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事实性,隐含作者,叙述者,符号叙述学,广义叙述学
Title:APieceofJournalismCanNotBean“UnreliableNarrative”:ASemio-RhetoricAnalysis
Abstract:Narrativeunreliabilityisthemostcrucialissueinnarratology.Yetthedebateonrelevantproblemshasnotreachedaconclusionafter60years.Themostperplexingofthoseproblemsiswhetherfactualnarratives(history,journalism,advertisement,prophesy,etc)canbeunreliable.Thispaperarguesthatnarrativeunreliabilityisthedistancebetweenthenarratorandtheimpliedauthorinsignificationandinethics,notthatbetweenthenarrativeand“therealfacts”.Theimpliedauthorisasurrogatefortherealauthor,whereas,infactualnarrative,thenarratoridentifieswiththeimpliedauthor.Therefore,afactualnarrativecannotbeunreliablenarrativethoughitcouldwellbeuntruthful,untrustworthy,orunreal.Thisisanissuepressingforareplyinsemioticrhetoric.
Keywords:factuality,impliedauthor,narrator,semionarratology,generalnarratology
本文作者认为:这是“不可靠叙述”概念的一种严重的误用。
本文希望不是在空谈理论:关于各种体裁叙述“不可靠性”的误解,已经遍布中西叙述学界,甚至已经流传到学界之外,成了一个急待符号修辞学辨清的问题。
1.叙述不可靠性的定义
可以看出,虽然布斯把这两个概念当作叙述修辞问题提出,法国派看出这个概念基本上落于解释范畴中。而法国派的注意力集中于文本,不愿走向文本解释这样过于开放的问题。但是隐含作者与不可靠叙述这两个概念非常重要,如果不接受它,实际上叙述学就不能推进。法语叙述学此后进展甚少,不得不说于此态度大有关系。而德国与北欧叙述学界成为“后经典叙述学”的重镇,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把不可靠问题当做叙述学的关键,由此形成了学派:讨论不可靠叙述的“修辞学派”,是坚持“布斯方向”的美国叙述学家发展出来的,而德国的塔马尔.雅可比(TamarYacobi),纽宁夫妇(Vera&AngsarNünning)和富路德尼克(MonicaFludenik)等人,发展出关于不可靠叙述的“认知学派”,这两种角度实际上相辅相成。
本文讨论的角度,是广义的符号叙述学,亦即是所有用来叙述的符号文本通用的叙述学。当我们贯通所有的叙述文本,而不像经典或“后经典”叙述学那样坚持以小说为中心,我们可以发现这个讨论了半个多世纪的老问题,会显示出我们意想不到的新面目:有些方面可以变得非常清晰;而有些被认为很简单的方面,则会变得相当复杂。
可以说,一个叙述主体的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是研究叙述文本的总纲。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叙述文本,我们可以发现大部分文本中,组成叙述主体的各种“人格身份”拒绝合作,都不愿按照一个统一的价值体系来显示自身。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文本中各种表意身份,而不是经验世界中的实在主体,即作者或读者。文本表意人格与这些实在主体之间,会有很重要的关联,在叙述分析中,必须把这两各范畴分辨清楚。
而本文要讨论的两个关键性的文本表意人格身份,是隐含作者与叙述者。叙述不可靠,实际上是叙述者不可靠(narratorialunreliability)。叙述者可能对谁不可靠?只能是对隐含作者不可靠。叙述使各种声音各种价值观共存与同一文本,这种努力反而使各种身份之间不和谐关系更为突出,而其中最容易“犯上”的,是叙述者:观察叙述者的声音是否“可靠”,也就是说,是否与隐含作者体现的价值观一致,是叙述分析的关键。
2.如何确定叙述者与隐含作者?
