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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标段(第二次)招标答疑001号

各投标人:

现就“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标段(第二次)”投标人所提问题进行解答,按招标文件规定,本答疑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答:环保税、排污费按合同约定执行,由承包人承担。

问2:招标文件P223页第3.1.6.3条“专业分包单位的定义: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不包括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自身合同承包范围内各专业工程通过自行发包方式确定的分包单位,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单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管理和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问:专业分包单位的定义应包含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

答:本项目中的专业分包是指招标人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

问3:招标文件P224页第3.1.6.3.1/(5)/B条“作好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做好自身成品保护工作,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措施费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成品保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负责检查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若出现保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负责配合解决。”问:招标控制价未列相应措施费,建议增补相应费用;

答:主体部分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如涉及,在后续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控制价中在考虑。

问4:招标文件P226页第3.1.6.3.4条“专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按经复审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及费率3%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收取专业分包单位配合费用。”问:招标控制价未包含3%总承包服务费,本次报价也应不包含,发生时再按专业分包工程金额乘以费率3%计取。

答:中标后提供予中标人。

问6:招标文件P236页第10.1条“变更的范围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包含与招标图相比发生的设计变更、范围变更、经济签证。按发包人管理办法审核通过的变更是变更成立予以结算的唯一直接依据。”问:招标设计回复导致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是否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答:不需要。

问7:招标文件P237页第10.4.1.2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单价,若参照的类似子目为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则按该类似子目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并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施工中标总价/施工招标控制总价×100%。”问:请明确类似项以及类似子目招标控制单价确定原则?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类似项目是指仅只是主材变化的清单项目。

问8:招标文件P237页第10.4.1.3/a条“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材料单价,若中标材料单价高于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的,或虽无施工当期信息价参照但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后证实中标材料单价高于市场价的,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或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的市场价计取,无中标单价的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计取,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若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中无可参照的项目综合单价,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综合单价(其中市场询价确定的材料单价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问:与材料调差重复、冲突、相互矛盾,建议中标材料价不予调整。中标材料价为合同约定可调材料,调价方式与本条矛盾,价格调整需考虑约定的风险系数;中标材料价为不可调整材料,若按此条约定,扩大了调价范围,公开招投标结果也是市场询价确定的一种方式,中标后再次市场询价确认不合理且条款约定矛盾。

答:不重复,不冲突。调差是针对材料涨幅价差调整。此条描述是针对变更新组价项目材料价。

问9:叠合板、钢筋桁架楼承板为半成品材料,其单价受原材价格影响较大;问:叠合板钢筋、混凝土是否在调价范围;

答:按合同约定执行。

问10:招标文件P247页12.4.7条“进度款支付的方式”问:进度款支付的方式中只有土建部分及绿化部分的支付方式,无其他部分支付方式。需明确除土建、绿化部分外其他部分的支付方式;

答:其他部分按照土建部分约定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约定执行。

问12: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6.3.1.9条“汽车泵增加费:该费用由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及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中标后投标人按经招标人审批的施工方案实施,投标人所报费用在招标范围内包干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后不做调整。”问: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6.2.2.9条款及招标清单混凝土浇筑项目特征描述已包含汽车泵增加费,且与本条相互矛盾。相应费用是否在汽车泵增加费措施项中投标报价。

答: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的泵送费是指除汽车泵以外的泵送方式,若使用汽车泵,需在汽车泵增加费项目中报价。

问13: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6.2.2.15条“地下室抗浮锚杆的钢材弯曲加工与底板钢筋连接,抗浮锚杆周边接缝、防水、等处理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降效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另行计算。”问:抗浮锚杆弯锚钢筋工程量是否计入相应钢筋的清单工程量。

答:含在清单工程量中。

问15:招标文件P148页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第一条工程名称:腾飞给产业园建设项目,与招标项目名称不一致,请招标人明确。

答:以随本标段补遗文件001号上传的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合同(修订版)为准。

问16:招标文件P224页第3.1.6.3.1/(5)/B条“作好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做好自身成品保护工作,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措施费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成品保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问:不是所有实施完成的工作面都要做损坏性成品保护;例如:玻璃窗、大面积墙面、天棚无法实施损坏性成品保护;成品保护不等同于成品保管,损失费用应由责任单位承担。

问17:招标文件P226页第3.1.6.3.4条“专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按经复审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及费率3%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收取专业分包单位配合费用。”问:招标控制价未包含3%总承包服务费,本次报价也应不包含,发生时再按专业分包工程金额乘以费率3%计取。

问19:招标文件P236页第10.1条“变更的范围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包含与招标图相比发生的设计变更、范围变更、经济签证。按发包人管理办法审核通过的变更是变更成立予以结算的唯一直接依据。”问:招标设计回复导致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是否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问20:招标文件P237页第10.4.1.2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单价。”问:请明确类似项以及类似子目招标控制单价确定原则?

问21: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7.6条不利物质条件未明确,建议补充明确不利物质条件的具体情形及相应处理措施

答:合同通用条款7.6条已约定。

问22:招标文件P148页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第一条工程名称:腾飞给产业园建设项目,与招标项目名称不一致,请招标人明确。

问23:叠合板、钢筋桁架楼承板为半成品材料,其单价受原材价格影响较大;问:钢筋桁架楼承板钢型材、钢筋是否在调价范围。

问24:招标文件P247页12.4.7条“进度款支付的方式”问:人工费调差、材料调差、总承包服务费进度计量、支付节点及比例。

答:人工费调差、材料调差可随进度款计量计取,按合同约定支付条款执行。

答:该部分连砂石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问26:招标工程量清单总说明第6.2.2.15条“地下室抗浮锚杆的钢材弯曲加工与底板钢筋连接,抗浮锚杆周边接缝、防水、等处理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降效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中标后不再另行计算。”问:抗浮锚杆弯锚钢筋工程量是否计入相应钢筋的清单工程量。

答:计入清单工程量中。

问28:招标工程量清单编码030113008001,项目名称柴油发电机常载功率1350kW,备载功率1500kW的项目特征描述“6.柴油发电机机房内的柴油发电机燃油系统、通风系统、启动系统、消音器、散热器、尾气净化系统综合考虑,发电机房在机组安装时应做减振及降噪措施,确保振动、噪音、处理尾气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减振及降噪所需的各类设备及材料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问:机房中墙面、天棚降噪措施已在地下室室内一般装饰工程中单列招标清单项,发电机房降噪措施相应费用是否在地下室室内一般装饰工程中清单项中投标报价。

答:项目特征描述的是指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降噪,措施表中降噪措施在装饰工程中考虑。

招标人:成都兴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6月9日

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标段(第二次)招标补遗001号

致各投标人:

现就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标段(第二次)招标文件进行补遗修正,按招标文件规定,本补遗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本工程合同以随本补遗文件上传的“附件: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合同(修订版)”为准。请各投标人注意!

附件: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合同(修订版)

附件:

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成都兴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业主方:成都市青羊粟丰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三方就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

2.工程地点:青羊区苏坡乡中坝村6组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川投资备【2302-510105-04-01-475851】FGQB-0028号

5.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约70000平方米,估算建安投资约48550.4万元

6.工程承包范围:粮油检验检测中心项目施工设计图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内容的施工,具体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开工日期: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个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承包人完全理解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工期要求,承诺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能够通过合理科学的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增加施工人员等手段保证工期。并接受发包人在本项目工期滞后的情况下调减施工任务、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设备、更换主要人员的要求并放弃索赔。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此价为含税价,根据业主方要求开具发票);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专用条款14.2条办理竣工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业主方组织的复审结果为准,该约定系三方充分考虑并协商一致的意见,合法有效,三方应当恪守。三方对复审结果有争议的,通过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解决。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招标文件及附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投标文件及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业主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承包人、业主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三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本合同在成都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合同三方各执壹份),副本壹拾叁份(业主贰份,发包人贰份,承包人玖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成都兴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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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承包人、业主方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和(或)业主方。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业主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5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业主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业主方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业主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业主方、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业主方、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业主方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或业主方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3发包人、业主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业主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业主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发包人或业主方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

承包人、业主方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业主方,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或业主方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业主方,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或业主方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业主方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业主方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业主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业主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业主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业主方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方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独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业主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业主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业主方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业主方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业主方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业主方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独立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业主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业主方、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业主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三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三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业主方承担,业主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业主方承担。

承包人经业主方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未经业主方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业主方的损失,则业主方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业主方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业主方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业主方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业主方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紧急情况处理

6.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安全生产责任

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自身人员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业主方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1因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业主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业主方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业主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不按约定提供相应票据、请款材料的除外);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业主方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业主方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业主方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业主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业主方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业主方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业主方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业主方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业主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业主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独立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1计量原则

