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的问题......,【解决方案】*****【具体操作】*****
政策依据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实务操作
此例中,煤炭经销甲企业应该在注册地(山东)实行统一核算,在山西乙煤矿处设立的存货仓库,相当于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属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所称的两种经营行为之一。山西乙煤矿必须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企业,甲企业付款给乙煤矿。再次销售时,由甲企业开具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河南丙企业,并从河南丙企业收取货款。这样,异地存货销售,就可以在甲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风险提示
如果乙存货仓库以甲企业的名义在山西开立存款账户,由甲企业直接开具发票给河南丙企业,货款由河南丙企业直接汇入甲企业的网上银行存款账户,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的情形”呢依据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精神,这种情况仍然不属于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所规定的情形。除此之外,任何以非甲企业的名义(如个人银行卡等方式)收取货款,都属于存货仓库在当地的经营行为,应就地纳税增值税并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也不能由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9号)的文件精神。否则,就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