先讨论如何确定叙述者:在符号叙述学看来,叙述者不一定是人格化,而是可以框架性质呈现,实际上在任何叙述中,叙述者都是框架-人格二象:在框架里“填充”人格。但是对于不同叙述体裁,会较多地以某一象呈现。按叙述者的形态变化,各种叙述体裁可以分成五个类别:
二.书面文字虚构性叙述(小说,叙事诗等):框架叙述常被称为“第三人称叙述”,人格叙述常被称为“第一人称叙述”,每一篇文本两者混杂方式不同;
三.记录演示性虚构叙述(电影、电视等):叙述者“框架-人格”二象合一,但是框架为主;
四.现场演示性虚构叙述(戏剧、网络小说、游戏、比赛等)叙述者表现为框架,但是要求受述者参与,成为填充框架的人格;
五.心灵“拟虚构性叙述”(梦、白日梦、幻觉等):叙述者表现为框架,从受述者接受的文本或许能窥探到叙述者人格。
隐含主体到底是否是一个真正存在过的人格?很多学者讨论过这个问题,至今没有论辩清楚:布斯一直坚持“人格论”:隐含作者与生产文本时的作者主体(可以称为“执行作者”)重合。也就是说,隐含作者在文本生成时,具有充分的实在的主体性,哪怕是暂时的主体性。这样隐含作者就有了真实的自我作为源头,但是隐含作者就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作者用他的人格的一部分创造出来的。
从布斯的这段话里还点明了:同一个的作者可以创造不一样的隐含作者,每一部叙述文本,各有不同的隐含作者;作者为不同叙述文本创造一个特殊的隐含作者,也是对自己的一个重新认识的过程,因为隐含作者是作者理想化选择的结果。作者本人可以改变想法,对自己的作品“悔其少作”,甚至检讨说“当时被私心蒙蔽”。但是写作时作者写进文本里的人格,用以支持整个文本价值观的人格,就是是他当时的人格,或者其一部分。
由于此说出于《小说修辞》一书,而且布斯的学生,美国叙述学家费伦等人坚持发展这个路线,此种观点被称为确定隐含作者的“修辞方式”。不可靠叙述成为作者设定的一个特殊的修辞手法,类似比喻手法,用来把叙述弄得别开生面,更能吸引读者。如此理解不可靠叙述,实际上是作者与读者形成默契,审视叙述者。
至今,隐含作者只是(小说或电影的)叙述学研究中一个概念,从符号学来说,这个概念不限于叙述,任何文本中,各种意义与价值,能够集合而成一个“拟主体”。只要表意文本卷入身份问题,而文本身份需要一个拟主体集合,就必须构筑出一个作为价值集合的“隐含发出者拟主体”,即“隐含作者”。这个概念可以扩大到所有的符号文本,这时候可以称作普遍隐含作者。
一旦采取“认知方式”归纳隐含作者,不可靠就从叙述者与作者的关系,变成叙述者的价值观,与读者对经验世界“正常性”的理解之间的关系,是读者读出文本意义过程的关键一步。当然,这就牵涉到如何确定“读者”,这个复杂问题此处无法详细讨论。笔者的立场大致认同卡勒的“自然化”(Naturalisation):“就是把一个文本引入到一个已经存在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被理解的、自然的话语类型”。以及费许的“阐释社群”(InterpretiveCommunity),“我们的阅读都是文化上被构筑的,认同这个文化,就大致上遵循其理解方式”。
无论如何,社会性的读者,比几乎完全个人化的作者容易确定。
3.事实性叙述能够“不可靠”吗?