12.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1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业主方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业主方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业主方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业主方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业主方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业主方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业主方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业主方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业主方的审批结果。

业主方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业主方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业主方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业主方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独立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业主方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业主方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三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三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业主方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业主方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业主方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业主方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业主方申请返还保证金。

业主方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业主方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业主方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方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业主方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业主方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业主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业主方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业主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业主方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业主方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业主方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16.1.1发包人、业主方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业主方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业主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业主方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业主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业主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业主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业主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业主方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业主方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业主方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业主方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业主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业主方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业主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业主方、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业主方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业主方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业主方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用由业主方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业主方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业主方、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三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业主方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业主方支付的款项;

(7)三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业主方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2.1业主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业主方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业主方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18.6.1业主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业主方承担。业主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业主方负责补足。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业主方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业主方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业主方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业主方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三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三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三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三方均应遵照执行。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业主方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三方具有约束力,三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三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承包人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是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1.1.2.5设计人:

1.1.2.10造价咨询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本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为:。

1.1.2.11第三方检测单位:指具备合法营业及执业资格,受发包人委托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的机构,本工程的第三方检测单位为:。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永久占地包括:项目用地红线或绿线范围。

1.1.3.10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承包人驻地建设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弃土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施工临时便道、便桥等,上述占地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再另行计取。

需要明示的法律、地方法规、行政法规:_《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_按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要求。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中标通知书;(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详见三方签认的图纸交接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需承包人进行的深化施工图设计(若有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6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经发包人及业主事先书面同意,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业主所有。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115%且超过115%的部分按照投标价计算的价款已大于本签约合同价0.5%的,超过115%的部分按专用条款10.4.1.3公式确定综合单价(上述调价原则仅适用于无不平衡报价情况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子目,存在不平衡报价情况的清单子目的调价原则按专用条款第10.4.1.4条执行)。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长路111号。

业主方代表:

通信地址: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2.4.2.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原则上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场地均为完成三通一平后的场地,但发包人也可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三通一平全部或部分工作内容,若招标前现场踏勘的场地条件尚不满足三通一平条件,且发包人已明确其中部分或全部工作由承包人代为实施,该部分或全部工作的报价均含在投标相应报价中,如承包人漏报,责任自负。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实施该部分工作内容,且工程费用按承包人报价,不予增加。

2.4.3.2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于开工前7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联系勘察测绘部门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等书面资料,交付承包人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业主方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业主方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3.1.1依法纳税

3.1.2完成各项承包工作: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工作内容外,承包人尚需完成如下工作:

3.1.2.1图纸会审:签订合同后,承包人应在20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施工图纸的问题清单,清理施工图中不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图标注不详、尺寸标注矛盾、各专业设计图纸矛盾等问题。如承包人未提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由此引起停、窝工等承包人自身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按设计文件施工时,若判断将会产生质量缺陷,须将情况如实及时报告给发包人。若发包人在承包人报告后仍坚持按原设计执行施工,则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并对施工质量负全责,但不负责由设计问题产生的后果。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办公用房、会议室、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维修(包括给排水、电气、屋面及卫生间防水、楼地面及外装饰等)、保安管理、卫生清洁、会议的接待服务等),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1.2.4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的清标工作。

3.1.2.5进场植物必须经项目监理、设计及发包人确认才能栽植,栽植位置需现场放线经设计、发包人、监理通过后再行栽植,栽植位置发包人有权要求现场调整,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承包人种植不符合工程设计、招标要求的苗木,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进场植物过度修剪及截头树木,视为不满足本工程各项要求的植物,发包人不予计量认可,并要求承包人更换满足要求的植物为止。

3.1.2.8代表发包人办理临时用电保证金等退还手续

项目完工后前期以业主方名义缴纳的临时用电保证金等在办理退还时需承包人协助提供项目有关过程资料、竣工资料,承包人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负责代表业主方进行办理,业主方、发包人配合,承包人由此产生的费用成本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业主方不额外支付费用。临电购电费如需业主方垫缴,在承包人第一次进度付款时扣回。

3.1.2.9项目开工前,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业主方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各项必要手续,承包人应派专人予以积极配合,由此而产生的额外成本支出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1.2.10项目完工后,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后期各项手续,直至本合同工程通过项目综合验收,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3.1.3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于开工前五个工作日向监理人递交在投标技术方案总体框架和原则下经细化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本工程建设的实施性工程计划。

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及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内不合理的工期安排及技术措施、方案的修改意见,并修订完善后重新报批。此类修改或调整所涉及的工期及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3.1.4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除应按通用条款6.3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外,还应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渣土外运、水土保持措施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费用。

3.1.6其他义务

3.1.6.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随时保持施工场地的整洁有序。

3.1.6.2承包人与第三方的关系

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要求的管理模式、工作方式和工作要求,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管理。

与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工程全过程的投资进行控制。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

与发包人、业主方委派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的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业主方有可能委派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外的其他造价咨询单位对承包人的已完工程进行工程资料、造价等方面的复核工作,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该造价咨询单位的工作,并有对复核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对复核后咨询成果进行确认的义务。

与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关系:第三方检测单位按照国家、四川和成都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负责对本工程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检验、试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配合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工作。

以上各单位的职责有的有交叉,但不妨碍对承包人的管理。上述各单位的意见不一致时,发包人有最终的决策权和解释权。

若承包人不按照上述义务执行,发包人有权根据情况进行50000元/次处罚。

3.1.6.3本项目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管理、服务和配合工作内容:

专业分包单位的定义: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或比选的方式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不包括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自身合同承包范围内各专业工程通过自行发包方式确定的分包单位,承包人自行分包的单位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管理和协调,并承担相应责任。

3.1.6.3.1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

(1)发包人确定的目标任务,由承包人牵头,与各专业分包单位共同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计划。

(2)现场施工总平面布置由承包人统一规划、协调管理。

(3)各专业分包单位的重大施工方案和重要技术措施,应以书面形式呈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意见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4)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承包人必须按经监理及发包人审定的项目总进度计划为专业承包人提供充分的工作面,若因承包人自身工作进度滞后而影响后续专业承包人施工,发包人有权处以50000元/次违约金;

(5)承包人在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职责:

A、进度管理: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采用目标管理方式,承包人做好下列工作:

·制定目标:按发包人要求的总目标工期(如每月或每季度)提交整个项目的总进度计划,并保证各专业分包单位的节点目标切实可行。

·进度控制:承包人对项目总体进度目标负责,并负责对专业分包单位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核协调、动态管理。

B、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明确责任和目标:在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以书面形式明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事项和文明施工的目标要求。

·作好成品保护工作:承包人做好自身成品保护工作,其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措施费的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成品保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同时,承包人负责检查督促专业分包单位做好成品保护工作,若出现保管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并负责配合解决。

3.1.6.3.2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主要管理内容:

(1)统一对外、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计划、统一管理,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工作的总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对发包人负责,按合同工期、质量标准交付整个项目;

(2)指导并管理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治安、保卫、保洁和消防工作。承包人统一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并实行分区管理、各负其责,各专业分包单位未经承包人许可不得随意变动自身的施工场地;

(3)负责各专业分包单位与其它各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衔接,妥善安排好各专业交叉施工的进度计划,各专业的材料、半成品、成品、以及进场设备的现场堆放,以及合理的运输线路及工作面,以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共用的施工场地。协调处理好因交叉作业可能引起的成品保护问题;

(4)负责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对测量定位点、轴线控制点、高程控制的水准点等控制点进行交接和复测;

(5)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会和协调会;

(6)负责编制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年度计划、月度计划;

(7)负责协助监理人组织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

(8)由承包人督促检查专业分包单位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等,并负责收集、整理,最后统一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3.1.6.3.3承包人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和配合工作内容:

(1)牵头负责与专业分包单位共同核对处理各专业之间的图纸问题,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发包人、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统一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必要的临时设施搭设场地;

(3)合理安排各专业分包单位无偿使用承包人施工阶段内既有的脚手架、安全防护架、支架、平台、施工便道、安全通道等;承包人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垂直运输机械、施工电梯、塔吊,包括机械操作人员;专业分包单位在使用前提供使用计划,便于承包人统一协调安排。但如专业分包单位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工程整体进度计划要求,需要承包人推迟拆除日期或另行搭设脚手架,总包单位有权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相应的费用;

(4)整个施工现场向各专业分包单位提供施工用水、施工用电接驳点各一个。承包人统一为专业分包单位代缴水电费。专业分包单位进场后,向承包人办理用水用电手续后,自行挂表使用,每月按照规定向承包人交纳水电费;

