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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法哲学;方法论;自然法

【摘要】自然法学派以亚里士多德-托马斯语义三角理论作为其方法论基础。语义三角理论认为,任何概念性理解蕴含三个维度:第一,言词与生命性受动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二,言词与物之间的意指维度;第三,生命性受动与物之间的相似性维度。前两个维度具有制度性,第三个维度具有自然性。从语义三角理论角度看,以哈特、拉兹与菲尼斯为代表的法理学家的方法论进路存在逻辑缺陷:当这些法理学家为了定义“法”而“挑选中心情形”时,他们就已经在运用一套“挑选标准”,但该挑选标准的合理性是未加证明的。从语义三角理论看,自然法学派“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具有逻辑自洽性。

【全文】

引论

本文的讨论包括三个逻辑环节。首先,讨论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中的语义三角理论,因为该理论构成了自然法学派的方法论基础。其次,讨论以哈特、拉兹、菲尼斯为代表的法理学家的典型方法论进路。最后,基于语义三角理论,分析上述法理学家在方法论上存在的逻辑问题,并借此澄清自然法学派的本有方法论。本文的论述有两个特别安排。第一,关于亚里士多德文本的引证由两个部分组成:本人的中文翻译与对应的古希腊文文本。第二,关于托马斯文本的引证也由两个部分组成:本人的中文翻译与对应的拉丁文文本。之所以作如此安排,乃是因为此处的讨论既涉及古典学,也涉及哲学,中译本与原文对照形式能为学术同仁提供学术批评的文本基础。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语义三角理论的论述

(一)关于语义三角的基础文本及其解释

人类的思想是通过言说呈现的。语义三角理论是关于言说的解释,它在亚里士多德的《论解释》一书中,有一个明确的表达:“因此,在说出的声音当中存在的东西,是如下东西的标记:生命性里面的受动。[5]

所写的东西,是如下东西的标记:在说出的声音当中存在的东西。[6]

就像写出来的东西整体上看是不相同的一样,[7]

说出来的声音也是不相同的。[8]

然而,如下生命性受动整体上看是相同的:这些说出来的声音作为其最初记号的生命性受动;[9]

如下一些物亦是相同的:生命性受动与其相似的物。[10]

但是,这些问题[11]在有关生命性的论述当中[12]已有讨论——因为它们属于其他种类的研究。(E’′στιμνοντντφωντνντψυχπαθημτωνσμβολα,κα`τγραφμενατνντφων.κα`'σπεροδγρμματαπα~σιτατ,οδφωνα`αατα′νμντοιταυ~τασημεαπρ′των,τατπα~σιπαθη′ματατη~ψυχη~,κα`νταυ~ταòμοι′ματαπργματαη’′δητατ.περ`μνοντοτωνερηταιντοπερ`ψυχη~,—α'λληγρπραγματε′α[13])

这段话包括如下几个命题。

第一,“在说出的声音当中存在的东西是如下东西的标记:生命性里面的受动。”这里需要解释几个关键概念:

(1)“在说出的声音当中存在的东西(τντφωντν/eaquaesuntinuoce[14])”:该概念表明了一种区分:说出来的声音与在说出来的声音当中存在东西。对于言语交流而言,后者才是言语交流所要传达的东西。

(2)“如下东西的标记:生命性里面的受动(τνντψυχπαθημτωνσμβολα/earumquaesuntinanimapassionumnotae[15]/notaepassionumquaesuntinanima[16])”:此概念蕴含了三个子概念。第一个子概念是生命性。此概念的讨论参见§9。第二个子概念是“受动(παθη~μα/passio)”。此概念与“受动努斯/受动理智(òπαθητικνου~/PassivusIntellectus/PassiveIntellect)”中的“受动(παθητικ)”是同根词。但是,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παθη~μα与πθο交替使用,都意指“受动(passio/affectus)”。[17]第三个子概念是“生命性里面的受动(ντψυχπαθημα/inanimapassio)”,它指的是“努斯/理智(òνου~/Intellectus)”实现。

什么是生命性?亚里士多德的解释是:“因此,生命性[18]

是潜能性地蕴含生命的[19]自然体的[20]第一实现性。[21]但是,这种自然体是由器官构成的[22]东西。(陈庆译)[23](Διηψυχη′στινντελχειαηπρ′τησ′ματοφυσικου~δυνμειζωη`ν′χοντο.τοιου~τονδνο’ργανικν.[24])”

第二,“所写的东西是如下东西的标记:在说出的声音当中存在的东西。”此命题讨论如下两个事物之间的关系:“所写的东西(τγραφμενα/eaquaescribuntur[25]/quaescribuntur[26])”与“在说出的声音当中存在的东西(τντφωντν/eaquaesuntinuoce[27])”。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标记。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表达了一个语言哲学的基本判断:在语言交际上,声音优先于文字。这一判断也很好理解:一般人是先学会说话,然后慢慢学会写字,而所写的字是在表达想要表达的声音。[28]

第三,“就像写出来的东西整体上看是不相同的一样,说出来的声音也是不相同的。”这是一个类比推理:前提是“写出来的东西整体上看是不相同的”,结论是“说出来的声音也是不相同的”。此句中的“写出来的东西(γρμματα/litterae[29]/literae)”是上一句中的“所写的东西”的符号化形式。此句讨论了两种语言交往中的两个符号的特点:第一,文字具有多样性;第二,声音具有多样性。其中的推理关系是:因为文字具有多样性,而文字是声音的符号,所以,声音也具有多样性。当然,这个推理有一个限定:“整体上看(πα~σι/omnibus/apudomnes)”。

第四,“然而,如下生命性受动整体上看是相同的:这些说出来的声音作为其最初记号的生命性受动。”这句话旨在回答如下问题:文字是声音的符号,声音里面的东西是“生命性受动(παθη′ματατη~ψυχη~/passionesanimae[30]/passionesanimi[31])”的符号,文字与声音整体上看都具有多样性,生命性受动是否具有多样性?亚里士多德的回答是否定的,即从整体上看,这些说出来的声音作为其最初记号的那种生命性受动是相同的。同一个生命性受动,可以用不同的声音表达,并由此而产生不同的文字表达。例如,一个中国人与一个美国人看到同一个“太阳”,他们会获得相同的生命性受动,即他们的努斯会理解到相同的东西。但是,中国人会说出“太阳”,美国人会说出“sun”。由此,该中国人会写下“太阳”两个汉字,而美国人会写下s,u,n三个字母。

第五,“如下一些物亦是相同的:生命性受动与其相似的物。”这句话旨在解答三个问题:第一,如果文字是声音的符号,声音里面的东西是生命性受动的符号,而生命性受动必有引起者,这个引起者是什么?第二,这个引起者与生命性受动之间存在何种关系?第三,这个引起者具有怎样的性质?

