则,然后才有可能突破规则。我想在这一点上,何新不可能是例外,虽然任何规则都可能有例外。
但遗憾的是,泛演化逻辑只有主流哲学和主流思辨的根,除了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却没有任何逻辑学者的工作。它既和主流的逻辑无关,和我国的非主流逻辑研究也扯不上关系。在何先生眼里,只有哲学家和革命家是逻辑学家,只有钱学森先生是逻辑学家,其它的人都不是。而黑格尔的逻辑体系呢?除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三个人重视并且理解之外,只有何先生重视并且理解,再也没有其它人重视和理解。这实在是对中国逻辑学界的一个歪曲,在中国逻辑学界,既有何先生所说的主流逻辑研究学者,现代逻辑的研究团体,辩证逻辑研究也是逻辑学界中重要的研究项目之一,也有一个专门的辩证逻辑研究团体。
谈及现代逻辑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则何文的态度简直是认为不值一提,现代逻辑几乎全是陷入死胡同似的东西。用何先生的话:现代逻辑正在变成一种及其主观和非常形式主义的东西,一个内容及其空洞的东西。相信进化的何先生出此之言,进化大概就只能理解成退化了。
逻辑是一门很专门的学科,外行可以领导内行,但外行不能代替内行,外行也很难代替内行。哲学家或者革命家从圈外层面上来看待一个学科,这和学科本身的发展是一种非常弱势的联系。权威是有语境限制的,权威的论断不能代替学科本身的发展。逻辑有其自身的发展契机和进化历程。某个政治家的青睐,某个财团的资助,某个圈外权威人士的首肯,不能改变学科本身的发展轨迹。在二十世纪的整个一百年,逻辑学科枝叶繁茂,生成了一个巨大的知识群落,何先生视而不见,也未看到作甚么研究。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热闹领域玩腻了之后,换一个游戏场所,看一点黑格尔的哲学著作,就摆起开山祖师的架势。几十年前这尚有可能,在如今的普适大众传媒不再,整个市场细分,整个知识门类细分的条件下,无异于天外梦想。
何文说:由于罗素、弗雷格、维特根斯坦等近代逻辑学家根本搞不懂黑格尔逻辑,反而由于无知而对黑格尔持轻视的态度,因此他们对黑格尔的动态逻辑原理可以说一无所知。
我并不完全同意冯赖特的看法,我对辩证逻辑承认矛盾的新奇思想是取支持态度的。辩证逻辑的一些思想是对经典逻辑的某种颠覆,含有野性思维的成分。而正是野性,才可能是理论创新的原动力。但是何先生对待辩证逻辑、对待现代逻辑的态度,却让我颇存疑虑。在学术上,谁具有独断论的色彩,把何先生的话语和上述冯赖特的引语相对照,结论就是一目了然的了。我们关于逻辑的讨论最好是不要讨论了,最好的思想和最革命的理论已经创造出来,逻辑本体论的基础已经建立起来,那里还需要我们去做那些无聊至极的学术讨论。
概念真是这样一个进化过程吗?逻辑也相信直觉,但这里的概念进化过程,让人很难直觉地接受。一个更容易产生的概念间关系的直觉,并不是何先生的概念的思辨想象,最大的可能是基于基因的生物链联想。何先生先有一般关系的想象,再找一些并不得体的例子来论证自己的想象,无非是共相在先,例证在后的先验观,不知道其中的创新之处何在。看看在现代经典逻辑基础上建立的模态逻辑,看看集合论,看看今天横亘于逻辑和数学之间的关系语义学!你就会感觉到,和主流的逻辑学家和数学家在其中所讨论的关系结构和关系性质相比,所谓泛演化逻辑的历史概念类集,是一个多么小儿科的东西。类集概念分析实际上仅仅只是对亚里士多德词项外延间关系的笨拙模仿,毫无任何现代感可言。很难理解,钱学森这位科学家为甚么把这样的常识性理解看成是一个创造,并把这个概念类集的简单图示美誉为一个专业的「何新树的称谓。现代模态逻辑早就在研究树结构,还有其它的结构方式。何先生对树的小儿科理解,哪里能够和现代逻辑学家对树和其它关系结构的研究相比。
