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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商品化
三、违约救济虚置化
四、关系对抗性被强化
五、启示
(一)医患关系的现状
(二)医学生沟通教育的必要性
在我国医疗改革的特殊时期,许多医疗纠纷是由于医患双方沟通不够,导致不信任感增强引发的。通过沟通可以让医患之间突破固有的思维定势作用,让医患双方可以了解彼此的心理需求,增强信任感。同时,医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结合的学科,而且医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人”,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不仅要专业知识深厚、职业道德高尚,而且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高尚的人文精神,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技巧,能够妥善应对工作中的突况,在医疗过程中注重与患者、与家属、与其他医护人员,甚至是与社会大众的沟通与配合。当前我国的医学生沟通技能缺乏令人担忧,一方面医学生自身仅重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发展,忽视人文素质的提升,不注重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另一方面我国的医学专业长期受生物医学的影响,在人文素质教育方面留下了很多遗憾,在沟通教育方面还很薄弱。因此,医学生的沟通能力和换位思考的思维能力亟待加强。
二、医学生医患沟通教育的现状
1.沟通教育课程不系统、不全面。
在美国等一些国家,在医学课程的设置中,沟通技能的教学是课程的核心环节,每个学年都安排有医生、患者和社会课程,将医患关系教育贯穿教育的始终。与西方国家不同,在我国当前的医学课程设置中,有助于提升医学生人文素养的课程学时偏少,且内容空泛,关于医患沟通教育没有统一的规定、无纲可依,内容分散。
2.教学方法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教学中仅涉及简单询问病情、病史,并没有病情治疗交待,医患之间意见交流等具体的沟通培训内容、医患纠纷的案例及问题讨论缺乏,致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仅仅具备了专业知识,而缺乏必备的沟通知识与思考能力。
3.医学沟通教育在见习或实习等具体实践中缺乏付诸实施和检验。
在医学生见习和实习阶段,学生拥有与患者直接接触的机会,但多数临床带习老师包括学生本人都将重心放在了临床技术上,而对沟通技能相对忽视,错失了进行沟通实践的最佳时机。
4.医患沟通教育考核的标准不科学,不能客观地评价教育效果。
部分医学院校针对学生的沟通教育往往通过与固定的标准化患者面对面地交流,并流于固定模式,对先后沟通的内容都有固定要求,这种以分数为考核标准的教育难以收到实效。
5.教师教学中对医患沟通教育的重视不足。
由于教学科研的学科专业性强、任务重,教师关心学生的专业知识及临床技能,而对医患沟通教育长期忽视,缺乏相应的师资力量,研究领域差异大,教学基于经验,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与专用教材。第六,医学生自身缺乏必要的知识储备和心理素质。现在,许多医学生自身缺乏人文知识,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淡薄、不足,在遇到复杂情况时,无所适从,不能恰当地应对患者。另外,现在一些新闻媒体,遇到医疗纠纷事件时,会有意炒作,加深了民众对事件的误解,同时也给医学生带来一定的心理压力,使他们在遇到医疗纠纷时缺乏自信,紧张、焦虑,不敢与人沟通。
三、增强医学生医患沟通教育的对策
医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不单单是人际交往的能力,更是其职业认知、职业态度能力等的综合体现。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现状下,引导医学生正确认识沟通教育的重要性及其现存问题,在日常的教学与管理中增强沟通教育的实效,将有助于和谐的医患关系的构建。
1.改革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仅有少数医学院校开设《医患沟通的课程》,大部分院校仅是在《临床导论》《护理学导论》中涉及到沟通教育的内容,导致沟通教育在教学中所占比重较少,重点不突出,教学效果不好。因此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把开设沟通教育的专业必修课程,纳入到教学计划中。同时在教学中可以模拟临床上常见的医疗情景,提高学生的应对和处理能力,还可以邀请校内外的专家举办专题讲座,以前辈们的良好行医风范来影响学生,拓宽学生的思维空间。
2.将医患沟通教育纳入到日常的临床实践中,用实践来检验理论。
医学是一门服务患者、服务社会的技术性、社会性很强的学科,应在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服务意识。在见习或实习过程中,带习老师应将沟通教育渗透在每一天的临床教学中,在保护患者、尊重患者意愿的情况下完成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临床思维与人文素养的结合训练,让学生能够针对不同患者多形式、多层次进行沟通,在实践中循序渐进地总结沟通经验,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3.完善课程考核评价体系。
良好的规章制度的执行,还需要完善的考核评价体系来保障实施,各类医学院校长期以来忽视对沟通教育的评估。以往的考核都是通过书面的或利用固定模式的交流进行考核,缺乏针对性。在今后的考核中,除了侧重专业知识外,还应对沟通技能进行考核,可以通过真实临床考试法,告知学生需要完成的任务,如告知病人坏消息等等,也可以通过调查法与量表法相结合的方法反映沟通教育的实效。同时,在教学测评中,还可以对教师的沟通技能与专业素养进行考评,提高其教学与临床带教水平,更好地发挥言传身教的作用。
4.加强人文知识教育,重视医患沟通能力的提升。
医患沟通能力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文技能,在医学生教育中应占重要地位。加强人文知识教育,提升医学生的人文素养对于提高医患沟通能力有重要作用。高校思想政治辅导员和代课、带习教师应提升自身的人文素质,同时在教学与管理中增强互动性,给学生更多的提问、沟通、交流的机会。具体可以通过:开办人文教育的系列讲座,采取灵活多样的授课方式,提升医学生的学习兴趣及乐趣;开展类型多样、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如演讲比赛、摄影展、艺术节和科技文化节等,提升其兴趣爱好;通过类型多样的人文社团建设,如音乐类、书画类、体育类等,组织开展多项社团活动,陶冶学生情操。
5.实施体验教育,进行社会实践。
在现实的学习过程中,医学生往往存在内心理想与社会实践、社会角色扮演与内心感受等多重矛盾与冲突。通过开展医学生社会实践教育,可以将其内隐的知识与外显的能力相结合。可以组织学生在见习、实习之余,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进社区服务”活动、健康咨询与教育活动等。通过这些活动为学生提供一个与患者或亚健康人员直接沟通的机会,从而提高学生的实际沟通能力。