关于第一个问题,亚里士多德引入了一个术语:“物(πργμα/res[32])”。原文中的“一些物(πργματα/res)”是“物(πργμα)”的主格复数形式。“物(πργμα/res)”是与“名称(ονομα)”相对的概念。因此,“物”基本内涵是:被命名的对象。引起生命性受动的东西就是“物”。

在回答第二个问题时,亚里士多德引入了一个新术语:“相似(òμοι′μα/similitudo[33]/simulacrum[34])”。Boethius的拉丁文译词是similitudo,IulioPacio的拉丁文译词是simulacrum。托马斯依据的是Boethius的译本,因此,他是从similitudo角度去理解亚里士多德的“相似”。基于该术语,亚里士多德关于前述第二个问题的解答是:“物”与生命性受动的关系是:生命性受动与“物”相似。“生命性受动与物相似”是《论生命性》(Περ`Ψυχη~/DeAnima)第三卷的主题。所以,亚里士多德在下一句就提醒读者,如要理解“生命性受动与物相似”问题,就需要参看《论生命性》(Περ`Ψυχη~/DeAnima)一书。

关于第三个问题,亚里士多德的解答是:虽然文字与声音整体上看具有多样性,但是,生命性受动与作为生命性受动的引起者的物却是相同的。

(二)语义三角的内涵

二、托马斯关于亚里士多德语义三角理论的解释

(一)基础文本

托马斯关于亚里士多德语义三角理论的解释文本如下:

文本二:“写出来的东西是说出来的声音的标记;说出来的声音是(生命性)受动的标记;在此种情况下,所考虑的义理是纯粹的、源自制度的义理,而不是任何源自相似的义理;在涉及众多其他标记的场合,亦是如此:如军号是战争的标记。但是,在生命性受动那里,必然要考虑源自如下相似的义理:与所呈现之物的相似,因为生命性受动并非制度性地,而是自然地标示所呈现之物。(Litteraeautemitasuntsignavocum,etvocespassionum,quodnonattendituribialiquaratiosimilitudinis,sedsolaratioinstitutionis,sicutetinmultisaliissignis:uttubaestsignumbelli.Inpassionibusautemanimaeoportetattendirationemsimilitudinisadexprimendasres,quianaturalitereasdesignant,nonexinstitutione.[38])”

文本三:“一个名称所意指的义理,就是与下述之物有关的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该名称所意指的物。(Ratio...quamsignificatnomen,estconceptiointellectusderesignificatapernomen.[39])”

(二)语义三角的第一边:言词如何意指生命性受动

1.何谓言词:语音与言语

如果我们把说出来的声音理解为人类语音,那么,人类语音是“基于人类制度而有所意指的声音(vocessignificativaeexinstitutionehumana)”(文本一)。按此解释,关于“人类语音”,托马斯提出了三个判断:首先,它是“发出来的声音(voces)”;其次,它是“有所意指(significativa)”的声音;最后,发出来的声音与其意指对象之间之所以有关联,乃是“基于人类制度(exinstitutionehumana)”。

托马斯遵循亚里士多德的立场,认为这里的“言语(sermo)”可以区分“名称”、“述词”与“语句”,它们“无中介地意指的东西”就是“理智(=努斯)的概念”。

2.“意指A”的两个性质:无中介性与约定性

这里的“无中介地(immediate)”与后面的“以…为中介(mediantibus)”相对。托马斯这里解释了“意指A”的性质:“言语(semo)”意指“理智(=努斯)的概念(intellectusconceptiones)”,这种“意指(significare)”是“意指A”,其特性是无中介性。

在讨论意指A的约定性时,托马斯提出两对概念区分:第一,区分两种“义理(ratio)”:(1)“源自制度的义理(ratioinstitutionis)”;(2)“源自相似[44]的义理(ratiosimilitudinis)”。[45]第二,区分两种标示方式:(1)“制度性(exinstitutione)”;(2)“自然地(naturaliter)”。基于上述两对区分,托马斯分析了语义三角所蕴含的制度性与自然性。从“写出来的东西”到“说出来的声音”,再到“生命性受动”的指向,属于意指A。托马斯认为,在意指A情况下,所要考虑到的是“源自制度的义理(ratioinstitutionis)”。也就是说,当我们用言词来表达我们理智中的概念时,这个表达过程具有制度性。[46]

3.从“意指A”看生命性受动

文本一中的判断包含了一个模态词“必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托马斯强调的不是“生命性受动在这里必然是理智(=努斯)的概念,即名称、述词以及语句无中介地意指的东西”。他所强调是“必然被理解成(oportet...intelligere)”。这种必然性不是一种存在论上的必然性,而是概念把握上的必然性。此处的“理智(intellectus)”对译亚里士多德的“努斯(νου~)”,意指最高级生命性。托马斯用“理智(=努斯)的概念”解释“生命性受动(passionesanimae)”,然后用“名称、述词以及语句无中介地意指的东西(quasnominaetverbaetorationessignificantimmediate)”解释“理智(=努斯)的概念”。这里的“名称”、“述词”与“语句”指前一句中的“言语”。因此,“理智(=努斯)的概念”指言语无中介地意指的东西。

(三)语义三角的第二边:生命性受动如何与物相似

1.从生命性受动与物相似角度看生命性受动

从“意指A”看生命性受动,生命性受动就是理智的概念。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一定是关于某物的概念,而该物又是用某个名称意指出来的。按照托马斯的解释,关于该物的概念,就是用以意指该物的名称所意指的义理。也即是说,托马斯用“义理(ratio)”解释“概念(conceptio)”。这里“一个名称所意指的义理(Ratio...quamsignificatnomen)”中的“意指(significat)”指意指A,而“该名称所意指的物(ressignifcatapernomen)”中的“意指”指意指B。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义理”是整个语义三角得以运转的枢纽,[47]因为它同时带出了意指A与意指B。

那么,什么是“义理”?当代分析托马斯学派领军人物约翰奥卡拉格汉(JohnP.O’Callaghan)将托马斯的“义理”翻译为IntelligibleCharacters,并就“义理”与“概念”之间的关系,给出了一种托马斯主义立场的解释。[48]该解释的要点是:

(1)“义理(ratio/theintelligiblecharacter)”就是“以独立而自由的方式考虑到的自然(thenatureabsolutelyconsidered)”。

(2)“概念(conceptio/conception)”是用来命名“理解的第一次实现(thefirstactofunderstanding)”。

(3)“义理”是“概念”的原则或内涵。

什么是“以独立而自由的方式考虑到的自然(thenatureabsolutely[49]considered)”?首先,它是一种自然——外在于生命性的物得以存在的原则。其次,它是被考虑到的自然,即存在于理智(=努斯)当中的自然。最后,这种自然是“以独立而自由的方式被考虑到的”。所谓“以独立而自由的方式被考虑到”指“理智(=努斯)”通过抽象,让“自然”从其所在“物”中独立出来,然后,自由地把握处于独立状态的“自然”。托马斯在《论存在者与本质》一书中明确指出“义理”,即“以独立而自由的方式考虑到的自然”,既不单纯是殊相性的东西,也不单纯是共相性的东西。在“外在于生命性的物(resextraanima)”当中,它是殊相性的东西,但是,在生命性当中,它被接受为共相性内涵。[50]

2.什么是“相似(similitudo)”

从“生命性受动”到“所呈现的物”的指向,属于“相似”。什么是“相似(similitudo)”?约翰奥卡拉格汉有一个解释。[51]

