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9日,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研讨会”上,发布了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
目录
1.民法典颁布
2.著作权法修订
3.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4.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5.新浪微博因干扰传播秩序被网信部门处罚
6.AI生成内容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多起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9.“女童被虐视频”人格权侵权纠纷案
10.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
事例简介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中人格权编就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人格权益之间的关系作出明确规定;首次明确了名誉和名誉权、肖像和肖像权、隐私和隐私权等概念内涵;扩大了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了认定人格权侵权责任应考虑的因素,以及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合理使用”原则及其限制条件。连同总则编、侵权责任编等有关规定,建构了系统调整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与人格权益关系的民事法律制度。合同编、物权编的各项原则也同样适用于传媒行业的经济活动。
入选理由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建构了系统调整文化和传媒领域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有利于文化传媒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的实现,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对文化和传媒行业具有深远的影响。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法扩大了“作品”定义以适应传播科技的发展;将“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加强对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完善了广播权定义,全面涵盖“无线或者有线方式”;“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增加了“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把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纳入职务作品范围。另外,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最低赔偿额500元,把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以提升违法成本抑制侵权行为。
本次修订是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后的第三次修订。2001年和2010年的两次修订,分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的要求,以及为履行WTO争端裁决的需要。而本次修订则是第一次基于中国文化传媒产业及新技术的发展趋势进行的自发性修法。因此,更多的修改内容体现了产业的诉求,以及不同行业主体之间的博弈,对于文化传媒行业的权益保障、秩序维护、利益平衡具有积极意义。
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9章,132条,篇幅较原法增加一倍以上。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要求处理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并对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等作出规范。还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同时对新闻媒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和舆论监督,不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作了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遵循互联网多方合作共治的理念。以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家庭等不同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义务和责任。以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管理、网络沉迷防治、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欺凌防治为重点,构建了科学性、体系化、整体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4.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制定
《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
2020年2月21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央视网、芒果TV、腾讯视频等视听节目网站制定的《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细则围绕才艺表演、访谈脱口秀、真人秀、少儿亲子、文艺晚会等各种网络综艺节目类型提出了94条具有较强实操性的标准。
细则第一部分对主创及出境人员选用问题;出境人员言行举止问题;造型(服装、化妆)、道具、舞美等布设问题;文字语言使用问题;节目制作包装问题五方面作了具体规定。第二部分围绕访谈及脱口秀类节目,选秀及偶像养成类节目,情感交友类节目,少儿亲子类节目,生活体验类(旅行、美食等)节目,专业竞技类(益智、体育、科技、艺术等领域)节目,游戏比赛类节目,有角色扮演的故事推理、演绎类节目,游戏改编类节目这九类节目的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互联网时代,网络综艺节目对于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促进文化消费、发展文化产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其中存在的内容问题一直以来也非常突出。如何规范提升网络综艺节目的内容质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网络综艺节目内容审核标准细则》作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无疑对于作为其成员的综艺节目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行为标准,对于促进网络综艺节目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5.新浪微博因干扰传播秩序
被网信部门处罚
6.AI生成内容著作权
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年1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讯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0年6月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原告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网络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定性和判决说理层面上,都具有前沿性。司法机关能够秉承审慎包容的态度,坚持促进竞争的立场,对用户和平台数据权益的性质和边界问题进行了富有开创意义的探讨,对司法化解数据权益纠纷将产生积极影响。
8.多起体育赛事直播节目
著作权纠纷案作出判决
4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央视诉PPTV转播欧洲足球联赛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PPTV聚力实时直播涉案赛事节目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足球赛事节目“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9月2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又称“央视诉暴风案”、“央视世界杯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涉案作品认定为录音制品的判决,认定涉案64场世界杯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
9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新浪关于涉案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的再审主张成立,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审判决。
9.“女童被虐视频”
人格权侵权纠纷案
2020年9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李某某诉魏某、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治对表达自由实行最小限制原则;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实行最大化原则。当这个“最小”与“最大”相对时,裁判者将如何作出回应?本案判词的说理层层递进,对职业的或非职业的表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10.涉“新冠肺炎”疫情
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
2020年12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涉“新冠肺炎”疫情侵犯公民隐私权纠纷案。
大数据分析为新冠肺炎疫情的追踪和防控起到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的新冠疫情防治取得战略性胜利提供了保障,也引发了疫情防治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争议。如何平衡疫情防治与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本案提供了富有代表性的研究材料。
十大文娱法事例简介及入选理由
2021年1月9日,由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出版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北京市律师协会影视与娱乐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协办的“2020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与文娱法事例发布会暨研讨会”上,发布了2020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
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3.阿里投资、阅文集团、丰巢网络因违反《反垄断法》被行政处罚
4.《王者荣耀》短视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见字如面-三毛家书”著作权纠纷案
6.《追气球的熊孩子》著作权纠纷案
7.梦西游公司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游戏主播“圣光”跳槽虎牙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庆余年》“超前点播”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要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增强司法保护实际效果。要切实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大力缩短知识产权诉讼周期;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依法制止不诚信诉讼行为;有效执行知识产权司法裁判。
《意见》强调,要加强体制机制建设,提高司法保护整体效能;加强沟通协调工作,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整体合力;加强审判基础建设,有力支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了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完善产权保护与实施创新驱动是提供新发展内生动力的基本保障,此时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可谓正当其时。该意见注重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保护效能,及时回应了时代需求和人民期盼,是新时期我国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纲领性文件。