6.医学生自身要注重提升自己的人文素养和心理素质。
在现阶段医疗过程中,医护人员与患者仅作为两个独立的群体而存在,期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从而造成了在某些方面患者与医护人员的误解,从而使得医患关系不良。部分医疗单位仅以营利为目的,缺乏一定的公益心与同情心,致使在医疗过程开展中,没能切身体会到患者的感受,从而造成不良的医患关系。而就患者而言,当其需求无法得到满足或者与医护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误会时,其采用的方式不是合理地进行沟通,而是采用较为极端的方式进行解决,这一方面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自身的困扰,还会对患者自身的病情造成影响。
2患者对医院信任程度的减弱
3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要点
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是医疗服务体系建立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在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过程中,政策制定与实施部门、医院医护人员以及患者本身都应做出改变,为医患关系的改良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文从医疗护理服务理念的转变、有效沟通体制的建立以及社会医疗体系的不断晚上等方面对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要点做出了探讨分析。
3.1医疗护理服务理念的转变在医疗护理服务中,良好的、先进的服务理念是医患关系能够得到有效改善的保证。在护理服务中,工作人员应该切实从自身服务力度出发,改善对待患者的态度,真正将护理的过程当作为别人服务的过程,从而用自身的态度化解医疗过程中较为僵化的医患关系。另外,理念的转变也在于医院开设目的的转变。医院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盈利,更在于救死扶伤。医疗单位切实改善自身的行为,也是医患关系得到提升的重要部分。
3.2有效沟通体制的建立医疗护理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沟通缺乏是造成医患关系不良的重要原因。因此,在医疗护理服务过程中,有效的医患沟通体制应该得到建立,工作人员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应积极地与患者进行沟通,向患者解释清楚自身行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让患者真正感受到自身在服务过程中的用心,从而起到沟通的作用,以改善不良的医患关系。
4结语
(1)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医学教育开展人文素质课程教育已有较多实践。美国将原来仅注重于就业能力培养转移到注重个人终身持续发展方面来,学生入学后首先接受即人文教育,其次才能研修专业课程;法国将人文科学教育融入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教育之中。职业院校在对学生进行专业技能培养教育的同时,还全方位拓展学生人文视野,教育内容涵盖公民教育、文化教育、智能教育等多个方面;韩国在教育目标中强调培养学生的民族文化精神,将高职院校伦理课程设定为个人伦理、社会伦理、国家伦理、伦理思想和统一课题等5个部分,培养强化学生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感、使命感。在课程设置上基础医学课、临床医学课、人文社科课各占1/3。充分认识到,在医学领域实践中,无论是从健康、疾病的概念、临床决策的过程,还是从对患者的关爱,都蕴涵着深厚的人文关怀。可见,国外高等医学教育呈现出人文教育与专业教育逐渐融合的态势。
(2)国内研究现状。
2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研究意义
(1)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是医学教育目标的要求。
教育是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教育的最终目标,并不只是让学生掌握、认识、了解若干条自然规律、一两种专业技能,而是使学生得到全面、有效、健康的发展,成为一个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
(2)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是适应社会医学模式转变的需要。
21世纪,医学模式由传统的生物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这种新的医学模式势必要求医生,从生物—心理—社会等各方面全方位,综合观察分析诊治疾患,从不同的角度探索、创新、解决人类生存、发展以及医学自身的问题。
(3)加强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是医学的本质要求。
古人曰“盖医之为道,所以续斯人之命,而与天地生生之德不可一朝泯也”。医学不同于其他科学,它的研究、服务对象都是人。医学既是人学,又是社会科学。医生的职业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圣神职业。它虽然具有极为鲜明的专业性、技术性,但作为一门人类生命的学科,与社会是紧密联系的,“君子以厚德载物”,“医乃仁术”,积淀着深厚的人文关怀底蕴。
3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
(1)寻找医学教育与人文素质教育之间的融合点。
任何学科思想的延续、发展绝不是孤立、封闭的,而是在时空融合交流中创新发展的。从精神层面的视角上看,医学教育与人文教育是相容的、同一的,求真、求实、求精,“教以惠生、学以达仁”,既是人文教育的终极目标,也是医学教育的终极目标。医学人才的培养、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的安排、教学方法与手段的选择都要以此为目标来进行改革,努力使医学人文精神,成为沟通医学生理解现实生活与未来生活的一条纽带。
(2)探明影响医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的主要因素。
现代医学本身就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但由于种种原因,使从事医学专业的技术人员在思维理念及研究对象、方法等方面导致了科学与人文的盲目割裂。因此,要实现医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教育一体化的现代教育理念,关键的因素是医学院校的专业教师要以反思、批判的意识,努力改变过去那些相对狭隘、陈旧、分裂的思维模式,建立起适合医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相互渗透的教学模式。
