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王XX、刘XX犯诈骗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孙*协助工作。被告人王*、王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8日9时许,被告人王XX、刘XX、王*驾车来到海林市寻找诈骗目标。在海林市民政局附近遇见海林市丽海小区居民张XX,被告人刘XX上前问张XX附近是否有一个会看病的老中医,这时王*上前说知道并领着刘XX、张XX去找老中医。在海林市物价局家属楼院内看见王XX后,王*介绍王XX就是老中医的孙子,王XX假装给王*算卦看病,骗取张XX信任后,又给张XX算卦看病,编造张XX的儿子有血光之灾,得破一破,让张XX回家取钱。张XX回家取出人民币6900元返回交给王XX,让王XX的爷爷给破一破,王XX拿到钱后就让张XX回家点完香再回来取钱,张XX回家途中,王XX、刘XX、王*驾车逃回哈尔滨市,赃款均被挥霍。
经侦查,被告人王XX、刘XX、王*均于2014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王XX、刘XX实施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王*酌定从重量刑情节是有前科劣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王XX、刘XX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三被告人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王*、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6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虽分工不同,但所起作用相当,无明显主从之分,均系主犯。被告人王*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赃款已全部返还,并得到谅解,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对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王*、刘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
二、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10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00元(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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