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无形资产摊销,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笔者认为,与直线摊销法相比,加速摊销法更符合成本补偿的理论,更有利于企业早日补偿成本,更有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具有更高的现实意义。以下针对无形资产摊销核算中采用加速摊销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表笔者的几点浅见,仅供探讨。
一、采用加速摊销法是时展的需要
无形资产作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资源,在知识经济下,无形资产的重要性日趋明显,以知识为基础的无形资产的比例将大大增加,在高新技术领域甚至处于支配地位。据统计,经合组织内一些先进企业的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比例为1:2-3,1998年我国的海尔集团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的比例为1.78:l,我国加入WTO以后,无形资产的投资规模及投资比例将进一步扩大。由此,为了减少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使投资者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观上要求投资者在组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中必须遵循稳健性原则,以努力降低投资风险。时展要求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予多样性,摊销方法应更具稳健性,为使用加速摊销法提供了契机。
二、适应无形资产本身特点的要求
无形资产的经济价值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如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同行业的竞争等,因此一方面其预期的获利能力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究竟能为企业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也具有难以辨认性。由此可见,无形资产投资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项目,投资的成功率不高,而且已经取得的无形资产可能因为技术进步或偶然的经营失误而失去应有的作用,因此保护好投资者在这方面的投资利益是无形资产投资的关键。在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中应用加速摊销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防止投资风险,因而更能适应无形资产本身特点要求,从而使加速摊销法的应用成为可能。
三、理论上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现代财会制度
为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特别是加入WTO后对我国会计制度的要求,我国的会计制度正经历着一场具有时代意义的变革,逐渐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颁布与实施,正是这一变革的具体体现,不过从发展的角度来看,任何上层建筑都要适应一定时期经济基础的要求,因此任何时期的会计制度均应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所以笔者认为,此准则中仍然存在着如下几个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一)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
此准则15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准则中该条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采用直线法,方法单一,不符合稳健性原则,不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
此外,该准则15条中还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与过去相比,摊销期限有所缩短,虽有利于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但同时在有些方面也不无遗憾,一是有些无形资产类型存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或企业规定的受益期较长的问题,二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合同中没有规定受益期的,摊销期不超过10年”的规定中对摊销期的确定方法没有作出具体解释,因此可以理解为由企业自行确定,从而给了人为因素以可乘之机,摊销其不超过10年,可能出现与实际受益期不符的现象,容易人为操纵利润,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二)减值
此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减值方面的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准确反映资产的变现值,充分体现财务报告的客观、真实、公允性,同时也有另一方面的目的,即为了降低无形资产的投资风险。但笔者认为准则中有关该方面的规定在以下方面仍旧存在着一些缺憾。
1.此准则16条规定:“企业应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此外还作出了在三种情况下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将该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减值准备的规定。按照此规定每年须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检查一次,无疑将使会计核算难度加大,大大增加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同时由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可回收金额进行估计的规定,为人为因素的干扰提供了可能,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
2.此准则17条“无形资产减值的迹象全部消失,企业才能将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全部或部分转回”。在此规定中减值的迹象如何判断,采用何种判断方法,完全由企业确定,也为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会计处理方法上的可行性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长期资产”。从该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可以看出,无形资产属长期资产,支出的效益将涉及到多个会计期间,其支出属资本性支出,这一点与固定资产相同。利用该特点,在具体采用加速摊销法时,可以仿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具体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余额递减法等,以下对如使用这些方法举例说明。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就是根据每期期初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和双倍的直线摊销率计提无形资产摊销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额=期初无形资产的摊余价值×年摊销率
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的目的是为了加速摊销,采用该方法时如果某期出现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的摊销额小于该期用直线法计提的摊销额,即出现:
情况进应改用直线法
例如:企业购入商标权一项,购入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为150000元,假定按准则规定确定的摊销期为5年(准则规定摊销期不超过10年)。
每年的摊销额计算见下表
(二)年数总和法
该方法是用一个以无形资产各年摊销年限各年相加之和为分母、把无形资产尚需摊销的年限为分子的分数去乘以无形资产的全部应摊销额,计算出各年应计提的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全部应摊销额×年摊销额
现以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资料来说明年数总和法下无形资产摊销额的计算。
年摊销额计算方法
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是年摊销额,如按月计提可以换算为月摊销率计算出月摊销额。关于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法的其他具体方法不再举列。
五、加速摊销法在使用范围上具有可行性
关于加速摊销法的使用范围的提法有两个含义,一是哪些类型的无形资产摊销采用加速摊销法,二是哪些企业的无形资产摊销使用加速摊销法。
二、出租无形资产摊销会计处理的评价
笔者认为上述出租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处理与出租无形资产的含义、特点均不符、不利于账户信息的正常读取以及报表信息的正确披露,从而影响监督管理。
(一)摊销会计处理应符合出租的含义
无形资产出租指企业将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让渡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受让方只能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对其仍拥有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仍应作为企业资产进行核算,因此不应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例如:出租无形资产的洽谈费、差旅费、工资、耗用材料以及其他履行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缴的营业税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显然,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相配比的只应该是为履行合同取得收入而发生的一些必须的费用,而不应该包括无形资产的正常摊销费用。出租无形资产仍属于企业资产,因此其摊销的成本与企业其他无形资产一样,应计入“管理费用”,这样处理更符合无形资产出租的含义。
(二)摊销会计处理应符合出租的特点
(三)摊销处理应有利于账户信息的正常读取