(3)寻求破解医学院校人文教育尴尬处境的应对策略及可行路径
构建与医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的人文教育科学体系,进一步促进医学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升医学生综合素质,实现顺利就业,进而推动我国现代卫生职业教育快速发展。
(4)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要在“化”上下功夫。
人文课程开设的目的,不在于使学生选修了多少门课,而重在通过学习让医学生学会为人处世的方式、方法,养成良好的人文品格和精神。正如《学记》所说:“一年视离经辨志;三年视敬业乐群;五年博习亲师;七年视论学取友……九年知类通达,强立而不返。”要求医学生内化价值,触类旁通,养成每时每刻都把患者的安危放在首位的良好品行。
4医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研究的思路方法
(1)人文精神的培养要贯穿于整个医学教育的过程。
医学院校学生入学的几乎都是高中毕业,而高中学习阶段的教育是文理分科,医学生的人文素质基础普遍较薄弱。因此,不仅要重视医学生前期人文素质的培养,重视医学生后期人文素质的养成,而且还要重视医学生实习阶段人文素质的内化。
(2)构建新的医学教育模式。
学校应组织各教学系部有关人员,深入探究医学教育模式的创新问题,在课程体系调整与改革上有所突破,删除课程中不必要的累赘、重复一些内容,加强专业实践技能训练,加强人文社科课程的开设。
(3)完善医学人文课程。
在完善医学人文课程中将人文素质培养运用于医学实践中,提高医学生的综合素质。拓展了医学生的人文知识结构,有助于医学生真正做到“精医术、懂人文”。
(4)提升教师人文精神,用良善品性去感染学生。
医学院校的大部分教师毕业于医学院校,同样欠缺人文学科熏陶,如果在为“人师”后不加强人文修养,势必会造成只会教书,不会育人。特别是临床带教老师的医德医风,会直接影响医学生们的价值取向。
(5)开展教学内容连续性、关联性、实用性的探索。
医学院校人文素质教育,在课程内容设置方面,人文社科课程与自然科学、医学、社会医学相互包容、相互渗透,呈现出融合、交叉性。伦理学、哲学、法学、医学与文学等课程,不应孤立地讲授,而应彼此融为一体紧密结合,推进医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
(6)营造浓郁的校园人文环境。
对医学生进行人文素质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校园文化氛围的熏陶。良好的校园文化品位能提升医学生的精神境界,有着催人奋进的激励作用,潜移默化地育人功能。这种人文影响会内化为价值、理想、信念、精神动力,特别是在遇到困难、挫折时会铭记“精于医术,诚于品德”。
5结语
白鹿洞书院的山水环境是古代文人仕子孜孜以求的理想境地。著名理学家、教育家朱熹,(字考亭,号紫阳)。第一次来到白鹿洞书院时,对它所处的环境赞美有加,感叹“白鹿洞四面山水,清邃环合,无市井之喧,有泉石之胜,真群居讲学遁迹之所”,并自任洞主,广招门徒,制定学规,致力于白鹿洞书院的振兴。
北宋欧阳修《醉翁亭记》言“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一句,把欧阳修这一文人仕子寄情山水,安民乐丰的内心世界描写得淋漓尽致。醉翁亭因欧阳修及其《醉翁亭记》而闻名遐迩,数百年来虽然历遭变劫,但终不为人所忘,正如醉翁亭中一副对联所言:“翁去八百载,醉乡犹在;山行六七里,亭影不孤。”
明代文震享的《长物志》称“居山水为上,村居次之,郊居又次之。”白鹿洞书院“傍山带水,尽幽居之美”,其间充满诗情画意,是隐逸清淡之士咏颂的绝佳境地。
陶渊明在《归去来辞》中以“既窈窕以寻壑,亦崎岖而经丘。木欣欣以向荣,泉涓涓而细流”;王羲之在《兰亭集序》中以“此地有崇山峻岭,茂林修竹,又有清流激湍,映带左右”咏叹兰亭所在的山水环境。白居易在《别草堂之三》诗中以“三间茅舍向山开,一带山泉绕水回”思念他在庐山香炉峰下所筑的草堂。
佛家讲究四大皆空、净土修行,对类似白鹿洞这样的“四面山水,清邃环合,无市井之喧,有泉石之胜”的环境当然是积极推崇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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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章柳泉.中国书院史话[M].教育科学出版社.1981.4.陈学恂.《中国教育史研究.明清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第一版。
[关键词]政府投资环境区域经济竞争力
政府投资环境是政府为各种投资主体的投资回报提供的条件和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政策环境、政务环境、政府信誉环境和服务环境等。就政府投资环境与其他投资环境相比较而言,任何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都具有共同的特性,即政府投资环境具有同质性。然而,就不同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相比较的角度而言,政府投资环境又存在着区别,有的甚至是巨大的区别,即政府投资环境又具有差异性。在了解政府投资环境同质性的同时,更清晰地认识其差异性及其对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的影响,是寻求加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有效路径的关键点。
一、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从哲学上讲,政府投资环境的同质性,就是研究政府投资环境的本质或一般特性;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则是研究政府投资环境的特殊性。从政府投资环境与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的关系来看,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对差异性的认识水平,也是消除政府投资环境质量差异和加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最重要的认识平台。从政府投资环境建设的实践来看,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政府投资环境的客观差异性
政府投资环境的客观差异性,主要来自于不同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禀赋。地理位置的不同和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往往会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特色,由此需要政府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提供不同的服务,进而形成特点各异的政府投资环境。