即使这个逻辑构想真是一个合理的构想,那也用不着抬到具有革命性转折意义的高度。革命在今天已经不是一个时髦的词汇,也许用不着革命同样可以实现进化。而夸张说泛演化逻辑是逻辑的逻辑,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元逻辑,这不过是普遍性诉求在何文中的回光返照。今天的时代,是告别大话的时代,普遍性诉求正在衰落。即使是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也无法去除各个社会群体、各种社会知识的个性特征和语境特征。
人类知识体系,从古希腊一直到现在,似乎都假定了至少有一个被认为在理论上无懈可击、在实践上历久长新,因此非常可能是万世不移的普遍原则,它被当作是知识体系的基石。通常这类据信为「绝对无疑的普遍原则,被人们称为「金规则。而且,那些在历史中各自独立地自发生成并且以不同方式表述出来的金规则,似乎含义上也「都惊人地相似,其逻辑语义也似乎是完全一致的。这种一致性也就表明,金规则应该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必然原则。
然而现代社会的实践活动表明,所谓普遍必然的原则,现在到处都在面临挑战。就是在作为理性标准的逻辑和数学领域,也并不存在一个理论上无懈可击,在实践上历久常新的万世不移法则。在美国学者克莱因的著作《数学─确定性的丧失》一书中,克莱因以令人信服的证据表明,数学之确定性、绝对无疑性并不存在,逻辑也同样如此。1930年哥德尔的著名定理既是对数学提出的质疑,也是对逻辑学提出的质疑。正是哥德尔的这个定理引起了数学和逻辑的巨变,并且使数学和逻辑随后的发展带来更大的麻烦。但是,这些麻烦并没有消灭数学和逻辑,而是给数学和逻辑增加了更多可能的结构,同时把数学家和逻辑学家分成了更多的不同派别。用美国数学家克莱因在《数学─确定性的丧失》一书中的表述:
何文建立起来的所谓泛演化逻辑,充其量不过是逻辑学探索长河中的一个小小支流。企图把这个思辨探索的粗糙猜想看成是某种普遍逻辑法则,甚至是法则的法则,这只是一种知识的迷信和盲目的自大。数学原则和逻辑原则通过我们的直觉就有可能被我们所接受,但仍然是有可能受到质疑的。就此而言,泛演化逻辑普世化的知识诉求,在今天这样一个永不停息地推陈出新的现代社会中,在竞争和博弈几乎存在于一切现存领域的社会中,也许永远只能是我们的主观想象,而不能是生活世界的现实。
何文的无知主要不在其泛演化逻辑,他至少看了很多黑格尔的书。在其《泛演化逻辑引论》一书中,粗略而且保守地估计一下,其中讨论黑格尔思想和著作的篇幅占到了全书的四分之三以上,讨论现代逻辑的章节却一个也没有。
所以,他就有资格说全世界只有他真正地懂得了黑格尔。就是恩格斯也「并没有彻悟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因此他所谓『辩证逻辑体系从未建立成功。
所以,他也就有资格初生牛犊不怕虎,反正这虎是厉害还是不厉害他全然不知,冒犯了也可以不负任何责任,顶多就是被老虎咬伤吃掉而已。但谁能吃掉一个思辨的天才,一个雄心勃勃的知识界英雄?