(5)承包人在各专业分包单位进场时,视现场状况合理安排必要的材料、构件堆场和施工工作面,及时清除影响各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障碍物,由此造成的承包人工作计划变更或二次工作不作为索赔的理由;

(6)负责对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

(7)督促各专业分包单位进行必要的成品保护;

(8)督促检查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竣工验收资料,并将其纳入验收报告之内;

(9)承包人应对各专业分包单位在第一次因预留预埋管线后破损的部位进行修补和填缝,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后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业主方为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支出。因专业分包单位原因造成二次和多次损坏的,由专业分包单位委托承包人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专业分包负责并直接支付给承包人。因设计修改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二次或多次损坏的,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方承担;

(10)在强电竖井开始安装前,在每个强电竖井的门口处,采取临时止水措施;

(11)在电梯安装前,在每个电梯门口处,采取临时止水措施等;

(12)承包人在安排进度计划和施工顺序时应充分考虑与专业分包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及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周期,并计算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计入承包人总包服务费;

(13)承包人负责督促检查专业分包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专业分包单位运至施工场地内指定地点,由分包单位自行外运,如建筑垃圾运送不及时导致安全文明受影响,承包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14)承包人在施工临时道路入口处设置安全警示牌、限速等标志,保证场地内交通畅通、安全;在靠施工场地的主要施工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栏杆和标志;

(15)承包人在“四口、五临边”位置按招标文件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设置安全设施、安全围网、围板和警示标志等。专业分包单位如施工需要须提前拆除时,必须经承包人批准,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专业分包单位必须按照承包人要求进行;

(16)承包人有义务为专业分包单位提供轴线和标高的控制点,包括在每层每房间及必要的位置设有标高控制线,以供专业分包单位做施工定位和高程使用;

(17)其他方便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工作。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并在投标报价的清单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计。

3.1.6.3.4专业分包的工程,承包人按经复审的专业分包工程金额及费率3%计取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不得以其它任何形式收取专业分包单位配合费用。

3.1.6.4及时办理工程变更

根据发包人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并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变更需求提出后、现场实施前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完善变更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变更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实施完成后按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办理变更核定。

3.1.6.5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

根据发包人的《清单工程量核算管理办法》,须事前审批的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实施”的原则,现场实施后须及时办理清单暂列项目工程量核定手续,承包人须完善签审有关资料并上报审批,签审过程中做好资料保存、交接确认记录。

3.1.6.6承包人负责按照发包人及工程档案管理主管部门的要求向发包人档案室及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工程资料,并自行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业主方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3.1.6.7承包人应按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规定保障承包人人员合法权益,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扰民、影响社会稳定及合同纠纷,承包人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业主方保留停止对承包人期中支付和其他支付的权利,直至承包人妥善处理好上述纠纷为止。

3.1.6.8坐标复验和放线

①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基准坐标控制线、基坑内定位线复核、±0.000规划复线)并接收保护施工控制网点。

②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中规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放线。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分正确定位,并应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差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数据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虽然发包人和监理人对上述工作进行审批,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由于承包人放线成果错误而应承担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质检竣工验收完成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③承包人应就上述基准资料的正确性负责,若因资料错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1项目经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通信地址:;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详见专用合同条款3.3.2相关规定。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3.3.2在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更换,且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1)换项目经理,违约金15万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约金10万元/人·次;

(2)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金标准相应加倍;

(3)若承包人拒绝按照发包人指令更换发包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它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以上更换仍达不到发包人的要求,发包人将认为承包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在项目实施阶段,若承包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且按以下标准向承包人处以违约金:

(1)更换项目经理,违约金25万元/人·次,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约金20万元/人·次;

(2)再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金标准加倍且发包人、业主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项目经理,违约金1万元/人·次;

(2)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违约金0.5万元/人·次;

(3)第二次发生上述情况,违约金标准相应加倍;

3.3.6每次工程会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预算、资料人员必须参加,迟到罚款100元/人·次,缺席罚款2000元/人·次,再次发生前述情况,违约金标准相应加倍。

3.5.1除发包人另行招标的专业承包和招标文件允许的分包工程外,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签约合同价-暂列金)×10%。

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含结算资料)后14天内业主方释放后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无息)。

采用履约保函方式的工程,当发生工期延误时,承包人须根据延误情况及时办理保函延期;在已办理保函或保险逾期后至承包人重新办理保函续期前,业主方将暂停一切款项支付,且不视为违约,承包人不得怠于、终止或中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应全额办理履约担保延期手续;因拆迁障碍、管线障碍、规划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的,承包人可递交剩余未完成工程对应比例的履约担保延期手续。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3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利:涉及工程开工、竣工、停工、复工、工期变化、工程变更、工程范围变化、实体结构安全、工程费用变化的事项须发包人事先批准。

(1)/;

(2)/;

(3)/。

本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为:合格。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小时。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监理人提交全面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在各分部工程实施前15天向监理人提交各分部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与公安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负责组建自身安保队伍,协助公安部门管理施工现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与项目业主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若施工现场范围内出现治安事件,发包人有权处以承包人人民币3万元(叁万元整)/人次的违约金。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除满足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及标准外,还应满足《成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施工技术规程》的通知(成建委〔2016〕22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心城区建筑工地围墙提升改造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487号、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成都市中心城区施工围挡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8]374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智慧工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成住建〔2019〕101号)、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建委【2018】187号、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技术标准(2021年5月修订)的通知》(成住建发〔2021〕123号)等有关规定。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安全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由于非因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承包人认为过错方为非承包人原因而主张减免责任的,承包人负有完全的举证责任。承包人未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保护、或未尽督促、管理的职责导致施工人员受到伤害的,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及后果及出面处理有关受害人索赔和纠纷,并赔偿因此给项目业主、发包人、监理人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施工节点工期要求:(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进行仔细复核,若因承包人未对发包人提供的信息进行复核或复核出现偏差而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7.5.1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业主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按以下方法核定:

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或发生工程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本专用条款第10款核定增加工作的费用,业主方不另作费用和利润补偿;

②暂停施工的,业主方按本专用条款第7.8.1款予以费用补偿;

③造成窝工的,业主方参照本专用条款第7.8.1款给予费用补偿;

⑤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人工、机械、材料调价原则调整价差。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开工、竣工或工程进度不能满足承包人报送的、经监理人确认的合同进度计划的节点工期要求的,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为5000元/天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工期延误违约金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风、雨、雪、洪20年及以上一遇,且对工程进度造成实质影响。以政府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为准。

本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发包人、业主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在停工前,承包人需报送停工工地管理方案,由发包人及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按经审定的管理方案安排人员驻守工地,并按审定管理方案调离机械、周转材料及现场人员。

下述原因不予补偿:

(a)由于承包人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的停工;

(b)由于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c)承包人为调整本工程的施工布署,或为了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的停工。

7.8.2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7.8.3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7.8.4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7.8.5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书面要求提前竣工时,提前竣工按5000元/天奖励,奖励上限额度为签约合同价的0.5%。

8.2.1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除甲供材料、设备之外的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8.2.3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须满足招标文件约定的品牌范围及规格要求,发包人将委托监理人按招标文件列明的条件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品牌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进行现场验收;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无条件撤离现场,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承包人可选择高于招标文件约定标准的材料、设备,但材料、设备单价结算时执行中标价,不予调整。若确需更换品牌、规格的,须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完成审批程序。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设计院、监理人检验材料色彩、形态、形状、品质等是否满足发包人及设计要求,无法满足要求的承包人不得用于施工,发包人保留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责任的权利。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3.1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引起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除通用条款明确的变更情形外,只要实际完成数量、工作内容与原招标用设计图纸不一致,均需按发包人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包含与招标图相比发生的设计变更、范围变更、经济签证。按发包人管理办法审核通过的变更是变更成立予以结算的唯一直接依据。

按发包人《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

10.4.1.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参照类似子目单价,若参照的类似子目为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中标单价大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则按该类似子目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并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价报发包人审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施工中标总价/施工招标控制总价×100%。

a.其中材料单价为中标材料单价,若中标材料单价高于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的,或虽无施工当期信息价参照但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后证实中标材料单价高于市场价的,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或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的市场价计取,无中标单价的按施工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计取,无信息价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市场询价确定,若2020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补充定额中无可参照的项目综合单价,由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项目综合单价(其中市场询价确定的材料单价不按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

b.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风口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风口材料,风口垂直截面面积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风阀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风阀材料,风阀垂直截面周长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准。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消声器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消声器材料,展开面积根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设备长宽高计算,不计接头、弯头、折口等位置。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电线、电缆按以下公式确定材料单价:

