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洱源县右所镇三枚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勘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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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C532930202200002001
招标文件
招标人:大理州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云南筑滇鸿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1月???注意事项
各投标人:
投标人采用开标现场解密方式参与投标的,在参加开标会议时,除携带认为必要的资料外,还须携带下列证明文件以供审验: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4、联合体协议书(原件);
大理州洱源县右所镇三枚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勘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理州洱源县右所镇三枚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已由洱源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招标人为大理州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云南筑滇鸿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勘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勘测、设计、施工合为1个标段;
2.2建设地点:洱源县右所镇(梅和村、三枚村);
2.3建设内容及规模:完成包括土地平整、灌溉排水,田间道建设等。
(1)大理州洱源县右所镇梅和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建设总规模113.3250公顷,估算总投资约:5545.47万元。
(2)?大理州洱源县右所镇三枚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建设总规模22.8630公顷,估算总投资约:730.61万元。
2.4计划工期:90天;
2.5招标范围: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5.2勘测部分包括项目地形图测绘(比例尺不低于1:2000)、必要的地质勘察(调查)和测量成果报告。
???备注:第一年土地流转和种植管护(水田区域大春水稻栽插管护和小春粮食作物种植管护以及第一年水稻种植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种植费用,具体以中标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书为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独立法人企业或联合体牵头人。
3.2本次招标资格要求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①土地规划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②测绘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年检合格有效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联合体,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3.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可和项目经理为同一人):应至少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建筑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必须注册在投标人所在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注册在单位参保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4.勘测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可和设计负责人为同一人):勘测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必须注册在投标人所在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注册在单位参保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5.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需具备中级职称,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注册在单位参保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二级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必须注册在投标人所在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注册在单位参保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3.7业绩要求:2018年至今勘测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过至少2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指:2018年以来承担过的土地整治项目)(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
3.8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2018年或2019年或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9投标申请人具备承担该工程项目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在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资金、技术、良好信誉等方面有执行上述工程项目的能力。
3.10信誉要求:(1)投标人当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等状态;投标人未曾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2)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拟派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自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拟派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自行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云南)网站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4)企业工资支付信用记录:需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格式自拟)。
注:所有查询结果原件需复印装订到投标文件中。
3.1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家数应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牵头人为施工方的投标人。
3.12投标人需具备的其它资格条件:
(1)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配备须是投标人在职在册持证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有效劳动合同或在注册单位参保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保证金
6.1招标人不组织踏勘现场,投标人可自行进行考察,费用自理。在考察过程中,投标人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务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招标人均不负责。
方式一:网上开标远程解密。
方式二:现场开标现场解密。
三、招标文件内容、公告与本条款有冲突的地方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技术操作咨询:北京筑龙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及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及洱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其他发布公告的媒介全称)上发布。我公司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8.联系方式
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108号
联系人:王工
电?话:159****6141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小康大道德润商务中心9楼
联系人:王晶??????
电?话:189****657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大理州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云南筑滇鸿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晶?????????
电?话:189****6570???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洱源县右所镇(梅和村、三枚村)
1.2.1
自筹资金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2.勘测部分包括项目地形图测绘(比例尺不低于1:2000)、必要的地质勘察(调查)和测量成果报告。
备注:第一年土地流转和种植管护(水田区域大春水稻栽插管护和小春粮食作物种植管护以及第一年水稻种植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种植费用,具体以中标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书为准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9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
信誉
1.投标人:独立法人企业或联合体牵头人。
2.本次招标资格要求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①土地规划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②测绘资质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且年检合格有效的独立法人企业或联合体,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可和项目经理为同一人):应至少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建筑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建造师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必须注册在投标人所在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注册在单位参保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4.勘测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可和设计负责人为同一人):勘测项目负责人需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必须注册在投标人所在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注册在单位参保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5.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需具备中级职称,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注册在单位参保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6.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二级建造师,专业:建筑工程或水利水电工程;同时具有中级职称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必须注册在投标人所在单位,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或注册在单位参保3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7.业绩要求:2018年至今勘测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过至少2个类似项目业绩(类似项目指:2018年以来承担过的土地整治项目)(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
8.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2018年或2019年或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9.投标申请人具备承担该工程项目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在施工机械设备、人员、资金、技术、良好信誉等方面有执行上述工程项目的能力。
10.信誉要求:(1)投标人当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投标资格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等状态;投标人未曾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没有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情况。
(3)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拟派往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自行在“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信用中国”(云南)(www.yncredit.gov.cn)网站查询,提供查询结果截图。
11.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成员家数应不超过2家。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牵头人为施工方的投标人。
12.投标人需具备的其它资格条件: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3
限制投标情形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0)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11)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3)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在?3年(限定在1至3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4)企业和个人被云南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在?3?年(限定在3至5年)内不接受其投标;
(15)近半年内在所有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行政处罚的;
(16)近3年内在招投标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有腐败行为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的;
(17)近3年内,在招标人(包括与本项目招标人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招标人)的既往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监督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投标人不履行合同、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被招标人撤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5
费用承担和
设计成果补偿
■不补偿
□补偿,补偿标准:??/?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地点:
1.10.2
1.10.3
1.11
招标人规定由分包人承担的工作
无
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
偏离
□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项目规划区域位置示意图、补遗书等(如有时)
2.2.1
2.2.2
2022年02月10日09时00分。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补充书(如有)
3.2.4
投标报价和评分计算方法
见10.1要求和第三章3.2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投标人依据市场情况及企业自身实力进行自主报价,结合10.1要求确定下浮比例。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3.4.1
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保证金缴纳形式: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保险
银行转账:
(一)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人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办理数字CA时登记的账户转出;
2缴纳数额: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
3投标人缴纳的投标保证金不得交叉替代使用,投标人必须按项目(项目分项按项目)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保证金如不满足上述四条规定,导致保证金到账一览表无该企业已缴纳信息或其他情形的,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保证金账户:洱源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保证金账号:241191010400064090000000171???????????????????
