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公安、财政、人社、行政审批(政务中心)、税务部门:
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0〕87号)要求,为纵深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政务服务管理和网络理政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13日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0〕87号)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纵深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不断完善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的体制机制,着力营造宽松便利的市场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标杆城市。
二、改革措施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市网络理政办、成都公积金中心(第一个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试点推行企业经营范围备案制。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成都自贸区”)范围内开展企业经营范围备案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外,不登记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可通过企业章程或者协议备案。需要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和统一的数据查询接口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由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双流区、青白江区市场监管局,四川天府新区、双流区、青白江区行政审批局
(四)试点推行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制定《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附件2),在成都自贸区开展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商事登记申请和承诺,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五)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定《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导意见》(附件3),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推广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实施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模式。明确申请人应当遵守的场所禁止性规定的义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六)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成都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基础上,适时在成都自贸区外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施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改革方式精简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切实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创新创业活力。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
(七)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按照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市场主体身份在线“一次验证、全网通用”,推进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共享复用,方便市场主体办事,提高政务服务效能。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跨行业、跨领域的应用。
(八)构建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联动公安印章备案管理系统数据,在企业设立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同步生成含有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密钥和公安备案印章印模图形的一套四枚电子印章(含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为每户新设企业免费同步发放电子印章。逐步推广电子印章使用范围,在企业办理银行开户、涉税事项、员工就业参保等涉企服务高频领域,率先实现电子印章作为电子签名工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网络理政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十)推广电子发票应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明确的推行范围和试点工作内容,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持续扩大“蓉票儿”推广面,稳步推进“蓉票儿”提档升级,开发“蓉票儿”人脸识别开票、支付一体化功能。
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十一)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认真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开展企业注销套餐式服务。依托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
(十二)完善企业跨区(市)县迁移管理制度。破除企业迁移过程中的行政障碍,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住所和税务信息变更登记。完善财税利益调整、实施惩罚处理措施,建立企业跨区(市)县迁移管理制度,形成覆盖企业迁移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流程全链条的协同处置机制。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网络理政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工作要求
(二)加强协调指导。各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强化业务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基层工作的业务指导,共同推进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实施保障。各单位要针对涉企服务需求,进一步
加强人财物投入,保障窗口服务高效运行。要按照工作作风建设要求,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技能、提升服务质量。
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5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试点方案
2.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3.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导意见
4.企业开办流程图
附件1
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全面深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20〕87号)要求,持续推进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激发更大市场活力,结合成都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际,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试点。
一、改革目标
试点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申报企业名称,根据比对结果,在知晓名称相似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情况下作出承诺并选择使用,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情形进行人工审查,释放名称资源,扩大申请人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和范围,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工作效率。
二、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市本级登记的内资公司。
三、改革内容
申请人通过四川省政务服务网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依据查询比对结果选择名称,在企业登记时一并办理名称登记。
(二)对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通过、符合比对规则及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要求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
(三)对于申请人申请的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似情形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告知申请人可能存在因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被强制更名等法律风险,申请人签署《企业名称登记申报告知承诺书》(附),登记机关不再对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近似情形进行人工审查,可办理登记。
各区(市)县登记注册部门可参照本方案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申报承诺改革试点。
附:企业名称登记申报告知承诺书
附
登记机关告知事项: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注:1.本告知承诺书在企业设立和名称变更时填写。
2.本告知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设立时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一、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
(一)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定义。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制度。商事主体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三)遵循原则。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遵循依法确认、便捷高效,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信息共享、改革容错的原则。
二、改革登记模式,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一)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和比对,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申请登记,赋予企业更多名称自主选择权,进一步减少企业名称登记环节,提高登记效率。
(三)试行企业经营范围自主申报备案。允许企业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外,不登记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可通过企业章程或者协议备案。需要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使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和统一的数据查询接口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由申请人从规范目录中自主选择规范条目进行登记。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推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提供坚实保障
(一)加强信息公示。登记机关将《商事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归入市场主体登记档案,记录于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成都)等平台向社会公开,实施社会监督。
(四)各自贸落地区可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细则。
附:1.《商事登记确认书》
2.《商事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
附1
商事登记确认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
姓名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
□长期□年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执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由申请人从《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试行)》中自主选择。)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董事会成员签字: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试行商事登记确认制的内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国别(地区)
职务
□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附表2
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不重复填写)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注:1、“职务”指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经理、监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2、“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填写,董事、监事一般应为“选举”或“委派”;经理一般应为“聘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明确上述人员的委派方。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国别(地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事项同上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产生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附表3
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股东(发起人)名称或姓名
国别
(地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出资(认缴)
出资
方式
比例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其他________)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附表5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
(姓名或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取得方式
□自有□租赁□托管(托管机构名称:)
房屋性质
□办公□商用□其他
申请人(签字):
注: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登记确认制内资公司设立登记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
2.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3.根据实际情况,在取得方式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附2
商事登记确认制告知承诺书
2.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申请人为依法开展商事活动,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通过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1.申请人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行政区划以及街道门牌号)。
5.自愿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申报的内容不实的,申请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
注: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3
为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成办发〔2020〕6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加大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
(一)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登记,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二、推广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参照成都自贸试验区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拟制有关实施方案并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施行。
三、实施企业集群注册登记模式
(一)托管机构和集群企业的定义
2.集群企业是指将住所设于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机构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二)适用对象
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企业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除外。
(三)集群企业住所登记
集群企业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托管企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托管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营业执照,下同);
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集群企业住所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时,集群企业应当向市场监管或履行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部门申请住所变更登记。
(1)集群企业与托管机构终止住所托管合同的,集群企业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2)托管机构住所发生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机构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3)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集群企业应当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集群企业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托管机构义务
1.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代理签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住所托管基本服务,应当建立完善集群企业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2.托管机构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托管合同,合同应当约定发生托管机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业务情形的,托管机构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义务及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责任。
3.托管机构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4.托管机构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前30日前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5.托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配合有关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托管机构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集群企业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抽查检查等监督管理工作。拒不配合的,不纳入住所托管机构范围,限期变更经营范围,终止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
四、规范农民利用闲置宅基地开办农家乐提交材料
申请人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农家乐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19号)的规定,利用宅基地开办农家乐的,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权证明,租赁他人宅基地的,还应提交有效租赁合同。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农家乐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五、明确申请人应当遵守的场所禁止性规定义务
申请人应当遵守《办法》第九条列举的十二种场所禁止性规定,对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六、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批和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告知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告知书
一、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规范性文件等要求。
二、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将住宅申请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依法满足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二)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三)依法经规划和自然资源、卫健、生态环境、应急(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下列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违法用地建设项目,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二)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企业的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