其中∑运算范围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具有相同技术标准但规格型号不同的电线或电缆材料,直径截面面积以造价咨询单位核定的理论计算值为准。

10.4.1.4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价原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是指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报价高于(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以上的单价措施项目,当不平衡报价项目的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或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或减少的部分按下表确定综合单价: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招标控制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施工中标总价/施工招标控制总价×100%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0%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

中标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单价25%的单价措施项目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大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超过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执行。

当清单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导致该子目实际完成工程量小于相应子目工程量数量的,减少部分按以下公式确定综合单价: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经权威单位鉴定、评估后,业主方可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总节约资金的3%或增加收益的10%。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若有时,明细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详通用条款10.7.1条)方式确定。

10.7.1.1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由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并报发包人、业主方确认。

10.7.1.2计价:以承包人招标确定的中标价计价及结算。

10.7.1.3变更、计量及支付原则均参照本合同原则执行。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详通用条款10.7.2条)方式确定。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按第3种方式确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除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外,承包人投标所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措施费均固定不变,不作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以下约定执行。承包人投标报价所报材料价除可调价材料外,其余材料价均不调整。可调价材料风险系数为固定系数,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予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价格波动,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序号

材料名称

风险系数(%)

基准价确定(T0)

施工当期信息价确定(T1)

调价公式

1

建筑用钢筋

3

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2023年5期(4月)的对应材料(平均)价格

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施工当月对应材料(平均)价格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涨、跌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时

材料单价调增值=T1-T0×(1+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T1

2

水泥及制品(不含工业化产品构件)

商品砼

4

砼管

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施工过程中施工当月信息价涨、跌幅超过基准价×风险系数时

材料单价调增值=T1-投标报价×(1+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T0×(1-风险系数)-T1

5

砖砌体

6

砂石

7

干混(湿拌)砂浆

8

钢型材

一、采用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格的,调价原则及公式同本表序号第1至7项。

二、采用“我的钢铁网”发布的对应原材料价格的,执行如下公式:

材料单价调增值=投标报价×[(T1-T0)/T0-风险系数]

材料单价调减值=投标报价×[(T0-T1)/T0-风险系数]

9

钢管材

10

钢绞线

11

电缆

12

铜芯线

13

母线槽

14

铝型材

注:(1)基准价或施工当期价若为区间价的执行算术平均价;上海有色金属网与其它公共媒体发布的有色金属价格不同的,以上海有色金属网发布价格(指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准。

(2)材料调整期数以月为单位,施工各月完成量以监理人、发包人核定的实际完成量为准。

(4)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对应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若项目组价无分析或无相应定额作参照或承包人报价参照定额不合适的,该措施项目包含的材料无论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范围,对应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其涨跌风险已由承包人报价时充分考虑。

(5)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周转材料(如模板、支架、钢支撑、托架、脚手架、三角锥、临时交安设施等)无论是否属于可调价材料范围,对应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其涨跌风险已由承包人在报价时充分考虑。

(6)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的价格按照青羊区不含税市场综合价执行,青羊区市场综合价上没有的则按成都市不含税市场综合价执行,若还是缺项则按成都市不含税市场信息价执行。若信息价为区间价的,取其平均值。

(7)不论图纸中是抗震螺纹钢筋或非抗震螺纹钢筋,螺纹钢筋调差均按信息价中相同规格抗震钢筋不含税市场价调整。

(1)在施工期间,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人工费、机械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对应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若项目组价无分析或无相应定额作参照或投标人报价参照定额不合适的,该措施项目包含的人工费、机械费不属于政策性调整范围。

(2)在施工期间,政府税务机关发布政策调整税费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3)在施工期间,成都市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政策调整不可竞争费费率的,按政策规定调整。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预付款支付比例及金额:工程预付款=(中标总价-含税暂列金额-含税专业工程暂估价)×10%;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预付款=(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中标总价-含税暂列金额)×10%。该工程预付款不包含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的预付款支付方式按专用条款第12.2.3条执行,随工程预付款一并支付。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工程开工前且满足专用条款第3.7条、第18条的约定后支付;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支付期限:专业工程暂估价合同签订后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分多次扣回。承包人每次申请支付时,发包人将扣除当期计量金额的30%作为预付款扣回金额且累计计量额达到合同额40%前,必须抵扣完毕。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支付预付款前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交。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12.2.3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及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计算比例的通知》(成建价【2010】16号文),发包人将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按规定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农民工工资预付额以行业主管部门核定为准;未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额度计算公式如下:

首月民工工资预付款=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中标总价-含税暂列金额)×15%÷合同工期(月)

首月及次月民工工资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按照专用条款第12.2.1条执行,与工程预付款一并扣回。

工程量计算规则:(1)本项目合同条款和《工程量清单》载明的特殊计量规则;(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计量规则;(3)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量规则。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7单价子目的计量

(1)当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的,或不同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同材料单价不一致的,不因上述原因调整综合单价,但当涉及调整材料价差或有新增项目需采用该材料单价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材料单价执行。

(2)承包人投标时材料品牌选择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选择品牌进行报价,中标后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所报的材料设备品牌要求采购并用于该工程中(除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可调整材料外,投标报价中其余材料价格均不得调整)。

(3)承包人投标时未填报材料品牌,中标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材料备选品牌中购买符合设计、技术要求要求的材料(设备),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4)若承包人所用品牌发生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法供货的情况时,承包人必须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范围中选用,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5)若“主要材料设备技术标准及品牌范围”中的品牌(厂家)全部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可以选用同档次生产品牌(厂家),若核定价格高于中标价,按中标价计算;若核定价格低于中标价时,按核定价格计算。

(6)承包人投标时若漏报主要材料费用,漏填的材料品种,将视为该材料价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

(7)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名称与综合单价中的材料名称、型号不一致或填报名称、型号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项目,均按照设计、技术要求、清单项目特征及施工规范完成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且综合单价和材料价格均不调整。

(8)若承包人对同一工程中的不同单体、单位工程中的相同综合单价项目进行不同报价,实际计量时分别按各单体、单位工程对应综合单价予以计价,但若发生在已有单体、单位工程范围外的新增工程含有相同综合单价,按已报价综合单价中的最低单价计价。(例:同一工程含有A、B两栋建筑,两栋建筑均有项目特征相同的C30砼柱,承包人商务标对其进行了不同报价,分别为A栋建筑380元/m3、B栋建筑420元/m3。实际计价时,A栋建筑按380元/m3对C30砼柱进行计价,B栋建筑按420元/m3对C30砼柱进行计价,另有新增门卫室工程含有项目特征相同的C30砼柱,按380元/m3对C30砼柱进行计价。)

(9)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工作量按月计量。

12.3.8总价子目的计量

12.3.8.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量按下述约定进行:

12.3.8.2总价措施项目的计量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项目(除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等以费率计价的项目以外),在招标实施范围内包干计取,当招标实施范围发生变化,直接导致措施清单对应措施费变化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措施费报价作同比例增减;进度支付时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措施项目对应实体工程形象进度比例按月计量。

12.3.8.3规费按2020《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规定以企业资质等级相应的费率计算和结算。

12.3.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为确保业主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业主方委托支付银行对工程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见后附《资金监管协议》。

(2)在第一次进度付款前,承包人必须会同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完成专用条款3.1.2.4约定的清标工作,并确认清标结果,否则业主有权不予付款,直至清标工作完成;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业主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业主方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业主方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2.4.7进度款支付的方式

土建部分(除绿化外):月进度款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完成量的80%按月支付;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业主方组织进行结算审计,承包人应予以配合。工程结算办理完成、承包人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档案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5%,若该项目需向成都市财政投资和国资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备案,则暂以备案结(决)算金额为依据,工程款支付至备案结(决)算金额的97%。承包人向业主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遇抽审复核,以抽审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决)算依据,多退少补。若审计方式为非备案,则以审计中心终审结果作为最终结(决)算依据,工程款支付至终审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注: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退还详见本合同条款15.3.2条)。

绿化部分:月进度款按经监理人、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的月实际完成量的80%按月支付;绿化部分满足合同约定的初步验收标准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组织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与土建部分一同进行结算。工程结算办理完成、承包人将全套合格资料移交城建档案馆及发包人档案室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5%。绿化部分养护期满且满足合同约定的终验标准时,由承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组织终验。若该项目需向成都市财政投资和国资投资项目审计中心(以下简称“审计中心”)备案,则暂以备案结(决)算金额为依据,终验后工程款支付至备案结(决)算金额的100%。承包人向业主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遇抽审复核,以抽审复核结果作为最终结(决)算依据,多退少补。若审计方式为非备案,则以审计中心终审结果作为最终结(决)算依据,终验后工程款支付至终审金额的100%。(注:有关绿化部分初步验收、竣工验收标准详见合同附件《绿化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法》)

