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都要行使自己的税收主权,而税收抵免则是国家间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一种途径,对于促进国家间资本、技术和人才的交流和全球经济的发展都将产生积极地作用。
目前世界各国缓解和消除国家间所得税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通常有:免税法、扣除法、减免法和抵免法。
一、境外所得的界定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因此,区分劳务所得是否为境外所得,决定因素是提供劳务的所在地,而不是支付地点或负担方所在地。比如某人因受公司委派到非洲某项目从事工程管理工作,该人在非洲工作期间取得工资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说明,此处"劳务"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劳务报酬所得",而是应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二)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需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算为境外所得,如果只是其中一个条件则应算为境内所得。如虽然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但是实际上中国境内企业负担的,就不能算为境外所得。
比如,张某是旅美学者,在美国出版了一本专著(英文版),美国出版企业支付并负担的稿酬,就属于境外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否为境外所得,是由特许权使用地决定,使用地在境外的则属于境外所得,与谁支付或谁负担无关。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个人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理应属于境外所得。
(五)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相反的,个人从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则属于境外所得。
(六)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因此,区分财产租赁所得是否为境外所得,取决于承租人使用地点,如果在境外使用,则取得的租金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
(七)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权益性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所得
上述规定包含了3类资产:1.中国境外的不动产;2.境外的权益性资产;3.境外的其他资产。确认是否属于境外所得,重点在于资产属于"境外",与支付点无关,只要资产在境外,其转让所得就属于境外所得。
另外,对于境外权益性资产转让36个月的限制,是属于反避税条款的设计,主要是为了避免高净值人群利用境外的"避税天堂"来转移应负的纳税义务。
(八)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判断偶然所得是否属于境外所得,要求同时满足支付方和负担方均为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为境内所得。
(九)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所得
二、当期境内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由于其他分类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是分项征税且不需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因此无需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单独计税。
资料:居民个人张某,任职于某集团公司,2019年被公司委派到东南亚A国子公司担任财务总监。根据该集团公司的规定,国内集团公司每月支付工资15000.00元,境外子公司支付工资10000.00元人民币(等值的外币)。
假定:1.张某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可依法扣除金额全年为5万元;2.张某除上述的境内和境外工资收入外无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问题:计算张某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
【解析】(1)将张某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合并,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合并后应纳税所得额=(15000+10000)*12-60000-50000=190000.00元
查询综合所得税率表,张某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因此:
综合所得合并后应纳税额=190000.00*20%-16920=21080元。
资料:钱某在中国境内开办了一家独资的A旅行社,同时在中东T国与当地人合伙开办了一家B旅行社(合伙企业,钱某拥有分配比例50%)。2019年度,A旅行社经营盈利60万元,从B旅行社分得折合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
假定钱某2019年度无综合所得和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经营所得,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可依法扣除金额合计为12万元。
【解析】(1)钱某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合计=(60万元+50万元)-6万元-12万元=92万元
查询经营所得的税率表,钱某2019年度经营所得应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因此:
经营所得合并后应纳税额=920000*35%-65500=256500.00元。
由于其他分类所得,无须与境内的同类所得合并计税,只需要单独按照中国税法计算即可。
资料:居民个人陈某在2019年度去往M国旅游,在旅游期间一时兴起购买了当地发行的彩票,意外中奖,获得奖金折合人民币680万元(税前),扣除税费后实际到手奖金折合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所得税税额折合人民币170万元)。陈某将奖金存入在当地办理的国际银行卡,2019年获得利息收入折合人民币9万元(税后金额,当地利息收入的税率为10%)。
【解析】(1)偶然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购买彩票中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规定税率为20%,且不能做任何的扣除,因此:
(2)利息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
由于资料中的利息收入是境外税后收入,需要先换算为税前收入:
利息税前收入额=9万元/(1-10%)=10万元;
利息收入按照中国税法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且不能做任何扣除,因此:
因此,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抵免规定,归纳总结如下:图-1
资料:沿用【案例-3】的资料
四、不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情形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2.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五、视同已纳税额抵免规定
根据国际条约优先原则,若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税收协定饶让条款,则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居民个人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按规定申报税收抵免。
税收饶让,又称"虚拟抵免"和"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税收饶让是配合抵免方法的一种特殊方式,是税收抵免内容的附加。
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期限
七、境外所得纳税申报地点
1.在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4.在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对上述规定,归纳如下:图-2