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是形成政府投资环境客观差异性的又一个基本要素。从根本上来讲,经济发展的过程,都是通过对资源的加工形成适合人类生存的产品的过程。因此,自然资源永远是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要素。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加工自然物质能力的提高,自然资源的分布也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全覆盖的特点。但具体到某一种或某一类资源而言,其在自然地理上的分布却永远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往往构成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的核心要素。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又往往会导致区域经济发展政策需求和供给的差异性,由此形成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与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的是,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往往会使拥有资源和拥有不同的资源的区域,形成资源性经济区域,在具体的政策环境的形成上,往往会出现排斥其他产业的屏障。这种屏障实际上就是资源型经济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单一的重要成因。
政府投资环境的客观差异性,有些是无法改变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呈现日趋缩小的趋势。特别是由于整个社会资本的不断积累,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上,某一区域相对过剩的资本总要找到新的增值空间。资本的流动性会对区域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在客观上对政府投资环境产生影响,使政府投资环境在质和量上呈现出某种趋同的态势。
2.政府投资环境的主观差异性
所谓政府投资环境的主观差异性,主要是指由于人的主观选择而使不同的行政区域形成不同的政府投资环境。这种差异性来自于特定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理念、观念创新能力以及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等多个方面。这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差异性最重要而又经常发生作用的要素。
历史文化上的差异,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根基。不同的行政区域在文化上存在的差别,是一个永远存在的事实。这种差异性虽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在旧的差异性消除的同时,还往往会产生新的差异性,反映到政府投资环境上,就导致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即使存在雷同的情况,但也不会是对其他行政区域的翻版和克隆。由于历史文化的作用,使得一个行政区域会产生集体的历史记忆和观念取舍,由此使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在政策的设计与选择上形成不同的特点,营造了不同的政府投资环境。如江浙等地,历史上就有商业文化的基因,一旦有适宜的气候,就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并由此构成了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政府投资环境。
经济发展理念上的差异性,是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重要因素。从宏观上讲,人们一般都对计划经济观念和市场经济观念的差异有着比较清楚的认知。但就形成区域间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来看,经济发展的理念又不仅仅体现在这两个方面,而是大量的经常的体现在政府和民间对于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的好恶上。从理论上说,理念也是历史文化的现实表现。具体到政府投资环境来说,理念又是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的主观因素。由于不同的行政区域的政府和民间在经济发展理念上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政策,尽而形成了对市场主体产生不同影响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信誉环境和服务环境,使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发生着不同的投资成本和获取不同的投资收益。
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现实要素。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有着不同的定位和选择,由此形成了政府投资环境的具体差别。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选择正确,政府投资环境就往往呈现良性发展的趋势,反之则呈现恶性循环。这方面的实例无论在沿海地区,还是在内陆,都不鲜见。如东南沿海的某个市,由于政府在经济发展战略上一直摇摆不定,且几任政府几经结构性的政策调整,使其不仅没有抓住中央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予的优惠政策,形成先发优势,而且还丧失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时机,至今也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
3.政府投资环境的累积差异性
所谓政府投资环境的累积差异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资环境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由于历史积累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同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存在的差异。累积性差异是客观差异性和主观差异性综合作用的体现,是政府投资环境存在差异性的历史成因。