注:竣工结算及复审审减率超过5%的,超出5%部分的效益审核费均由承包人承担。

(2)变更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所有变更项目,必须按发包人变更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核定程序后才能予以计量支付。

(3)暂列项目工程款的支付:所有暂列项目,必须按发包人《清单工程量核算管理办法》的完成核定后才能予以计量支付。

(6)业主方有权根据资金情况确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人民币现金、银行转账、电子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若业主方采用电子商业汇票的方式支付,贴现成本由承包人全额承担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业主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中农民工工资不以电子商业汇票方式支付。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对工程进行看管、维护直至移交管养单位。

工程并联验收合格后3个月以内的用水用电、看护、维护及管理等费用,该部分费用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若超过3个月非承包人原因仍未移交,超出3个月用水用电、看护、维护及管理等费用由业主方另行计取。

发包人、业主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工程移交证书应包含承包人实施的全部实施内容,须明确移交明细(承包人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及全部附属工程及其工程量),如发生因移交明细遗漏而导致的所有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13.2.6竣工文件的编制与提交

竣工资料归档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业主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扫描件,存储介质需采用移动硬盘。

13.2.7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历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提交一式四份合格的全套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备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在90天内出具结算初审意见,发包人将初审意见及全套结算资料报业主方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完成结算办理(一审)。发包人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详细竣工结算有关约定按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业主方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结算审定且收到等额发票(增值税专票)及合格付款申请材料后30日内支付,如款项支付前需完成政府监管部门审核和同意的(如有),在取得支付同意之日起30日内支付。付款金额为审定结算价扣除已付进度款、质保金、审查费用中承包人按本条约定应承担的部分和其他因承包人违约应扣留的款项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无论是否为承包人原因,发包人均有权终止合同重新招标,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发包方、承包方、业主方根据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按14.1款及14.2款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无。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无。

(1)业主方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无。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其中防水工程为5年。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3%。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银行独立保函。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工程质保期内未发生质保金扣款的,自质保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发包人无息向承包人支付按质量保证金总额的90%,剩余10%在防水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向承包人支付。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质量保修有关约定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2)因业主方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发包人、业主方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三方达成一致意见甩项竣工的除外。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7)其他:无。

16.1.3因发包人、业主方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除通用条件及专用条款本条外的其他条款对承包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的约定外,承包人的如下行为仍视为违约,处罚条款见本专用条款第16.2.2(1)条:

(1)承包人提供的全部投标资料中有任一与真实情况不符或超出有效期限的资料,不论何时被发包人查实,均被视为提供虚假投标资料,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节点工作,节点工期延误占本合同进度计划中该节点工期计划的30%及以上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有16.2.1条违约行为时,按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2)若竣工验收时,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向业主方承担人民币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的违约金,承包人应返工重建,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费用自理。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无条件进行整改外,应按以下条款支付违约赔偿,违约金由业主方有权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50000元或造成工程永久质量缺陷的):

处罚5000元~50000元

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100000元、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

处罚50000元~400000元

重大质量事故(工程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16.2.3承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发包人、业主方有权直接从任一未付款中抵扣。

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16.2.6其他违约的情形及处罚条款

(1)违反通用条款第8.1条,设备材料12小时内退场,已使用的必须拆除。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承包人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或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费用自行承担,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处以人民币20000元/次的违约金。

(3)违反通用条款第5.1条、第3.1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工程事故和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承担人民币50000元/次的违约金。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全部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人员死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还必须向发包人承担每次人民币200000万元的违约金。

(4)承包人需按国家、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管理、卫生防疫管理、噪声扬尘污染防治等规定及现场安全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如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发包人有权按以下条款对承包人处以违约责任:

b.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7个日历天内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批准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天的违约金。

d.承包人在工程事故的处理过程对于财产的赔付不及时,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

e.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停工整改或局部停工整改,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0元/次的违约金。

(10)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无条件修正或返工,直至达到国家现行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0元/次的违约金。

(11)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必须取得发包人同意,未经得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次/人的违约金。

(12)专业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质未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就进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现场停工整改,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次的违约金。承包人需对其提供的专业分包合同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若存在资料造假、无效的情况,一经核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50000元/次的违约金。

(1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放行无关人员进场,导致给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若发包人发现无关人员进场,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元/次的违约金。

(1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私自使用招标品牌外的材料或设备,发包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人民币20000元/次的违约金。

(17)承包人应管理好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并及时足额向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付款,因承包人未及时足额向其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付款或因承包人其他原因导致诉讼,致使发包人成为被告或第三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因此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

以上违约赔偿,业主方可在应付工程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直接扣除。

16.2.7主要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应按资格预审申请书及投标书(更新)填报的施工机械、试验检测设备按计划进场,不得拖延、减少或降低标准。若承包人进场的设备的数量或性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补充设备;进场的设备未经监理人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不得离场,承包人没有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每延迟一天,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处以该机械设备台班费用3倍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个月,发包人可为承包人购买或租赁,所需费用可从承包人应得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以上所有处罚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进度款或承包人履约担保中扣除。

16.2.9本合同中所有承包人需缴纳的保证金均向业主缴纳,所有承包人需负担的违约金、罚金均向业主缴纳或由业主直接在承包人任何一笔应得的款项或履约担保中扣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业主方应在商定或确定业主方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投保内容: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坏或灭失。

(2)保险金额:本工程工地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及用于该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的实际总价值。(不低于签约合同金额含暂列金)

(3)保险期限:自被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发包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发包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工程之时止。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①承包人应按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建委“关于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成劳社发[2007]80号文)要求,为在本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②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出现工程尚未完工但保险已过期的情况,承包人应主动续保,涉及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不主动续保,因保险过期各类损失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由此造成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在第一次付款前,承包人必须按专用条款第18.1条、第18.3条约定向发包人或业主方提供保单正本,否则业主方有权不予付款,由此造成付款延误的,业主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3.4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业主方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3.5造价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业主方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出现的造价争议,以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为准,承包人对此有异议的,可按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拖延或妨碍本工程的正常进行,否则承包人构成违约。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土建部分)

附件2:绿化工程管养协议书

附件3:绿化工程管养标准

附件4:绿化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法

附件5:电梯设备采购、安装、维保要求

附件6: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附件7:安全生产协议书

附件8:廉洁合同

发包人:(盖章)承包人:(盖章)

业主:(盖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业主方(全称):

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三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防水工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三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质量保修的内容,三方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建的项目均在质量保修范围内。

二.质量保修期

三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防水工程防渗漏为5年;

2.装修工程为2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安装工程为2年;

4.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质量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质量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质量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质量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8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有设计单位提出质量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质量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费用

质量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

1.工程质量保修金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为准。

2.本工程缺陷责任期(除防水工程以外)为2年,防水工程5年。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质量保修期满。

绿化工程管养协议书

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签订本协议。

本工程绿化部分养护期自初验合格之日算起为1年,养护范围及内容为承包人实施的该项目所有绿化工程。

二.绿化养护标准

详见招标文件有关约定。

三.绿化养护责任

四.绿化养护费用

有关养护费计取约定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绿化工程管养标准

浇水:

1、浇水原则:根据不同植物生物学特性(树木、花、草)、大小、季节、土壤干湿程度确定。须做到及时、适量、浇足浇遍、不遗漏地块和植株。

2、浇水量:根据不同植物种类、气候、季节和土壤干湿度确定,深度达根部、土壤不干涸为宜。气候特别干旱时,除浇足水外,还应增加叶面喷水保湿,减少蒸腾。要求浇遍浇透。

3、浇水次数:开春后植物进入生长期,须及时补充水分。生长期应每天浇水,休眠期每半月或一月应浇一次,花卉草坪应按生长要求适时浇水。各种植物年浇透水次数不得少于:乔木6次、灌木8次、色块灌木12次,花卉每天一次,草坪18次。

5、无论是用水车喷洒或就近抽水灌溉,都必须随时满足浇水所用工具和机具运行良好,最好采用漫灌式浇水。土壤特别板结或泥沙过重水分难于渗透时,应先松土,草坪打孔后再浇。

6、雨季应注意防涝排洪,清除积水。

7、浇水时应注意安全事项。

施肥:

1、施肥主要施基肥和追肥:植物休眠期内施基肥,以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最好。追肥可用复合有机肥或化肥,花灌木在开花后,要施一次以磷钾为主的追肥。

