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范围在1至5000元之间的,包括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零;
2.工资范围在5000至8000元之间的,包括8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3.工资范围在8000至17000元之间的,包括17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十;
4.工资范围在17000至30000元之间的,包括3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工资范围在30000至40000元之间的,包括4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
6.工资范围在40000至60000元之间的,包括60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
7.工资范围在60000至85000元之间的,包括85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十五;
8.工资范围在85000元以上的,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为百分之四十五。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程度的不同,既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也要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