开户银行:洱源县农行
7投标人确认保证金绑定成功后,自行打印保证金缴纳回执以便核对。
8温馨提示:
每笔保证金的账号都不相同,请认真核对。
整笔保证金汇入金额大于(或等于)要求缴纳金额均可绑定确认,但不能拆分。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人的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上传合同协议书部分扫描件后再发起退款申请,由交易中心业务科室和财务科复核后推送到银行系统自动退还到投标人汇款账户(中标人须携带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招标代理公司办理,由代理公司提交中标人退款申请)。
2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在中标公示期结束且公示无异议三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代理提交退款申请,由交易中心业务科室和财务科复核后推送到银行系统自动退还到投标人汇款账户。
投标保证金保险:
办理程序参照附件:大理州投标保证金保证保险网络投保及分配操作流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违反有关廉政规定的投标人;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拒不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未尽事宜,参照《洱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4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5.2
近年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2018年或2019年或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5.3
近年完成
的类似项目
2018年1月1日至今
3.5.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
2018年至今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格式中的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废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注(2)的要求办理。?
3.7.3
签字、盖章
要求
(1)按照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及电子签名,在需要电子签章的地方进行电子签章,无需逐页电子签章。
(2)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所有要求签字或盖章的地方由联合体牵头人单位根据投标文件格式盖章或签字即可(即投标文件中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联合体协议书等其格式中有明确要求由各联合体成员单位分别盖章或签字的部分以外,其余要求盖章或签字处可以只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或签字,与联合体中各成员的行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提供电子文档光盘一份(表面标注单位名称)】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招标人提供3份与网上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完全一致的纸质标书。
3.7.5
投标文件的上传及格式
4.1.1
电子光盘的包装和密封
必须确保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单独密封在一个包封内并在封套上加盖单位鲜章。(联合体投标的,只需盖联合体牵头单位公章)。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全称:???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见招标公告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是
5.1
和地点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5.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随机。
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单位人员到场即可。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占2人,评标专家占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3
评标办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
7.1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人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大理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洱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履约担保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5%。
9
付款方式
具体按专业合同条款执行。
10.1
投标报价
1、规划设计费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云南省补充预算定额》编制审定后的预算价作为结算基数,优惠下浮报价。
2、勘测费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云南省补充预算定额》编制审定后的预算价作为结算基数,优惠下浮报价。
注:规划设计费、概算编制费、勘测费结算依据:
结算价=(编制审定后预算价的对应基数)*(1-投标下浮率)
4、工程施工费投标报价采用下浮率进行报价。
注:工程施工费最终结算价按下列原则采用清单计价模式计算工程施工费。
a.结算依据:合同、施工图、签证、变更、通知、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以批准的规划设计单价为结算价,新增工程在设计中没有单价的,由设计方根据云国土资(2016)35号预算定额重新组价;主材(钢材、水泥、砂石料)单价涨跌超过10%,按《大理州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洱源基价区,如无相应材料基价,则选择就近区域基价进行组价。总价按投标优惠率进行优惠。
b.人工费调整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云南省补充预算定额》执行。
工程施工费最终结算价=经审定后的(工程施工费+)*(1-投标下浮率)
10.2
最高限价
(1)设计费用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云南省补充预算定额》编制审定后预算价的对应基数。
(2)勘测费用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云南省补充预算定额》编制审定后预算价的对应基数。
(3)工程施工费不设招标控制价。
10.3
招标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按83000元收取,招标代理单位向(£招标人;中标人)收取。
10.4
报价唯一
勘测、设计和施工分别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0.5
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10.6
建设资金拨付
10.7
压证施工制度
实行施工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10.8
严禁转包和
违法分包
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负责人。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中标人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10.9
合同备案
承包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10.10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招标人编制的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抵触,不一致或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10.11
的解释
10.15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10.12
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3
关于异议、投诉
和举报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投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理由。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0.1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或银行保函(必须由公司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
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其它要求1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可对中标候选人的业绩、资质、人员证书进行现场核实。
10.16
废标条件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10.17
重新招标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件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注:本项目所有文件中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中项目名称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的项目名称为准;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设计施工进行总承包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勘测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2)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4.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1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招标人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的,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给予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应当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投标人应当提供分包人候选名单及其相应资料。
1.11.2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投标文件格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7)投标人技术标准。
3.1.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周边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招标人设计费、勘测费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招标人建安工程费不设最高投标限价。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参与的业绩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投标有效期、工期、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按本章附表格式填写。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联合体成员根据各自分工分别提交。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开标记录表
序号
投标人
密封
情况
投标
保证金
勘测费下浮
(比例)
设计费下浮
施工下浮
工期
工程质量
备注
签名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设计费下浮比例为_________%。???
????????勘测费下浮比例为_________%。??????
