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反家庭暴力法宣传标语(共20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作为我国首部反家暴法,该法共六章38条,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法去年统计,全国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妇联系统每年受理4到5万件家暴投诉;近10%的故意杀人案件涉及家庭暴力。
(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3月1日起施行。
年12月2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人身安全保护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六条国家开展家庭美德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公民反家庭暴力意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组织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家庭美德和反家庭暴力教育。
第七条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条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人员有家庭暴力情况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十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第二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权力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法自3月1日起施行。
法律释疑
3月1日起,《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中国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新法落地后,家暴受害人应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有关部门又应该如何有效执行法律条款
1、何种行为属于家暴包括精神和身体侵害
《反家暴法》明确了家暴范围,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同居暴力也被纳入其中。
2、遭遇家暴向谁求助公安法院居委会都行
《反家暴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其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此外,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3、都能获得哪些救助公安机关可出告诫书
《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法院应当依法对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4、新法律亮点是什么法院可发人身保护令
《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在于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5、保护令都能保护啥禁止施暴者继续施暴
《反家暴法》提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且应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一旦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便会协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协助执行。
6、违反保护令会怎样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新法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保护令的优势在哪保护令作出时即生效
8、保护令申请的证据有哪些出警记录、警方告诫书等都可以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广州西城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爽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
《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庭暴力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因此,法官建议,家暴受害人一定要增强收集证据的意识,在遭遇家暴时,及时报警,得到警方的保护和关键证据。
除了出警记录等直接证据外,加害人的书面保证、悔过书、具有认知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证言、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也都是可以被采纳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新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等服务。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八条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完整版
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属于民法吗
《反家庭暴力法》,属于民法范畴。这一点在本法第一章总则中的规定有突出体现。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体现了民法性质:
本章明确规定了本法的立法原则:是为了维护家庭和谐,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该依照本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本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调解家庭矛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二、本法中心思想:
家庭暴力的责任
根据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这是11月3日联合国大会根据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提议而规定的。在这一天,世界各国举行集会活动,呼吁消除家庭暴力。
为进一步提升全民反家暴意识,努力营造男女平等的良好社会氛围,XX市妇联在全市范围内开展“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系列宣传活动。11月24日上午,市妇联副主席带队组织律师团队来到葛家镇,为当地的村民发放宣传资料,并组织了一场题为《反对家庭暴力创建平安家庭》的法律知识专题讲座,共有200多镇村干部与村民参加活动。
镇妇联组织了30名巾帼志愿者在现场表演了反家暴《小苹果》广场舞,组织20名男性志愿者参与——“拒绝家暴从我做起”的集体宣誓活动。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反家暴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理念,近日,XX社区妇联开展“11·25国际反家暴日”系列活动。