约翰奥卡拉格汉重申了托马斯的立场:“生命性受动”就是言词所意指的概念,这里的意指指意指A。这是从“意指A”看生命性受动。原文中的theintelligiblecharacters是托马斯的“义理”的英文对译词。理智(=努斯)会因如下“义理(ratio/theintelligiblecharacters)”而自然地“成相(inform)”:结构化并限定物的那种义理。从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角度看,这种“结构化并限定物的那种义理(theintelligiblecharactersthatstructureanddelimitres)”,就是“物(res)”所包含的本质。“义理”构成“外在于生命性的物”与生命性当中的“理智/努斯”发生关系的纽带。但是,“义理”有两种存在模式。在“外在于生命性的物”当中存在时,它以个体化形式存在,如作为“义理”的人的自然在苏格拉底、孔子等具体的人身上的存在,只能是一种个体化形式的存在。当“义理”在“理智/努斯”当中存在时,它以共相形式存在,它呈现为共相的内涵,如作为“义理”的人的自然在“理智/努斯”中的存在,只能体现为人的概念内涵的存在。[52]

所谓“生命性受动”实质上是“外在于生命性的物”所引起的“相似(similitudo)”。所谓“外在于生命性的物所引起的相似”,指外在于生命性的物所具有的自然原则,被“理智(=努斯)”接受,并且使理智(=努斯)得以“成相(in-form)”。所谓“理智得以成相”,指理智从潜能意义上的能理解,变成实现(actus)意义上的理解。

3.“相似”的特性:自然性

从“生命性受动”到“所呈现的物”的指向,属于“相似”。托马斯指出,在“相似”的情况下,所要考虑的不是“源自制度的义理”,而是“源自相似的义理”,但是,这里的“相似”指“生命性受动”与“物”的相似。托马斯借助于“制度性(exinstitutione)”与“自然地(naturaliter)”概念区分,进一步解释了为什么是这样:生命性受动是自然地而非制度性地标示其所呈现的物。根据这种解释,“相似”的特性是自然性,而非约定性或制度性。

(四)语义三角的第三边:言词如何意指物

1.什么是意指B

“因为不可能存在如下情况:这些名称、述词以及语句无中介地意指一些物自身。这一点表现在意指的自身模式当中:因为‘人’这个名称意指从诸单个的人当中抽象出来的‘人之自然’。因此,不可能存在如下情况:该名称无中介地意指某个单个的人;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柏拉图主义者主张,该名称意指处于分离状态的‘人之相’自身。”(文本一)

这部分论述包括如下两层论证与一个解释。

第一层论证:因为“人”这个名称意指从诸单个的人当中抽象出来的“人之自然”,所以,“人”这个名称不可能无中介地意指某个单个的人。该论证隐含的前提是:“人之自然”与单个的人不是同一种东西。

第二层论证:假设“名称、述词以及语句无中介地意指一些物自身”命题为真。如下命题是真命题:“‘人’这个名称不可能无中介地意指某个单个的人”。该命题与前一个假设相互矛盾,所以,前一命题为假。所以,“不可能存在如下情况:这些名称、述词以及语句无中介地意指一些物自身”。

一个解释指关于柏拉图主义实在论的解释:“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柏拉图主义者主张,该名称意指处于分离状态的‘人之相’自身。”这里的“这个原因”指“不可能存在如下情况:这些名词、述词以及语句无中介地意指一些物自身”。

上述第二个论证的结论回答了“意指A”与“意指B”的不同:“意指A”是一种无中介性的意指,而“意指B”不是一种无中介性的意指。

2.“意指A”与“意指B”的内在关联

“但是,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这种意指基于其自身的抽象并非实在地自存着,相反,它存在于纯粹理智(=努斯)当中;因此,亚里士多德必然做出如下论断:说出来声音无中介地意指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并且,以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为中介而意指物。”(文本一)

这部分包括两层含义:托马斯首先反驳柏拉图主义的实在论,然后解释“意指A”与“意指B”的内在关联。

托马斯在这里对“意指B”的存在模式作了一个区分:“实在地自存着(subsistitrealiter)”与“存在于纯粹理智(=努斯)当中(estinsolointellectu)”。这里的“实在地(realiter)”是指“在理智活动之外”。柏拉图主义者认为,“意指B”的存在模式是第一种情况。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反对这种柏拉图主义主张,认为“意指B”的存在模式是第二种情况。其根据在于:在“意指B”当中蕴含了一种“抽象(abstractio)”。所谓“抽象(abstractio)”指从各种具体的事物中,提取出某种一般性的东西的活动。因为在“意指B”当中蕴含了从各种具体的事物当中,提取某种一般性的东西的活动,而这种活动是由纯粹理智(=努斯)完成的,所以,“意指B”只可能“存在于纯粹理智(=努斯)当中(estinsolointellectu)”。

托马斯已经证明“意指A”是一种无中介性的意指,而“意指B”不是一种无中介性的意指,并且,“意指B”只能存在于纯粹理智(=努斯)当中。如果“意指B”不是一种无中介性的意指,而是一种有中介性的意指,那么,它蕴含了何种“中介”?托马斯重申了亚里士多德的立场:“意指B”所蕴含的中介就是“意指A”所蕴含的“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也就是说,“说出来声音…以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为中介而意指(=意指B)物(vocessignificant...eismediantibusres)”。

为什么“意指B”所蕴含的中介就是“意指A”所蕴含的“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因为“意指B”的存在模式是“存在于纯粹理智(=努斯)当中(estinsolointellectu)”,这意味着,离开了“纯粹理智(=努斯)”,就谈不上“意指B”的存在。“纯粹理智(=努斯)”的实现是在“纯粹理智(=努斯)”当中出现了“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所以,如果“意指B”蕴含了某种中介,“意指B”是存在于纯粹理智(=努斯)当中,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的出现代表了纯粹理智(=努斯)的实现,那么,“意指B”所蕴含的中介就只能是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

如果“意指B”所蕴含的中介就是“意指A”所蕴含的“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那么,“意指A”就蕴含了语用性:“意指A”所蕴含的“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决定了“意指A”所蕴含的“言词”如何意指(=意指B)“外在于生命性的物”。

3.意指B的特性:约定性

意指A具有约定性,“相似(similitudo)”具有自然性,那么,意指B具备何种性质?约翰奥卡拉格汉基于托马斯的文本,就语义三角所涉及的约定性与自然性,给出了一个更为明确的解释。[53]约翰奥卡拉格汉所讲的signification1与signification2就是本书中的“意指A”与“意指B”。他用“约定性”解释“意指A”的“制度性”,并重申了生命性受动与物之间的“相似(Similitudo/Similitude)”所具有的自然性。同时,他进一步证明了“意指B”的约定性:因为“用语言表达的术语(thevocalterm)”与“概念(theconcept)”之间的意指,即意指A,是约定的,而意指A所蕴含的“概念”是“用语言表达的术语”意指“外在于生命性的物”的模式,所以,意指B也是约定的。

(五)语义三角的中枢:“义理”

如果“义理”既是“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的内涵,又是结构化并限定“外在于生命性的物”的东西,而“理智的概念(=努斯的概念)”同时连接着“意指A”与“意指B”,即它属于“意指A”,同时又作为“意指B”的中介,那么,“义理”构成了整个语义三角的中枢。JohnP.O'Callaghan持相同观点。[54]

由此,语义三角的结构与性质可以图示如下:

说明:

第一:外在于生命性的物蕴含义理。

第二:义理构成概念的内涵。

第三:义理决定了言词在意指B关系中的用法。

(六)“意指A”与“意指B”的两种模式限定:单纯地与有条件地

在语义三角中,“意指A”存在一种意指模式限定:“单纯地思考(consideraresimpliciter)”与“有条件地思考(consideraresecundumquid)”,“意指B”也存在两种模式限定:“单纯地说(diceresimpliciter)”与“有条件地说(diceresecundumquid)”。这里的“单纯地”的同义词是“独立而自由地”。“单纯地”与“有条件地”相对。