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或“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不会影响其他业务收入,也不会影响按转让合同金额计算计缴的印花税、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按利润总额计算的所得税等。但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却会使其他业务利润相对减少。假设该无形资产出租前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均为0,出租无形资产的费用支出为0,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出租无形资产会使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增加,而把无形资产的摊销成本也计算在内,同期增加的其他业务利润与上期其他业务利润相比并不是出租无形资产的租金净额,而是扣除了该无形资产摊销成本后的净额。在该无形资产出租前,其他业务利润为0,无形资产的摊销是在营业利润的管理费用项目中扣除的,也就是说出租前其他业务收入(0)、其他业务支出(0)、管理费用(成本摊销)三项内容变为出租后其他业务收入(租金)、其他业务支出(成本摊销)两项内容,这样容易给报表的阅读者造成混扰,不利于指标的纵向比较。(五)摊销会计处理应有利于监督管理
《无形资产准则》(2001)规定:“无形资产出售净损益,作为非经常性损益的一部分,而无形资产出租净损益,作为经常性损益的一部分”,现在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无形资产出租获得巨额的其他业务收入,进而虚增经常性收益,主观上恶意操纵利润。规范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除无形资产转让所有权一次结转成本不再进行摊销外,其他无形资产摊销一律计入“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一个账户,这样有利于对无形资产的转让业务进行全面监督审核,避免将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造假为使用权转让的现象发生;尽量压缩利润的操纵空间,有利于达到规范市场行为的目的。综上所述,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与企业其他无形资产的摊销保持一致,计入“管理费用”更符合其本质特点,也更方便信息使用者获取有效信息进行科学决策。
————————
参考文献:
[关键词]加速摊销;加计摊销;差异辨析
加速摊销与加计摊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本质上的差别。加速摊销类似于加速折旧,它是指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在使用前期摊销的多,在使用后期摊销的少。整个摊销额在无形资产有效使用年限内呈递减的趋势,而加计摊销是指税法上允许的每期摊销额,都大于企业每期的实际摊销额。换句话讲,就是税法上每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都大于会计上每期计算利润总额时所扣除的摊销额。加速摊销法下会计与税法的摊销费用总额最终相等。而加计摊销法下会计与税法的摊销费用总额最终不相等,税法的摊销总额始终大于会计摊销总额。加速摊销法下会计与税务每期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最终双方无差异。加计摊销法下会计与税务每期都存在永久性差异,且该差异永远无法消失或转回。
一、加速摊销会使会计与税务产生暂时性差异
(一)会计用直线摊销法,税务用加速摊销法(如年数总和摊销法)会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甲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购入一项专利权,其实际购置成本为100万元,会计与税务均按4年进行摊销,会计采用直线法摊销,税法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摊销法(即年数总和法)进行摊销。甲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
其详细内容分析如表1所示。
2008年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扣除的摊销费用为25万元,税法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40万元的摊销费用,所以200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再扣除15万元的摊销费用。
2009年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扣除的摊销费用为25万元,税法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30万元的摊销费用,所以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再扣除5万元的摊销费用。
2010年,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扣除的摊销费用为25万元,税法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20万元的摊销费用,所以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企业多扣除的5万元摊销费用。
2011年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扣除的摊销费用为25万元,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摊销费用为10万元,所以2011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企业多扣除的15万元摊销费用。
,尽管会计与税务每年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摊销费用都存在差异,但是在2011年结束时,会计与税务在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摊销费用总额是相等的,均为100万元。
(二)会计采用加速摊销法,税务采用直线摊销法,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仍以上题为例(见表2)。
2008年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扣除的摊销费用为40万元,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25万元的摊销费用。所以2008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将企业多扣除的15万元摊销费用予以加回。
2009年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扣除的摊销费用为30万元,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摊销费用为25万元,所以2009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将企业多扣除的5万元摊销费用予以加回。
2010年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扣除的摊销费用为20万元,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摊销费用为25万元。所以2010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将企业少扣除的5万元摊销费用予以扣除。
2011年企业计算利润总额时,扣除的摊销费用为10万元。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摊销费用为25万元。所以2011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将企业少扣除的15万元摊销费用予以扣除。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会计与税法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计算利润总额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摊销费用都不相等,每年均存在差异。但4年终了,企业计算利润与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摊销费用总额均为100万元,双方无差异。
二、“加计”摊销会使会计与税务产生永久性差异
例:甲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自行研发一项专利技术,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其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为100万元,会计与税法均按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依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可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其详细分析过程如表3。
从表3计算过程可以看出,会计每年计算利润总额时,实际扣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为20万元。税法每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摊销费用为30万元。由于会计每年计算利润总额扣除的摊销费20万元均比税法每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摊销费用少10万元,所以。企业在每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都要在当年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再扣除10万元的摊销费用。五年结束时,会计计算利润扣除的摊销费用总额为100万元,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的摊销费用为180万元,此差异并没有自动转回,也没有自行消失。所以无形资产如果采用加计摊销法只会形成永久性差异,不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参考文献]
Abstract:Theamortizationmeansofintangibleassetswithindefinitelifewillhaveanimpactonthefuturedevelopmentofenterprises.Inthispaper,severalopinionsonamortizationofintangibleassetswithuncertainlifeareproposedtoprovideusefulcommentsandsuggestionsforamortizationofintangibleassetswithuncertainlife.