模态逻辑是二十世纪50年代以来最富成长性的一门逻辑分支。路易斯在20年代针对实质蕴涵提出严格蕴涵的概念,到30年代,由路易斯创立了最早的模态逻辑系统。自50年代以来,模态逻辑在语形方向、代数方向、模型论方向以及道义、可证性、多值、直觉主义、认知等等领域发展迅速。一直到今天还继续保持向许多领域渗透和扩张的强劲势头。模态逻辑既在人文社科领域具有形上思辨的启示功能,例如在伦理道德、法制建构、社会博弈领域;在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领域,特别是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领域也显示出良好的应用前景。今天,模态逻辑几乎是我国所有逻辑学研究生课程中的必修课程。近二十年来,国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都对模态逻辑的研究给与了支持。这些钱绝不是白花的,它为中国逻辑学研究和世界接轨,并创造出新的逻辑知识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正当性的证明法律论证修辞学可接受性
一、判决正当性的衡量因素
(一)判决正当性的内涵
判决的正当性部分它包含着合法性与合理性两个层次的内容。合法性是正当性的表层要求,是一种形式上的正义,而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深层要求,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法律论证作为方法论的一种,为司法裁判提供合法性、合理性的理论依据。
1.合法性
合法性对于法律论证而言是追求正当性的基本前提,合法性顾名思义,即合乎法律的要求。法律论证的合法性在我国是指合制定法性。①具体而言,是指在认定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做出判决时都必须以制定法为依据,在论证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有无涵摄关系时,要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准。合法性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司法裁判离不开对法律进行搜索和适用,或者我们可以说法律论证自始至终是根据(通过)法律进行的论证,都是在现行的有效法秩序内进行的,现行有效的法为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提供了一个大致的场域。②相应的判决中法律论证的合法性,当是指法律论证在现行有效法的场域内进行,也就是说要在现行有效法的秩序内找到制定法上的根据。若在现行有效法的秩序内找不到制定法根据,而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则需要通过合理性等更高一层次的要求去理解和把握案情,使判决正当化。
2.合理性
合理性则是正当性的深层要求,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裁判的法律效力在直观的层面来自于合法性,实质上则由裁判的合理性所决定。合理性,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时候,法官要说明他是依据法律作出判决的。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或含义模糊时,法官需要对之进行解释。法律解释首先依据的也是制定法规范,根据法律层层解释、说明,以论证其判决的合法性。当没有明的法律规定可用来解释那些含义模糊的条文时,则要依靠其他标准来论证,也就是要进行合理性论证。当然合理性也必须合法,这个"理"不能与法律相悖。这里的理也包括逻辑合理性,逻辑合理性的必要条件要通过形式正义要件来证明,这样,类似案件就应该被同等对待。法官在对具体个案进行法律论证时,也会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使其对案件进行的裁决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较之于合法性的优势在于,符合合理性的判决往往更加贴合具体个案的社会正义需求。
(二)判决正当性之需与法律论证之能
判决何以达到正当性之证明,笔者认为法律论证作为一种规范论证,主要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适用的正当性。法律论证是建立在命题学基础之上的,所谓命题学也即命题逻辑,陈金钊认为"命题学强调任何命题都必须是证成的,必须经得起理性追问,因而证成某一命题必须经过全面的论证。"法律论证就是把命题学的基本原理应用到司法实践中,实际上等于承认法官用于判案的法律不是现成的法律,而是经过法律人面对个案进行论证后的规范,已有的法律仅仅是论证的依据。它能有效地驳斥法官判案是一种强权者的强盗式裁判的观念,对于正当判决有重大意义。法律论证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很大程度上来规范裁判,导向正当性,是因为其将法官裁判的整个过程充分呈现,以达到裁判正当性的证明。
二、正当性证立之途径
笔者借鉴国内外学者对证立途径的研究,总结出对法律论证的研究主要是运用逻辑、修辞、对话三大类方法进行的③,但修辞和对话两种方法由于其存在互相交叉融合的部分,因此笔者将两者结合起来论述。
(一)逻辑学的方法--合法性的证成
逻辑有效性显然是从逻辑方法上去论证,而所谓逻辑的方法,在典型意义上指的是形式逻辑。司法三段论是形式逻辑的主要代表。或者说逻辑有效性通常通过三段论的形式表现。⑤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推理,由于三段论逻辑必须遵循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要求,因此其在形式上具有很强的直观说服力。⑥同时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在早期的司法理论中,由于受概念法学的影响,人们认为法官是机械的"售货机"。司法的功能只是适用法律,通过涵摄模式将一个普适性的法律规则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决。