此次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等问题现场发放了反家庭暴力手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手册、妇女维权手册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活动中,工作人员接待妇女的咨询,对有需求的妇女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并就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自救的方法、途径进行讲解说明,以便提高广大妇女对反家暴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妇女对于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和抵抗能力。
通过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的开展,增强了社会各界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教育引导广大妇女群众知法、懂法、依法寻求帮助,为保护妇女群众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争创和谐家庭、平安家庭营造了良好氛围。
为纪念第xx个“11·25”国际反家庭暴力日,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引导家庭提高文明程度。11月25日,社区组织党员群众观看反对家庭暴力的视频短片,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等活动,增强居民反家庭暴力意识,推动建设平安家庭。
同时号召每一位居民积极投身反对家庭暴力活动中,倡导文明,做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者、实践者和维护者。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意味着家庭暴力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对家暴勇敢SayNo!!!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元,家庭和谐方能促进社会和谐。通过这次活动的开展,号召广大女性通过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让更多的女性朋友远离家庭暴力,营造出一个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的良好氛围,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促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推动我市“平安家庭”创建活动的不断深化,在国际反家暴日、法制宣传日、国际志愿者日活动期间、新堂社区妇联开展以“反对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园”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组织。
建立家庭教育网络队伍,成立以社区党总支部书记为组长,两位副主任为副组长,退休教师等组成的家庭教育班子,把社区中一些老教师,对子女教育有方的父母,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人员,吸引进来作为辅导员,建立了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较高,覆盖面广的.家庭素质教育队伍,形成创建工作网络。
二、是建立宣传阵地。
搭建沟通桥梁,为使子女与父母得到及时交流,社区向独生子女家庭宣传征订“关心下一代周报”,在社区开设了“家庭教育专栏”,广泛宣传先进的家庭教育理念,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以及家庭教育的成功经验,让父母从中得到启发和教育,为孩子减轻压力。
三、创造有利条件,开展各项活动。
在开展以“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家园”为主题宣传月活动过程中,得到社区志愿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我们相信,在社区居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平安家庭”创建工作一定能持久开展。
张湾区在全区实施创建“无家庭暴力社区(村),打造和谐张湾”活动,我局对此项工作十分重视,严格按照张妇维字[20xx]2号文件要求来组织落实,把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保证创建活动有序进行。
成立了张湾区财政局开展“反家庭暴力”活动领导小组,对创建活动的开展给予组织上的保障,使这项工作开展的有领导、有计划,真正落到实处。
二、通过构筑各种活动平台,达到户户参与、人人有责的创建新局面。
1、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2、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制度,疏通信访工作渠道,对妇女儿童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矛盾纠纷、上访件给予高度重视,积极有效的化解、遏制此类矛盾纠纷。
4、3月8日,在举办“庆三八”活动中,对妇女法律法规、妇女维权的宣传和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
5、在“三八维权周”内积极开展活动,组织妇女干部、职工到其他单位参观学习;召开座谈会,交流思想,倾听民生,解决困难;办维权板报,宣传法律法规等。
虽然我们开展了一系列的创建活动,也受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如:由于没有现在可循的模式,一些制度职责还没有完全建立和运行,活动效果的辐射面还不广等。今后,我们将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妇联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积极探索新的有效方法,大胆创新,使这项工作能够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切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事件发生,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在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维护家庭安宁和社会稳定。
父老乡亲们:
大家好!
今天,朔州市司法局联合市妇联、市公安局、市法律援助中心、朔城区妇联、朔城区“110”等几家单位在这里开展以“关爱妇儿反家暴法律援助进社区”为主题的集中法治宣传活动,这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深化“平安家庭”创建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借此机会,我代表市司法局、市妇联等单位,向承办这次活动的朔城区妇联、站北小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参加今天活动的父老乡亲表示衷心的感谢!
市妇联作为妇女群众的娘家,联合市司法局一直致力于反家庭暴等法治宣传教育。我们以“三八”妇女维权周、“1125”反家暴日、和“124”国家宪法日等重大节点为契机,充分发挥法治宣讲团、律师志愿者作用,通过会议、法治讲座、宣传栏、宣传展板、宣传横幅、标语、宣传单、宣传光碟等形式,大力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进家庭、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等活动,广泛宣传反家暴知识及预防知识,增强广大群众反对家暴的意识。此外,市司法局发挥系统的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扎实推进帮扶帮教工作,组织法治宣讲团深入基层进行法治宣讲,回访服务和调解处理,更好地提高告诫制度的实际社会效果。