所谓“单纯地思考”,指以如下关于物的“义理”为根据的思考:“物自身的种相(species)所蕴含的本然义理(propriamrationemsuaespeciei)”。[55]“种相”这个词源自拉丁文动词“观看(specere)”。因此,从词源角度看,“种相”是作为对象的“物”被“理智/努斯”观看到的东西。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认为,“受动理智/受动努斯(intellectuspossibilis/òπαθητικνου~/PassivusIntellectus)”接受感觉到物所蕴含的所有“种相”。[56]“能动努斯(òποιητικνου~/IntellectusAgens/AgentIntellect)”对接受到的种相进行主动加工,最后所获得的就是“理解(intelligere)”,后者代表“理智/努斯(intellectus/νου~)”的实现。从语义三角角度看,“单纯地思考”意味着“意指A”所蕴含的概念,包含了物的种相所蕴含的本然义理;而“有条件地思考”则意味着“意指A”所蕴含的概念并没有包含物的种相所蕴含的本然义理。

“单纯地思考”与“有条件地思考”这两种“意指A”模式,衍生出两种“意指B”模式:

(1)“单纯地说”;

(2)“有条件地说”。[57]

以在“单纯地思考”情况下所形成的概念为中介而形成的意指B,是“单纯地说”。以在“有条件地思考”情况下所形成的概念为中介而形成的意指B,就是“有条件地说”。

三、现代法哲学的典型方法论:“哈特-拉兹-菲尼斯”方法论

法哲学的最核心任务是对法(lex)这个术语展开定义。其目的有两个:第一,通过解答“法是什么”问题,寻求对“法”自身的理解;第二,确立“法之为法”的一般标准。前一个目的可以称为理论目的。后一个目的可以称为实践目的,即确立一个用以评价现实的法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的标准。现代法理学家受到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Idealtypus)”概念的启发,在定义“法”这个术语之前,他们会限定其所讨论的法现象范围,将所讨论的法现象区分为两种情形:“中心情形(centralcase)”与“边缘情形(borderlinecase)”;然后,以处于“中心情形”的法现象为样本,挑选若干特征,用以描述“法”这个术语的“核心意义(focalmeaning)”。这种理论进路是哈特、拉兹与菲尼斯的法哲学方法论基础。

根据哈特的自述,其法哲学方法论立场可以归纳为如下几个要点。[58]第一,关于法哲学自身性质的理解。在这里,哈特的论述包括两个方面。他首先阐明什么不是法哲学的目的,然后,进一步解释什么是法哲学的目的。在哈特看来,以下不是法哲学的目的:通过发现用以检验“法”这个术语用法对错的规则,提出一个关于法的定义。他认为,法哲学的目的只有两个:其一,以国内法体系所蕴含的特有结构为分析对象,提出一套关于该分析对象的改进性分析(animprovedanalysis)。其二,法、强制与道德都是社会现象的不同类型,关于它们之间类似性与差异性,法哲学要提出一套更好的解释系统。第二,关于法哲学的研究方法:其一,法哲学的出发点不是“法(lex/alaw)”,而是“法体系(alegalsystem)”;其二,在研究法体系时,要区分“边缘情形”与非边缘情形,应当以后者为首要出发点;其三,非边缘情形的法体系就是“国内法体系(amunicipallegalsystem)”。

哈特关于“边缘情形”与非边缘情形的区分,在其弟子拉兹的著作中有所继承。[59]拉兹的方法论要比哈特的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一般特征(generaltraits)”概念。这种“一般特征”的理论功能是充当一个判断标准,用以判断某个体系算不算法律体系。“一般特征”不止一个,不同的法体系所具备的“一般特征”有程度差别。拉兹认为,在“法体系的典型例子(typicalinstancesoflegalsystems)”当中,这些“一般特征”会以较高程度呈现出来。但是,也有可能发现一些法体系,上述“一般特征”当中的某个或某些特征会在这些法体系当中有所欠缺。后一种法体系就相当于法体系的“边缘情况”。我们可以用酿酒的比喻理解拉兹的方法论:任何一种酒都应该是包含“酒精”的酒。“一般特征”类似“酒精”,不同的法体系类似酿出来的“酒”。有的法体系相当于原浆酒,或者高度酒,有的法体系则属于低度酒。

约翰菲尼斯(JohnFinnis)在拉兹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上述方法论。[60]

菲尼斯虽然自称站在自然法学派立场讨论法理学问题,但是,就方法论而言,他与现代法实证主义者哈特、拉兹是一脉相承的。这一点体现在他对描述性法理学的认可上。中心情形与边缘情形的区分,是描述性法理学得以成立的一个重要前提,因为描述性法理学的主要任务是给出“中心情形的描述性解释(descriptiveexplanationofthecentralcases)”。菲尼斯对描述性法理学所要实现的目标做了一个总结:“以这种方式,如下原则或义理得以揭示出来:依据这些原则或义理,一般性术语(‘宪法’‘朋友’‘法’等),依据其意义的变化,即从核心意义到次要意义的演变,而有适用范围的变化,即从中心情形之适用,扩展到几乎是边缘情况的适用。”[61]

四、对“哈特-拉兹-菲尼斯”方法论的批评

站在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立场上,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哈特-拉兹-菲尼斯”方法论路线?我们需要运用亚里士多德-托马斯语义三角理论所蕴含的理论智慧重新理解法理学的方法论。按照语义三角理论,关于法的言说存在如下结构:

法哲学的核心任务是完成“意指A”,即确定“法”这个术语所意指的概念。从该语义三角看,哈特、拉兹、菲尼斯的方法论是一种逆向方法论:从“意指B”向“意指A”逆向而行。该方法论的第一步,是挑选中心情形。从语义三角理论看,“挑选中心情形”实质上是确立“法”或“法体系”术语的“意指B”关系。该方法论的第二步,是通过“中心情形的描述性解释(descriptiveexplanationofthecentralcases)”揭示“法”或“法体系”的“一般特征”(拉兹用语),或揭示“法”或“法体系”术语的核心意义(菲尼斯用语)。在语义三角理论看来,该方法论的第二步是借助于“意指B”关系,确立“意指A”关系。就此而言,这种描述性法理学的方法论走的是语义三角的逆向路线。

从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立场看,这种描述性法理学的方法论存在一个逻辑缺陷:当这些法理学家为了定义“法”而“挑选中心情形”时,他们就已经在运用一套“挑选标准”,但是,该挑选标准本身是未加证明的东西。哈特、拉兹、菲尼斯可以将“现代社会的某个国内法体系(如英国的法体系、美国的法体系)”作为“中心情形”,但是,他无法说服其他人以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的某个经典法律体系(如罗马法体系、希伯来律法体系、天主教教会法体系、伊斯兰律法体系、中国古代的礼乐政刑体系),作为法体系的“中心情形”。

被这些法理学家隐藏的关于法的中心情形的“挑选标准”,到底是什么?它实质是关于法的某种在先的意义理解,用哲学诠释学术语讲,它实质是关于法的意义的“前理解”。从语义三角角度看,这种“关于法的意义的‘前理解’”实质上是关于法的“意指A”的理解。也就是说,这些法理学家在借助于“意指B”关系,确立“意指A”关系之前,已经有了一个未经检讨的关于“意指A”的理解。