逻辑方法的优点在于,逻辑学因其遵循严谨的逻辑准则而符合了合法性论证的要求。我们知道在论证当中,法律主体依据逻辑规则和法律规则进行说理和证明,这不仅具有逻辑上的说服力,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一是由抽象(一般)到具体(特殊)的思维形式。反映的思维特点是抽象思维具体化,其运用的思维方法是演绎法。演绎推理在司法裁决中的应用,具体表现为:以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推出案件的处理结果(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演绎推理是最为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这种逻辑结构形式被称之为逻辑"三段论"。三段论能用于连结该一般规则与具体案件。法律规则表述在大前提中,同时小前提表明某具体案件受该规则调整。结论则表明适用于大前提案件类型的谓语项,同样也适用于小前提中的案件。三段论的推理论证形式完全是在制定法的要求下一步步进行,因此其得出的结论当然也符合制定法的要求。
(二)修辞学和对话的方法--合理性的证成
法律论证理论的发展正是从逻辑学领域起步的,之后逐渐扩展到修辞学和对话理论的领域。
1.修辞学的方法
判决书不仅仅是被动表现裁判过程及裁判的正当性,而且也是由其撰写者--法官去构建裁判正当性的过程。所谓正当的裁判--如果按照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对民事法官而言,'正当的'的案件裁判意指: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合理的愿望,促成利益均衡的情况,因此,每一方当事人(只要他也合理地考量他方的利益)都能接受的裁判。"⑧对于这个观点,需要说明的是,这个判断是否为正当的裁判取决于一个中立的旁观者的立场,或者说,这个裁判结果对于旁观者来说,可以根据合理性要求而被接受。这里所指的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并非是一种事实上的可接受性,而是一种理念上的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强调的是论证过程中对"听众"的说服,这里的听众可以是当事人可以是律师,甚至还可以是法官自己。因此,对于这是个敞开的论证范围,用修辞(即论辩)的方法去论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听众的范围除了律师、法官、当事人之外,法官还必须接受特殊听众(比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评价,也要接受普遍社会公众的评价和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论证理论所注重的可接受性取决于论辩本身对听众所产生的效果。论辩的目的旨在说服人。而说服的功能在于指出"好的正当理由"。法律说理应是社会说理的一种形式,其强度由社会上所能接受的法律论点和法律命题所决定。因此,人们对法律过程的理解就超出了传统上所理解的单纯的形式推理,而融入了修辞论辩的成分。
2.对话的方法
对话方法作为通过论证而实现可接受性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将有关的参与人纳入到特定的程序中,在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和辩论之后形成尽可能使各方接受的意见。从这一特性不难发现,对话的方法和修辞的方法有血多相似之处,比如都强调论辩的作用和结果的可接受性。但对话方法更加注重程序性的要求,它试图构建论辩的具体程序性框,从而把论辩的形式具体化,为各种实体性的方法(包括法律论证的方法)提供了运行的平台。对话方法所要求的真诚目标能够使得当事人表达出真实的意见,经过对话程序就能够尽量使得双方的意见形成妥协和调和,当然,其中所蕴涵的宣泄的能量也是不可忽视的。
3.修辞、对话的结合--合理性的证成
在整合各方要求的基础上,法官通过修辞和对话方法的结合应用,注重可接受性的评价标准,从而法律带来了正义、衡平、效果等价值。具体而言,就是在判决过程中,法官使律师、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抒己见,发表自己对法律、对事实的认识,以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案。这是一论证或议论的过程,法官的作用是引导和组织,其最终决断的形成应建立在充分考虑其他参与人的论证观点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及法律精神,做出可以被各方接受的裁决。
三、结语
法律论证是对法律命题(或法律判断)的证立过程,是一个说服听众、讲法说理的过程。法官判案并不能任意拿出现成的法律径行判决,而必须为自己的裁判行为找到正当理由,法官在做出判决以前,必须首先说服自己,并在说服自己的同时说服他人。就算是在最简单的案件中,法官也应清楚地知道为什么运用此条文而没有运用彼条文来判决案件。这意味着复杂或疑难案件更得用论证的方法来说明决断的理由。把构建推理前提作为法律论证的目标,并不意味着事实问题不需要论证,而仅仅意味着传统法学对此-即在诉讼过程中已有各种证明责任的分配理论及证明过程理论等-已给予了研究。
注释:
①赵玉增:《司法过程中法律论证的合法性》,《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②陈金钊:《法律论证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③荷兰学者菲特丽丝将法律论证的方法区分为三种:逻辑学方法、修辞学方法、对话的方法。参见[荷]伊芙琳T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焦宝乾、夏贞鹏译,戚渊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17页。此外,德国法学家Neumann也认为,许多学者在使用"法律论证"这一术语时,含义并不明确,但可以归为三大类:逻辑证明的理论、类观点一修辞学的构想、理性言说的理论。
④Aristotle,PosteriorAnalytics:《FundarnentalsofAtgumentationTheory》,《LawrenceErlbaumAssociates》,1996.