尽管我们在法治宣教帮扶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家庭暴力现象依然严峻。希望大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法律观念,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善于利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的人生保驾护航。
“家和万事兴,家旺国太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权利。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营造没有暴力的家庭氛围,为创造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为谱写中国梦的平安幸福的朔州篇章奉献我们最大的智慧和努力!谢谢大家。
每当我看见一对对新人接过结婚证时,那洋溢着幸福的笑脸;每当我看见孩子在父母的指引下放飞风筝时那快乐的劲儿;每当我想象到华灯初上、万家团圆时那温馨的画面,我不禁会想:世界是如此的美好,生活是如此的安详……
同仁们:
今天,我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联席会议暨“平安家庭”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召开全市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交流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经验,重点部署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这对全面推进全市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全市公安机关开展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讲一些情况和意见。
虽然公安机关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法律保护的缺失、社区防治的缺位和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的缺乏,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是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抓紧抓实,常抓不懈。下面,我就全市公安机关进一步做好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再提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它不仅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侵犯了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而且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宁和进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站在全面建设“四个--”的高度,充分挥职能作用,妥善处置婚姻家庭矛盾,积极预防和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将反对家庭暴力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性排查化解,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强化工作措施,健全完善家庭暴力处置工作机制。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深入推进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深入开展,不断健全完善家庭暴力处置工作机制。当前,要重点强化四个环节的工作:一要强化接处警流程。要充分利用家庭暴力投诉举报网络,切实做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第一道关卡。二要强化调查取证。要切实把握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按照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综合采取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全面搜集固定家庭暴力现场证据。三要强化治安调解。要牢固确立“调解也是执法”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建立调解工作标准,改进调解工作方法,提高调解工作效率,力争将事端化解在前期,化解在萌芽状态。四要强化查处打击。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查处打击,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把握工作重点,全面组织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部署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从去年下半年开始,滨湖分局开展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试点工作,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起到了良好的缓解作用。日前,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和妇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制定了《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全面部署实施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全市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告诫要有度。要认真把握好家庭暴力告诫书发放范围和条件,真正领会告诫书发放的目的和意义,既要防止不讲原则、多发滥发,又要防止瞻前顾后、少发不发。二是执行要到位。告诫过程就是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教育过程,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民警对施暴者进行当面告诫,必要时可以采取邮寄或者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确保告诫到位。三是程序要规范。在贯彻执行中要严格按照规范执法的要求,做到严谨调查取证、严格审批流程、严密档案管理,确保告诫工作规范有序。
同事们,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是一项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部署精神,全力做好反对家庭暴力、促进家庭平安工作,为建设“四个--”,实现“第二个率先”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遇到家庭暴力,我们该怎么做离婚报警
若遭遇不幸,请勇敢对家暴说“不”!
1、同居暴力算家暴吗同居遭遇男朋友暴力对待该怎么办
网友提问:经常被男朋友打,并且都是往死里打,怎样维权,已经报警2次了,没用,并且当警察的面也打过,每次被打的鼻青脸肿。
律师回答:您好,报警后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对方法律责任,如果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要负刑事责任。