关键词: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摊销
Keywords:uncertainlife;amortizationofintangibleassets
1无形资产含义
1.1概念无形资产指的是企业所控制或拥有的能辨认的并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的资产。
1.2特征①它由企业控制或拥有并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一系列资源;②无形资产并不具备实物形态特征;③无形资产具备可辨认性特征;④无形资产隶属非货币性质的资产。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时不能进行摊销。与我国改革前做法以及国际通行做法相结合,笔者以为,不管是从谨慎性原则、国际间趋同、资本积累、企业经营风险来看,还是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促进企业发展来看,都应对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规定。另外,由新修订《公司法》中可得知,对无形资产的最高出资比例会由过去的百分之二十提升到百分之七十,这便是对企业最大程度的支持。因此,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也就显得很有必要了。
3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优点
3.2对企业资本积累有利,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如果目前的企业可经由每期摊销来抵税,那么它的现金流出便能减少,然后便可以在企业有投资机会或需要资金投入之时,能对流动资金进行及时补充,同时增加资本的投入以及扩大生产的规模,从而让企业可以更快速发展壮大。此外,我们还可使筹资成本减少,对资本结构加以优化,进而使由于借款而造成的成本增加,以及由此而带来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得以降低。
4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缺点
4.1使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投入热情降低近年来,虽然我国出口额尽管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其结构最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以及来料加工企业的出口,在品牌以及技术型出口方面所占据比重则很小。要想使此种产业结构形式得到改变,则需要不断投入以及借助国家政策鼓励,通过在发展过程以及竞争中不断投入来使品牌价值得到提升,但同资本化条件符合的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却无法立刻进行抵税收回,这样便一定会让企业降低其研发热情,再加上这些投入并非可预见和不能收回的,又或需在企业已经废业后才可以收回,如此明显不能被企业所接受。
①合同里面对收益年限予以了规定,但法律中却并未对之进行规定,那么摊销年限便不能比合同所规定收益年限长。②合同中并未对收益年限进行规定,但法律对有效年限进行了规定,那么摊铺年限便不能比法律所规定有效年限长。③合同对收益年限进行了规定,同时法律也对有效年限进行了规定,那么摊铺年限便不能比两者中的最短年限长。④假如合同中并未对收益年限加以规定,同时法律也未对有效年限加以规定,那么摊铺年限则必须在十年以内。但新《企业会计制度》的改革将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列入不进行摊销的行列,这很明显使政策出现了倒退。
5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摊销方式以及期限和处理意见
5.3进行账务处理无形资产在进行摊销时,财务处理方法具有简便性,承担能力与收益原则是其按期摊销的标准。
6结语
通过对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摊销的优缺点进行评判与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摊销的合理与否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比重相当重要,其不仅会阻碍企业的发展,还会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由此可知,只有采取有效方式保证无形资产摊销的合理性,才能够促进企业发展,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具备强大动力与发展后劲。
内容摘要:本文仅就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探讨,对高校无形资产的构成、特征进行了归纳分析,指出了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完善措施,以期能够对高校无形资产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高校无形资产管理
高校无形资产的构成及其特征
高校无形资产的构成
高校无形资产,是指与高校有内在联系,能给高校带来高额收益的那部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高校尤其是著名高校,由于其人才聚集,知识、信息密集,以及设备先进,学科门类齐全、科技优势明显,蕴藏着巨大的无形资产。高校无形资产的范围一般包括:
知识产权类。是指教职员工及学生的职务专利权、职务专有技术成果权、职务作品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学校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高校的属性类。指与高校属性相联系的名称、标志、可信度等,会给高校带来高额的收益。
人力资源类。指高校拥有的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他们知识、信息密集,其公有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如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亦会给高校带来高额收益。
高校无形资产的特征
高校的无形资产既不同于流动资产,也有别于固定资产。它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非实体性。高校的无形资产所代表的是一种权利,尽管有些无形资产(如专利权、著作权等)需要证书、图纸、著作之类的物质载体来体现,有些无形资产(如商誉)不能脱离特定的有形资产而存在,但无形资产自身并不像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那样具有物质实体,不能直接感触,它的存在是无形的,是观念上的,它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有形损耗,报废时也无残值。
高效性。无形资产代表某种先进成果或有利优势,带来远远高于其成本的经济利益,能给高校带来超额的级差收益。学校的无形资产越多,则其所能获取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越大。
不确定性。无形资产的不确定性主要表现在无形资产的计价、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无形资产当期摊销与当期收入之间的配比关系具有不确定性等。无形资产所提供的经济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它们所提供的经济利益有可能随着新科技成果的出现而丧失。
高校无形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无形资产意识淡漠
由于无形资产看不见,摸不着,没有实物形态,所以我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大多数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还仅限于有形资产管理,普遍忽视了无形资产的客观存在。有些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对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比较淡漠。“国有资产就是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就是国有资产”的观念还普遍存在,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意识,当无形资产被出卖、转让时,高校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使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处于无序状态。
无形资产核算方法不健全
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和有关制度缺乏
目前,有许多高校对无形资产的管理没有明确的部门和相应的管理人员,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学校在无形资产的认定、取得、转让计价、法律保护、利用等环节均无相应的监督体制和明确规定,因而容易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无形资产也是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将无形资产排斥在外,是高校国有资产的巨大流失,造成高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数据不真实,不能准确反映高校国有资产的真实状况,这将不利于高校国有资产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无形资产的品牌意识不强
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形成的高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著作权、发明及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和社会上形成的声誉、单位名称、徽章图案等,都是多年来国家投入资金的结果,是高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些单位从本部门利益着想,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允许将无形资产私下转让给社会上其他单位使用,从中牟取个人利益。我国高校中有许多经过百余年形成的名校品牌,是一笔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有的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未经学校批准,就以学校名誉在外办班、注册经济实体,从而造成高校无形资产白白流失。在高校对外投资、实行承包、合办经济实体等过程中缺乏对高校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使高校无形资产流失。