五、自然法学派的方法论:解释性定义

(一)自然法学派法本体论的展开逻辑

如前所述,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不是从“意指B”转向“意指A”的,而是先确定“意指A”,然后再确定“意指B”。因为只有先确定了“意指A”,才能确定一个名称所意指的“概念”,正是后者构成“意指B”的中介。“概念”是对“义理”的直观,而“义理”是建立“生命性受动”与“外在于生命性的物”之间“相似”的纽带。现在,我们又明确了一点:“义理”就是物的本质所蕴含的两个原则:物之得以独立存在的原则与物之得以被知道的原则。

托马斯所创立的自然法学派法本体论就是依据上述逻辑而展开的。法本体论的目标是给出“法”这个术语的定义,即确立“法”这个术语的“意指A”。确立“法”这个术语的“意指A”的关键是,形成“生命性受动”与“外在于生命性的物”之间“相似”;这种“相似”的完成标志是,人类的理智(=努斯)直观到作为一种“外在于生命性的物”的法所蕴含的“义理”。这种直观就像“视觉”把握到所见之物的“光”一样。直观到作为一种“外在于生命性的物”的法所蕴含的“义理”,就是直观到这种物得以存在的原因。如何直观某种物得以存在的原因?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中的“四因说”就是直观方法。基于四因说的直观而形成的关于法之本质的言说,就是一种关于法的解释性定义。

概言之,实证主义法理学家在定义法时,必然要挑选与法有关的若干特征。但是,正如约翰菲尼斯所批判的那样,实证主义法理学家缺乏一套哲学基础以证明他们所挑选的这些特征必然与法之存在有关。

(二)“法”的“意指A”与“意指B”模式限定词与“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的逻辑自洽性

在人类法律思想史上,有一个十分经典的命题:“恶法非法”。该命题在西方思想史上有不同的表达形式,约翰菲尼斯在《自然法与自然权利》(NaturalLawandNaturalRights)一书中有一个很好的总结。[65]

约翰菲尼斯将这些命题统合为如下命题:“不义之法不是法(Lexinjustanonestlex)”。[66]

法律实证主义者认为,该“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是一个逻辑上自相矛盾的命题:该命题的主词是“不义之法(lexinjusta)”,谓词是“不是法(nonestlex)”。该命题的主词已经蕴含了一个命题:“不义之法是法”,而主词所蕴含的命题与“不义之法不是法”自相矛盾。所以,“不义之法不是法”,是一个存在逻辑悖论的命题。

在自然法学派看来,“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具有逻辑自洽性,即该命题不存在逻辑矛盾。因为按照语义三角理论,该命题的主词所蕴含的一个命题,即“不义之法是法”,属于关于法的“意指B”的第二种模式:“有条件地说(diceresecundumquid)”。“不义之法不是法”命题本身属于关于法的“意指B”的第一种模式:“单纯地说(diceresimpliciter)”。因此,在“不义之法是法”这种“说法(=关于法的“意指B”)”背后,蕴含了这样一种“关于法的理解(=关于法的‘意指A’)”:不义之法意指(=“意指A”)不具备法之种相所蕴含的本然义理的某种东西,即不含法之义理的东西。因此,从亚里士多德—托马斯哲学角度看,“不义之法不是法(Lexinjustanonestlex)”命题的正确理解是:“不含法之义理的东西不是法。”

【注释】*西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西南大学拉丁文经藏研究所所长。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青年基金项目“论古典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神学大全论法律》(拉丁文本)的翻译与解释”(12XJC82000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项目“古典自然法思想研究:关于托马斯阿奎那《论法律》的解释与翻译”(SWU1109004)、西南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SWU10344)和国家留学基金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副教授认真阅读了本文,并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在此表示感谢。朱振副教授所提出的关键性意见是:“你是以古代的语言哲学(心灵-概念-对象)来批评现代的语言哲学(对象-概念-心灵),我认为相比于现代的进路,古典的进路问题更大,它本质上还是形而上学的。形而上学进路的关键在于以理智来直观义理,但是义理如何直观?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而分析法学则提出了一个可信的关于法性质的实践理论。”该意见涉及心智哲学与形而上学问题,讨论起来极其复杂。故我将另文研究“义理(ratio/intelligibility/Verstndlichkeit)如何直观”这样的根本性问题。

[1][英]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原文是“Hisworkcanindeedbecalledthefirstsystematicallycompletephilosophyoflawinthehistoryofjurisprudence,combiningthephilosophicaltraditionsofPlato,Arisotle,andStoricism,thelawoftheBible,theprinciplesofRomanLaw,andofGratian'sDecretum,andotherelements.”SeeDavidM.Walker,TheOxfordCompaniontoLaw,ClarendonPress,1980,p.73.该书中译本此处的翻译存在一个瑕疵:将“罗马法原则(theprinciplesofRomanLaw)”错误地翻译成“罗马原则”。

[2]JohnFinnis,“NaturalLawTheories”,TheStanfordEncyclopediaofPhilosophy(Fall2014Edition),EdwardN.Zalta(ed.),URL/,2016年11月15日访问。

[3]SeeLeoStrauss,StudiesinPlatonicPoliticalPhilosophy,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3,pp.140-141.

[4]Arist.Pol.I.1,1253a1-20.

[5]译解:

(1)“在说出的声音当中存在的东西”:τντφωντν/eaquaesuntinuoce/Quae...suntinvoce.秦典华与方书春将其译为“口语”,这种译法不准确。参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方书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0页。

(2)“如下东西的标记:生命性里面的受动”:τνντψυχπαθημτωνσμβολα/earumquaesuntinanimapassionumnotae/notaepassionumquaesuntinanima.古希腊文原文是一个省略结构:省略了系词“是”与谓词中的“标记”。Boethius的译本补充了前者。IulioPacio的译本同时补上了两个省略部分:“是”与“标记”。秦典华译法是“是内心经验的符号”,方书春的译法是“是心灵的经验的符号”。(参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9页;[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范畴篇解释篇》,方书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60页。)这两种译法存在一个共同问题:παθημτων(“受动(的)”)被错误地译成“经验”。

[6]译解:

(1)“所写的东西”:τγραφμενα/eaquaescribuntur/quaescribuntur.秦典华与方书春将其译为“文字”,这种译法不准确(参见前引文)。因为在文字产生之前,人类就已经开始运用书面符号表达自己所想的东西。这里的“所写的东西(τγραφμενα)”是与“在说出的声音当中存在的东西”相对。

(2)“是如下东西的标记:在说出的声音当中存在的东西”:τνντφων/eorumquaesuntinuoce/suntnotaeeorumquaesuntinvoce.

(3)“所写的东西”:τγραφμενα/eaquaescribuntur/quaescribuntur.此处γραφμενα是动词γραφειν(“写”)的被动态分词的主格、复数形式,此处作为名词,义为“所写的东西”。

[7]译解:

(1)“就像……一样”:'σπερ/quemadmodum/ut.

(2)“写出来的东西”:γρμματα/litterae/literae.

