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红娘”行业合规经营破除婚恋市场“甜蜜陷阱”司法建议澎湃号·政务澎湃新闻

原创 为社会治理开方的 上海闵行法院

卷首语

婚恋承载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寄托着家庭与社会的期望。然而,随着时代的快节奏发展,婚介市场的规范性与合法性若未能与时俱进,便可能滋生乱象。近期,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父母代子女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案件。这起案件不仅揭示了婚介行业在合规经营方面的不足,更敲响了规范婚介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警钟。

针对案件所揭示的问题,闵行区人民法院向该婚介所提出司法建议,并得到了积极回应。这些建议不仅着眼于解决个案纠纷,更旨在推动整个婚介行业的规范化、合法化进程,为每一位寻求婚恋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基本案情

顾某未经女儿同意擅自与婚介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顾某(化名)对女儿小陆(化名)的婚姻大事格外上心,某天,她被一家婚介所的广告吸引,详细了解后便有意缔约。在正式签约之前,顾某曾告知婚介所,女儿小陆并不知情,甚至可能会反对。面对顾某的这一说明,婚介所的工作人员未置可否。

于是当日上午,顾某在女儿小陆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该婚介所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签约甲方(征婚者)为小陆,委托代理人为顾某,签约乙方为该婚介所。合同还就服务内容、服务次数、有效期及服务费用等进行约定,顾某随即向该婚介所缴纳了全部服务费28,800元。缔约过程中,婚介所既未就顾某有无女儿小陆的代理权限进行审核,亦未向征婚者小陆本人确认其是否有缔约的意思表示。

当日中午,顾某回到家中向女儿小陆索要证件时,小陆察觉异样,经询问便了解到了上述情况。小陆当即向顾某表示不同意征婚,并于当日下午携顾某一同前往该婚介所,明确告知婚介所其不同意追认上述服务合同,并要求退回全部服务费。婚介所推诿退款,几经协商后仅同意扣除30%的比例后予以退还,小陆不予认可,遂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顾某系在未取得女儿小陆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女儿小陆与婚介所签订婚姻介绍服务合同,而签约当日小陆即向婚介所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该合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案涉合同对小陆不发生效力;

其次,关于服务费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比例问题,婚介所作为专业的婚介机构,既未对小陆本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确认,也未对顾某的代理权限进行审核,甚至在顾某已表态女儿小陆并不知情的情形下仍与之签订服务合同,存在不足。考虑到双方合同签订不规范,缔约时婚介所作为专业优势机构,未对征婚主体的资格及意愿尽到审核义务,同时合同签订时间短,婚介所尚未实际提供合同所涉婚介服务,故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婚介所全额退还顾某所支付的服务费。

问题所在

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暴露了婚介所在经营中尚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为提升婚介服务质量,减少此类纠纷发生,闵行区人民法院向婚介所指出如下问题:

一、诱导父母“先斩后奏式”签约,致子女莫名“被”征婚

顾某替女儿小陆至婚介所了解婚介服务,其明确表示小陆并不知情征婚事宜,且大概率会反对的情况下,婚介所仍强行向其推销,并怂恿顾某代女儿小陆与其签约,显然不当。

二、违约条款约定不规范,消费者退款难

案涉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系婚介所拟定的格式合同。该合同对婚介服务提供方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仅约定了“如征婚者要求终止婚姻介绍时不予退款”及“双方协商解决退款,但违约方需支付按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上述条款明显减轻婚介服务提供方的责任,加重了征婚者的责任,且未向消费者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婚介所回函

积极反馈采取改进措施

某婚介所收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后,积极予以回应并向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回复函,表示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以司法建议为引积极改进了服务方式与内容:

一. 就“征婚主体意愿审查及非本人签约时签约人代理权限之核实”之建议,婚介所已按照法院建议对红娘老师进行了培训,尽量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纠纷;

二. 就“规范违约责任条款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之建议,婚介所已细化签约双方的违约责任,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落实;

三. 就“设置服务冷静期条款”之建议,婚介所正在执行中:甲方自签署合同之日的次日起,3个自然日为冷静期。

法官提醒

一条建议 一个方案

实务中,父母因操心子女婚嫁而“代”相亲的情形十分常见,很多婚介所抓住父母催婚心急的心态积极进行营销,急于促成签单,而签约时忽略了对征婚者本人的意愿进行审查,且合同条款也不甚规范。在此,闵行区人民法院提醒如下:

一. 对于操心子女婚姻大事的父母而言,可以“帮办”,但不要“包办”。如以子女本人的名义与婚介所签订婚介合同,应确定子女是否需要此项服务,切莫越俎代庖,否则视为无权代理,最后不仅操心变白忙,还可能因此受维权诉累之苦。

二. 对于婚介机构而言,短视于当下的签单成果,却忽略了背后的法律隐患,长此以往,拉低公众对婚介机构的预期,不利于行业的良性循环。

2024年5月,上海市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网信和通管等部门,已联合发布了首个《上海市婚姻介绍服务机构合规指引》,该指引以经营主体为视角,覆盖了婚介机构从成立运营、到营销与收费、再到服务规范乃至纠纷处置等全阶段,明确的给出了参考依据及对标尺度,所有婚介机构都应予以重点关注及学习。

同时,为了让上述指引落到实处,上海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亦指导婚协更新了《上海市实体店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4年版)》,该示范合同中对于代签约时征婚者征婚意愿的核实、收费项目明细、违约金幅度以及冷静期条款等,均予以了明确罗列和指引,鼓励各大婚介机构在经营中进行参考及使用,以明确清晰的合同条款,推动婚介服务走向合规、合法的康庄大道,构建和谐、规范的婚介市场,为适婚人群架起绿色的寻爱桥梁。

一次个案解纷,也是婚介行业迈向规范化、合法化进程中的一小步。只有在法律的阳光下,婚介市场才能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每一位追求幸福的人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保障。

夏颖芸

闵行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

(速裁团队)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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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作者

原标题:《规范“红娘”行业合规经营 破除婚恋市场“甜蜜陷阱” | 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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