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河北原哥适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河北原哥适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现场有含亚硝酸钠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为复配护色剂,熟鸭货配方中写着硝为原料之一。大厂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10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复配护色剂一袋(已开封)。
案例二:三河市福美佳超市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立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三河市福美佳超市销售的豆腐进行监督抽检。检测结果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三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5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13.2元。
案例三:香河县美廉福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绿农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香河县美廉福超市有限公司出售的芹菜、豇豆进行抽样检验。检测结果显示,芹菜中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豇豆中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5元;2.罚款6万元。
案例四:毕利福销售违规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绿豆芽案
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石家庄海关技术中心廊坊业务部对廊坊市安次区北方农贸批发市场的毕利福经营的绿豆芽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0万元。
案例五:安朴科技(香河)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安朴科技(香河)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库房内存有涉嫌侵犯奔驰商标专用权的滤清器563个,包装盒46个,涉嫌侵犯奥迪商标专用权的滤清器1716个包装盒273个,涉嫌侵犯大众商标专用权的滤清器235个包装盒76个。经厂家鉴定,均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汽车配件;2.罚款7.4万元。
案例六:固安县固安镇云贵烟酒销售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鉴定员对固安县固安镇云贵烟酒销售部进行检查,对其销售的国窖157338%500mL11瓶、剑南春38%500mL15瓶、剑南春52%500mL4瓶、海之蓝42%480mL9瓶、天之蓝42%480mL6瓶当场进行鉴定,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固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商品国窖157338%500mL11瓶、剑南春38%500mL15瓶、剑南春52%500mL4瓶、海之蓝42%480mL9瓶、天之蓝42%480mL6瓶;2.罚款5万元。
案例七:安次区金译电器百货经营部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案
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流通领域强制性认证产品检查,发现安次区金译电器百货经营部销售的“标称为石家庄卓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浮日雅”牌水暖毯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产品的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资质。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中,未查询到该企业生产的此种产品的强制性认证信息。安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5万元。
案例八:廊坊市宇润电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例九:廊坊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案
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市华威工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河北省气瓶安全管理系统2021年8月31日气瓶充装记录充装前检查人员、充装员、检查员、充装后检查人员均为杜庆东同一人,现场不能提供纸质2021年8月31日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广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万元。
案例十:北京汇丰利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廊坊市开发区大长亭村改二期工程使用的HRB400EΦ12mm钢筋(销售方:北京汇丰利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查,并委托廊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HRB400EΦ12mm钢筋重量偏差检验项目不合格。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未销售的不合格HRB400EΦ12mm热轧带肋钢筋9800千克;2.处货值金额2.25倍的罚款110598.08元。
发现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