(3)“整体上看”:πα~σι/omnibus/apudomnes.此处,πα~σι是阳性、与格、复数形式,是πα~的特别用法,义为withorinthejudgementofall(SeeHenryGeorgeLiddellandRobertScott,Greek-EnglishLexicon:RevisedSupplement,ClarendonPress,1996,p.1345.),所以,此处将其译为“整体上看”。EugenRolfes德译本与Ackrill英译本把这里的πα~σι理解成“所有人”。这种理解偏离了古希腊文的本义。

(4)“不相同”:οδ...τατ/nec...eaedem/noneaedem.这里的“写出来的东西/γρμματα/litterae/literae”中的γρμμα的主格复数形式,本义是用来固定说出来的声音的一些符号,所以,两个拉丁文译本将其译为litterae或literrae。

(5)关于“就像写出来的东西整体上看是不相同的一样”这句话,秦典华的译法是“正如所有民族并没有共同的文字”,方书春译法是“正如所有的人的书法并不是相同的”。(参见前引书)“所有民族”与“所有的人”的译法偏离了古希腊文πα~σι(“整体上看”)的本义。

[8]译解:

(1)“说出来的声音”:φωνα`.

(2)“不相同”:οδ...αατα′.

[9]译解:

(1)“然而”:μντοι.

(2)“这些说出来的声音作为其最初记号的”:ν...ταυ~τασημεαπρ′των.

(3)“如下生命性之受动”:παθη′ματατη~ψυχη~.

(4)“整体上看是相同的”:τατπα~σι..

[10]译解:

(1)“与……相似”:òμοι′ματα.

(2)“物”:πργματα.

(3)“如下一些物……:生命性受动与其相似的物”:νταυ~ταòμοι′ματαπργματαη’′δη.

(4)“亦是相同的”:η’′δητατ.

(5)关于“如下一些物亦是相同的:生命性受动与其相似的物”这句话,秦典华的译法是“而且由这种内心经验所表现的类似的对象也是相同的”,方书春的译法是“正如我们的经验所反映的那些东西对于一切人也是一样的”。(参见前引书)这里的“与……相似(òμοι′ματα/similitudines/simulacra)”指“生命性之受动”与外在于生命性的“物”之间的“相似”。秦的译法误解了这里的“相似”,将这种“相似”理解为外在于生命性的“物”之间的“类似”。方书春的译法则完全漏译了“与……相似(òμοι′ματα/similitudines/simulacra)”。张留华、冯艳等译,刘叶涛校的《工具论》则完全漏译了这句话。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工具论》,张留华、冯艳等译,刘叶涛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34页。

[11]“这些问题”:Περ`...τοτων.

[12]“在有关生命性的论述当中”:ντοπερ`ψυχη~.Ψυχη~是ψυχη′的属格、单数形式,后者在本书中统一译为“生命性”。

[13]Arist.DeIntepretatione,I,16a4-10.

[14]Arist.DeIntepretatione,I,16a4-10,trans.Boethius.

[15]同注[14]。

[16]Aristoteles,AristotelesLatine:InterpretibusVariis,EdiditAcademiaRegiaBorussica,Berolini:GeorgiumReimerum,1831,p.8.(普鲁士皇家科学院编:《拉丁亚里士多德》,柏林1831年版,第8页)

[17]OtfriedHffe,Aristoteles-Lexikon,Stuttgart:AlfredKrnerVerlag,2005,p.427.

[18]“生命性”:

ηψυχη′。拉丁文译本对应的翻译是anima,WillyTherilerdie德译本对应的翻译是Seele;英译本对应的翻译是soul。

[19]“潜能性地蕴含生命的”:δυνμειζωη`ν′χοντο。该短语的中心词是′χοντο。它是动词′χειν(“拥有”、“执”、“保持”、“把握”)的单数、中性、属格形式的现在分词,ζωη`ν(“生命”)是′χοντο的宾语。Δυνμει是名词δναμι的单数、与格形式,此处作为状语,限定′χοντο。名词δναμι的含义是“潜能”,拉丁文对译词是potentia。所以,δυνμει译为“潜能性地”。两个拉丁文译本中的potentia是potentia(“潜能”)单数、离格形式。两个拉丁文译本都将δυνμειζωη`ν′χοντο译为potentiavitamhabentis。这一翻译极其准确。

[20]“自然体的”:σ′ματοφυσικου~。古希腊文σμα表示“体”,σ′ματο为该词的单数属格形式,所以译为“体的”。两个拉丁文译本对应的翻译是corporis。Φυσικου~是φυσικ(“自然的”)的中性、单数、属格形式,限定同样是单数、属格形式的中性名词σμα(“体”)。关于“自然体的/σ′ματοφυσικου~”,两个拉丁文译本之间存在字面上的翻译分歧。托马斯所用拉丁文译本的译法是corporisphysici,IoanneArgyropyloByzantio的晚期拉丁文译法是corporisnaturalis。分歧指向“自然的/φυσικου~”的翻译:前者将其译为physici,后者将其译为naturalis。这种翻译分歧是字面分歧。因为physicus是对古希腊文φυσικ(“自然的”)的拉丁文音译词,而naturalis是古希腊文φυσικ(“自然的”)的拉丁文意译词,它们都是意指“自然的”。WillyTherilerdie德译本的译法同IoanneArgyropyloByzantio的拉丁文译法。

[21]“第一实现性”:ντελχειαηπρ′τη。古希腊文ντελχεια的本义是“实现目的并保持着目的之实现的状态”,所以,此处将其译为“实现性”。托马斯所用的拉丁文译本将其译为actusprimus,Ioanne则将其译为primusestactusperfectioque。这两种译法都是不准确的。因为actus(“实现”)是与potentia(“潜能”)以及habitus(“习性”)对应的概念,此处,亚里士多德谈论的是actualitas(“实现性”)。可能是Ioanne意识到actus不足以解释ντελχεια,所以,自己在译文中增加了一个词perfectioque(“以及完善”)。

[22]“由器官构成的”:ο’ργανικν。此处ο’ργανικν是中性、单数、主格形式,本义是“充当器官或工具的”、“工具性的”。本书译法与两个拉丁文译本译法相同,将其译为“由器官构成的”。

[23]汉语学界长期以来将亚里士多德的ψυχη′(anima/Seele/Soul)译成“灵魂”。这种译法误解了ψυχη′(anima/Seele/Soul)本来内涵。因为亚里士多德所谓ψυχη′(anima/Seele/Soul)意指所有“潜能性地蕴含生命的(δυνμειζωη`ν′χοντο)”自然体所拥有的一种性质。“生命性”这个词最能表达这种性质。因此,本文用“生命性”一词翻译亚里士多德的ψυχη′(拉丁文:anima;德文:Seele;英文:Soul)。此问题参见陈庆:《托马斯〈论法的本质〉章句疏证》,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

[24]Aristoteles,Deanima,II.1,412a25-26.

[25]同注[14]。

[26]同注[16]。

[27]同注[14]。

[28]JohnP.O'Callaghan,ThomistRealismandtheLinguisticTurn:TowardaMorePerfectFormofExistence,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2003,p.16.