八、境内境外纳税年度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境外国家或地区,有可能纳税年度与我国不一致。
例如B国的纳税年度是从上年的4月1日到次年的3月31日,居民个人张某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在该国取得境外所得,按其境外纳税年度计算最后一日是2020年3月31日,对应的公历年度是2020年度。
因此,虽然张某是公历2019年度取得的境外所得,但是纳税年度按上述规定要算为2020年度。
九、抵免凭证的要求与追溯抵免规定
(一)抵免凭证的要求
(二)追溯抵免规定
对上述规定,归纳总结如下:图-3
十、代扣代缴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与自行申报
(一)境外所得的预扣预缴
1.代扣代缴
居民个人被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单位为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以下称中方机构)的,可以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的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对上述规定,通过流程图来捋顺一下思路:如图-4
(二)境外所得的自行申报
(2)取得境外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包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扣缴或征缴税款的)。
根据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称的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派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无派出单位的,是指纳税人离境前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是指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
(三)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年度汇算
居民个人负有完全纳税义务,需要就境内和境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纳税。
根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申请抵免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通过年度汇算办理。
下面以案例来说明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案例-5】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居民个人张某2019年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0.00元,按A国的规定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合计70,10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0.00元和出版书籍取得稿酬100,00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实际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税额20,100.00元和合计20,500.00元;在中国境内出版书籍,取得稿酬所得50,000.00元,出版社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没有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项目)。
假定张某在2019年度除稿酬所得外,在中国境内再无其他收入;假定张某可依法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可依法扣除项目合计金额为90,000.00元。
假定A国和B国的纳税年度与中国相同。
问题:张某2019年度境外所得年度汇算后应补缴税款是多少?
【解析】(一)张某境内和境外的综合所得及境外抵免限额的计算
1.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50000.00×(1-20%)×70%=28000.00元;
2.A国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0.00+70000.00×(1-20%)=656000.00元;
3.B国综合所得收入额=100000.00×(1-20%)×70%=56000.00元;
4.张某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28000.00+656000.00+56000.00=740000.00元;
5.依照中国税法规定境内外合并后综合所得应纳税额=(740000.00-60000.00-900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90000.00×30%-52920.00=124080.00元;
6.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124080.00×656000.00/740000.00=109995.24元
7.B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124080.00×56000.00/740000.00=9389.84元
(二)张某境外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
B国利息收入抵免限额=10000.00×20%=2000.00元
(三)张某分国抵免限额及实际抵免额的计算
A国抵免限额=109995.24元,实际缴纳所得税税款70100.00元,抵免限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应按照实际缴纳额70100.00元抵免;
B国抵免限额=9389.84元+2000.00元=11389.84元,实际缴纳所得税税额20500.00元,实际缴纳额超过抵免限额,应按抵免限额11389.84元抵免,超过部分9110.16元结转以后5个年度内抵免。
(四)张某境内稿酬所得预扣预缴税款=50000.00×(1-20%)×70%×20%=5600.00元;
(五)张某境内境外合并后应缴税额=综合所得应交税额+利息所得应交税额=124080.00元+10000.00元×20%=126080.00元。
应补缴税额=126080.00-(70100.00元+11389.84元)-5600.00元=38990.16元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合并后为综合所得,再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00.00+70,000.00×(1-20%)-60,000.00-90,00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506,000.00×30%-52,920.00=98,880.00元
因此,A国所得的抵扣限额:98,880.00元
2.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100.0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
由于个税法修订后,将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所以不能直接用98,880.00元-20,100.00元来计算应补缴的税款,而应通过汇算清缴来综合计算,只是在A国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按规定进行抵免。
3.稿酬所得,出版社预扣预缴税额=50,000.00×(1-20%)×70%×20%=5600.00元
4.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综合所得=600,000.00+70,000.00×(1-20%)+50,000.00×(1-20%)×70%=684,000.00元
年度应纳税额=684,000.00×35%-85,920.00=153,480.00元
减:预扣预缴5,600.00元和A国已纳税额抵免20,100.00元,所以,张某汇算清缴应补缴税款=153,480.00-5,600.00-20,100.00=127,780.00元。
(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0×20%(税率)=2,000.00元
张某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0.00元,不用补缴税款。
(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0.0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