2、施肥量:根据不同植物、生长状况、季节确定。应少量多次,以不造成肥害为度,同时满足植物对养分的需要。

3、施肥次数:根据不同植物、生长状况、季节确定。基肥每年不少于一次,追肥每年不少于2次,特殊情况下如有特殊要求以及草坪或桦卉应增加施肥次数。

4、新栽植物或根系受伤植物,未愈合前不应施肥,草坪修剪一周后才能施肥。

5、施肥应均匀,基肥应充分腐熟埋入土中,化肥忌干施,应充分溶解后再施用,用量适当。

6、施肥应结合松土、浇水进行。

病虫害防治:

1、植物病虫害防治是保证植物不受侵害,达到理想的生长效果,是养护管理的重要措施,必须及时有效地抓好该项工作。

2、病虫害防治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物保护方针,尽可能采用综合防治技术,把农药污染控制在最低限度。

3、掌握植物病虫害发生、发展规律,以防为主,以治为辅,将病虫控制和消灭在危害前,要求勤观察发现,及时防治。

4、正确掌握各种农药的药理作用,充分阅读农药使用说明书,注意农药的使用,对症下药,配制准确,使用方法正确。混合充分喷洒均匀,不造成药害。

5、防治及时,不拖不等。

6、农药应妥善保管,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注意自身及他人安全。

植物的修剪:

1、修剪应根据植物的种类、习性、设计意图、养护季节、景观效果进行,修剪后要求达到均衡树势、调节生长,花繁叶茂的目的。

2、修剪包括剥芽、摘心摘芽、疏枝、短截、疏花疏果、整形、更冠等技术。根据绿化设计要求以及不同植物种类正确选择修剪的技术方法,宜多疏少截。

4、修剪次数:乔木不能少于一次/年,造型灌木不能少于4次/年,如三颗针;绿篱植物不能少于8次/年,色块灌木不能少于3—4次/年。

5、草坪修剪:混播草坪不能少于24次/年。

6、色块灌木:按要求高度修剪,平面平整,边角整齐,绿篱式灌木观赏的三方应整齐。

7、修剪须按技术操作规程和要求进行,同时须注意安全。

松土、除草:

1、松土:生长季节进行,用钉钯或窄锄将土挖松,草坪应用打孔机松土,每年不能少于2次。

2、除草:掌握“除早、除小、除了”原则,绿地中应随时保持无杂草,保证草坪的纯净度。除草应尽量连根除掉。必要时在正确掌握和了解化学除草剂药理时,也可使用化学除草。但应先试验后使用,以不造成药害为度。

补栽:

1、补栽应按设计要求,使用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补栽的苗木与已成形的苗木乔木胸径相差不能超过0.5cm,灌木高度相差不能超过5cm,色块灌木高度相差不得超过10cm。

3、补栽的植物须精心管理,保证成活,尽快达到同种植物标准。

支柱、扶正:

1、为避免树木倾斜和倒伏,扶正和支柱非常重要。

2、支柱所用材料及方式自定,原则上以树木不倾斜为准。

3、扶正支柱须及时,及时发现、及时支柱。采用铁丝作捆扎材料,一定时期应检查捆扎材料对树干有无伤害,如有伤害应及时拆除捆扎材料,另想他法。

绿地清洁卫生:

1、随时保持绿地清洁、美观。

2、及时清除死树、枯枝。

3、及时清除垃圾、砖头、瓦块等

4、及时清运剪下的草坪草。

5、清理出来的废弃物堆在绿地现场不得超过两天。

绿化工程初步验收及竣工验收办法

一、初步验收(初验)

1、初步验收(初验)实施条件:可绿化的段面全部完成,直播草坪已成坪,栽植草坪基本成坪、景观工程基本完成且有明确“径”、“冠幅”、“高度”、“分枝点”等要求的各类苗木的各项特征达到招标文件项目特征的要求,可申请初步验收。

2、工程申请初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提供下列文件各2份。

A、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B、施工总结报告(自检报告);

C、工程监理签认的工程进度、质量凭证;

D、设计变更文件、到申请初验时工程经费使用情况。

3、验收小组根据验收标准及设计方案现场检查绿化工程的数量及质量,评定初验是否合格。

4、初步验收的质量标准:

(1)一般要求

A、绿化工程严格按绿化设计组织实施;

B、绿地内土壤疏松、湿润、基本平整、清洁;

C、全面完成承包段的施工;

(2)乔、灌木栽植的质量标准:

A、定点、放线准确;

B、乔、灌木栽植的品种、株距、数量、配置形式符合要求;

C、乔、灌木栽植成活率应达95%以上(乔木应在主干离地面1.3米以上有茂盛分枝为成活),长势良好;

D、乔、灌木树冠圆满,树干挺直,目测无病虫害。

(3)色块植物栽植要求色块图案清晰流畅,(5m)目测覆盖度>90%;表面平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不缺株;目测无病虫害。

(4)草坪建植的质量标准:

A、草坪草的品种符合设计要求;

B、播种草坪初步成坪,(5m)目测覆盖度>95%,无明显秃斑;

C、草坪无杂草,无秃斑;目测无病虫害;

D、草坪长势良好,无明显枯黄;

E、草坪平整、整齐、清洁;

(5)、植保质量标准:

A、乔、灌木被害株率<5%;

B、单株树木无影响树形及绿化景观的病虫害发生;

C、草坪病虫害发生率<5%,无明显病虫害为害情况。

(6)、绿化景观质量标准:

A、行道树挺直、整齐一致,长势良好;

B、花灌木长势良好,配置图案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C、草坪长势良好,修剪整齐。

5、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和施工监理签认的凭证作出验收结果评定。

获得合格的工程,从验收之日起,即为绿化养护管理的起始期。

二、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终验)

1、竣工验收(终验)实施条件:

2、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于一周前提供下列有关文件各2份;

A、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B、初步验收结果评定;

C、养护工作总结报告;

D、工程监理签认的养护工作进度、数量、质量凭证;

E、竣工图和工程决算。

3、竣工验收(终验)质量标准;

B、绿带(地)土壤疏松、湿润、基本平整、清洁;

C、施工完成的总工程量核实率100%;

C、乔、灌木成活率不小于95%,长势良好,;珍贵树种和孤植树应保证100%成活;

D、每种苗木的合格率须达100%;

E、乔、灌木树冠圆满,树干挺直,目测无病虫害。

(3)色块图案要求清晰流畅,覆盖度达100%;

A、乔、灌木被害株率<2%;

C、草坪病虫害发生率<2%,无明显病虫害为害情况。

(5)景观质量标准:

A、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标准和要求;

B、配置图案达到设计效果,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无污染;

4、工程竣工验收时应由发包人验收小组会同承包人代表、监理方代表依据设计方案及上述各条标准进行现场对照验收。

电梯设备采购、安装、维保要求

二、承包人应提供的电梯设备技术服务范围:货物的检查、检验、包装、运输、装卸至本合同约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支持、校准、培训、至交付物管签字确认起的两年期内的免费维护保养、有偿维护保养、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三、电梯设备采购要求

1、承包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优质材料和先进的工艺制造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承包人安装的错误而造成的任何故障负责。若在质保期内发现任何质量问题或缺陷,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质量问题或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对造成的直接损失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

2、承包人所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或优于投标文件技术规格。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其原厂家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3、承包人须保障业主方使用其设备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外协产品等一切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

4、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承包人应准备与本合同货物相符的技术资料一式二套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给发包人。例如:样本、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不完整或丢失,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5、如若为发包人要求的原装进口设备或零(部)件,承包人必须具备下列证明文件:

a.原产地证书

b.生产厂质量保证书c.装箱单

d.船运单(复印件并加盖承包人单位鲜章)

e.中国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承包人单位鲜章)

f.中国商检证明(复印件并加盖承包人单位鲜章)

6、承包人所提供的货物均为货物出厂时原包装。

7、承包人所提供的货物在装卸、运输和仓储过程中有足够的包装保护,防止货物受潮、生锈、被腐蚀、受到冲撞以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损坏。

8、承包人所提供货物内必须附有详细的装箱清单,主机、附件、各种零部件和消耗品,有清楚的与装箱单相对应的名称和编号。在包装箱中必须附有本合同中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13、到货验收:9、货物运输中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损伤、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

10、承包人所提供货物的包装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应负责将所有货物的包装物归集到发包人指定地点,由发包人统一进行处置。

11、承包人应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该证书将作为提交给发包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确认。