[29]同注[14]。

[30]同注[14]。

[31]同注[16]。

[32]同注[14]。

[33]同注[14]。

[34]同注[16]。

[35]如果言词所意指的对象不是生命性之外的东西,而是生命性之内的东西,那么,这里的“外在于生命性”意味着:理解者将自我作为被理解的对象,由此区分理解者与被理解者,通过这种区分而走向理解者与被理解者的同一。

[36]此处verbum指广义语言符号,即包括说出来的声音,也包括写下来的文字。同时,此处verbum既包括后文中的“名称”,也包括“述词”。

[37]SanctiThomaedeAquino,ExpositioPeryermeneias,lib.1l.2n.5.比较准确的英译本是:“Butherespeechconcernsarticulatesoundssignifyingfromhumaninstitution;andsoitisnecessarythatherepassionsofthesoulbeunderstoodasconceptionofintellect,whichnames,andverbs,andsentencessignify,accordingtotheviewofAristotle:foritcannotbethattheysignifythingsthemselveswithoutmediation,whichisclearfromthemodeofsignifying:forthisnamemansignifieshumannatureinabstractionfromsingulars,soitcannotbethatitsignifiesasingularmanwithoutmediation.HencethePlatonistsheldthatitsignifiedtheseparateideaitselfofman;butbecauseintheviewofAristotle,this,accordingtoitsabstraction,doesnotreallysubsist,butisintheintellectalone,itwasnecessaryforAristotletosaythatarticulatedsoundssignifytheconceptionsoftheintellectwithoutmediation,andthingsbytheirmediation.”(JohnP.O'Callaghan,ThomistRealismandtheLinguisticTurn:TowardaMorePerfectFormofExistence,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2003,p.20.)

[38]SanctiThomaedeAquino,ExpositioPeryermeneias,lib.1l.2n.9.

[39]SanctiThomaedeAquino,SummaTheologiaeI,q.13,a.4,co.

[40]Arist.DeIntepretatione,II.16a19.

[41]Arist.DeIntepretatione,III.16b16.

[42]Arist.DeIntepretatione,IV.16b26.

[43]SeeAristotleandJ.L.Ackrill(eds.),Aristotle'sCategoriesanddeInterpretatione,ClarendonPress,1963,p.118.

[44]此处“相似(similitudo)”是亚里士多德òμοι′μα的对译词。“源自相似的义理(ratiosimilitudinis)”中的“相似”是一个名词。

[45]此处ratioinstitutionis与ratiosimilitudinis都包含了一个“属格”结构,我把这种属格结构理解为“源自”关系。

[46]约翰塞尔(JohnR.Searle)的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intentionality)理论、构成性规则(constitutiveRules)理论(即“XcountsasYinC”)以及制度事实(institutionalfacts)理论,也都力图解释这种制度性。SeeJohnR.Searle,TheConstructionofSocialReality,TheFreePress,1995,pp.31-59.

[47]同注[28],第39页。

[48]同注[28],第31页:“ItisthenatureabsolutelyconsideredthatIamcallingtheintelligiblecharacter.Letmeintroduce‘concept’asatechnicaltermtodesignatethefirstactsoinformedorintelligiblydelimitedbytheintelligiblecharacter,thatis,‘concept’namesthefirstactofunderstanding.Becauseanintelligiblecharacterinformsordelimitsaconcept,itisaprincipleofaconcept;butanintelligiblecharacterisnotaconcept,and‘intelligiblecharacter’isnotasynonymfor‘concept’.Itcanbesaidthattheintelligiblecharacteristheintelligiblecontentoftheconcept,recallingagainthatitisthisintelligiblecontentthatisprimarilypredicated,nottheconcept.”

[49]Absolute本义是“独立而自由的”,因此,absolutely涵义是“以独立而自由的方式”。

[50]同注[28],第39页。

[51]同注[28],第36-37页。

“Theconceptssignified1byvocaltermarepassionesanimae.Itisnaturalfortheintellecttobeinformedbytheintelligiblecharactersthatstructureanddelimitrestotheextentthatitis‘potentiallyallthings’.However,itdoesnotfollowthattheactualin-formationoftheintellectproceedssolelyformthenaturalprinciplesoftheintellect,simplybecauseitisinaccordwiththenaturalprinciplesoftheintellect.SoitdoesnotfollowthattheSimilitudebetweenconceptsandresproceedssolelyfromthenaturalprinciplesoftheintellect.Byanalogy,thein-formationoforganicmaterialinthegenerationofadog,materialthatispotentiallybutnotactuallyadog,proceedsinaccordwiththenaturalprinciplesintheorganicmaterial,butthatin-formationdoesnotproceedsolelyfromthenaturalprinciplesoftheorganicmaterial.

Commentinguponthetext,St.Thomasindicatesthattheterm‘passio’isusedheretoindicatereceptivityfromsomethingother;thesepassionsofthesoulhavetheoriginoftheirformalcharacteristics‘abipsisrebus’(‘fromthethingsthemselves’),whichthings,actingasagentsuponthesoul,causethem.PassionesanimaeareSimilitudesofresextraanimam,becausethenaturalprinciplesoftheresin-formtheintellect’sact.TheSimilitudeisaresultofthenaturalprinciplesoftheintellectonlyinsofarastheintellectisacapacitytoreceiveandbein-formedbytheprinciplesofthingsextraanimam.”

[52]同注[28],第39页。

[53]同注[28],第36页,“Despitetheconventionalrelationshipbetweenvocalwordandconcept,therelationshipbetweenconceptandres,namely,Similitude,isnaturalandthesameforallhumanbeings....However,sincethesignification1betweenthevocaltermandtheconceptisitselfconventional,andtheconceptishowthetermsignifies2resextramanimam,thesignification2betweenvocaltermandresisconventional.Thus,iftheconventionalsignification1ofavocalutterancechangesandissubordinatedtoanotherconcept,theutterance’ssignification2willchangeaccordingly.”

[54]同注[28],第39页。

[55]SanctiThomaedeAquino,SummaTheologiaeI-II,q.66a.3co.:Nihilenimprohibetaliquidessemeliussimpliciter,utphilosophariquamditari,quodtamennonestmeliussecundumquid,idestnecessitatempatienti.Simpliciterautemconsideraturunumquodque,quandoconsideratursecundumpropriamrationemsuaespeciei.Habetautemvirtusspeciemexobiecto,utexdictispatet.

[56]SanctiThomaedeAquino,ContraGentiles,lib.2cap.59n.3.Item,perdemonstrationemeiusdemquaprobatquod,quiaintellectuspossibilisrecipitomnesspeciesrerumsensibiliumutinpotentiaadeaexistens,oportetquodomnibuscareat.Sicutpupilla,quaerecipitomnesspeciescolorum,caretomnicolore:sienimhaberetdesealiquemcolorem,illecolorprohiberetviderialioscolores;quinimmonihilvidereturnisisubillocolore.

[57]SanctiThomaedeAquino,SummaTheologiaeI-II,q.66a.3co.:Respondeodicendumquodaliquidpotestdicimaiusvelminus,dupliciter,unomodo,simpliciter;aliomodo,secundumquid.Nihilenimprohibetaliquidessemeliussimpliciter,utphilosophariquamditari,quodtamennonestmeliussecundumquid,idestnecessitatempatienti.

[58]H.L.A.Hart,TheConceptofLaw,ClarendonPress,1994,p.17.“Atvariouspointsinthisbookthereaderwillfinddiscussionsoftheborderlinecaseswherelegaltheorieshavefeltdoubtsabouttheapplicationoftheexpression‘law’or‘legalsystem’,butthesuggestedresolutionofthesedoubts,whichhewillalsofindhere,isonlyasecondaryconcernofthebook.Foritspurposeisnottoprovideadefinitionoflaw,inthesenseofarulebyreferencetowhichthecorrectnessoftheuseofthewordcanbetested;itistoadvancelegaltheorybyprovidinganimprovedanalysisofthedistinctivestructureofamunicipallegalsystemandabetterunderstandingoftheresemblancesanddifferencesbetweenlaw,coercion,andmorality,astypesofsocialphenomena.”