政府投资环境的生成和改变,尽管是一个人为的过程,但并不由人的意志任意去改变。从实践上来看,改变一个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既不像变形金刚那样来得随便,也不像换一身衣服那样容易。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无论是良好的政府投资环境,还是不如人意的政府投资环境,其形成都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由于历史积累形成的差异性,往往又带有很强的历史惯性,这种惯性同样来自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二、政府投资环境差异性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系
政府投资环境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是不同行政区域政府间投资环境质量的对比。这种对比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它们不是各种经济要素及其构成相同的行政区域的对比,而是所有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的对比。因为在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上,所有的行政区域都在同一片蓝天下既相互合作,又要相互竞争。而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并不等于政府投资环境质量的差异性。相反,正是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为缩小以至于消除政府投资环境质量上的差异性创造了条件与可能。
1.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特点
认识政府投资环境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系,首先需要对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特点进行简要的分析。一般地说,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与市场主体的竞争有相同之处,但又与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不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竞争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是“相同对手”的竞争。一个行政区域无论占有怎样的竞争优势,都不可能将另一个行政区域挤出竞争的行列,也不可能彻底排除另一个行政区域与其存在的竞争关系,除非中央和上一级政府对行政区划进行调整。这一特点决定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竞争,是“相同对手”之间永远存在的竞争,竞争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从理论上讲,不能定义一个行政区域永远保持对于另一个行政区域的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在竞争中出现此强彼弱的不断转换,是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
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是一种合作和互补性的竞争。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如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为全球市场以至于本国市场提供所有的产品和服务一样,任何一个行政区域也不可能为自身,以及国内外市场提供所有种类的产品和服务。作为“相同对手”,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既存在着在经济发展水平上长期占有或赶超对方的竞争关系,更存在着因自然和历史上形成的分工而相互合作的关系。这种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会因不同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资本总量、资源占有情况等的不同而不同,也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日益丰富,但从整体上来说都集中体现在相互提供市场和服务上。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力既是在竞争中不断增强的,同时也是在合作中不断培育和生长的。没有合作就没有区域间的有效的竞争。
2.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竞争比较优势的基础
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就其具体的技术层面来看,更多地体现着区域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从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的主体,政府投资环境决定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提升的角度来分析,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不仅不是降低,反而是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基础。这主要是因为:
一是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并不等于政府投资环境质量的高低。不同的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都是因其具体的经济发展实际需要而形成的。一个资源匮乏或没有海上交通条件的行政区域,不可能去制定特定资源开发和保护或临港经济发展的政策,也谈不上这方面的政策环境问题,只能根据本行政区域在提品和服务的特殊优势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加强政策环境建设,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政府投资环境每一个基本要素的具体构成,只要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就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同时,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加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才能形成比较优势。