12、发包人、业主方有权派出技术专家对投标货物的制造过程进行抽查或监造,以及参与设备的性能检验和试验运行。承包人有义务提供方便和配合。

(1)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承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到场,根据送货单和装箱单对货物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和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发包人有权拒收,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2)当货物运至现场且工程已具备安装条件后,承包人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开箱检验,由承包人负责开箱,设备开箱时,三方应派代表共同到场验货。若发现设备或部件由于承包人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或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时,发包人有权拒收,并应做好记录,由四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发包人、业主方向承包人提出更换或索赔的依据;若验收合格后应由四方代表共同签署一式四联的供货验收单,该供货验收单作为提交发包人付款单据的组成部分。

(3)若出现承包人货物无法通过以上的验收,承包人应及时补换,且不能影响发包人建设工程工期,若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如承包人补换不及时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4)承包人如对上述发包人提出的更换或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3天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复验。

(5)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按检验标准和方法,对货物进行检验。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6)到货货物检验合格之前或因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而被拒绝接受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14、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或器件等,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权利。

四、电梯安装要求

1、本合同生效后3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设计院提供设备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指标,以及预留预埋的指标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后7天内提供可行的布置图,布置图应当双方盖章并由设计复核确认,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若在安装过程中因图纸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安全问题,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电梯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承包人根据国家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自检验收。

6、在电梯安装完工后5天内,承包人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发包人配合进行验收。如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政府部门规定的验收条件,应延期申报验收,发包人不承担因延期导致的任何费用。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方、发包人、承包人即可办理电梯移交手续。

9、临时用梯

(1)电梯虽尚未完成部分电梯部件安装(如电梯外呼尚未安装),但已具备使用条件并通过技术监督局等政府部门验收并被允许使用,发包人、业主方可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电梯。

(2)承包人应为发包人需提前使用的电梯配置专门的司机,以便由其控制电梯在正式移交前的运行,并由承包人负责轿厢内的保护(如电梯轿箱内壁的保护板),承包人因发包人、业主方临时用梯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

10、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电梯零部件,因发包人或业主使用、管理不当或人为因素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承包人提供有偿服务。

11、如发包人、业主方违约,自行安排承包人以外的其它单位进行电梯安装、调试,承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免费保修的责任及费用。

五、缺陷责任期内电梯的维保要求

3、承包人具体服务内容

(1)必要时更新所有绳和链以保持足够的安全。平衡所有曳引绳的张力,维修更换随动电缆和井道及机房的电线。修理和更换在行架及机房内的所有接线。

(2)提供电梯严格指明部件的润滑。

(3)周期性检查所有安全设备,并作完全测试,除此之外,承包人将不提供其它安全检查。但安装新附件,或因保险公司,政府法令建议或要求,对设备结构进行改变或对部件进行不同于原设计的更换工作时,承包人应另外进行安全检查。

(4)根据电梯检查情况提供修理服务。

(6)保留电梯现有的工程线路图。

(7)保持机房及隔层内壁,门坎,分割横梁和井道底坑的清洁。

(8)每年(或合理需要时)不少于两次由具备资格的承包人代表,进行周密的设备检查,并为发包人提供一份包括按要求修理及超出本合同范围的更改项目的书面报告。

(9)为发包人储存合理数量的专用备件和更换零件,以进行必要的更换。

(10)对于本合同内包含的配件实行免费送货上门。

(11)免费提供例行保养所需之润滑油,润滑脂和清洁材料等完成维护保养所需的全部材料。

(13)承包人将提供24小时的紧急故障的应急处理,根据需要60分钟内到达现场。

(14)每次维修保养结束后,承包人将向发包人呈交一份维护保养报告。发包人应立即进行验收,如验收合格即在报告书上签字,如验收结果不满意,承包人有责任重新对设备进行检查及调整,直至达到国家有关验收标准为止。

机器部分:曳引轮、蜗杆、蜗轮、曳引轮轴承、制动线圈、制动接触器。电机和发电机的转换器、转换开关、电刷、电刷架和轴承。柱塞密封环、柱塞、液压阀门及液压泵,管道及开口的液缸。

电气部分:控制柜、选层器和派梯设备、平层装置、所有的继电器、传感器、电阻、电容、功率放大器、变压器、接触器、连接线、阻尼减振器、计时器、电子板、钢带及其机电驱动装置、电机线路和整流器电路的电阻。

安全设备部分:限速器、限速器轮、限速器绳和轴组件、轴承、接触器和安全钳。

井道部分:随行电缆、导向轮或复绕轮及其轴承、轿厢和对重、导轨及缓冲器、上下极限开关、限速器张紧轮装置,补偿轮装置、轿厢风扇。对重及对重导靴,包括滚轮和导靴片,曳引绳。

厅、轿门部分:轿厢和厅门机械按钮、电子轻触式按钮、轿厢和大厅楼层位置显示器、厅门信号灯、轿厢方向指示器、厅门联锁装置、厅门吊架、厅门导靴及辅助关门装置、自动开门机、轿门吊板、轿门触点、厅门保护装置、称重设备、轿架、轿架安全装置和轿厢平台。

其它:轿厢围壁、包括固定或可移动的面板、门面板、轿门、吊顶、光线散射屏、灯泡、荧光灯管、扶手、镜子、地面装饰及其它属电梯设备范围内的配件。

(16)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对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各类故障提供及时地免费维修服务。对非人为造成的各类零件损坏及时免费更换,所更换部件的缺陷责任期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对严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使用的设备,承包人免费提供备品备件。

4、保养安全标准

承包人将以新设备的安全标准,维护发包人的电梯。发包人有新要求或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的规定发生改变时,按改变后的标准执行,增加的费用不再另计。

5、承包人将随时听取发包人的反馈信息,对不正常的运行状况,做认真分析及纠正;

6、在提供服务时,当发包人保证提供实施服务条件的前提下,应严格遵守发包人有关规章制度;

8、在承包人按本合同规定提供有效服务期内,对存在非保养责任故障,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整改;当存在的故障可能严重影响电梯设备安全运行时,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暂时停止使用该设备。

10、在保养有效期内,对电梯设备发生的事故、或停运、或不正常运行,而给发包人或发包人的用户带来的直接和或间接的经济赔偿、利益损失、机会丧失等,在经政府主管部门鉴定为承包人的保养责任所致后,承包人负责给予发包人赔偿,赔偿限额为承包人应收取的该台电梯设备年度保养费用;

11、在保养有效期内,对电梯设备发生的事故、或停运、或不正常运行,而直接造成人身或该设备损害的,在经政府主管部门鉴定为承包人的保养责任所致,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2、因非承包人的责任导致的电梯设备丢失、损坏、合同履行的延误、以及发包人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承包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出于安全的需要,发包人不能自行或者允许非承包人人员,或未经承包人允许的员工及其他人员修理、改动、更换、干扰设备的任何部件。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承包人将不负任何责任。

14、下列部件将不在合同之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装饰配件,从配电房至机房的供电装置、通讯设备、音乐装置、保安系统等非电梯设备及电梯井道机房之外的电线。

15、电梯维修服务规范

15.1保养人员应认真做好每月两次的电梯保养和检查工作并严格履行合同中用户提出的各项条款。

15.2严格执行月度保养作业计划,因特殊原因需变动的保养用户,应提前一天与用户联系,并取得用户的同意。若因用户原因变动,应在不影响本站维修业务情况下,满足用户要求。

15.3电梯实施保养时,基站、最高层、机房、重要楼面必须挂有"例行保养、停止使用"的安全警示牌,并通知用户方电梯负责人暂停使用,若有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维修区域必须阻止。电梯实施保养时,必须严格遵守用户有关管理规定,如:在宾馆、高档办公场所实施保养时必须穿戴鞋套,着装整洁无油污。

15.4严格按本项目使用电梯"电梯保养工艺"和"电梯定期保养工作单"的项目,逐项实施保养,并填好保养、检查项目质量情况记录。在完成所有项目后,请用户协助签字确认。

15.5保养结束离开机房前,应在"电梯维修、保养技术档案卡"上写好简要的过程记录。

15.6保养过程中,碰到电梯有严重问题或需要调换备配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与用户签字确认,若用户同意可帮助用户代购备配件。

15.7对于保养中电梯的修理或备配件调换,必须做到当天的事当天清。因特殊原因当天无法解决的,应通知各自保养站站长和保养科科长,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户负责人,并在基站、最高层、机房、重要楼面挂上"例行保养、停止使用"的警示牌,以确保电梯暂停使用期间的安全。

15.8备配件的调换必须在本项目使用电梯备配件中心购买,严禁使用未经本项目使用电梯检验合格的备配件。如用户强烈提出自行购买,请用户签字确认,并在"电梯保养技术档案卡"中做好详细的记录。

15.9保养结束后,必须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恢复电源,关好(锁好)机房门,撤除警示牌,通知用户电梯已恢复正常使用。

