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23时34分,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西路东段万达茂段发生1起小型出租汽车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直行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车辆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调查组成立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委、总工会、人社局,七里河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市纪委监委参加,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的南滨河西路万达茂段“1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事故单位及肇事车辆概况
(一)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肇事车辆甘A87998“吉利”牌小型出租汽车所有人为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2014年8月12日,承租人董*平与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了甘A87998“吉利”牌小型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承包期限为2014年6月5日至2022年6月5日。
(二)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事车辆甘A8524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于2019年10月16日注册至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车主为申*昌,2019年11月1日车主申*昌与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尹*星签订了《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服务合同》,由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并组织车辆从事渣土运输工作。
三、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2020年11月6日,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施工工程进度,继续组织公司30台运输车辆(当晚3台车司机请假)参加晚间渣土清运工作。于22时前,对参加晚间运输渣土的车辆进行了安全检查,全部合格。22时,运输车辆陆续驶入工地装载渣土。由李*民驾驶的甘A85245“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于22时20分左右装载完毕,由七里河区马滩鸿森房地产施工工地出发,沿规定路线行驶至西固区五号滩沙场(德龙垃圾场)将渣土卸掉,并沿原路返回。
2020年11月6日23时14分许,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租人董*平驾驶甘A87998“吉利”牌小型出租汽车沿西津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太华商厦楼下时,被西太华商厦下班回家的营业员马*芳、杨*琴、孙*红三人拦停,并搭乘该出租车回家。上车后,孙*红坐在副驾驶位置,杨*琴坐在后排右侧位置,马*芳坐在后排左侧位置。三人对司机说明目的地后,司机董*平驾驶甘A87998出租车继续沿西津路由东向西行驶,途径西站十字、柳家营十字、秀川十字。在秀川十字右转进入秀川路。23时25分,孙*红到站,在秀川路下车回家。出租车继续向北行驶至南滨河路后,左转沿南滨河路由东向西行驶。23时34分,董*平驾驶甘A87998出租车行驶至南滨河路万达茂段左转弯时,与沿南滨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的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卸完渣土返回项目工地的李*民驾驶的甘A85245“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甘A87998号出租车驾驶人董*平及乘车人马*芳、杨*琴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事故救援及报告情况
五、肇事车辆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信息
1.甘A8799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车身颜色:黄灰,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出厂日期:2014年3月28日,初次登记日期:2014年6月5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298号,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6月30日,总质量:1660kg,整备质量:1250kg,核定载:5人,驾驶室载客:2(前)3(后),发生事故时实载3人(含驾驶员),机动车状态:违法未处理,保险有效至2021年6月3日,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方责任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有限公司,其中第三方责任保险金额100万人民币,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及附加驾驶员意外伤亡保险,投保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每座赔偿限额60万元人民币。
2.甘A8524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身颜色:绿色,使用性质为货运,出厂日期:2019年10月16日,初次登记日期:2019年10月28日,机动车登记所有人: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民乐路53号,实际所有人:申*昌,身份证号码:372925********4310,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黄岗镇申庄行政村111号。检验有效期止:2021年10月31日,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2450kg,核定载质量:12420kg,发生事故时空载,驾驶室载客:2(前)-(后),机动车状态:正常,保险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2日。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董*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10323********1116(此身份证号码未查询到机动车驾驶证信息,事发时,其使用王*平身份信息的身份证从事社会活动)。
经调查,董*平和王*平为表亲关系。董*平于2002年4月9日,使用其表哥王*平(身份证号码:622623********0015)身份及住址信息,在宕昌县公安局办理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此居民身份证照片为董*平本人,号码为:622623********0015)。董*平持此身份证于2005年1月6日在兰州市车管所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类型:C1。并于2002年6月7日向兰州市城关区草场街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有效期1年。
2008年4月22日,董*平继续使用王*平身份证信息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10年8月3日,董*平向兰州市车管所申请增加准驾车型,并于同年12月2日,变更准驾类型为C1D,有效期至2021年1月6日,驾驶证状态:正常。
2014年12月25日,董*平取得由兰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24日。
2014年8月12日,董*平与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签订了《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运营至2020年11月6日,系甘A8799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董*平近三年无违法信息,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2.王*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2623********0015,经省公安厅身份证制证中心调取材料,王*平本人于2012年5月18日、2020年9月3日,分别向公安户籍部门申领办理身份证业务。甘肃省宕昌县公安资料显示,王*平身份证号码为:622623********0015,分别于2008年4月22日、2012年5月17日、2017年12月25日、2020年9月3日办理普通证件丢失补领业务,宕昌县人民街社区提供证明王*平本人健在。
3.李*民,男,汉族,身份证号码:620421********0932,初次领证日期:2014年5月7日,有效期至2030年5月7日;驾驶证准驾类型:B2,驾驶证状态:正常;2020年9月14日,取得由日照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期限至2026年9月13日。系甘A8524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交通违法情况:经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李*民近三年共有九条违法违章信息,未发生过交通事故。
(三)乘坐人基本情况
事故调查组经过走访西太华商厦,确认马*芳、杨*琴系西太华商厦一楼鞋帽组导购员。马*芳为兰州浩翔工贸有限公司西太华店导购员,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无固定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杨*琴为兰州新忠奥商贸有限公司西太华店导购员,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六、道路及现场勘查情况
