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模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第一种协议离婚模式下,夫妻双方自行去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进行适当处理后,民政部门会发给离婚证,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第二种诉讼离婚模式中,通常是夫妻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夫妻一方向法院诉请判决夫妻双方离婚,部分还会同时诉请法院处理子女和财产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或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离婚纠纷首先应当进行调解,若经过调解,法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的核心在于通过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认定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确已破裂”成为诉讼离婚的基本条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原则界限。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表明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离婚,并不以当事人有否违背夫妻义务或导致夫妻关系解体的特定过错为标准,而是看婚姻关系有无继续维系的可能。
通常来说,人民法院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法定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结合未来施行的《民法典》综合来看,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共有21种情况:
第1-4种: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或即将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却已破裂并判决离婚的情况包括: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严重伤害夫妻感情,是导致离婚的情形之一。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其表现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前者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遗弃是指对于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表现为经济上不供养,生活上不照顾,使被扶养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维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沾染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好逸恶劳,不务正业,不但不履行家庭义务,反而常常引发家庭暴力,消耗家庭的经济积蓄,使家庭的安宁、正常的生活难以为继。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查明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一方的一贯表现和事实情况。对情节较轻,有真诚悔改表现,对方也能谅解的,应着眼于调解和好。对于恶习难改,一贯不履行家庭义务,夫妻感情难以重建,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第5-17种:根据1980年《婚姻法》以及审判经验,司法机关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情形进行了明确,包括了十四种情况。具体为: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已将疾病婚修改为可撤销婚姻,婚前一方对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包括原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情况知情且愿意结婚的情形,可能会影响适用该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已将疾病婚修改为可撤销婚姻,婚前一方对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包括精神病)的情况知情且愿意结婚的情形,可能会影响适用该项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定。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该项前半部分“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已经被《婚姻法》第32条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规定所修改。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比如一方犯有强奸罪、奸淫幼女罪、侮辱妇女罪等罪行。
(1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该项已经被《婚姻法》第32条关于“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所修改。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即该人离开自己居住的地方,音讯杳无,已持续达到二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下落不明的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宣告失踪的事实如果得到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对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的,人民法院即应判决准予离婚。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第20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也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第21种: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王丽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