工程施工费下浮比例为_________%。
工期:???日历天。
?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姓名)。
勘测负责人:(姓名)。
设计负责人:(姓名)
施工负责人:(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勘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状况
类似项目业绩
项目总负责人
勘测负责人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4项规定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
续表?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投标人技术标准:65分
商务部分:5分
投标报价:30分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
各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投标工程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
(2)工程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①当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时,去掉1个最高有效投标报价和1个最低有效投标报价后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②当有效投标人的数量<5时,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④保留两位小数。
2.2.3
评分因素(偏差率)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
投标人技术标准评分
(65分)
勘测工作大纲(15分)
(1)勘测方法、技术手段(10分)
a.勘测方法齐全、技术手段合理得当,有针对性得7-10分。
b.勘测方法得当、技术手段基本合理,有一定针对性的得3-6分。
c.勘测方法、技术手段有所欠缺的得1-2分。
d.勘测方法、技术手段有严重错误的不得分。
(2)勘测工作布置及工作深度控制(满分5分)
a.勘测工作布置得当,针对本项目地貌单元、地质构造特征布置,工作深度控制合理的得3-5分。
b.勘测工作布置、工作深度控制基本合理,缺乏针对性的得1-2分。
c.勘测工作布置、工作深度控制不足的得0.5分。
d.勘测工作布置、工作深度控制有严重错误的不得分。
设计方案(15分)
第一档(10-15分):对项目理解到位,综合说明内容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较强的,采用的设计手段、方法、周期合理的;
第二档(5-9分):对项目的理解和综合说明的内容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一般的,采用的设计手段、方法、周期基本合理的;
第三档(1-4分):对项目理解、综合说明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较差的,采用的设计手段、方法、周期不够合理的;
第四档(0分):设计方案有明显错误的,或无设计方案的。
施工组织设计(35分)
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机械配置、施工总平面图、质量、安全、工期、监管安全承诺及保证措施等内容完整性、合理性、针对性进行分档次打分:
①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完整,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序合理并有针对性;质量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工期承诺有具体承诺及违约责任,且保证措施合理有针对性;施工总平面图合理,且基本符合现场情况的得26-35分;
②施工组织设计完整,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序基本合理;质量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工期承诺有具体承诺及违约责任,保证措施基本合理;施工总平面图基本合理的得16-25分;
③施工组织设计完整性一般,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序缺乏针对性;质量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工期承诺有具体承诺及违约责任,但保证措施合理性一般、缺乏针对性;施工总平面图不合理现场情况的得1-15分;
④施工组织设计不完整,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序明显错误;质量承诺、安全文明施工承诺、工期承诺五具体承诺及违约责任,保证措施不合理;施工总平面图明显不符合现场情况或未提供的不得分。
2.2.4(2)
投标人商务标准评分
(5分)
企业业绩(5)分
2018年至今勘测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过至少2个类似项目业绩,得基本分1分,每增加1个类似项目业绩得1分,最多得5分。(类似项目指:2018年以来承担过的土地整治项目)(附合同协议书或中标通知书)。
2.2.4(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30分)
工程施工费优惠下浮率
得分
(10分)
1、评标基准下浮率=有效投标人优惠下浮率的平均值。
2、下浮率与评标基准下浮率相等得满分10分,投标优惠下浮率与评标基准下浮率相比((投标优惠下浮率-评标基准下浮率)/评标基准下浮率),每上浮动1%扣0.1分,每下浮1%扣0.1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通过初步评审的有效报价多于5家(含)时,去掉最高最低值再计算平均值。
勘测费报价得分
1、评标基准价下浮率=有效投标人报价下浮率的平均值。
2、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得满分10分,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每上浮动1%扣0.1分,每下浮1%扣0.1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设计费报价得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分值构成
(1)投标人技术标准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投标人技术标准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技术标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GF-2020-021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此合同仅供参考,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大理州土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大理州洱源县右所镇三枚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勘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大理州洱源县右所镇三枚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勘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
2.工程地点:?大理州洱源县????????????????????????????、
3.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5.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范围内全部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整体移交、工程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
???备注:第一年土地流转和种植管护(水田区域大春水稻栽插管护和小春粮食作物种植管护以及第一年水稻种植费用),由施工方负责,建设单位不再另行支付种植费用,具体以中标方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书为准。??????????????????????????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年?????月?????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设计费下浮率:?????%;勘测费下浮率:????%;工程施工费下浮率?????%。
2.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于????????年?????月?????日订立。
九、订立地点
本合同在????????????????????????订立。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子信箱:???????????????????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和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建议书、价格清单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其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项目清单:是指发包人提供的载明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费(如果有)、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暂估价、暂列金额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内容的项目明细。
1.1.1.8价格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清单。
1.1.1.9承包人建议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承包人建议书的文件。承包人建议书由承包人随投标函一起提交。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实施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进行约定。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本合同中“因发包人原因”里的“发包人”包括发包人及所有发包人员。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受人。
1.1.2.4联合体:是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作为承包人的临时机构。
1.1.2.8设计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9采购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10施工负责人:是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1.1.2.11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工程实施:是指进行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和竣工以及对工程任何缺陷的修复。
1.1.3.3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4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5单位/区段工程:是指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的永久工程。
1.1.3.6工程设备: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包括其配件及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
1.1.3.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8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件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始工作通知:指工程师按第8.1.2项[开始工作通知]的约定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件。
1.1.4.2开始工作日期:包括计划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开始工作日期。计划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工作日期;实际开始工作日期是指工程师按照第8.1款[开始工作]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和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是指工程师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1.1.4.4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8.2款[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5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及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取得的工期延长。
1.1.4.6缺陷责任期:是指发包人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承包人履行第11.3款[缺陷调查]下质量缺陷责任的期限。
1.1.4.7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该期限自缺陷责任期起算之日起计算。
1.1.4.8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10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要求进行的试验。
1.1.4.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4.12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2条[竣工后试验]约定进行的试验。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人工费:是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的各项费用。
1.1.5.5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项目清单中给定的,用于在订立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7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8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担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型、计算书、软件、函件、洽商性文件和其他技术性文件。
1.1.6.3变更:指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所做的改变。
1.2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与合同有关的联络应使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语言。如没有约定,则应使用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发包人要求》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条件;
(6)承包人建议书;
(7)价格清单;
(8)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并用第1.2款[语言文字]约定的语言制作: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供应当由承包人编制的与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有关的承包人文件。工程师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工程师。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经审查的,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但工程师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提供和审查还应遵守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和第5.4款[竣工文件]的约定。
1.6.3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1.6.4文件的照管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特快专递或专人、挂号信、传真或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送达收件地址。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方式和收件地址。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送达方式或收件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通过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至收件地址的来往文件。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7.4对于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工程师或其代表签认后送交承包人实施,并抄送发包人;对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抄送工程师。对于由工程师审查后报发包人批准的事项,应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批准文件。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工程师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工程师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知识产权?