⑤但需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逻辑方法,并不是宽泛意义上的逻辑,而专指演绎逻辑。也即通常所讲的三段论。
⑥李秀群:《法律论证的正当性标准》,《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⑦[比利时]佩雷尔曼:《法律推理》,朱庆育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⑧[德]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7页。
⑨这个可普遍化规范便是语用学规则,语用规则可参照哈贝马斯的语用规则。
【关键词】逻辑;命题;语句;真假;形式
命题是人类的思维形式,它对事情作出断定,离不开语句和一定的情境.命题必有真假,与人类认知能力相联系.命题都有一定的逻辑表达形式.
一、命题是断定事物的语句
命题就是断定思维对象属性的思维形式.“断定”就是肯定或否定,亦即肯定是断定,否定也是断定,通过断定而形成各种命题.因而,对思维有所断定是命题的一个根本特征.例如:
(1)正数一定是有理数.
(2)2是无理数.
(3)同角的补角相等.
(4)角平分线不是一条直线.
(5)0是有理数吗?
(6)祖国啊,我的母亲!
(7)作线段AB=CD.
(8)0难道不是有理数吗?
(1)(2)(3)是肯定的断定,(4)是否定的断定,因而都是命题.
二、命题与语句的关系
命题是断定思维对象属性的思维形式,简单地说是断定事情的语句,那么命题与语句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命题与语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命题都通过语句来表达,但并非所有语句都直接表达命题.陈述句和反问句都对事情作出断定,因此它们表达命题,例如(1)(2)(3)(4)(8)都是命题.疑问句是用来提出问题的,感叹句是抒发某种情感的,祈使句是表达某种愿望的,它们对客观事物并未直接断定,也无真假可言,因此,它们不是命题,即(5)(6)(7)都不是命题.
命题与语句的关系可用欧拉图表示,如图1.
2.同一命题可用不同的语句来表达.例如:
①所有自然数都是有理数.
②没有自然数不是有理数.
③自然数没有不是有理数的.
④难道有不是有理数的自然数吗?
这些语句表达的就是同一个命题.
3.同一语句可表达不同命题.这种情况一般是由多义词组成的歧义句,例如,两边对应相等的直角三角形全等.这里“两边对应相等”理解为直角边对直角边、斜边对直角边对应相等(图2),或理解为斜边对斜边,直角边对直角边对应相等(图3),两种情况有不同的含义,真假也不同.
三、任何命题都有真假
既然命题是断定思维对象属性的思维形式,由于人的认知能力不同,人们认识活动中,通过断定而形成的各种命题就存在正确与错误之分.在《初中数学》(人教版)教科书中也提出了真假命题的概念,正确的命题叫真命题,错误的命题叫假命题.因而,真假是命题的又一个根本特点.这样,(5)(6)(7)这些感叹、疑问、祈使语句没有真假,故都不是命题.
《初中数学》(人教版)中提出的“真”与“假”的标准是以人类现有的认识能力为尺度,在人类现有的能力范围内,断定是真的就是真命题,断定是假的就是假命题.这样,(3)(4)(8)是真命题,(1)(2)是假命题.因为在人类现有的认知水平下,知道正数也可以是无理数,2是自然数并不是无理数,所以(1)(2)是假命题.初中数学众多命题中,如果是经过逻辑证明得出的真命题,那么这个命题在以后的解题中能够直接应用,这样的命题则是我们常说的定理,如果属于性质的叫性质定理,如三角形内角和为180°,属于判定的叫判定定理,如一个三角形有两个角相等,那么这个三角形是等腰三角形.四、任何简单命题都能转化成“如果……那么……”的形式
任何简单命题,例如上面的(3)可以改写成(9)如果两个角是同一个角的补角,那么这两个角相等.如果前面的是题设,那么后面的是结论,这里题设和结论都是一个完整的命题,并不是一个词.上面的(3)可以改写成(9),但不能改写成:(10)如果同角是补角,那么相等,或如果两个角是同角的补角,那么相等.这些内容和逻辑学中的内容是一致的,在逻辑学中,命题分为简单命题和复合命题.简单命题是自身不包含其他命题的命题,上面(1)(2)(3)(4)都是简单命题.自身包含其他命题的命题叫复合命题,复合命题是用关联词“如果……那么……”、“只有……才……”、“……或……”、“……并且……”等的形式把简单命题联接起来的命题.例如:
(9)如果两个角是同一个角的补角,那么这两个角相等.