同时,反家暴法还强调,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参照该法规定执行。所以恋爱同居发生暴力,已经属于家庭暴力!因此您也可以寻求妇联等组织的帮助或者申请人身保护令。
律师补充:同居暴力怎么申请人身保护令呢
(1)去哪里申请人身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身保护令必须书面形式吗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要包括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以及阐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
(3)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b、有具体的请求;
c、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4)申请人身保护令要提交什么证据
2、遭遇家庭暴力怎么离婚
网友提问:朋友的丈夫喜欢玩游戏打牌出去喝酒。花钱厉害,还经常打她。现在她对那个男的没有爱情了彻底失望了。想要离婚,但是男方不同意。限制她人身自由。拿走了她的手机。身份证。还把户口本藏起来了。如果有机会能出去她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答:首先,她丈夫限制他们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的,如果您确定您朋友的人身自由被限制了,您可以帮忙报警。
其次他们之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而且,男的有家暴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补充:遭遇家庭暴力怎么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程序为:
(1)写离婚起诉状;
(2)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3、婆婆遭公公暴力对待,儿媳有报案的义务吗
网友提问:我公公婆婆三天一吵!五天一打。今年我婆婆都五十四了,最近我公公把她打的浑身是伤,我们作为媳妇怎么办
律师补充:发现家庭暴力,第三人怎么报案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是妇联工作的重要领域,倡导家庭美德、创建平安家庭、化解家庭矛盾、反对家庭暴力是妇联工作的重要内容。刘延东副代表国务院在全国妇女第十一次代表大会上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妇女权益,要高度重视侵害妇女权益问题,运用法律武器,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彰显公平正义。
针对妇女儿童来访求助中反映出来的家庭暴力屡禁不止并呈逐年上升的问题,多年来,市妇联始终坚持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为开展婚姻家庭工作的切入点,作为维护妇女人身权益的重要抓手,作为创建平安和谐无锡的基础工作,紧紧围绕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倾向性问题,协同各部门开展工作。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在全市逐步构建起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政策法规支撑保障,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妇联组织协调推进,社区家庭积极参与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格局,具体表现在:
一、逐年推进,“反家暴”的联动格局初步形成
市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经过几年的努力,已形成了源头预防、事中干预、事后调解、司法鉴定、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方法和工作机制。
二、各方联动,多部门的合作机制框架日趋完善
公安建立规范的接处警机制。全市各级公安部门在基层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共建立700多个“家庭暴力投诉站”,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对社区范围的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意见》出台后,市公安局积极承担反家暴主力军角色,主动做到“三个到位”。一是培训到位,确保每个民警熟悉法条。二是流程普及到位。确保基层民警规范化处置家暴。三是信息管控到位。将家暴信息纳入公安社区警务工作平台,确保动态了解全市家暴情况。
法院检察院建立司法保护机制。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分别承担家庭暴力证据认定角色,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探索合理采信未成年子女证言,并将视情节轻重,判决施暴者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基层法院联合成立家事审判巡回法庭和婚姻家庭合议庭,专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赡养等婚姻家庭案件。
司法建立人民调解机制。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作为专业调解纳入人民调解大格局。20--年成立无锡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县两级全部成立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依托社会矛盾调解中心设置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列入大调解格局之中。
妇联在各地建立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机制。目前全市有3家反家暴妇女庇护中心,3家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为家庭暴力中的受害成员提供及时的帮助。市妇联把做好婚姻家庭矛盾调解工作作为维权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关口前移、预防为先”为服务理念,以“妇女维权服务中心”及社区婚姻家庭调解室为服务阵地,以“和谐家庭社区行”和“平安家庭”创建为活动载体,多方位提供婚姻家庭的调解指导服务。各级妇联通过全市、县(区)、镇、村四级信访网络、12338妇女维权热线,多方位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提高了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三、注重宣传,全社会“反家暴”的氛围日渐浓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责任感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历史时期,这也是经济转轨、社会转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我市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情况总体良好,但仍然处在案件高发期、情况复杂期和社会矛盾多发期,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较多,综合治理的任务依然艰巨。家庭是社会的基石,没有健康文明的家庭关系,就没有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家庭暴力具有社会隐蔽性,行为反复性,后果严重性等特点,家庭暴力的侵犯对象是家庭中的弱者。我们要站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站在尊重和保护公民人权、全心全意为老百姓做实事、办好事的角度,把握新形势下维权维稳工作的态势,切实增强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二)注重关口前移,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早期干预工作
