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网络版)
A.甲驾车不慎撞伤丙后逃逸,丙倒在路中间。几分钟,乙驾车经过此处,刹车不及引起二次碾压。事后查明,丙已经死亡,但是无法查明其在二次碾压之前死亡还是之后死亡。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甲给乙的饮料中投毒,毒发之初乙四肢乏力,刚好遇到仇人丙,丙趁机将没有逃脱能力的乙杀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乙合租一处住宅,并分别向房东交纳租金。徐某冒充房东向租户群发短信,要求之后的租金需要打入新卡账户。甲信以为真,把3000元打到徐某账户。同时,甲对乙说:“我们房东的卡换了,租金要打到另一个卡上。”乙说:“是吗,那你把短信转给我吧。”甲便将短信转发给乙。乙根据甲转发的短信将3000元转入徐某账户,但始终没留意徐某直接发给自己的短信。徐某的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医生甲意图杀死病人乙,便为乙注射了超过安全用量的针剂,乙果然死亡。但事后查明,乙体质特殊,对该针剂过敏,即便不过量注射,乙也会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参考答案】ACD
【考点】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现实性;条件关系(事实上因果关系);风险实现(结果归属)
【设题陷阱与常见错误分析】
A正确。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在无法查明二次碾压之前死亡还是之后死亡时,应做对甲有利的推定,即丙在第一次撞击时未死亡,在二次碾压后才死亡。按照条件因果关系(Butfor),若无甲的行为,丙不会倒在路中间,自然也不会被二次碾压出现死亡。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了第三人乙的二次碾压,该介入因素有可能造成致命伤,但是却不具有介入的异常性,同时,丙倒在路中间仍然属于甲负有排除危险义务的责任领域,因此,不能认为乙的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B错误。甲给乙的饮料中投毒,毒发之初乙四肢乏力,可见,案发时乙并未中毒死亡(无论毒物是否足以致命,在案发时均未引起死亡结果)。但乙四肢乏力没有逃脱能力,显然为丙杀死乙创造了不可缺少的条件。根据Butfor公式,若无甲的投毒,乙当然不会因为无法逃脱而死亡,具有条件说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了仇人丙的杀人行为,该介入因素显然与甲的投毒没有关联性,具有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同时,乙死于丙的杀人行为,介入因素发挥了决定性作用;此外,甲仅制造了中毒死亡的风险,没有创设丙杀人手段产生的死亡危险,因此,从责任领域看,乙的死亡结果并不在甲的责任领域。由此,应认为丙的行为中断了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正确。首先,徐某群发诈骗短信属于诈骗行为,制造了法禁止的危险。根据Butfor公式,若无徐某的行为,不可能发生后续转发短信并因此转账,因而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有观点可能认为,即便甲不转发短信,乙同样可以看到徐某给其发送的短信,因此,不能满足Butfor公式。这一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现实发生的是乙看了甲转发的短信而受骗,因此,乙没有看甲转发短信只是一种假设,不能将因果关系的讨论建立在假设的基础之上。显然,客观发生的是乙看了甲转发短信而受骗,当然应该认为若无徐某给甲发短信,事实经过便不会如此这般发生。这里考生必须充分注意因果关系的现实性。其次,徐某行为使甲产生了错误认识,不仅自己处分财产给徐某,还将短信转发给乙,乙最终受骗处分财产。整个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了甲被骗、乙要求甲转发短信、甲转发短信、乙阅读短信并被骗处分财产等若干因素。应该说,这些因素均在徐某所制造的诈骗风险范围之内,它们与徐某的行为具有生活经验上的正常性,因此,介入因素并不异常,且均属于徐某的责任领域。综上,甲和乙的行为并没有中断因果关系。徐某的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