(11)4是自然数并且4是完全平方数.
二.法律会话推理的概念.随着法律语言学的兴起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初发生在美国的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财务造假案,导致了美国会计模式的转变,原来以规则为导向(rule-based)的会计模式和审计程序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2002年萨班斯法案的出台暗示着一场会计、审计领域的变革即将到来,以原则为导向(principle-based)的会计模式悄然而生。会计模式的变革必然导致审计程序和方法的改变,具体的操作规则将为笼统的原则所取代,审计人员评判的基础将由具体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变为一般原则。这些给审计实务操作带来了困难,原有的审计知识似乎不够用了,针对“原则”的知识又来自何方呢?
我国的资本市场也不是风平浪静,银广厦等上市公司的造假案件仍时有发生。虽然至今未见具体会计准则发生根本性变化,但是有美国和世界大环境的影响,会计模式的变革是早晚的事,我们不能等会计模式变革以后再来讨论审计的应对之策,应该有未雨绸缪之略。加之,我国的审计建设、诚信建设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问题都是困绕我国审计界的难题,而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仍是提高职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
可以预测,日益增加的详细审查、会计准则可能向以原则为导向的制订程序偏移及我国会计、审计的国际化,使得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会越来越多,从而使得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和职业素质势在必行。在这种情况下,一种超越规则的思维技术――批判思维将有利于审计人员应付日益复杂的问题。
未来的审计人员是今天的会计、审计专业的学生,提高审计职业人员的判断水平和职业素质必须从基础抓起。现代的审计教育是一个复杂的工程,我国加入WTO以后对会计、审计的要求更高。跨国公司、外资企业的发展要求会计、审计成为一种通用的语言。各国的具体会计准则必然服从于通用的原则。虽然我国会计、审计学的基础教育根基牢固,但将基础知识应用到实践的能力却很弱,这也是应试教育的弊端之一。在这种背景下,会计、审计专业学生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也要有独立的判断和思维能力。因此,将批判思维引入到会计、审计专业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二、批判思维的涵义和构成要素
批判思维有着广泛的含义,逻辑学是研究批判思维最有力的工具。尽管逻辑学被称为是“审计学科之母”(莫茨和夏拉夫,1961),但是会计、审计课程中非常缺乏逻辑训练。在我国的会计教育和审计判断文献中有关逻辑方面和批判思维的研究很少。
(一)批判思维的涵义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批判”一词的解释是:“对错误的思想、言论或行为做系统的分析,加以否定。”
国外学者关于批判思维和逻辑学在审计学科应用的研究也仅是十几年前的事。美国会计学会(AAA)的Bedford委员会(1986)和会计教育变革委员会(AECC,1990)建议会计教育工作者应采用合适的方法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
格拉泽(1941)认为批判思维是“根据支持信念的证据和进一步趋向的结论所做的持续的努力,以检查任何信念或假定的知识形式。”
Kurfiss(1988)批判思维的定义是:“一种调查,它的目的是探求一种情形、现象、疑虑或问题,以得到有关调查的假设或结论,它(调查)综合了所有可利用的信息,因此是很有说服力的。”
斯塔克和Lowther(1988)认为批判思维包括对问题合理的、符合逻辑的和一致的检查;能够取得、评价甚至可以产生信息和知识;同时能够在相似或不相似的情况下做出决策。
保罗(1990)对批判思维的定义是:“受过训练的、自我直接思考,对特殊的模式或思维领域演示了适当的思维完美性。”同时保罗增加了两个维度:(1)批判思维包括人们自我思考过程;(2)特殊训练中的批判思维使用逻辑学。