二是不同行政区域占有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实际上是扩大区域间经济发展互补的空间。区域经济发展的资源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管理资源等。任何一个行政区域,在上述资源的占有上,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资源占有的情况不同,决定了其政府投资环境的具体构成也不同。如同任何一个行政区域的政府在经济发展的战略上,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样,其政府投资环境的建设也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主要应通过突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的差异性,形成本行政区域的优势产业,增强与其他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互补性,提升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地位和综合竞争力。
三是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提升政府投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政府投资环境质量建设,不能简单地复制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等,而是必须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这就决定了某一个特定的行政区域,在政府投资环境的建设上,必须突出与其他行政区域的差异性,以此为基础加强自身的投资环境建设。如在政策环境的建设上,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就不能随着经济发达地区跳舞,而要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相对降低门槛;在服务环境建设上,也不能一味效仿,只能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产业结构,来提供相应的服务等等。用一种形象的比喻来说,政府投资环境如同一人的穿着打扮,不是越洋越好,而是越适合自己的身份和体型越好。而要做到合身、合时、合用,就必然要以突出差异性为基础。
3.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基本途径政府投资环境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力。而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与区域经济发展竞争的比较优势,又决定了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关键是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一是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比较优势的基本途径。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从其发源与起步来看,都是来自于其特有的资源优势。有的是因交通便利而繁荣的;有的是因发现了丰富的矿产资源而发展的;有的是因政治和历史原因拥有丰富的科技和人力资源而发达的等等。但资源优势并不等于经济优势。政府在培育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其他方面环境时,只能是依托本行政区域的资源条件,通过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来培育和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获得更强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
[1]宋贤卓:中国经济发展软环境理论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3月出版
[2]李建平李闽榕高燕京: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发展报告(2005~2006)[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3月出版
引言
与矫正正义模式相对立的是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模式,这种模式把促进经济效率作为支撑侵权责任的基础原则。根据这种功能主义的观点,侵权法的目的在于通过避免具有伤害性危险的活动产生的激励作用而最大化社会福利。但由于这种理论模式过度强调经济与效率而忽略公平正义,因此引起不少学者逐渐省思该理论之正当性以及其背后实际为政治力量或利益团体所操控等问题。[8]事实上,即使是受到经济分析理论影响最大的美国,也从未完全用成本效益分析的方法作为判断是否有过错的标准,而是将其作为传统上认定过错标准的一种补充,毕竟有效率的行为并不代表着正义,有一些价值是人类社会永远不会为了效率而牺牲的。侵权法在这样的理论分歧与制度反思过程中,逐渐确认了社会公共意识的重要性并促成其文化自觉,进而将实证化的法律规则中被掏空的伦理内涵又重新填充回去。于是,侵权法开始转向新的哲学和法律意识以寻找正义的替代品:侵权法理论中的矫正正义开始融合了分配正义的思想内涵,侵权法实践中的个人正义亦吸纳了社会正义的伦理要素。
一、“现实人”的多义性与抽象掉了人的差异性的侵权法
有学者批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认为其在人性的解读上只是粗疏地看到了人的复杂性,并未参透人性的多义性,在“人”的概念上飘忽不定:从“侵权人、被侵权人”到“行为人、他人”再到“用人单位、管理人、组织者、机构”,这虽然在不同层面反映了侵权类型化的要求,但“加害人”、“受害人”、“责任人”等核心概念却未得到彰显。[21]侵权法力图清除主体身上的伦理色彩,而疏忽了人在社会中的实际问题,诸如加害、受害与责任。其中所暴露出的问题,正是缘于侵权法在思考人的伦理问题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盲点和误区,即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视了人的多层次与多维度。
二、侵权法的类型化与隐去的人之身份和角色
“法律是建立在对人类的典型性行为的一般化了的心理假设基础之上的”,[22]侵权法的发展历史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确立标准并寻求类型化的技术进化过程。通过主体与活动的归类,确定类型化的人的形象和活动样态,以此正当化针对不同人所施加的侵权责任,如替代责任、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责任以及物件损害责任等。在侵权法中,存在这种情况:“社会福利和对被告的公平之间的冲突可以根据被告是个人还是一家大型公司而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23]然而,传统侵权法在类型化的过程中也在尽量隐去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异,忽略了人基于身份和角色而产生的伦理责任。但是,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存在,不能用原子论的框架来定位,所有人都始终处于一定的社会之中,由该社会赋予其身份、地位及角色并受到社会期待和社会规范的制约。
