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比选人(项目业主):(单位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电子签章)

年月日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比选文件在(投资主管部门名称)的备案号(若有)为。

2.项目概况

2.1项目业主:

2.2建设地点:

2.3项目规模:

2.5项目总投资:万元

2.7代理项目估算金额:万元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申请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申请人至少已完成个(0-10)类似分类项目业绩。

3.2拟任本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近三年来,拟任项目负责人至少已完成

个(0-10)类似项目个人业绩,每个项目的中标金额应不低于第2.7款“代理招标估算金额”的%(0-100)。

3.3拟任本项目人员要求:。

3.4没有被限制申请的情形和不存在同时申请的情形。

3.5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申请。

3.6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4.申请人参加比选

4.3不收取比选服务费。

5.随机抽取中选人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

比选人: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注:(1)比选人应对本比选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比选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比选人不得有比选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近三年,是指比选公告发布之日(含当日)起前36个月。

(3)第3.1款、第3.2款对申请人和拟任本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限定为0个的,并不代表申请人没有招标代理业绩,只是申请人的业绩不作为强制性条件。第3.3款对申请人的本项目人员要求应符合项目特点。

(4)要求“加盖申请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章(电子签章)。

(5)比选文件上网后,比选人不得修改比选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若有),发布变更公告,如需终止的发布终止公告。

1.申请人资格要求

1.1申请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招标代理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2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2.申请人招标代理业绩

2.1招标代理业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代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招标等形成的代理业绩。

2.2对申请人的招标代理业绩按代理项目性质进行分类,简称分类项目业绩。共分15类,分别为:

(1)房屋建筑类

(2)公路桥梁类

(3)水利工程类

(4)农业综合(含土地整理)类

(5)能源类

(6)环保工程(含污水垃圾处理)类

(7)市政公用工程类

(8)轨道交通类

(9)机场类

(10)港口类

(11)园林绿化(含景观)类

(12)机电设备类

(13)货物(设备和材料等)类

(14)信息产业类

(15)其他类

2.3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以上15类进行修改或细化,也不得在以上15类之外新增分类。一个项目(包括打捆的联合项目)只能归入15类中的其中一类,不能同时归入两类及以上。涉及到两类及以上的,以其主要的代理内容划分类别。

2.4招标代理业绩,应当提供招标代理的有效业绩证明(类似项目业绩和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另有要求,除外):

(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

(2)中选通知书;

(3)招标人评价意见。

2.5比选人要求中选人提供第2.4款规定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供核验的,申请人应提供原件;招投标监督部门在行使监督执法职权时,要求提供以上原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提供原件。

2.6招标代理业绩应是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业绩,不包括其造价、咨询、代建、项目管理等业绩。

2.7招标代理业绩中的类似项目业绩,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及配套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代理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绩,与本项目代理招标所要求的程序、方法以及适用的规定一致、相似或相同,简称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业绩在本文件企业业绩没有体现,企业业绩使用的是类似分类项目业绩的概念)

2.8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分类项目业绩的认定。

各招标代理机构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关信息特别是业绩信息将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录入虚假信息的,可凭有效线索或证据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举报。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规定删除该信息并对该招标代理机构严肃处理。

2.9在招标代理机构类似项目业绩中,担任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取得的代理业绩,简称类似分类项目个人业绩。

2.10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类似项目个人业绩,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此项目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的类似项目业绩;

(2)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规范文本)》(CH—01—0501)签订并备案的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人员的个人业绩。

2.11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的招标代理机构业绩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和本比选文件进行处理。

3.对申请人资格的限制

3.1处于市场禁入期内或限制期内的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参加申请:

(1)根据“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信用原则,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管在国内何处被市场禁入或限制申请,该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内都不能参加我省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

(2)申请人没有被市场禁入或限制,但其从业人员被市场禁入或限制的,在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内不得作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参加比选;

(3)市场禁入期或限制期的计算应以有关招投标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2与比选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项目的代建人;

(2)为本项目的项目管理人;

(3)与比选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4)与本项目的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5)与本项目的比选人或代建人或项目管理人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

3.3被责令停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被责令停业的,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4财产被接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参加申请。财产被接管的,应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3.52010年来,申请人在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中弄虚作假及其处理。

3.5.1弄虚作假行为是指:

(1)利用伪造、变造的证书、证明材料、印鉴参加比选的;

(2)伪造或者虚报招标代理业绩的;

(3)伪造项目负责人或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简历、养老保险证明,或者中选后不按代理申请书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的(不可抗力除外);

(4)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

(5)隐瞒比选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3.5.2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招标代理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已被有关监督部门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的,不得参加比选。

(2)在比选的本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由比选人取消其申请人资格或中选资格。

(3)监督部门发现在比选的项目中招标代理机构有弄虚作假行为但没有得到处理的,由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的规定进行处理。

4.不得同时申请的情形

4.1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同一项目(合同段)中同时申请: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4)被同一法人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

(6)相互任职(相互任职的职务包括董事长、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务)或工作的。

4.2有同时申请情形的,其代理申请书均作无效处理。

5.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6.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代理申请书,以及中选后代理过程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7.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比选有效期

比选有效期为60天,从比选公告规定的提交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算。

10.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处理

10.1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是指:

(1)应该实行比选而不比选的;

(2)不按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进行比选的;

(3)不按标准比选文件规定进行比选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10.2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1)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招标无效的,评标和中标无效,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由此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11.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11.1重新比选