[59]JosephRaz,PracticalReasonandNorms,Hutchinson,1975,p.150.“Thegeneraltraitswhichmarkasystemasalegaloneareseveralandeachofthemadmits,inprinciple,ofvariousdegrees.Intypicalinstancesoflegalsystemsallthesetraitsaremanifestedtoaveryhighdegree.Butitispossibletofindsystemsinwhichoneortwoareabsentaltogether...Whenfacedwithborderlinecasesitisbesttoadmittheirproblematiccredentials,toenumeratetheirsimilaritiesanddissimilaritiestothetypicalcases,andleaveitatthat.”

[60]JohnFinnis,NaturalLawandNaturalRights,OxfordUniversityPress,2011,pp.10-11.

“Becausetheword‘typical’maysuggestthattherelevantcriterionisstatisticalfrequency(whetherinhumanhistory,ortoday),Iprefertocallthestatesofaffairsreferredtobyatheoreticalconceptinitsfocalmeaningthecentralcase(s).

Byexploitingthesystematicmulti-significanceofone'stheoreticalterms(withoutlosingsightofthe‘principle’orrationale’ofthismulti-significance),onecandifferentiatethematurefromtheundevelopedinhumanaffairs,thesophisticatedfromtheprimitive,theflouringfromthecorrupt,thefinespecimenfromthedeviantcase,the‘straightforwardly’,‘simplyspeaking(simpliciter)’,and‘withoutqualification’fromthe‘inasense’,‘inamannerofspeaking’,and‘inaway’(secundumquid)--butallwithoutignoringorbanishingtoanotherdisciplinetheundeveloped,primitive,corrupt,deviant,orother‘qualifiedsense’or‘extendedsense’instancesofthesubject-matter:seeXII.4.

[61]同注[60],第11页。

[63]St.ThomasAquinasandR.J.HenleS.J.,TheTreatiseonLaw:[BeingSummaTheologiae,I-II;q.90Through97],EditedandTranslatedbyR.J.Henle,UniversityofNotreDamePress,1993,pp.22-26.

[64]同注[63],第45页:“JohnFinnis(NaturalLawandNaturalRights,pp.3-22)hascriticizedPositivistsfornotprovidingacriterionforselectingtheimportantortheelucidatingfeaturesoflaw.TheDoctrineoftheFourCausesprovidesasetofquestionstheanswerstowhichconstituteandelucidationoftheessenceornatureoflaw.TheDoctrinethussuppliesthemissingbasicprinciple.”

[65]同注[60],第363页。(参见该页注解7,8,9)“Plato,Laws,IV:715b:‘Societies[inwhichthewinnersofthecompetitionforofficereservetheconductofpublicaffairswhollytothemselves]arenoconstitutionalstates[outeinaipoliteias],justasenactments,sofarastheyarenotforthecommoninterestofthewholecommunity,arenotruelaws[outorthousnomous];menwhoareforaparty,wesay,arefactionaries,notcitizens,andtheirso-calledrightsareemptywords.’(trasn.A.E.Taytor).Cf.AlsoIV:712e-713a;Statesman,293d-e;Rep.IV:422e.

Aristotle,Pol.III.4:1279a17-22;III.5:1280b7-9;IV.4:1292a31-34:‘...itwouldseemtobeareasonablecriticismtosaythatsucharule-of-the-manyisnotaconstitutionatall;forwherethelawsdonotgovernthereisnoconstitution...anorganizationofthiskind,inwhichallthingsareadministeredby[adhoc]resolutionsoftheassemblyisnotevenademocracyinthepropersense...’(trans.Barker).

St.Augustin,Deliberoarbitrio,I,v,11:‘nammihilexessenonvideturquaejustanonfuerit’.”

[66]同注[60],第363页。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年份】2017年【期号】2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Address:15ShatanBeiji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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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整版)常用逻辑用语知识点总结经管文库(原现(1)、四种命题 (2)、四种命题间的逆否关系 (3)、四种命题的真假关系 **两个命题互为逆否命题,https://bbs.pinggu.org/thread-12945398-1-1.html
2.2025山东公务员言语理解备考技巧:选言命题的分类这三个命题虽然表述方式不同,但语义是完全相同的。都是说甲乙二人中,至少有一个人是精通英语的,也可能两个人都精通英语。 我们以“甲精通英语,或者乙精通英语”为例。相容选言命题的符号形式表达为: pVq 读作:p或q。上述语句可表达为:甲精通V乙精通。甚至可简化为:甲V乙。 https://m.sd.huatu.com/2024/1127/1566998.html
3.数学中或和且的意思一样吗游戏攻略游戏资讯在数学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两个逻辑运算符:“或”和“和”。这两个运算符在数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它们的用法和含义却是不同的。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或”的含义。在数学中,“或”表示两个命题中只要有一个成立,整个命题就成立。举个例子,如果我们有两个命题: http://www.eco-hongyi.org/zixun25844.html
4.四种命题和充要条件的具体概念否命题:将原命题的条件和结论全否定的新命题,但不改变条件和结论的顺序。https://edu.iask.sina.com.cn/jy/2RCejKOytez.html
5.《逻辑学入门》读书笔记2在逻辑学上,由于语句中的语法结构具有不确定性而导致判断产生的歧义,叫作结构歧义。系秘书在汇报工作时提到“两个报社的记者”,这里面就含有语法结构的不确定性,既可理解为两个记者(同一家报社),可以理解为记者(数量不确定)来自两个报社,所以是犯了结构歧义的逻辑错误。 https://xueqiu.com/5881296730/176259579
6.离散数学知识点总结命题逻辑本文详细介绍了命题逻辑的基本概念,包括命题、逻辑连接词、命题符号化、命题公式及其赋值、重言式与矛盾式、重言蕴含式、主析取范式和主合取范式。此外,还探讨了命题逻辑推理的直接和间接方法,以及如何通过真值表和等价公式进行证明。最后,讲解了如何求解主析取范式和主合取范式,并通过实例展示了命题逻辑推理的有效性。 https://blog.csdn.net/qq_39736597/article/details/113872507
7.诗词平仄格律和押韵的基本知识其主要作用是使声音和谐优美,吟诵顺口悦耳, 便于记忆流传。“韵”和“韵母”是两个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所谓同韵,指相同或相近的韵母,如有韵尾则韵尾相同,韵头可以不同。为了便于押韵,人们把同韵的、可以相押韵的字归纳为若干韵部,根据现代北京语音的音系归纳的韵部,最常见的有十八韵和十三辙 。http://www.360doc.com/content/22/0515/07/58097954_1031403089.shtml
8.小学语文丨王荣生“通过视线的扫描,筛选关键性语言信息,结合读者头脑中储存的思想材料,引起连锁性思考,这就是阅读过程。”(章熊) 3.如何阅读 “如何阅读”大致分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如何找到语句和文本的关键处; 另一方面是对这些关键处如何进行深度的加工。 其实,“如何阅读”可以描述为两句话:第一句,拿到一个作品,应该看什么地https://www.jianshu.com/p/43764c43af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