16、电梯的修理服务规范

16.1电梯修理人员在接到修理合同后,应尽快熟悉"修理合同"的条款,并了解用户的服务需要。

16.2修理人员在进入修理现场前,应对修理用的材料、备配件和工具做好充分的准备。

16.3进入修理现场后,了解电梯故障及损耗情况,并与用户一起商定电梯修理方案。

16.4在实施修理前,对停机待修的电梯,要在每层厅门门旁、控制屏、电梯机房电源开关旁及机房门上张贴"电梯待修、禁止使用"的警示牌。

16.5修理人员应按本项目使用电梯"电梯维修工艺"和确定的"电梯修理方案"严格履行修理合同。

16.6电梯经修理恢复正常运行后,修理负责人应通知用户代表一起进行现场调试、验收。

16.7经调试验收后,电梯修理负责人填写"电梯修理完工报告单"。经用户盖章后报维修部业务科,并纳入修理后的质量跟踪。

16.8修理人员不得向用户提出任何不符合公司规定的附加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本项目使用电梯工程本部的行为规范。

16.9电梯修理合同的发包对象必须是同本项目使用电梯已建立的协作单位,以确保修理合同履行中的合同受控、质量受控、人员受控。

16.10在实施非本项目使用电梯保养用户的电梯修理合同中,应做好对用户进入生产厂家定期保养的优越性的解释工作。

16.11建立信息互通机制,保养科每月二次从急修组了解保养质量,杜绝重复故障和多发性故障的出现。

17、急修服务规范

17.1急修人员在每日上岗前,应提前做好出车的准备工作,保证车辆的整洁、安全、确保交通工具的使用。

17.2电梯急修人员接到急修任务后,必须详细了解电梯故障情况,并准备好修理用的备配件、材料和工具。

17.4急修人员在进入急修现场后,首先察看现场,分析产生故障原因,拟定排除故障方案。

17.5在执行急修任务中碰到电梯"关人",应尽快采取"救人"措施。

17.6急修人员必须技术熟练,及时掌握和了解新梯种的修理技术,做到一般故障及时排除,重大故障尽快排除。

17.7在急修过程中,如发现上下道工序中的工作质量问题,应想方设法解决并及时地反馈,不在用户面前推诿。

17.8在急修过程中,需用户配合协助时,急修人员应及时向用户作出解释,取得用户支持。

17.9排除故障,恢复运行后,急修人员在"电梯急修任务单"上填写电梯修理情况简要报告,并请用户签字确认。

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

根据公安部《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工程现代消防设施设备的管理精神,保证消防系统随时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共同做好现代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工作,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火灾损失。经三方商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维修项目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气体灭火系统;

3、消火栓灭火系统;

4、应急广播系统;

5、其他消防系统(设施)。

二、维修、维护、保养费用

1、在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的维修保养费用已包含于施工投标报价中,不另计取。

三、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业主方:

1、发包人、业主方不得将消防设备挪作它用,或因改造装修造成消防设施设备损坏,其责任由发包人、业主方负责。

3、业主方应保持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作好详细的工作日记及交接班记录。

1、承包人必须具备有关部门认可的现代消防设施施工的资质证明,维修人员必须有专业的维修技术,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对所承接的消防系统,保证维修质量,做到精心维护,科学检修,确保报警等消防系统灵敏、可靠、正常运行;

2、定期开展巡查、检测工作;

3、每月开展一次巡查或排故,每季度进行联动检测1次,每年进行2次全面检测,并做好巡查、检测的登记,双方签字存档备查;

4、消防系统发生故障后,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一般故障24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及时到达现场,迅速排除故障;

5、消防系统若发生重大故障,必须停机维修或更换部件,承包人负责报计划表交发包人审核;

6、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业主方建立自动消防系统有关管理制度;指导自动消防监控人员正确使用监控设备;

7、解除合同时承包人负责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各种有关资料、图纸,并向发包人、业主方通报维修情况和进行技术交底。

四、下列情况承包人不负责任

1、由于人为破坏或外界因素(如雷击、地震、装修改造等)引起消防设备损坏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设备损坏后,承包人向发包人、业主方已提出书面通知,发包人、业主方未能及时解决或尚未解决期间所造成的损失。

3、由于停电,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所造成的损失。

五、违约责任

2、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对保护范围内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巡查、检测责任的,致使报警系统失灵,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鉴定后视其情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六、本合同从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止。本合同到期后,提前一个月再商议续签维护保养合同。

七、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附件同具效力。

八、本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一式肆份,三方各执一份,上报消防主管部门备案一份,由消防部门监督执行。

业主方:(盖章)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业主方(丙方):

一、工程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期

开工日期:以合同协议书为准。

三、协议内容:

(一)建设单位单位及项目业主责任(发包人、业主方)

2、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3、配合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对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部位,及时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督促监理公司在做好监理规划和工作实施细则时,应把监理对安全生产的控制实施,作为一项必要的内容列入工作规划中,规范安全控制程序。

(二)施工单位责任(承包人):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合同签订后14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2、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3、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承包人应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职业健康工作,并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施工企业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当查验该产品是否具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抽样送检。不得采购未提供检验报告或抽检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5、制定建设工程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并按规定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和易发生伤亡事故的起重机械设备等办理保险。

6、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

9、合理布置施工总平面,明确划分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施工现场出入口及主要道路应硬化、保持通畅。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堆放区域之间应作明显的分区标识,实行“黄线”管理。

10、承包人应安排接受过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11、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安全日常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好专项记录。

12、承包人应按照经审核同意的施工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作业。

1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确保变配电设施和输配电线路处于安全可靠状态。

16、施工现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17、承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和监控体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18、施工现场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前,承包人应按规定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自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9、起重机械应当按规定配备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定人定机定岗”管理。

20、起重机械作业范围超出施工现场围挡范围的,施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经三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廉洁合同

工程项目名称: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三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义务,有举报并要求告之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丙方的义务

(一)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包括但不限于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经济利益,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外出旅游和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四)甲、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丙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六)甲、丙方工作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为乙方谋取利益。

(七)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难以拒收的钱、卡、物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成都兴城集团纪检监察室。

第三条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红包礼金、折扣返点、清退范围内的会员卡(包括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等行业机构以及商场、会所、宾馆、俱乐部等发行的,具有一定价值、金额或消费次数,供持卡人在消费活动中进行会员身份认证识别,并凭此消费、免于付费或享受折扣的凭证)、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不得为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丙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丙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参加超标准的宴请、健身及娱乐活动。

(三)乙方不得为甲、丙方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四)乙方与甲、丙方发生业务往来过程中,不得有弄虚作假、以次充好、虚结虚算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向甲、丙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举报,由甲、丙方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合同作为三方签订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与经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三方或三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

举报信箱:成都高新区濯锦路99号纪检监察室(邮编:610041)

举报信箱:成都高新区天长路111号702纪检监察室(邮编:610041)

第六条本合同份数、有效期与经济主体合同一致。

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所签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开户名称:;账号:)

为确保甲方支付的前期启动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达到项目资金监控有力,用途合理,使用方便的目的,甲乙丙三方就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管达成如下协议:

二、乙方每月向丙方和甲方提供《支付预算》,该《支付预算》内容应包括乙方付款大类的金额、主要收款单位、用途等。

三、丙方在收到甲方盖章确认的乙方《支付预算》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工作。

四、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实时监控

4、乙方保证甲方盖章确认的所付款项仅从丙方会计部门通过顺下支票或电汇方式付出,不允许乙方进行资金倒提、开设网银等,或采取其他逃避丙方监管的方式。

5、若乙方采用电子商业汇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收取合同款项,可在确保关闭网银转账功能的情况下开通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功能,电票背书转让或专户资金划转时,乙方需向丙方和甲方提供《支付预算》,若乙方未按照支付预算申请内容使用资金,构成私自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的,则甲方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6、丙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履行后,即视为已尽到监管义务,甲方认为乙方未按约定使用资金,自行与乙方解决,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乙方恶意逃避丙方监管,或丙方自身监管不力,导致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支取专用账户内资金的,乙、丙方应按各自责任,分别承担由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五、其他约定

因乙方原因被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扣划款项的,丙方履行该法定协助义务不以取得甲方审批同意为前提条件,不受本协议书的约束,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承担未尽监管职责的责任。如果乙方符合约定的支付申请和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要求司法协助的通知同时送达丙方时,丙方优先履行法定的司法协助义务,但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甲乙双方协助有权机关事项。乙方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自签字(签章)及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所涉及项目款项全部结清后终止。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为凭。

九、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甲乙丙三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则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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