2020年11月1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正确方向,积极传播正能量,展现真善美,着力塑造健康的精神情趣,促进网络视听空间清朗。要积极研究推动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内容和形式创新,针对受众特点和年龄分层,播出推荐追求劳动创造、展示有益才艺和健康生活情趣等价值观积极的直播节目。以价值观为导向打造精品直播间版块或集群,让有品味、有意义、有意思、有温度的直播节目占据好位置,获得好流量。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不为违法失德艺人提供公开出镜发声机会,防范遏制炫富拜金、低俗媚俗等不良风气在直播领域滋生蔓延,冲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污染网络视听生态。
该通知对当前蓬勃发展的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的登记、内容、审核、主播、打赏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管理细则,是监管部门对这两个处于不同领域的视听形式进行合规化管理的重要举措。通知一方面是为了强化导向和价值引领,防止和遏制低俗庸俗媚俗等不良风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网络主播,特别是头部主播的规范化和职业化,营造互联网经济的健康生态。
2020年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开对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投资公司”)收购银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控股有限公司股权、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网络公司”)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等三起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的处罚决定。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调查,三项交易都是股权收购,收购完成后阿里巴巴投资公司、阅文集团和丰巢网络公司分别取得了控制权。三个案件违法事实都较为清楚,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营业额明显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均未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阿里巴巴投资公司、阅文集团和丰巢网络公司分别作出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垄断行为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繁荣的产物,需要执法机关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进行监管。监管机关针对三家机构的股权收购行为的处罚,在于行为人没有依法履行申报程序。这说明了监管机构执法的审慎态度与科学性,在规范竞争行为的同时,注意不损害市场活力,平衡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也是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表现。
2020年2月18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网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文化公司涉案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被告某网络公司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腾讯公司发现,被告某文化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平台提供《王者荣耀》游戏的短视频,同时与数名游戏用户签订协议共享短视频所带来的收益。其次,公众可以通过被告某网络公司运营APP下载上述视频平台。原告认为,某文化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对《王者荣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文化公司辩称涉案游戏画面不构成“类电作品”,腾讯公司不享有著作权;其次,即便认为涉案游戏画面构成“类电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该短视频的游戏用户。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其仅为应用商店,只是被动地提供分发服务,与案涉纠纷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2020年6月5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原告陈田心等诉被告北京实力电传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黑龙江广播电视台侵害文字作品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被告侵害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认为,自己父亲陈嗣庆对涉案书信享有著作权。作为涉案节目署名的联合出品人,三被告侵害了陈嗣庆对涉案书信享有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辩称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行为构成适当引用,未侵害涉案书信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节目对涉案属性的增改、再现、表演与向观众提供观看涉案书信的字幕等构成对涉案书信修改权、复制权、表演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综合考量涉案节目对涉案书信的使用是否为“适当引用”、是否与涉案书信的正常利用冲突、是否不合理地损害涉案书信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等因素,认定涉案节目使用涉案书信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见字如面——三毛家书”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确定了视频、电视台的文化节目对文字作品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本案审理过程中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认定继承人资格,为不同法域的类似案例提供了借鉴经验。
2020年4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上诉人高阳(一审原告)与被上诉人金色视族(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金色视族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作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定被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北京陌陌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陌陌公司”)、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和金色视族公司侵害了上诉人高阳就涉案图片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摄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2020年8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百度公司诉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西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梦西游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百度公司认为,梦西游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直接导致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减少和浏览量的降低,给百度公司及其产品造成了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梦西游公司辩称百度公司的侵权主张没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实际获利甚微,不同意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全国首例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有力打击了利用技术手段妨碍服务运行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了在线文库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同时对于网络灰黑产业的治理起到了教育、规范、引导的作用。
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杭州开迅科技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以下简称“开迅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勇(一审被告)、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虎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定被上诉人李勇(艺名“圣光”)与虎牙公司的行为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首例主播跳槽行为中主播与平台方均被认定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本案明确直播行业市场以“自由竞争”为原则,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制”为例外的司法意见。同时,判决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以及救济手段,分析了个人道德与商业伦理的区别,强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应该秉持的“审慎、谦抑”原则,重申了自由市场充分竞争的价值,具有典型意义。
2020年6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猫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鲟鱼传媒(天津)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
质疑式的批评是事实还是意见?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官坚守裁判权的有限性和谦抑性,给质疑性表达以法律空间,维护了言论自由。在网络表达普遍混淆事实和意见的今天,本案判决给网民的指引更是难能可贵。
2020年12月9日,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某诉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认为这违背被告所承诺上述会员权益,单方变更合同约定。另涉案VIP会员协议存在多处无效条款。故请求法院判令涉案条款无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1500元。被告辩称“付费超前点播”服务并未违反“热剧抢先看”权益,且《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在此之前已约定有关于额外付费的特别说明,对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探索新的商业模式亦应当遵循商业规则、尊重用户感受,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用户依法依约享有的权利。在具体适用该单方变更条款时,基于公平原则,网络服务平台负有不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当然法律义务。判定被告公司的“涉案VIP会员协议”属于格式条款,导言第二款部分内容无效。被告推出“付费超前点播”服务违反了其与吴某之间“热剧抢先看”的约定,爱奇艺公司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被告爱奇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本案涉及网络服务平台创新商业模式的合规性问题,对于“公平原则”在格式条款中的运用具有典型意义,对于网络服务平台制定和适用格式条款也起到了规范指引作用,有利于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