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申请人少于2个的,比选人应重新比选。但第11.2款规定不再比选的情形除外。

11.2不再比选

比选公告第3.2款“申请人业绩要求”和第3.3款“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中的业绩个数为1个或0个,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申请人少于2个的,经《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备案的投资主管部门同意,比选人可不再比选。有1个合格申请人的,直接确定为中选人;没有合格申请人的,由比选人自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12.比选人责任的免除

12.1因不可抗力、非比选人原因之外的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取消或不实施,比选人可以取消比选、中选结果、合同,比选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12.2因比选人在比选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导致比选结果错误,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比选人可以取消比选、中选结果、合同。

12.3第12.1款和第12.2款中的不可抗力、政策变化和重大失误,比选人应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

13.纪律和监督

13.1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申请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3.2申请人不得相互串通比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比选,不得向比选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申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比选工作。如果参加竞争的申请人试图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比选施加影响,取消其比选资格。

13.3与比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擅离职守,影响比选的正常进行。

14.比选文件中的注

比选文件中的“注”,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5.比选文件的解释

15.1除第一章“比选公告”、第六章“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情况的后评价”由比选人按规定填写外,其他部分比选人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15.2对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15.3比选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由比选人解释。对比选人自行编写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比选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比选文件的有关条款、比选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比选人一方的解释。

16.比选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6.1比选人自行编写的内容不得与标准比选文件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标准比选文件的内容为准。

16.2比选人发出的比选文件(包括修改)与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若有)的比选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比选文件(若有)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

随机抽取中选人说明:

3.1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5款要求的申请人,都进入随机抽取名单;不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5款要求的,不能进入随机抽取名单。

3.2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申请人不能少于2个。少于2个的,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1条“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处理。

3.3因比选人的错误而导致有申请人未能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比选人应对该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因此更改随机抽取结果,除非随机抽取本身违反了本比选文件规定的程序。

3.5比选人只能随机抽取1个中选人。

3.8各表格中需要手写(若有)的内容,应由本人亲笔填写(含签字),书写应当符合规范,文字工整,字迹清晰,易于辨认。

3.9各表格中若有录入错误,应当由录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项目

代理机构比选随机抽取中选人报告

比选人:(盖单位电子签章)

一、随机抽取中选人监督人员名单

单位

姓名

职务

二、项目申请人汇总表

序号

申请人

拟任项目负责人

年月日时分

公民身份号码

(2)序号是申请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参加比选,由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自动生成的号码。

三、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申请人名单

项目名称:

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

比选人电子签章:

监督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注:1.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应进入随机抽取的申请人名单。

2.比选人应详细说明资格审查未通过的原因。

四、进入随机抽取的申请人名单

(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获取)

随机编号

注:除资格审查未通过的申请人不应进入随机抽取的申请人名单外,其他的申请人都应进入“随机抽取的申请人名单”。

五、随机抽取的中选候选人名单

随机抽取计算机操作人员

姓名:职务:单位:

随机抽取的中选候选人

姓名:公民身份号码:

监督人员

备注:

注:1.“随机抽取计算机操作人员”只能一人,应是比选人单位的在编人员。

2.在比选人随机抽取中选候选人后,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查询自己是否中选。

4.1比选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比选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后,在比选结果公示期间向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4.2行政监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投诉及职责分工,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42条和第34条;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38号)

4.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或者查处比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暂停项目执行。暂停项目执行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活动应暂停。

4.4申请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5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比选活动的正常进行。

4.6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或通报。

4.7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参与所投诉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进行了处理,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4.9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4.10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1)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2)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4.11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4.12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5.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赔偿由此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纳入诚信记录并给予通报。

5.3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2条“比选人责任的免除”外和有第5.6款、第5.7款正当理由外,比选人拒绝与中选人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比选人应赔偿申请人按第一章“比选公告”第4.1款计算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50%作为损失费。

5.4比选人不得与中选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

5.5代理合同

(2)《代理合同》的填写和选择部分,比选人和中选的申请人必须按照比选文件和代理申请书签订。

5.7因不可抗力,中选人不能按代理申请书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的,比选人可以拒绝与其签订合同,但双方都不承担责任。

5.8在比选有效期内,除本比选文件规定重新比选的情形外,不论何种原因导致比选人不能与中选人签订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比选文件规定从其余申请人中重新确定中选人。

5.9《代理合同》未尽事宜,应参照原建设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和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1)比选文件;

(2)《随机抽取中选人报告》;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

5.12代理合同备案(若有)由比选人亲自办理。提供备案(若有)的各项文件、资料不予退还。

5.14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中选人不得变更合同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不可抗力除外)。

6.2履约情况评价意见将用于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制度时使用。

履约情况评价表

项目业主名称:

招标代理机构全称:

对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作的总体评价满意□一般□不满意□

对委派到本项目任职的项目负责人的评价满意□一般□不满意□

对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的评价

(1)姓名:满意□一般□不满意□

(2)姓名:满意□一般□不满意□

(3)姓名:满意□一般□不满意□

(4)姓名:满意□一般□不满意□

需要说明的事项:

项目业主(招标人):(单位电子签章)

二○年月日

注:(1)招标人应按照“履约情况评价表”中的内容进行评定,评价项后的“□”处不得删改,并加盖招标人单位电子签章。

(2)委派到本项目任职的项目负责人和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技术人员姓名和人数应与双方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签订、备案(若有)的合同一致。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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