学校人才、技术大量外流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竞争,一切竞争说到底是人才、技术的竞争。以人为本,解决好如何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高校工作,是进一步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水平、学术水平的重要途经之一,也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当务之急。现在许多高校为了吸引人才,都采取优厚的条件和待遇广泛吸纳人才,使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上具有高水平人才的大量外流,带走科研成果、学术研究、技术工艺等以致影响到学校声誉和实力水平的下降,形成无形资产流失。另一方面教职员工创造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在获得专利权之前早已被别人使用,也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完善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几点建议
建立健全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高等学校诸多发展战略、经营决策问题,是贯穿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生产过程的一项管理工作。因此,要把无形资产分门别类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有必要在高等学校行政机构任务中增加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并设立负责无形资产管理的专门职能机构,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门经费,全权负责学校的声誉、知识产权、高素质人才资源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在落实管理机构的基础上,高校可经过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业已颁布的有关法律,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种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使对无形资产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的价值量化管理
尽管无形资产没有特定、可见的形态,但它却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身具有内在的价值。尤其是当高校用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转让时,这种价值就得到充分的体现并得以实现。高校无形资产的价值化管理包括:
建立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核算方法与核算体系是无形资产管理和价值实现的重要措施和保证。对于高校而言,其最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学校所从事的科研项目及科技成果。为此,针对高校会计环境的不同特征,应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核算系统。其基本方法如下:应采用权责发生制而非收付实现制作为核算基础,并运用配比原则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在现行预算会计科目基础上,增设“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开发研制成本”等科目。
对高校无形资产进行价值量化无形资产的价值量化即计价,是指以货币为计量单位确定其价值或成本。这是高校进行无形资产价值量化管理的基础工作。由于无形资产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要做到合理准确的计量是困难的。最近国内外提出的“智力资本”量化模型表明,无形资产的价值量化是可实现的。针对高校无形资产的特点,目前有两大计价方法:一是对自创或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以确定其原始价值;二是在使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外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时,通过评估确认无形资产价值,并以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建立适应高校的无形资产评估体系
资产评估是为适应产权市场的建立和进行产权交易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对于界定资产产权、优化经济资源配置、促进资产的科学管理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由于高校无形资产的特殊性和各种原因的影响,因此高校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同成本价相比,将会产生很大差异。所以,当高校在用无形资产从事对外投资活动时,必须首先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投资价值,作为今后取得投资收益分配的依据。
建立无形资产投资、转让、收益分配制度
在无形资产用于对外转让、投资或创办企业时,可由产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先经过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调整无形资产账户,以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然后由财务部门及时进行成本和收益核算,并根据情况冲减无形资产账户。要对无形资产的投资、转让及收益制定合理的分配奖励办法,以调动发明研制人员的积极性,以便在今后为高校带来更多的效益。
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是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只要各方面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加强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一定能使高校无形资产既保值增值,又充分发挥社会效益,为高校自身的发展和国家的科技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1.许晓峰.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立信会计出版社,1998
2.马俊涛.对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思考.科技.人才.市场,2002
3.王小兰.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的特征与价值实现.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关键词]高等院校;无形资产;管理措施
一、高校无形资产的特征
高等学校具有知识密集和人才设备优势,是创造和拥有无形资产的重要主体和场所,无形资产是高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体现了高校的办学实力和科研水平。教育部施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明确了无形资产的范围,即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及服务标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无形资产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无形资产具有下列的特征
1.专有性:主体的独有性,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
2.非实体性:不是实体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
3.时效性:有一定的期限,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4.不确定性:提供的经济价值及社会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二、高校无形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1.缺乏健全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2.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
不少各高校没有设立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管理的专门机构,由于各分管机构没有明确职责,又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政、互相推诿的状况。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有偿转让及计价问题,市场交易行为及违规行为亦无法监控。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无形资产权属资料分属不同部门或学院,没有专职无形资产评价及资料收集人员,导致权属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甚至遗失,管理秩序混乱。
3.认识片面管理意识薄弱