1.10.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承包人享有。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0.4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商业软件、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1保密
合同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任何一方明确要求保密的其它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应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订立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1.12《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上述最高限额的限制。
1.14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第2条发包人
2.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2.2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提供施工现场
2.2.2提供工作条件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4)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
(5)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2.3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1.12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2.4办理许可和批准
2.4.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和批准。对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批件或备案,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5支付合同价款
2.5.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3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2.6现场管理配合
发包人应负责保证在现场或现场附近的发包人员和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如有):
(1)?根据第7.3款[现场合作]的约定,与承包人进行合作;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其他承包人(如有)订立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件内对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进行补充约定。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3.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或者在其为法人的情况下,被任命代表其行事的自然人)应:
(1)履行指派给其的职责,行使发包人托付给的权利;
(2)具备履行这些职责、行使这些权利的能力;
(3)作为熟练的专业人员行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得将发包人代表更换为承包人根据本款发出通知提出合理反对意见的人员,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3.2发包人员
发包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发包人员的姓名、职务及职责等事项。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也可撤销这些指派和托付。这些助手可包括驻地工程师或担任检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独立检查员。这些助手应具有适当的资质、履行其任务和权利的能力。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在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生效。承包人对于可能影响正常履约或工程安全质量的发包人员保有随时提出沟通的权利。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因发包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3.3工程师?
3.3.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工程师应作为独立专业的第三方,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但工程师或其他人员均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当事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3.5指示
3.5.2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如果任何此类指示构成一项变更时,应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办理。
3.5.3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6商定或确定
3.6.1合同约定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工程师应及时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工程师应将商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由双方签署确认。
3.6.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商定的期限应为工程师收到任何一方就商定事由发出的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未能在该期限内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确定的期限应为商定的期限届满后42天内或工程师提出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工程师应将确定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
3.6.3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并抄送工程师。除第19.2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如未在28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责任方承担。
3.7会议
3.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发出通知,要求另一方出席会议,讨论工程的实施安排或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其他事项。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人和其他第三方可应任何一方的请求出席任何此类会议。
3.7.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保存每次会议参加人签名的记录,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任何根据此类会议以及会议纪要采取的行动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并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给发包人造成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2)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并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和保修义务,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3)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计划,保证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6)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包括建筑工人)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7)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竣工验收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款项退还给承包人或者解除履约担保。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4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抄送工程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发包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期间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继续履行职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突发丧失履行职务能力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委派一位具有相应资格能力的人员担任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职责,临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将履行职责直至发包人同意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任命之日止。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3.5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如承包人没有提出改进报告,应在收到更换通知后28天内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承包人员
4.4.1人员安排
关键人员是发包人及承包人一致认为对工程建设起重要作用的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关键人员的具体范围由发包人及承包人在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中另行约定。
4.4.2关键人员更换
工程师对于承包人关键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工程师所质疑的情形。工程师指示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4.3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4.5分包?
