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推进婚姻登记数字化改革,切实解决历史档案数据的缺失问题,同时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基层的困难事、群众的烦心事,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2021年9月22日起,全面启动本辖区内户籍居民结婚证补领、补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重要性。
二、哪些人需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件。
(一)补领结婚证
1.原先在乡镇(街道)办理的结婚登记且结婚证上没有身份证号的;
2.当事人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
3.使用军人证件在我辖区办理结婚登记的人员。
(二)补办结婚证
1950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均未与第三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证。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所需资料。
(一)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且档案记载信息与现身份证信息一致。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需携带双方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原结婚证原件(现存的情况下)、三张二寸近期合影照片,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办理;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已经离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答:不可以。结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双方离婚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因此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二)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补领以前的离婚证吗?
答:可以。离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在申请补领离婚证时与前配偶仍处于离婚状态,原离婚的状态一直持续,所以只要当事人未复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为当事人补发以前的离婚证。
(三)已经丧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结婚证吗?
答:不可以。结婚证是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丧偶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因此不能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四)1990年后登记结婚档案查不到怎么办?
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证明;档案保管部门无法出具以上证明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2.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3.卫计、房管、公安等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夫妻关系证明等材料。
(五)结婚证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结婚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如何处理?
1.提供书面说明原因的同时,应当提交变更证明。
2.如办理结婚时使用身份证登记,需公安户籍部门证明结婚档案姓名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为同一人。
3.如办理结婚时使用的村居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需村(社区)证明结婚档案姓名出生日期与现身份证姓名身份证号为同一人。
(六)法定结婚年龄?
1.1950年至1980年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2.1980年至今法定结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五、具体实施阶段。(2021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底)
1.2021年9月22日至9月30日,集中为火炬办事处辖区居民办理补领、补办结婚证事宜;
2.10月8日至10月18日,集中为沙河城镇辖区居民办理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事宜;
3.10月19日至11月5日,集中为东汪镇辖区居民办理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事宜;
4.11月16日至12月16日,集中为王快镇辖区居民办理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事宜;
5.12月17日至2022年1月30日,集中为留村办事处辖区居民办理补领、补办婚姻登记证事宜。
六、疫情防控期间实行预约登记
做好疫情防护。前来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的当事人必须佩戴口罩,配合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及14天行程码,有序进入办证大厅,保持1米以上接触距离,禁止亲友及其他陪同人员进入婚姻登记大厅,婚登当事人与工作人员须保持安全防护距离,即办即走、减少停留。
办理地点:邢台经济开发区婚姻登记处(国际新城东门北侧区行政审批局内)
2021年9月15日
原标题:《邢台经济开发区婚姻登记处关于补领补办结婚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