在理想的批评操作中,“执行作者”与“归纳作者”应当合一,但是要做到这个理想状态几乎不可能。从认知路线得出的“归纳作者”,比修辞路线得出的“执行作者”更加方便。托尔斯泰《克莱采奏鸣曲》是一个说辞滔滔但是没有悔意的杀妻犯自白。此书的叙述者与隐含作者之间有没有距离呢?契诃夫初读时赞不绝口(可能认为是这位自白叙述者是不可靠的,隐含作者反对这种不道德的嫉妒)。后来他读到托尔斯泰“后记”,发现了托尔斯泰写作是的想法,也就是知道了“执行作者”想表达的价值观(“音乐和女人都是危险的”),于是认为托尔斯泰此小说“傲慢愚蠢”。我个人的看法是:托尔斯泰本人写下的“创作动机”不算数,“归纳作者”明显反对“我”的杀妻冲动。我不是说托尔斯泰的“后记”是撒谎作假,而是说艺术家本人并不一定完全清楚自己作品的意义/价值所在,契诃夫用不到因为作者的“创作动机”而改变自己对此作品的理解与评价。
本文的论述方式。也倾向于从文本中归纳(而不是从作者的修辞意图)得出隐指作者。在不同体裁的文本分析中,有些容易得出修辞性的“执行作者”,有的容易得出认知性的“归纳作者,二者都是有效的隐含作者。例如,在分析所谓“事实性叙述”时,“执行作者”方式比较容易理解。
叙述的“事实性(非虚构性)”,是叙述体裁理解方式的模式要求。法律叙述,政治叙述,历史叙述,无论有多少不确切性,甚至虚假性,说话者是按照非虚构性的要求编制叙述,接受者也按照非虚构性的要求重构叙述。但是既然是事实性的:叙述主体必须面对叙述接受者的“问责”,要在这点上撇清是否有意作伪。说某人撒谎,就是因为有关的叙述是“真实性”的。凯撒的回忆录式历史著作《高卢战记》用第三人称写自己:给人叙述客观性的印象。取得了叙述的几乎绝对的“可靠性”。实际上原是给罗马元老院的报告,后来才集合为历史书。不是说凯撒用第三人称就肯定完全说实话,没有美化他的征服者英雄形象,而是这种文体就必须是绝对可靠的:叙述者说的意思,就是构成隐含作者的价值。
不可否认,大量的坦白忏悔是作假,大量的历史或新闻也是作伪,大量的承诺是欺骗。正是因为这点,从学者到一般使用者都误以为事实性叙述可以有不可靠性。的确,这些叙述体裁的事实性,成了撒谎的保护伞,但是没有事实性这个题材规定,撒谎就不可能撒谎:谎言之所以可以被称作谎言,正是因为它是“事实性”的,而它们再撒谎,叙述者依然是可靠的。
那么如何理解犯人“翻供”?证人“承认作假”?正因为原供词的叙述者是可靠的(忠实于当时的“执行作者”的行骗意图),他这次才能“翻供”,不然无供可翻。例如他如果写的是虚构小说,就不存在翻供问题,改变观点后可以另写一本,却无法说原先那本“是假的”。犯人一旦翻供,翻供中的叙述者也是忠实于此刻的执行作者(“重新做人”的价值观,或“进一步搅混水”的意图)。
这点听起来似乎复杂,实际上并不难懂:纽宁所说的所谓事实性叙述的不可靠,应当是“不真实”(untruthful),或不可信(untrustworthy),是读者有关内容的判语;而叙述不可靠,是叙述文本能让读者能穿透自身,找出文本真正意义的品格。同样的观察方法,可以用到纪录片,电视直播等的事实性叙述:例如里芬斯塔尔(LeniRiefenstahl)拍的纳粹党纽伦堡大会的纪录片《意志的胜利》(TriumpfdesWillens,1934),影片歪曲真相,但影片的叙述不可能不可靠,因为叙述者的表意,与隐含作者的价值观是一致的:“歌颂纳粹”。
4.局部不可靠
本文上面几节讨论的是整个叙述文本之可靠与不可靠。使问题复杂化的是:叙述者的不可靠性并不一定会延展到整个文本,经常可以在整体可靠的叙述中,看到个别词句,个别段落,文本个别部分表现出“局部不可靠”。这样的话,叙述者就会一会可靠(与隐含作者价值观一致)一会不可靠(与隐含作者价值观不一致)。
而笔者主张坚持本文开头所引申丹的意见:“叙述的不可靠,不可能来自作者的错误与能力不足”。申旦认为这只属于“虚构”叙述,本文检查各种不可靠叙述,得出的结论是:“不可靠”永远是计算周到的修辞策略。一个无能或无德的新闻记者写的报道,一个无能或无德的小说家写的故事,叙述者和隐含作者两者都体现出“缺乏观察或道德能力”:缺乏正常的观察能力,写出的文本是“不可信”的;缺乏正常的道德能力,写出的文本是“不可取”的,但是叙述者与隐含作者没有冲突,依然是可靠叙述。
再强调一遍:凡是“事实性”叙述,无论作者的意义能力,或道德价值有什么局限,他在发出文本的时刻,与文本叙述者是同一人格,两者不可能冲突。由此产生的文本,很可能不可信,很可能“不真实”,很可能“不可接受”,但不会形成“不可靠叙述”。
本文为国家社科课题西部项目“一般叙述的符号研究”(11XWW001)中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