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很早就提出了“工人的事故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再是契约上的,而是身份上的”观点,声称“(雇主赔偿)责任的基础不是雇主的行为或疏忽,而是受雇人和雇主之间的关系”。[24]人会以不同的身份和角色出现在不同的伦理关系中,如家庭关系中的父母与子女、婚姻关系中的丈夫与妻子、师生关系中的老师与学生、医患关系中的医生与患者、消费关系中的生产(销售)者与消费者,甚至于诉讼中的原告与被告、合同中的甲方与乙方等等,不一而足。法律应当针对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设定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其基础在于不同关系的伦理诉求具有的差异性。
三、侵权法的物化趋势与人的尊严性存在
四、侵权法对行为人主观动机与目的的回避
考察侵权法的发展,尽管狄骥认为客观责任是其趋势,但他也不认为主观责任“业已消灭”或“应该完全消灭”,它依然存在着而将来仍旧长期地存在。只不过是主观责任的范围逐渐缩小,而过失或疏忽的归责原则不必涉及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只涉及团体与团体,或团体与个人间的关系。[44]从哲学角度来看,主观与客观是一对永恒的矛盾,过于强调客观会使法律远离人的真实,而过于看重主观则可能放纵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侵权法必须面对富勒所说的这样“一道无解的难题”:“虽然一种超然的正义标准注定有时会显得过于严苛,但一种试图探测和把握私人世界之疆域的正义的标准却在情在理都无法做到不偏不倚”,“法律不知道任何可以帮助它超越这种矛盾处境的魔法”,“它不得不踏上一条不确定的中间道路,在处理某些明显能力不足的案件时放宽适用理性人标准”。[45]尽管这一“中间道路”本身还很不确定,但是我们必须做出这样的提示:侵权法对动机和目的的回避使得其放弃了对行为人行为方式的伦理评价,不客气地说就是对人的漠视。
私法体系几乎触及人们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数千年来,私法的发展是经由一种发现法律的过程而得以展开的—法官和法学家所试图发现和努力阐明的只是那些长期以来一直支配着人们行动的规则和正义感。[46]法律有良知的要素,人们之所以遵守侵权法是因为他们认为侵权行为是不道德的或者是不合法的行为。对故意侵权行为的厌恶与敌视,对被害人的怜悯和同情,是人类难以割舍的情感体验。正是这种情感体验的传承使得侵权法产生并发展,其所要解释和表达的也正是隐含于这种情感背后的人性需求,侵权法不应仅注意规则而忘却人们内心对责任与正义的社会感受。然而,侵权法在对待财产损害的赔偿时却忽视了这一点,其通常拒绝保护某类财产利益,如经济安全或者纯经济损失,“宁可偶然让有理的要索人失望,也不要打开门户,而产生官司泛滥。”[47]
事实上,“民法并不单靠制裁,它也倚仗内在感受及公众情绪维持。当诱因上升时,法规使用曲线也上升。”[48]人们对社会秩序运作的态度与其对责任的看法有着紧密的联系,责任概念的意义远非强制所能涵盖,它所具有的最为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引导人们进行自由决策。“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感在范围上远远大于法律所预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赞赏并弘扬责任观念,亦即个人应当被视为对其努力的成败负有责任的观念。”[49]因此,当人们被允许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为的时候,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行为的结果负有责任。但是,现代技术主义的立法与司法活动已将侵权法从其所属的生活中强行剥离,而异化为与特定的民众、习俗、传统相疏离的僵化体系,压抑了人们基本的正义感、道德感和伦理观。
结语:侵权法的伦理回归
法之所以为法还在于其社会心理上的力量,如果这种社会心理力量薄弱,法即丧失其确实性和效力。侵权法的关切不仅要从行为转向行为的社会影响,而且要在强调社会视角的同时增加一些心理学的关系视角。一个文明的社会除了需要经济资本的积累还要有社会资本的储蓄,除了需要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还要有文化能力的强化,除了需要物质生活条件的满足还要有精神世界的追求。致力于人性的改造是法律发展的未来与生命,也是建立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与信仰的希望与力量。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的的侵权法尽管摆脱了理性主义的束缚,却又逐渐被功利主义所侵蚀而丧失了伦理基础,当代侵权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就是回归规则的伦理性,强调制度与秩序的伦理基础。侵权法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立场中立的裁判规则而存在,其规范终究会对人们的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因而有学者主张“民法典的首要目的在于对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进行塑造和指引”,[61]即使是侵权诉讼的裁判也经常对那些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甚至对案件毫无所知的人产生影响。[62]因而我们不应仅仅将侵权法看作是“规则上的法律”,它还是“制度上的法律”和“文化上的法律”。侵权法不仅作为最低限度的规范,而且应当包含更多道德上的诉求。
注释:
[1]参见[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68页。
[2]参见[德]鲁道夫·冯·耶林、奥科·贝伦茨:《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
[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等译,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31页。
[4]参见[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9页。
[5][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黄建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519页。
[6]SeeDavidG.Owen,“DeterrenceandDesertinTort:AComment”,theCaliforniaLawReview73,pp.665-676(1985).