4.5.1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4.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4.5.3分包人资质
分包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质等级,否则不能作为分包人。承包人有义务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
4.5.4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当对分包人的工作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管理,确保分包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分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工作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4.5.5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将扣款直接支付给分包人,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4.5.6责任承担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联合体
4.6.1经发包人同意,以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订立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6.2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各成员分工承担的工作内容必须与适用法律规定的该成员的资质资格相适应,并应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且不应根据其就承包工作的分工而减免对发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4.7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按照第2.3项[提供基础资料]的规定承担责任。承包人发现基础资料中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4.7.2承包人应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承包人提交投标文件,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但属于4.8款[不可预见的困难]约定的情形除外。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时,应采取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并抄送发包人。通知应载明不可预见的困难的内容、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以及承包人制定的处理方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9工程质量管理
4.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系统,确保设计、采购、加工制造、施工、竣工试验等各项工作的质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质量保修责任书的形式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4.9.2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向工程师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工程师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4.9.4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工程师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第5条设计
5.1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5.1.2对设计人员的要求
5.1.3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变化的,发包人应合理调整合同价格;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审查期限内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7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13条[变更与调整]中关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作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包人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5.2.2承包人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5.2.3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5.1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规定。
5.3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雇员或其它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维修或其它合同中约定的培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0.1款[竣工验收]约定的竣工验收前或试运行结束前完成培训。
培训的时长应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有经验的人员、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5.4竣工文件
5.4.2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式向工程师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工程师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的认可。工程师应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进行审查。
5.4.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工程师收到本款下的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0.1款[竣工验收]和第10.2款[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的约定完成验收。
5.5操作和维修手册
5.5.1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并负责及时更新,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及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5.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后,应依据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约定对操作和维修手册进行审查,竣工试验工程中,承包人应为任何因操作和维修手册错误或遗漏引起的风险或损失承担责任。
5.6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同意,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并按照第5.2款[承包人文件审查]的要求,重新送工程师审查,审查日期从工程师收到文件开始重新计算。因此款原因重新提交审查文件导致的工程延误和必要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承包人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和安装以及工程的所有其他实施作业:
(1)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方法;
(2)按照公认的良好行业习惯,使用恰当、审慎、先进的方法;
(3)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规定外,应使用适当配备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无危险的材料。
6.2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以及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2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并接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必要的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2.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第6.2.2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约定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后,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价款应列入第14.3.1项第(2)目的进度款金额中,发包人支付当期进度款之后,其所有权转为发包人所有(周转性材料除外);在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承包人按第6.2.2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确保发包人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材料及工程设备所有权,因承包人与第三人的物权争议导致的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样品
6.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工程师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6.3.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工程师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6.4质量检查
6.4.1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6.4.2质量检查
发包人有权通过工程师或自行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施工现场的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工程师或发包人指示进行的其他工作。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6.4.3隐蔽工程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6.5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工程师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工程师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3)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5.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可由工程师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工程师的监督下取样。
6.5.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工程师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工程师抽检性质的,工程师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工程师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工程师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工程师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工程师,工程师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6.5.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查。
6.6缺陷和修补
6.6.1发包人可在颁发接收证书前随时指示承包人:
(1)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任何工程设备或材料进行修补,或者将其移出现场并进行更换;
(2)对不符合合同的其他工作进行修补,或者将其去除并重新实施;
(3)实施因意外、不可预见的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为工程的安全迫切需要的任何修补工作。
(1)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承包人费用损失,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
(2)第17.4款[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中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
6.6.3如果承包人未能遵守发包人的指示,发包人可以自行决定请第三方完成上述修补工作,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因未履行指示而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承包人根据第6.6.2项有权就修补工作获得支付的情况除外。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7.1.1出入现场的权利
7.1.2场外交通
7.1.3场内交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工程师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7.1.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现场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7.1.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7.2.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7.2.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项目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2.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7.3现场合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和合理利润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且因此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工程师。
7.4.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工程、单位/区段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7.4.3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基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现场劳动用工
7.5.1承包人及其分包人招用建筑工人的,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建筑工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和保障该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工人工资。
7.5.2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及工资发放实施监督管理。承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分包人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的,发包人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建筑工人工资。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具体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
7.6安全文明施工
7.6.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工程师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8.9款[暂停工作]的约定执行。
7.6.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对于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7.6.3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7.6.4事故处理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7.6.5安全生产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发包人自身、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如果上述损失是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原因导致的,则双方应根据过错情况按比例承担。
7.7职业健康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职业健康的法律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职业健康、安全、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实施过程中其人员的职业健康和保护,包括:
(2)承包人应依法为承包人员工及承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员工及分包人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
(5)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现场,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7.8环境保护
7.8.1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如承包人已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未能及时作出指示的,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发包人负责。
7.8.2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和(或)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3承包人及时或定期将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分类后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违反上述约定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7.9.1提供临时用水、用电等和节点铺设
7.9.2临时用水、用电等
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交上述资料,造成发包人费用增加和竣工日期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10现场安保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区域、合同约定的区域或为履行合同所需的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处于现场区域内,避免其进入邻近地区。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占用的其他场所(如预制加工场所、办公及生活营区)的安保适用本款前述关于现场安保的规定。
7.11工程照管
自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起至发包人应当接收工程之日止,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现场、材料、设备及承包人文件的照管和维护工作。
如部分工程于竣工验收前提前交付发包人的,则自交付之日起,该部分工程照管及维护职责由发包人承担。
如发包人及承包人进行竣工验收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开始工作
8.1.1开始工作准备
合同当事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完成开始工作准备工作。
8.1.2开始工作通知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后第84天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8.2竣工日期?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10.1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8.3项目实施计划
8.3.1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是依据合同和经批准的项目管理计划进行编制并用于对项目实施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文件,应包含概述、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项目初步进度计划以及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8.3.2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2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执行。
8.4项目进度计划
8.4.1项目进度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应按照第8.3款[项目实施计划]约定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经工程师批准后实施。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21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项目初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
经工程师批准的项目初步进度计划称为项目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工程师有权按照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承包人还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的进度计划,由工程师批准。
8.4.2项目进度计划的内容
8.4.3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后14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如未按时答复视作已批准承包人修订后的项目进度计划。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除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双方按第8.7款[工期延误]、第8.8款[工期提前]、第8.9款[暂停工作]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8.5进度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进行实际进度记录,并根据工程师的要求编制月进度报告,并提交给工程师。进度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个工作内容的进展报告;
(2)工程施工方法的一般说明;
(3)当月工程实施介入的项目人员、设备和材料的预估明细报告;
(4)当月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对比分析,以及提出未来可能引起工期延误的情形,同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的,应对项目进度计划的修订部分进行说明;
(5)承包人对于解决工期延误所提出的建议;
(6)其他与工程有关的重大事项。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等,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8.6提前预警
任何一方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尽快书面通知另一方:
(1)该情形可能对合同的履行或实现合同目的产生不利影响;
(2)该情形可能对工程完成后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3)该情形可能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4)该情形可能导致整个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的工期延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3.2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最小化上述情形的发生或影响。
8.7工期延误
8.7.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构成一项变更的;
(2)发包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3)发包人、发包人代表、工程师或发包人聘请的任意第三方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和阻碍;
(4)发包人未能依据第6.2.1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
(5)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8.7.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且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当于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金额。
8.7.3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造成费用增加的,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8.7.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8.8工期提前
8.8.1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前竣工且被承包人接受的,应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超过合理限度压缩工期。承包人有权不接受提前竣工的指示,工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8.8.2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且发包人接受的,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项目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增加的费用按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执行,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相应奖励金。
8.9暂停工作?