(一)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滨河中路东段兰州万达城路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城关区方向,西往西固区方向),系兰州市城市快速路,快速车道限速80km/h(限速起点为秀川加油站路口--终点为西沙大桥南侧),双向6车道,单幅路面设有3条行车道,依次为快速车道、慢速车道及混合车道,每幅车道宽为3.8米,路中央为宽2.8米的绿化隔离带,南侧设宽为1.6米的绿化隔离带(分离机非混合车道)。事发地点为沥青路面,道路平直,事发现场道路中央隔离带开口长度为23米,道路南侧有一缺口,通往马*芳、杨*琴所居住的天泰世纪嘉园小区,事故发生时,天气晴,路面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
(二)路面痕迹
现场留有甘A8524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制动拖印23.4米,右后轮制动拖印23米。甘A8799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前引擎盖处受撞击舱内油液渗漏并洒于路面。该车底盘附着的泥土掉落于地面,经综合分析,泥土掉落处确定为撞击接触点。
(三)车体痕迹
甘A8524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前保险杠受撞击变形,部分塑料配件脱落,右侧大灯护罩掉落,前端受损面积为2.1米×0.7米;甘A8799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右侧因撞击后内凹变形,车顶及前引擎盖受损严重。
七、肇事车辆、人员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一)2020年11月7日,七里河交警大队委托甘肃中科司法鉴定所对甘A8799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和甘A8524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行驶速度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鉴定,甘肃中科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了“甘中科鉴(HJ)司鉴字2020年第9151A号、第9151B号”鉴定意见:
(二)2020年11月7日,七里河交警大队委托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董*平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兰)公(司)鉴(毒物)字〔2020〕1235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董*平血样中酒精(乙醇)未检出乙醇成分,证明董*平在发生事故前未饮酒。
1.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甘A8524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人李*民体内酒精含量为“0”,证明李*民在发生事故前未饮酒。
2.经检测,未发现两车驾驶人在发生事故前有吸食毒品的行为。
八、事故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董*平,男,汉族,49岁,身份证号:610323********1116,系甘A8799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2020年11月7日,七里河交警大队委托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对董*平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了“甘方圆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18号”鉴定意见:董*平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经董*平姐姐董*花(身份证号:610324********2521)辨认,证明甘A8799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驾驶人为董*平。
(二)马*芳,女,汉族,46岁,身份证号:620523********0862,在甘A87998号小型轿车后排左侧位置乘坐,2020年11月7日,七里河交警大队委托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对马*芳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了“甘方圆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19号”鉴定意见:马*芳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经马*芳丈夫杨*军(身份证号:620523********0915)辨认,证明甘A8799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所搭载的乘客之一为马*芳。
(三)杨*琴,女,汉族,54岁,身份证号:622722********1463,在甘A87998号小型轿车后排右侧位置乘坐,2020年11月7日,七里河交警大队委托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对杨*琴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分别出具了“甘方圆司鉴所〔2020〕病鉴字第117号”鉴定意见:杨*琴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大失血死亡,在本起事故中死亡。经杨*琴女婿张*(身份证号:620102********3330)辨认,证明甘A87998号“吉利”牌小型轿车所搭载的乘客之一为杨*琴。
(四)善后处置情况
2020年12月4日,事故单位与遇难者杨*琴、马*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两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安葬。
九、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伤亡程度
工种
1
董*平
男
49
610323********1116
死亡
驾驶员
2
马*芳
女
46
620523********0862
营业员
3
杨*琴
54
622722********1463
(二)事故损失工作日:18000工作日。
(三)直接经济损失:230.33万。
十、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性质:经全面分析后认定:这是一起生产经营性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甘A87998号“吉利牌”出租车驾驶人董*平驾驶机动车驶入事发路段时,对道路交通状况未进行有效观察,麻痹大意,直接驶入由西向东车道,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主要责任。甘A8524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李*民,在夜间行经视距不良且其行驶方向悬挂有明显的道路缺口标志的路段时,疏于观察、麻痹大意,未减速慢行,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负次要责任。
2.间接原因
①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及管控制度,未对出租车营运期间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分级,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对从业出租车司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教育培训内容针对性不强,培训教育资料不真实;未严格落实出租车隐患排查每日按出租车总量5%召回检查治理制度,隐患治理台帐建立不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掌握不全面,继续教育开展不及时;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②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及管控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未对普通货车营运期间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辨识分级,未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对从业货车司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台帐;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未按规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欠缺,未持证上岗。驾驶员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行驶时,长期占用左车道行驶。
十一、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作为甘A87998号“吉利牌”出租车所有人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致使3人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处以五十六万元的罚款。