AICPA(1999)在其框架中对批判思维的解释是这样的:“批判思维包括从各种各样的原则中联结数据、知识和洞察力的能力,以为决策制订提供信息。……进入会计职业界的个体应该能够与组织的其他人交流组织的想象力、策略、目标和文化。”
上述批判思维的涵义中,格拉泽和Kurfiss的定义认为批判思维是一个过程;斯塔克、Lowther和保罗将逻辑引入批判思维的定义,前者认为批判思维是为了信息和决策而进行的检查工作,后者强调主体掌握批判思维应具备的条件;AICPA对批判思维的解释认为批判思维是一种能力。
(二)批判思维的构成要素
关于批判思维的构成要素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恩尼斯(1987)认为批判思维包括三个部分的发展:1.批判思维倾向;2.使用Bloom的高要求思维技术;3.对策略问题的解决能力。Huffman、Vernoy、Williams和Vernoy(1991)向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批判思维的框架,对恩尼斯提出的三个部分加以分类,具体归类为情感要素(AffectiveComponents)、认知要素(CognitiveComponents)和行为要素(BehavioralComponents)。情感要素是会计人员以开阔的心情研究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寻找支持预期信念的证据;认知要素是会计人员提出问题的精神方法;行为要素则是批判思维中使用的行动或策略以解决问题。Beyer(1988)、Ennis(1989)、格拉泽(1941)、保罗(1990)和Presseisen(1986)认为批判思维包括以下认知过程:
1.寻找证据和理由;
2.选择有关信息;
4.分析信息资源的可信性
5.决定论据的说服力;
6.识别关系并取舍;
7.辨别实例和反例;
8.确认假设、偏误和逻辑谬误;
9.对意见和假设进行辩护;
10.得出合适的结论和推论。
综上所述,笔者将批判思维定义为“运用逻辑学知识,系统、批判地分析无组织环境中的问题,并从分析中提取信息以合成整体用于未来决策的一种能力,包括认知和非认知的属性、态度和行为。”这个定义体现了逻辑学在批判思维中的重要性,认为批判思维的本质是一种能力,目标是为未来决策服务,构成要素包括认知和非认知领域两个部分。
三、审计中的思维误区
批判思维是一种能力,是会计或审计人员识别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逻辑又是其最有力的工具,谈批判思维不能不涉及逻辑学的内容。众所周知,逻辑学是非常深奥的,而审计环境又是复杂多变的,若想掌握批判思维能力,必须克服逻辑错误。审计中常见的思维误区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一位审计人员被指派去检查某公司的现金支付情况。他知道如果在现金支付流程中存在职责分离,雇员很难进行欺诈。他发现流程中没有实施职责分离。
审计人员的结论是雇员不难进行欺诈。
这个例子很简单,笔者要做的是判断一下审计人员的结论是否正确。实际工作中,客户内部控制系统没有进行职责分离会很容易产生欺诈行为,所以,审计人员的结论是正确的。但逻辑学认为这是否认前提的无效命题,简化一下这个命题,变成下面的形式:
如果p那么q
不是p
因此不是q
所以,审计人员的结论是不合理的。
第二种情况:一位审计人员正在检查某企业采购流程方面的控制。他知道如果控制很好,在控制测试中将发现很少的例外(如果有的话)。结果,测试揭示了较少的不重要的例外情况。
审计人员的结论:采购的控制很好。
审计人员的结论合理吗?如果控制是好的,那么在控制测试时就有较少的例外情况。因此,控制是好的。
但是控制并不一定是好的,即使测试中发现了较少的例外情况,也许测试进行得不正确或者不仔细或客户制造虚假的业务流程骗取审计人员信任。这个命题属于肯定结果的谬误形式:
q成立
因此p成立
第三种情况:某事务所一位审计人员在1998年实施了对某公司应收账款系统的审计业务。他认为发出信函的流程需要修正以避免出现给公司的某些顾客重复发函的问题。该审计人员1999年又对相同的系统实施审计。审计的结果没有发现重复发函问题。主管审计师正在复核审计人员的工作。
主管审计师的结论:重复发函的问题已经不存在。
主管审计师的结论是不合理的。我们只是知道1999年的审计没有发现重复发函的问题。一年的证据不能说明“重复发函问题已经不存在”了,也不能为修正发函流程的结论提供支持。出现1999年的结论有很多原因,一是主管审计师的结论正确;二是1999年的审计没有正确实施;三是1999年的审计没有考虑重复发函的问题!
这是由于考虑不全面而产生谬误形式的一个例子。
常见的逻辑谬误还有从个人偏好出发、草率归纳、问题复杂化、主观主义、、否定结果和偷换概念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