8.9.1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暂停工作通知,应列明暂停原因、暂停的日期及预计暂停的期限。承包人应按该通知暂停工作。
承包人因执行暂停工作通知而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并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利润,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除外。
8.9.2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暂停,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尽快复工并赶上进度,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逾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按第8.7.2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予以纠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工程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发包人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证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其他义务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发包人明确表示暂停或实质上已暂停履行合同的。
8.9.4暂停工作期间的工程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工程物资及文件等进行照管和保护,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按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和第8.9.2项[由承包人暂停工作]的约定承担。
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管、保护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竣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8.9.5拖长的暂停
根据第8.9.1项[由发包人暂停工作]暂停工作持续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复工的通知。如果发包人没有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发包人的暂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承包人有权根据第16.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8.10复工?
8.10.2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双方均可要求对方一同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工程设备和工程物资进行检查,承包人应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
8.10.3除第17条[不可抗力]另有约定外,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及工期延误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9条竣工试验?
9.1竣工试验的义务
9.1.1承包人完成工程或区段工程进行竣工试验所需的作业,并根据第5.4款[竣工文件]和第5.5款[操作和维修手册]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9.1.3承包人应根据经确认的竣工试验计划以及第6.5款[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进行竣工试验。除《发包人要求》中另有说明外,竣工试验应按以下顺序分阶段进行,即只有在工程或区段工程已通过上一阶段试验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下一阶段试验:
(1)承包人进行启动前试验,包括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每一部分均能够安全地承受下一阶段试验;
(2)承包人进行启动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能够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并按照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规定操作;
(3)承包人进行试运行试验。当工程或区段工程能稳定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工程师,可以进行其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或区段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指标。
进行上述试验不应构成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规定的接收,但试验所产生的任何产品或其他收益均应归属于发包人。
9.1.4完成上述各阶段竣工试验后,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试验结果报告,试验结果须符合约定的标准、规范和数据。工程师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认可竣工试验结果。但在考虑工程或区段工程是否通过竣工试验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9.2延误的试验
9.2.1如果承包人已根据第9.1款[竣工试验的义务]就可以开始进行各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但该等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4天以上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同时,承包人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进行竣工试验。
9.2.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延误进行竣工试验的,工程师可向其发出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的21天内进行该项竣工试验。承包人应在该21天的期限内确定进行试验的日期,并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
9.2.3如果承包人未在该期限内进行竣工试验,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竣工试验,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试验完成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送试验结果。
9.3重新试验?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9.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进行竣工试验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9.4.2如果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重新进行的竣工试验的,则:
(1)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6.6款[缺陷和修补]继续进行修补和改正,并根据第9.3款[重新试验]再次进行竣工试验;
(2)未能通过竣工试验,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操作或使用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自费修复,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和误期损害赔偿责任,并赔偿发包人的相应损失;无法修复时,发包人有权扣减该部分的相应付款,同时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竣工验收
10.1.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因第13条[变更与调整]导致的工程量删减和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扫尾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区段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扫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实施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4)合同约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0.1.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工程师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工程师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工程师同意为止。
(2)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或工程师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收到并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完成竣工验收但发包人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以完成竣工验收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师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4)因发包人原因,未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作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和第10.4款[接收证书]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10.2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
10.2.1发包人根据项目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区段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区段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10.1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师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区段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区段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0.2.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区段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0.3工程的接收
10.3.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0.4接收证书
10.4.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发包人提交第14.6款[质量保证金]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但承包人未提交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拒绝颁发。发包人拒绝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说明理由并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需要做的工作,需要修补的缺陷和承包人需要提供的文件。
10.4.2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接收证书,应注明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竣工日期,并列明不在接收范围内的,在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完成之前对工程或单位/区段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和缺陷。
10.4.3竣工验收合格而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4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0.4.5存在扫尾工作的,工程接收证书中应当将第14.5.3项[扫尾工作清单]中约定的扫尾工作清单作为工程接收证书附件。
10.5竣工退场
10.5.1竣工退场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竣工退场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0.5.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否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5.3人员撤离
除了经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和工程师的要求将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或拆除。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现场。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原则上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在合同约定期限进行验收,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未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该项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11.3缺陷调查
11.3.1承包人缺陷调查
如果发包人指示承包人调查任何缺陷的原因,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的指导下进行调查。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示中说明的日期或与发包人达成一致的其他日期开展调查。除非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负责自费进行修补,承包人有权就调查的成本和利润获得支付。
如果承包人未能根据本款开展调查,该调查可由发包人开展。但应将上述调查开展的日期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可自费参加调查。如果该缺陷应由承包人自费进行修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发包人因调查产生的合理费用。
11.3.2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修补的缺陷部位或部件还存在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1.3.3修复费用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的费用。经查验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1.3.4修复通知
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1.3.5在现场外修复
11.3.6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工程或工程设备的缺陷或损害使发包人实质上失去了工程的整体功能,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回已支付的工程款项,并要求其赔偿发包人相应损失。
11.4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
任何一项缺陷修补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告知已修补的情况。如根据第9条[竣工试验]或第12条[竣工后试验]的规定适用重新试验的,还应建议重新试验。发包人应在收到重新试验的通知后14天内答复,逾期未进行答复的视为同意重新试验。承包人未建议重新试验的,发包人也可在缺陷修补后的14天内指示进行必要的重新试验,以证明已修复的部分符合合同要求。
所有的重复试验应按照适用于先前试验的条款进行,但应由责任方承担修补工作的成本和重新试验的风险和费用。
11.5承包人出入权
11.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前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即将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按第14.6.3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根据第10.5.3项[人员撤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还留有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28天内,将上述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撤离施工现场。
11.7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责任,由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件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后试验的,遵守本条约定。
12.1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1工程或区段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尽早进行竣工后试验。
12.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提供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竣工后试验。
12.1.5竣工后试验的结果应由双方进行整理和评价,并应适当考虑发包人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使用,对工程或区段工程的性能、特性和试验结果产生的影响。
12.2延误的试验?