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有形资产管理,轻视无形资产管理的现象,对资产属性认识的片面性,因为没有实物形态,所以容易忽视它的存在,这就形成了一个较为模糊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有形资产,有形资产就是国有资产”,片面的认识即国有资产就是房屋、土地、图书、仪器设备等,无形资产管理在高校资产管理中处于薄弱环节,缺乏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保护措施,对国有资产管理或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只注重了有形资产,而忽略另一形态的无形资产,造成无形资产管理上的盲区,使无形资产大量流失,当无形资产被出卖、转让时,高校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普遍,缺乏无形资产管理方面的知识和法律意识。
4.无统一的会计核算及评价体系
高等院校目前无形资产的核算而言,要比有形资产――固定资产的核算,难度大得多,核算过程更复杂。相当一部分学校没有建立起无形资产核算制度,即使部分学校建立了,也很不完善,交易行为不规范,计价无标准,增加了核算的难度。无形资产的开发和生产过程不同,其核算方法也不尽相同,无形资产在验收、使用、报废等一系列环节上管理困难,财务部门无法在账面上准确反映,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投资收益都没有合理的核算与管理办法,这导致无形资产账外流失严重,给高校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很多高校没有建立评估机构及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评估没有做到规范化和科学化,明确产权主体和产权界限,使无形资产的价值不能得到真实反映。
5.人才流动等原因造成无形资产的流失
因不少高校为了自身的发展,以优越的条件吸纳人才,人才流动导致无形资产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科研项目完成后,核心的技术方案和重要的技术资料随着人才的流失,学校的科研成果也随之流失,一些老师在科技开发活动和业余兼职中,无意识地就把学校的无形资产泄露;有些单位为了获取某项专有技术,不惜一切代价从高校中挖人;部分专家、教授利用手中的专有技术“下海”创办企业,未经任何许可,便无偿使用了本该属于学校而由其个人掌握的专有技术,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利益,造成了学校无形资产的流失。还有部分高校的无形资产长期闲置,科研成果鉴定完后,就束之高阁,既不能推向社会实现其价值,高校自身又没有转化能力,降低了科研资金的利用率,使这部分资产长期闲置存放。对人、财、物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与社会的进步对科技成果的需要是不相符的。
三、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科学管理
1.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的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
由于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我国对无形资产的认识和管理起步较晚,不像有形资产已有几十年积累的规范化的法规和制度,因此无形资产在管理上有很大的难度。高校要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可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已颁布的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完善各种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避免多头管理造成的弊端,保护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完整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以法规、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整个管理过程,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有利于科学研究、技术成果的实施、完成、鉴定、验收以及推广运用。
加强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管理,要发展、健全和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建立真正相对独立的、业务熟练、操作规范、信誉良好的无形资产评估队伍,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无形资产核算的准确性、价值的真实性、信息的及时性。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程序,方法及其评估指标等,进一步完善技术保密制度、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无形资产转让、收益分配的办法以及无形资产合作检查制度等。明确无形资产管理的内容与要求,使无形资产管理尽快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使高校无形资产的管理“有法可依”,有效杜绝无形资产流失,为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创造有利条件
2.改变观念,增强无形资产管理的意识
3.加强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高校无形资产资源的开发和稳定
高校集中了大批科研技术人员,有很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是创造无形资产的重要场所。在无形资产管理上,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采取措施.引进高素质人才,加强对高校教职工的培养提高,积极为他们的教学、科研创造有利条件,防止人才流失,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养他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精神,调动和发挥高校教职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堵塞在人才流动、人员跳槽、兼职、校办企业改制、与外单位合资、合作开办企业等过程中可能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种种漏洞。建立起激励和约束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过采取组织激励、工作激励、情感激励、培训激励等一系列有效的激励手段,激发科技人员的研发热情和内在动力,使之不断创造出更新更高的技术成果。加大奖惩力度,在科技成果转化成技术投资时,学校、单位和个人应有合理的股权比例。总之,高校应以知识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为突破点加强自身核心能力建设,才能具备无形资产开发潜力,为学校及社会创造更多的知识财富。
4.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提高高校无形资产的经营效益
无形资产要在经济建设中得到应用,其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反之,就会被束之高阁而丧失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此高校应充分利用知识与人才密集的优势,营造创新的学术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鼓励科学研究、技术发明,不断挖掘潜力,不断提高培养人才的质量和科研技术水平,形成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人才,鼓励学术自由的宽松的学习环境,充分利用现有的无形资产,有针对性地进行社会调查、市场预测,经济效益预测,与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作研发,加大高校无形资产经营管理的研究力度,建立和完善科技交流合作以及成果转化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的无形资产管理,实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高校无形资产将日益受到重视,只要我们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索,高度重视并依法保护,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无形资产的流失现象就会得到有效的遏制,无形资产的管理将步入一个健康发展的轨道,为高校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I1]王萍.高校无形资产的内涵及评估办法[j].福州大学学报,2005,(3).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税务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保证改革实施到位,易于纳税人实际操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0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业务的税务处理。笔者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出发,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筹划,使煤炭企业享受更大的改革收益。
一、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性质
随着煤炭开采技术的提高和安全生产难题的逐步解决,我国矿井生产规模越来越大,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占矿井建设、生产投资比例也越来越大,据目前大型、特大型煤矿企业财务报表反映:固定资产多占企业总资产的46%-69%。这里的固定资产范围与税法所称固定资产范围存在差异:税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煤炭企业是资源开采型企业,固定资产形成主要在井下,因此,建筑物、构筑物所占比重较大。
二、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一)固定资产抵扣政策
《通知》中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二)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项目