(三)认真实施告诫办法,巩固扩大反家暴工作成果
反家暴工作要立足于预防和法治相结合,需要有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公安机关是反家暴工作的主力军,基层派出所是家暴处理第一道防线,要重视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者的投诉,及时进行调解和处理,严格按照告诫《办法》精神开展。对前一阶段开展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研究建立反家暴信息共享机制、重大家暴案件研判机制、健全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具体工作中辅之以跟踪教育、回访服务和调解处理,更好地提高告诫制度的实际社会效果。各级妇联要认真履职,以高度的责任意识,用耐心、细心、热心、诚心做好“娘家人”工作,为维护妇女权益、建设平安家庭、构建和谐无锡做出积极的贡献!
“家和万事兴,家旺国太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权利。让我们携起手来,为营造没有暴力的家庭氛围,为创造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为谱写中国梦的平安幸福的无锡篇章奉献我们最大的智慧和努力!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宣传活动总结
11月25日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妇女反家暴意识,倡导全社会共同树立反对家庭暴力理念,近日,XX社区妇联开展“11·25国际反家暴日”系列活动。
此次活动围绕“什么是家庭暴力、如何预防家庭暴力,遇到家庭暴力如何求助”等问题现场发放了反家庭暴力手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宣传手册、妇女维权手册及各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资料。活动中,工作人员接待妇女的咨询,对有需求的`妇女进行心理疏导和法律方面的援助,并就家庭暴力发生后妇女自救的方法、途径进行讲解说明,以便提高广大妇女对反家暴知识的认知程度,增强妇女对于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和抵抗能力。
关于反传销宣传标语
1.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活动,铲除传销毒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2.禁止传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健康的经济发展环境。
4.传销致富路不通,竹篮打水一场空;传销骗人是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
5.全民动员,坚决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彻底铲除传销生存的土壤,构建平安营口、和-谐营口。
6.传销是牢笼,入门人变虫;传销发财是场梦,一旦陷入家财空。
7.禁传销,反欺诈,共建和-谐社会。
8.珍爱家庭,远离传销;珍爱亲情,拒绝传销。
9.保持打击传销高压态势,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经济稳定和政治稳定。
10.警惕传销陷阱,创造和-谐校园。
11.求职需谨慎,传销是陷阱。
12.坚决依法取缔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3.为了您和亲友的'幸福,请远离传销。
14.学习贯彻《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依法规范直销。
15.清除传销社会毒瘤,是和-谐民生必行之路,是弘扬正义必举之旗,是维护诚信必通之道,是构建和-谐必为之政,是平安社会必执之策。
16.指望传销致富,生活没有出路;致富还需勤中求索,莫信传销暴富神话。
17.以抵制传销为荣,以参加传销为耻。
18.传销活动害人、害己、害家庭;认清传销危害,切勿上当受骗。
19.“打传销、反欺诈、促和-谐”,全民动员,积极参与打击传销活动。
20.拒绝传销,从我做起,举报传销,人人有责。
21.坚决依法取缔传销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22.求职莫入传销门,勿入歧途毁青春。
23.诚信经营始于心,打击传销践于行。
24.打掉传销利益链,你我拒传是关键。
25.禁止传销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反盗窃宣传标语
1、仓库重地,严禁烟火
2、仓库重地,防火防盗
3、保护公司财产,全员打击偷盗
4、提高业主自防意识,共同建设和-谐社区
5、防盗防贼,随手锁门
6、注意反常现象,识破偷盗分子
7、安全意识要加强,防偷防盗靠大家
8、提高员工防范意识,共同建设和-谐环境
9、子,不要给陌生人开门
10、仓库重地,闲人免进
11、打击偷盗,人人有责
12、防偷两大忌,麻痹和大意
13、见义勇为光荣,胆小怕事可耻
14、严厉打击偷盗违法犯罪
15、贯彻防偷防盗规则,落实防偷防盗责任
16、明确防盗责任,实行严格管理
17、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加强自爱自律行为
18、随手关门锁门,共同防范盗贼
19、法网恢恢,盗贼难逃
20、邻里守望,社区和-谐
21、偷盗不难防,重在守规章
22、家居防盗,从大门开始
23、防范措施做得好,公司财物不会少
24、随手锁门举手之劳,防偷防盗事关重大
25、学习防偷防盗知识,提高自防自律能力
26、防偷防盗有必要,共同监督要记牢
27、请随手锁门,不然你就是小偷的领路人
28、大门锁得紧,小偷钻不进
29、打击偷盗犯罪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责任
30、落实防盗规章制度,强化防偷防范措施
1、为平安勿以其小而不为,管安全勿以其小而不管。
2、防范诈骗擦亮眼,不理不睬不给钱。
3、卡号密码要保密,身份信息莫泄露。
4、天降馅饼非好运,花言巧语勿轻信。
5、捂紧钱袋多留神,资金安全非小事。
6、刀刃上的诈骗,口袋中的金银。
7、飞来大奖莫惊喜,骗你钱财没商量。
8、校园安全不能马虎大意,事故预防不能放松警惕。
10、个人信息要保密,不明来电须警惕。
11、严厉打击,建设和谐江大。
12、欺诈陷阱戏于指尖,天上馅饼伪如水月。
13、严防诈骗,共创美好明天。
14、通讯网络虚实难辨,多方求证真假自知。
15、个人信息最重要,密码账号勿泄漏。
16、安全账户不安全,切勿汇款和转账。
17、电信诈骗猛如虎,细心甄别是关键。
18、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构建平安和谐社区。
19、防火防盗防诈骗,不理不睬不给钱。
21、心中无贪恋,骗局远身边。
22、莫信天上掉馅饼,莫想不劳获钱财。
23、套路是他们学的,但骗你钱是真心的'。
24、隔屏如隔山,安知面前是虎狼。
25、事莫慌多求证,一旦涉钱需谨慎。
27、网络通讯有陷阱,欺骗善良;切莫轻信防上当,后悔晚矣。
28、一旦难分真和假,96110咨询最放心
29、秋名山上人烟稀,常有骗子较高低,
30、网络购物要小心,低价商品多陷阱。
31、银行积分短信莫相信,切莫点击链接填信息。
32、全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正常经济秩序。
33、社会环境要净化,防范骗靠大家。
34、快捷支付多份心,莫名中奖少顿惜。网购陷阱花样多,线上交易要当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