12.2.1如果竣工后试验因发包人原因被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2.3重新试验
如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则承包人应根据第11.3款[缺陷调查]的规定修补缺陷,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并按照第11.4款[缺陷修复后的进一步试验]重新进行竣工后试验以及承担风险和费用。如未通过试验和重新试验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则承包人还应承担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
12.4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1工程或区段工程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且合同中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约定了性能损害赔偿违约金及其计算方法的,或者就该项未通过的试验另行达成补充协议的,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向发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或按补充协议履行后,视为通过竣工后试验。
12.4.3发包人无故拖延给予承包人进行调查、调整或修补所需的进入工程或区段工程的许可,并造成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1发包人变更权?
13.1.1变更指示应经发包人同意,并由工程师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除第11.3.6项[未能修复]约定的情况外,变更不应包括准备将任何工作删减并交由他人或发包人自行实施的情况。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某项指示或批准是否构成变更产生争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处理。
13.1.2承包人应按照变更指示执行,除非承包人及时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该项变更指示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或适用性;涉及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不可预见;所涉设备难以采购;导致承包人无法执行第7.5款[现场劳动用工]、第7.6款[安全文明施工]、第7.7款[职业健康]或第7.8款[环境保护]内容;将造成工期延误;与第4.1款[承包人的一般义务]相冲突等无法执行的理由。工程师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作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的书面回复。
13.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1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工程师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13.2.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3变更程序
13.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形式的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3.3.2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3.3.3项[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3.3.3变更估价
13.3.3.1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合同中未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应按照所执行的变更工程的成本加利润调整;
(2)合同中包含价格清单,合同价格按照如下规则调整:
1)价格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费率和价格;
2)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费率或价格;
3)价格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该工程项目应按成本加利润原则调整适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13.3.3.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工程师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3.3.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3.4暂估价
13.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评标方案、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中。
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作为招标人的,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具体的招标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暂估价项目的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13.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具体的协商和估价程序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关系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确定后的暂估价项目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列入合同价格。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5暂列金额?
对于每笔暂列金额,发包人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1)发包人根据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指示变更,决定对合同价格和付款计划表(如有)进行调整的、由承包人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服务);
(2)承包人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应支付包括承包人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等费用和利润(管理费和利润应以实际金额为基数根据合同约定的费率(如有)或百分比计算)。
发包人根据上述(1)和(或)(2)指示支付暂列金额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交其供应商提供的全部或部分要实施的工程或拟购买的工程设备、材料、工作或服务的项目报价单。发包人可以发出通知指示承包人接受其中的一个报价或指示撤销支付,发包人在收到项目报价单的7天内未作回应的,承包人应有权自行接受其中任何一个报价。
每份包含暂列金额的文件还应包括用以证明暂列金额的所有有效的发票、凭证和账户或收据。
13.6计日工
13.6.1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工程师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价格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工程师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13.6.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工程师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工程师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3.7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13.7.1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3.8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13.7.2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工程师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13.7.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7.4因法律变化而需要对工程的实施进行任何调整的,承包人应迅速通知发包人,或者发包人应迅速通知承包人,并附上详细的辅助资料。发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发出变更指示。
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方式调整。
13.8.2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适用本项约定。
13.8.2.1双方当事人可以将部分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及其他双方认为应当根据市场价格调整的费用列入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价格调整公式
公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3条[变更与调整]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且A+B1+B2+B3+……+Bn=1;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3)权重的调整
按第13.1款[发包人变更权]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4)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项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5)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本款第(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3.8.2.2未列入《价格指数权重表》的费用不因市场变化而调整。
13.8.3双方约定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以专用合同条件约定为准。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合同价格形式
14.1.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
(1)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签约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承包人应支付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由其支付的各项税费,除第13.7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应因任何这些税费进行调整;
(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14.1.3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4.2预付款
14.2.1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执行。预付款应当专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合同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5.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4.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指示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4.3工程进度款
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1)人工费的申请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每月月末向工程师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该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内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扣除依据本款第(1)目约定中已扣除的人工费金额;
3)根据第13条[变更与调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第14.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4.6.2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约定应预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6)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7)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8)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3.3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4.4付款计划表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付款计划表按如下要求编制:
(1)付款计划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4.3.1项[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每期进度款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项目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修改付款计划表;
(3)不采用付款计划表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付款计划表,用于支付参考。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付款计划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42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5.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工程师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5.3扫尾工作清单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14.6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提供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要求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
14.6.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
(2)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且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时,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如有)。但不论承包人以何种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累计金额均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14.6.2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双方约定采用预留相应比例的工程款方式提供质量保证金的,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按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直至预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预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预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发包人应同时返还预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发包人在返还本条款项下的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4.6.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根据第11.6款[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应于7天内将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后7天内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质量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4.7最终结清?