《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特殊抵扣政策
《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1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也就是说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
三、消费型增值税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消费型增值税下,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相对于转型前来说,企业税负得到了降低,从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扩大,也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固定资产的计价、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企业损益等一系列问题。固定资产进项税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成本减小,计提折旧费用的基数减小,使用期内计提的折旧费用减少,企业利润增加,从而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从企业资金流来说,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当期,企业交纳增值税减少,当期资金支出减少,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加,但企业所得税的资金支出仅占增值税资金支出的1/4,与生产型增值税政策相对比,企业节省了3/4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但是,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仅占全部投资额的30%左右,相对于棉纺织等其他行业,可抵扣资产所占比例较低。
四、消费型增值税下的税务筹划
消费型增值税下,处于相对劣势的煤炭企业,欲享受更多的政策优惠,应在固定资产投资前期、中期做好税务筹划。笔者从固定资产的投资方式、使用用途和供货方选择三方面进行了以下筹划:
(一)投资方式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有外购、自建、融资租赁等,根据目前的增值税政策,外购和融资租赁基本不存在筹划空间。外购固定资产,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因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购买的设备、材料,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显然,传统上包工包料、只开具建筑业发票的方式对企业是不利的。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投资方式:
一是选择承包商时,事先要对承包商的纳税性质进行调查,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筑企业,将所用设备材料款和施工费分开结算,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建筑业发票,使设备材料进项税可以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二是如果承包商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可以选择与承包方只签订建筑劳务合同,企业自行购买工程所用设备和材料,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以保证企业获得更大的利益。
(二)使用用途
按照《细则》的规定,只有专门用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或者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项目,包括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其固定资产进项税才不允许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这给多种经营企业提供了一个筹划的空间,对于增值税项目和非增值税项目通用的机器设备,在保证生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考虑一机多用,既可以节省投资资金,又可以抵扣非增值税项目等所用机器设备的进项税,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
(三)供货商选择
从生产规模划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税率不同造成相同总价固定资产的票面税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抵扣进项税不同。企业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在固定资产总支出等同的情况下,抵扣进项税额大,减少了企业的税金支出,降低了企业税负,相反,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性质的供货商,会增加企业的税金支出。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供货商,减少损失,为企业争取更大的利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专业生产性实训实训基地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精神,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目前高职电子商务专业校内实训主要采用模拟软件进行实训,仅仅注重让上机操作,缺少真实的实训项目,不利于学生掌握不同岗位的专项技能和实际工作的要求。而建设电子商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可以让学生在学校就能够感受真实的企业环境、真实的企业任务和真实的企业管理,从而能够满足学生职业素质形成和技能训练的基本要求。
1.校内生产性实训的内涵
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可以满足学生职业技能实训和顶岗实习的要求,同时有利于建设结构合理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是实现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是高等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彰显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的重点”的重要载体和保障。《2007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推荐院校预审标准(试行)》指出校内生产性实训是指由学校提供场地和管理,企业提供设备、技术和师资支持,校企合作联合设计和系统组织实训教学的实践教学模式,主要目的都是为了培养高技能应用性人才。
电子商务专业是融计算机科学、市场营销学、管理学、法学和现代物流于一体的新型交叉学科,具有虚拟性和网络性。电子商务实践教学,可以通过引入真实企业项目,将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作为工作场所,利用互联网和计算机作为工作手段,按照工作过程,在互联网真实的工作场景中进行实际工作。形成了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一体化、学生与员工一体化、教师与经营管理者一体化、教学环境与工作环境一体化的课堂与实习地点合二为一的工学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电子商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学生职业能力训练为核心,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立足为社会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所以应该采用校企共建机制,利用校外合作企业的资源,引进企业的设备资源或人才资源进行共建、共享,实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学生真正顶岗实习、实现学生零距离就业,解决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的主体多元化、筹资方式多样化问题。
2.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在工学结合中的作用
随着电子商务在企业经营和日常生活中作用越来越重要,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操作实践能力已经成为企业对人才选择的首要参考。但目前高职电子商务专业校内实训大多都是采用学校内部实验室的模拟教学软件进行实训,创造一个虚拟的操作环境,让学生分组上机去操作,但是模拟软件与实际运用还是存有一定的距离,制约了学生职业技能的提高,而通过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以真实的工作项目或任务为载体设计教学过程可以弥补这个不足。
通过建设电子商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可以有效地利用学校场地和学生人力资源优势,主动与企业进行联系,引进企业项目、设备以及组织管理经验,让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中实训,熟练掌握电子商务的各项技能,感受电子商务各个流程,同时学生能以此为平台,进入实体企业,走上一线岗位,实现学生专业知识体系和专业技能一体化、流程式培养,达到将学校教学和社会生产实践紧密联系的目的,实现“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校企间的“无缝对接”,完成产学研项目,促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全面开展。
3.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模式