2.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甘A8524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和管理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对从业货车司机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管理松懈,导致事故发生,致使3人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1.董*平,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甘A87998号“吉利牌”出租车承租人和驾驶员,在驾驶甘A87998号“吉利牌”出租车驶入事发路段时,对道路交通状况未进行有效观察,麻痹大意,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直接驶入由西向东车道,转弯时未让行直行车辆先行,导致事故发生,涉嫌交通肇事罪;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件从事社会活动,涉嫌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罪,鉴于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2.李*民,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A8524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在夜间行经视距不良且其行驶方向悬挂有明显的道路缺口标志的路段时,疏于观察、麻痹大意,未减速慢行,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行驶时,长期占用左车道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二万元的罚款。
3.彭*,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赵*音,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总经理,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5.尹*星,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检查不到位,公司安全管理松懈,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6.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甘肃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的其他管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兰州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理建议
1.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七里河区服务所。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作为全市出租客运和货运物流行业的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单位,对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兰州东方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和甘肃省天元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规范等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建议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向市交通委作出书面检查,市交通委对出租客运科、货运物流科和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建议兰州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中心七里河区服务所向市交通委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市交通委党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2.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作为事故发生地路查路检和交通秩序管理单位,履行七里河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对辖区内大型普通货运企业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城市主干道路风险隐患治理不到位,在标有车辆左转弯和掉头标志的交通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和限速标志,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里河大队向七里河区区委、区政府和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七里河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关党委对七里河交警大队秩序六中队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3.宕昌县公安局。宕昌县公安局作为宕昌县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的受理和审核单位,在首次办理王*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更换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未发现董*平冒用王*平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的事实;在王*平本人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未在派综系统身份证受理人像信息中将王*平本人照片与首次冒用王*平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的董*平的照片进行比对,未及时发现董*平冒用王*平身份信息办理身份证的事实,也未及时收回和销毁董*平冒用王*平身份信息办理的身份证,直接又给王*平本人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存在重大疏忽和失职行为,致使王*平、董*平均持有王*平身份信息的居民身份证从事社会活动。建议兰州市公安局将此情况移交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进一步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十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落实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市各交通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甘肃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133号令),以建设本质安全型企业为目标,着力加强企业的管理责任、保障责任、岗位责任和监督责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真正做到安全发展。要彻底排查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经营行为。要着重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应急处置纳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行车意识和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能力,从根本上消除各类驾驶违法行为,确保不发生车辆安全事故。
(二)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深入研究当前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遏制事故多发频发势头。要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切实履行起全市“两客一危”及货运物流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监管工作,严格督促各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效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要进一步加大对各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经营资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对重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管。要严把资质审批关,对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车辆和企业,不予资质审批。
(三)加强道路运输秩序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全面做好我市道路运输秩序管控工作。一是要科学合理调配道路秩序管控人员岗位,在做好白天城市道路疏堵等工作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夜间城市快速通道、酒驾多发路段等重点路段的管控力度,确保能够及时发现限时通行重型货运车辆、酒后驾驶客运车辆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并予以坚决查处;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安全设施设立不齐全、公路标识标线不清楚等安全隐患,要重点治理;三是要加强对我市部分城市快速通道的综合研判和变更工作。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市部分城市快速通道周边住宅小区已建成并有大量人员入住,要及时根据城市快速通道周边商业和住宅小区入住人员数量,及时变更城市快速通道为城市主干道,及时跟进完善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减少事故的发生。四是要严格落实“两客一危”车辆登记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各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点定点勤务和路查路检,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纠正交通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消除各类安全行车隐患,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