[7]SeeBasilA.Umari,“IsTortLawIsIndifferenttoMoralLuck”,78TexasLawReview,p.467.
[8]SeeUgoMattei,“TheRiseandFallofLawandEconomics:AnEssayforJudgeGuidoCalabresi”,64MD.L.Rue,220passim(2005).
[9][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50页。
[10]参见注[1],第191页。
[11][美]马丁·斯通:《侵害与受害的意义》,载格瑞尔德·J"波斯特马:《哲学与侵权行为法》,陈敏、云建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澳]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江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页。
[13][德]马克思·舍勒:《人在宇宙中的地位》,李伯杰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14][德]哈贝马斯:《在事实和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37页。
[15]参见注[1],第188页。
[16][日]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以财产法为中心》,王闯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从》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7]参见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7页。
[18]参见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19]参见注[18]。
[20]参见汪信君:《论动力车辆事故之侵权行为责任、责任保险与无过失补偿:以经济抑制理论为基础》,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9卷第1期。
[21]参见注[18]。
[22][德]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罗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23][澳]皮特·凯恩:《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罗李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05页。
[24]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25]参见王皇玉:《论医疗行为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载《台大法学论丛》第36卷第2期。
[26]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运动的兴起以及医师与病人社会地位的改变,医疗纠纷快速增长,“告知后同意”在医疗与司法实务中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法律上的告知同意权与医学界向来遵守的“医学伦理原则”是否相同则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
[27][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邓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
[28]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改革的成功与不足》,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30]参见注[12]。
[31]王泽鉴:《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
[32]参见王利明:《民法的人文关怀》,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33][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页。
[34][日]渡辺洋三:《法とは何か》,岩波新书1998年版,第17页。
[35]SeeRichardRorty,“HumanRight,Rationality,andSentimentality”,inStephenShuteandSusanHurleu(eds.),OnHumanRights(Ba-sicBooks,1993),pp.111-134
[36]参见[德]罗尔夫·克尼佩尔:《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朱岩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7页。
[37]SeeKevinWilliams,“Stateoffear:Britain's‘compensationculture'reviewed”,TheJournaloftheSocietyofLegalScholars,Vol.25,No.3,p.499.
[38]参见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9]SeeArthurRipStein,PhilosophyofTortLaw,inJulesColeman&SottoShapiroed,JurisprudenceandPhilosophyofLaw,OxofordUnversityPress,2004,p.657.
[40]参见谢鸿飞:《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1]参见[美]科斯塔斯·杜兹纳:《人权的终结》,郭春发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54页。
[42][丹]努德·哈孔森:《立法者的科学—大卫·休谟与亚当·斯密的自然法理学》,赵立岩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页。
[43]参见[日]星野英一:《民法劝学》,张立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44]参见[法]莱昂·狄骥:《<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徐砥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0页。
[4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泽,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5页。
[46]参见[英]哈耶克:《政治思想中的语言混淆》,载《哈耶克论文集》,邓正来选编/译,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7][英]弗莱梅:《民事侵权法概论》,何美欢译,中文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48][美]弗雷德曼:《法律与社会》,吴锡堂等译,巨流图书公司1999年版,第226页。
[49][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34页。
[50]这是韦伯为描述现代生活而创造的最值得思考的一种表达,他声称现代人被困在由理性的铁栅制成的牢笼之中。参见[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51]参见注[48],第26页。
[52]参见[美]菲利普·K-霍华德:《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林彦、杨珍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53]同注[52],第7页。
[54]SeeWaltervanGerven,JeremyLever&PierreLabrouche,Cases,MaterialsandTextonNational,SupranationalAndInternationalTortLau,HartPublishing,2000,p.19.
[55]如药家鑫害怕被受害人“赖上”,于是挥刀相向;肇事方为避免家庭陷人困顿,而拔下了被害人的输液管;17岁的青年因骑自行车撞伤70岁的老太,向父母索要金钱欲作赔偿无果而喝药自尽,等等。
[56]参见[日]棚獭孝雄:《现代日本的法和秩序》,易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57]参见注[2],第116页。
[5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85页。
[59]参见注[12],第23页。
[60]参见注[14],第565页。
[61]姚辉:《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62]参见注[52],第11页。
[63]参见[美]理查德·A·爱泼斯坦:《简约法律的力量》,刘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49页。
参考文献
{1}.[德]海因里希·罗门:《自然法观念史和哲学》,姚中秋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
{2}.[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为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
{3}.[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4}.[澳]彼得·凯恩:《侵权法解剖》,汪志刚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5}.朱岩:《社会基础变迁与民法双重体系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6}.[美]霍华德:《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杨珍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