高职电子商务专业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有利于以生产带动实训,丰富顶岗实习的内涵,实现校企深度合作,使校内顶岗和校外顶岗实训基地有机结合,使基地更好更高水平地承担学生的校外实践教育教学任务,促进本专业和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及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的建立。推动专业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升专业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
目前高职电子商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模式可以有:
3.1公司化模式:由于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开放性特点,企业项目完全可以放在校内进行,学校可以与紧密型合作企业进行对接,将企业项目引进学校,建立电子商务企业,例如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淘宝)建立电子商务公司,由合作企业提品,根据学生的能力和兴趣,由学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营销、物流、客服等企业角色,实现公司化运营,为学生提供了高仿真的“企业内植”实训环境。
3.2企业捐赠模式:电子商务专业与企业合作进行校园电子商城网站的开发,该校园电子商务网站完成后,企业将该网站软件及服务器作为企业捐赠投入到学校,学校配以实训基地空间和必要的学生操作电脑平台,将其布置成一个完全真实的公司,由教师、学生、企业共同经营该商城,使学生在经营过程中能够体验从后台维护、市场推广、采购进货、风险管理、合法经营等一系列电子商务实际操作技能。
4.结语
为了实现电子商务专业的“高素质,强技能,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人才培养目标,电子商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加强建设电子商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可以满足学生职业技能实训、顶岗实习、服务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深化校企合作、促进专业建设与课程改革的必然要求,真正实现了“做中学,学中做”的高职教育特点,是体现教育部“四个合作”思想的重要举措。
[1]傅俊.电子商务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公司化运作探讨[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11
[2]丁金昌.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探索[J].中国高教研究,2008(2)
[3]马文选,聂建武.建设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推行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12
[4]石令明,傅昌德.校企合作框架下的高职生产性实训研究[J].教育与职业,2008(6)
一、无形资产计量的比较
(一)初始计量的比较
旧准则与38号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是显著的,而新准则与38号国际会计准则比较接近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1)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我国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2)对于资产交换产生的无形资产,我国根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国际准则统一按公允价值计量,同时区分同类与非同类资产交换。
(二)后续计量(摊销)的比较
新准则在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无形资产摊销的有关规定上:
1.从摊销的基数看,在旧准则中规定的是无形资产的成本,不考虑残值。而在新准则中则规定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同时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排除两种特殊情况:(1)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可见,新准则在这方面的规定更切实、更具体,也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2.从摊销的年限看,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内进行摊销,并且,如果未规定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而新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其使用寿命内摊销,而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
3.从摊销的方法看,原来是单一的直线法,在摊销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新准则允许企业选用不同的摊销方法,并将方法选择的依据建立在与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上。而对于无法可靠确定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则仍采用直线法摊销。
4.从摊销费用的会计处理看,没发生什么变化,都是计入当期损益,在实务中都计入了管理费用。在此,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即无形资产摊销是否应全部计入“管理费用”根据准则规定,我国无形资产摊销是全部费用化的。这一规定不符合费用分配的受益原则。例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包括在存货的账面金额中。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更全面、更合理。我国对此可加以借鉴,把直接影响当期损益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化,计入“管理费用”。而对于用于产品生产的无形资产摊销则应计入资产价值中,具体处理时,对于可直接确认用于某种产品生产的,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产品”账户,如果无形资产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体现在几种产品的生产中,则先计入“制造费用”账户,再按照一定的标准分配计入各受益产品的成本中。这样分别处理,更符合成本费用分配的“谁受益,谁承担”的基本原则。
5.无形资产摊销的另一个重大变化是新准则规定企业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当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时,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这使得无形资产的摊销更灵活,同时也给企业的盈余管理提供了新的空间。
二、研究与开发支出规定的比较
旧准则规定,所有的研究和开发支出全部作为当期费用,但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相应的注册费、律师费予以资本化,作为资产的入账成本。新会计准则引入《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做法,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将研究阶段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费用,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开发阶段支出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具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物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已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见,新准则放宽了自行开发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口径,在会计政策层面对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增加自主知识产权给予鼓励,减少因取得方式不同无形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
三、无形资产摊销的比较
旧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合同与法律都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新准则在摊销问题上做了很大调整,对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先要进行判断,使用年限有限的,应就其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系统摊销,摊销方法应反映与该项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新准则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与原来一样,按期摊销。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处置无形资产的当月不摊销。即,无形资产摊销的起始和停止日期为: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予摊销,但需要至少于每一会计期末进行减值测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计提有关的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实现方式来选择,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对于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采用直线法摊销。
