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诉讼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1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额的2.5%递减200元后的金额交纳。
3.10万元至20万元的案件,按照诉讼标的额的2%递增300元后的金额交纳。
4.以此类推,随着诉讼标的额的增加,交纳的诉讼费用按照递减的百分比递增固定的金额。
二、执行费用的收取情况:
1.对于没有具体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案件,每件收取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
3.执行金额在1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按照执行金额的1.5%递减100元后的金额交纳。
4.类似地,随着执行金额的增加,交纳的执行费用按照递减的百分比递增固定的金额。
三、保全费用的计算:
1.保全财产数额在1000元以下或与财产数额无关的,每件交纳30元。
2.保全财产数额在1000元至10万元的案件,按照保全金额的1%交纳。
3.保全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四、其他各类案件的诉讼费用: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非财产类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金额是否争议有不同的标准,金额无争议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
五、诉讼费用承担主体:
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各方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由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第二审法院改变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的,应相应变更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5.调解结案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