四、无形资产净残值的比较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残值有了新的规定,它认为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但若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愿意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该项无形资产,或是该无形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通过市场可以得到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的残值信息,并且从目前情况看,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该市场还可能存在的情况下,无形资产可以存在残值。
五、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计量
原准则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的规定:对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取消了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的规定。
新准则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一规定的修改,对那些研发及创新能力强的公司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涉及信息技术产业的上市公司。
关键词:无形资产;企业会计核算;新会计准则
1.无形资产的定义及范围的调整
保险公司的无形资产,根据新准则,可以理解为:保险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包括自己开发或者购买的,不是实物形态但必须可辨认的这样一种非货币性资产,相比旧规则,它特别强调了可辨认性在无形资产识别中的特征,排除了无法辨认的无形资产。根据这个定义,公司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属于无形资产,但不包括企业的品牌、创立的公司商誉、报刊名,这样便和无形资产的国际通行处理方式相一致。
2.关于无形资产核算的变化
2.1无形资产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旧准则对于两者是一刀切,“不管如何一旦发生,无形资产变被做为当期的公司的费用,而不会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进行具体的分析”。而新准则采用更加灵活的方式,“通过具体区分开发阶段支出和研究阶段支出来将保险企业的各种内部研发项目的费用进行归结,”具体地,若企业在初始的研究阶段时,那么企业的支出要归入当期损益,要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若在后期的开发阶段,指出符合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则要归入无形资产,将那些不能进行资本化的则被归入企业的当期损益。若不能对两个阶段进行区分,那么就将所有支出全部作为费用,同时地在当期损益中记下。
2.2对保险企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2.2.1采用更加灵活的摊销方式
2.2.2摊销年限更注重实质
根据旧准则,“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超过法律、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的较短者,并且不得超过10年;法律、合同未规定受益年限的,以不超过10年的期限进行摊销。”相比较旧规则,新准则以实质重于形式为原则,没有摊销期不超过10年的明确规定,表述为“企业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对其使用寿命进行分析判断。若为保险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无法被预见,那么应当作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若保险企业具有使用寿命为有限的无形资产,那么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的摊销,对于摊销期没有固定的规定,从可以使用时到无形资产被确认终止时为止。”另外,新准则针对年限判断表述方面相对于就规则也有了变化。
2.2.3摊销基数中残值的考虑
新准则将无形资产的摊销基数定为成本和预计残值后的差额。而在旧准则中,摊销基数只考虑成本,没有将残值考虑进去。所以,保险企业的无形资产根据新规则,净残值不再限定为零。根据新规则,一般条件下无形资产若使用寿命有限,在下面情形外,残值为零:预计残值信息可以由活跃的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的交易市场得到;预期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第三方承诺以残值购买这资产。新准则对于残值的的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操作起来符合实际和具体。
保险企业对无形资产的出租意味着保险公司在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方面暂时转给别人即让渡。注意的是,考虑到出租无形资产,所有权还是保留在保险企业,所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是不能注销的。在会计处理上,通过分别将保险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进行确认来对保险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得到收益即产生的租金收入以及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进行处理。
2.4保险企业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核算
2.5保险企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保险公司一般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同时根据新规则,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时,计量的原则是,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与报表中的账面价值哪个更低,表示为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两者之差。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项目计提。当计提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应当是下列一项或若干项情况出现时:第一种情况是有其他新技术出现,该无形资产被新技术给替代,严重影响到为保险公司带来可计量的收益的能力;第二种情况是,该无形资产的市价因某种原因在当期下跌幅度较大,预期不会在剩余摊销年限内将无形资产的市价恢复到全来的水平;第三种情况是,出现这种非常明确的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被无线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的种种情况。通过借记“营业外支出”,同时进行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处理来完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工作。
在减值损失时候可以转回问题上,新规则和旧准则截然不同。按照旧规则规定,保险企业以前年度有已确认的减值损失时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转回。但按照新准则表述,保险企业一旦提取确认的话,那么减值算是就不允许转回。之所以有该规定,目的是防止企业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操纵利润,隐瞒企业实际的经营和运作状况,从而在技术上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空间压缩。
3.保险企业在新规则无形资产核算存在的问题
3.1保险企业可能有目的的对开发阶段和研究阶段的支出比例调节
按照新准则,经济主体区别对待将自身的开发与研究支出,各自处理为资本化和费用化。但是,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些保险上市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为了对财务报表的关键数据进行粉饰,出现故意调节企业在两个阶段中支出比例的可能性,企业对自己该会计期间的利润等经营成果进行化妆,并进行盈余管理的目的。
3.2保险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收到摊销方法的可选择性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因为考虑到会计计量本身的局限性,因为同一经济活动保险公司可以有机会根据自己的目标而选择有几种产生不同会计结果的的会计方法,导致到会计方法的多样性和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之间的取舍和平衡问题。
3.3保险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问题
因为减值准备一旦确认原则上就不能进行转回的处理,产生的可能结果是若个别企业在本会计期间的经营利润较难看时,虽然无形资产减值迹象真真实实的存在,但故意不对减值准备充分计提。另一方面,无形资产难以对其未来现金流量进行估计,因为我国部分无形资产具有独特性、保密性、隐蔽性,无形资产市场活跃度不高,进而影响到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测算。这样,会计信息质量能否因为现值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较好地提升产生怀疑
参考文献
[1]戴雪梅.浅析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核算的影响[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8(3):37-49.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3]孙国军.新会计准则下无形资产核算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09,19: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