14.7.1最终结清申请单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7.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两倍支付利息。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现场必要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约定。
18.1.2双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并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维持其持续有效。第三者责任险最低投保额应在专用合同条件内约定。
18.2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工程师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在施工现场的雇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雇用的全部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雇用的全部人员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18.2.3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
18.3货物保险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为运抵现场的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上述货物运抵现场至其不再为工程所需要为止。
18.4其他保险
发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其他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发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总承包模式所适用法律法规和专用合同条件约定投保相应保险并保持保险有效,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颁布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由承包人投保的强制保险,应根据本合同第13条[变更与调整]的约定增加合同价款。
18.5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1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2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18.5.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责按照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数额进行补足。
18.5.4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并通知工程师。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按本条规定投保不减少双方在合同下的其他义务。
第19条索赔?
19.1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任意一方认为有权得到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对方提出索赔:
(1)索赔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对方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索赔方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减少付款、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索赔方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对方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方应每月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索赔方应向对方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延长缺陷责任期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工程师应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及时书面告知发包人,并在42天内,将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发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承包人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4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5款[竣工结算]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7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均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第20条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书面请求争议评审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争议评审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争议评审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争议评审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20.3.4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暂时执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中对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约定
1.1.1.10其他合同文件:??/?。??????????????????
1.1.3.5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9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10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地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地的土地?。????????????????????????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
1.4.4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承包人自备。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另行预定。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2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单位办公室?。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项目部办公室。
1.10知识产权
1.10.1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归发包人所有?。
1.10.2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归承包人所有??。
1.10.4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0%。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发生时另行约定。
第2条?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另行约定。
2.5.3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3条?发包人的管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负责工程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发包人员姓名:??????????????;
发包人员职务:??????????????;
发包人员职责:负责工程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3.3工程师
3.3.1工程师名称:??????????????????????????;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师权限:????????????????????????????????。
3.6.3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后生效?;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1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7.2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4条?承包人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方式: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金额:中标价总额的5%,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由承包人提交;期限: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合同工程完工止。履约保函到期但本项目未完工时,无论何种原因,承包人承诺无条件续保,如履约保函到期承包人不提供续保则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总承包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按每次人民币100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达到5次(含5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且项目经理每更换一次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5000.00元。
4.3.4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当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能力难以确保履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若承包人未进行整改,应按每次5000.00-50000.00元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在当月拨付工程款中抵扣。
4.3.5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要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须提供经承包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选派不低于原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条件的人员作为继工程总承包任项目经理,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自行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将承担每次人民币200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日历天内?。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施工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以上其他主要总承包管理人员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按每人每次每天人民币50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人更换合格人选,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同时,在更换期间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以上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后,按每人每次每天人民币50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承包人更换合格人选,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同时,在更换期间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工作的连续性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3天(不含3天)的,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3天(含3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同时,对超出部分,对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按每天人民币50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其他主要人员按每人每天人民币25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的,按每次人民币100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擅自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按每人每次人民币50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5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专业、专项工程分包、劳务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4.6.2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联合体协议书约定执行。
4.7.1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4.8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5条?设计
5.2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5.2.3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由发包人委托??。
培训的时长为?/?,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5.4.3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5.5.3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6条?材料、工程设备
6.1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满足工程实际需求??。
6.2.3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按通用条款执行?。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通用条款执行?。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标准、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
隐蔽工程验收程序:
(4)重新检验。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5)工程验收合格。没有按隐蔽工程专项要求办理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验收。
(6)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发包人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7条?施工
7.1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出入发包人特定区域,应当遵守发包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现场运行监管人员的指挥,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进出人员身份资料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开城镇居民密集区,避免其车辆对运输沿线道路的损坏、污染,和对沿线居民的噪声干扰;一旦导致对沿线道路的损坏、污染、或噪声干扰,承包人应自费进行维修、补偿或赔偿,这类费用风险应认为承包人已经在报价时给予充分的考虑,发包人应当协助承包人办理场外运输涉及的事项?承包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及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以避免对发包人和/或其他第三方的正常营业和/或财产、人身安全造成影响、干涉、妨碍或侵害。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本项目用地范围边界。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担。
7.2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定后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临时设施存在期限与合同工程交工日期一致?。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4.1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条款执行。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开工前七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就此建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应在开工前三日报送监理人审批及复核?。
(2)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农民工讨薪、围堵或其他公共事件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5万元,发生上访事件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赔偿人民币10万元/人次?。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①要求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标准。承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发包人原有生产设施附近施工,在实施爆破、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施工时,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现行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运输车辆及各类施工机械设备作业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导致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必须满足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②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⑤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及发包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⑥承包人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⑦承包人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⑨承包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国家特种设备监督检验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准使用。
⑩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发生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发包人有关部门及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承包人应在建设工程的主要出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在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②承包人因工程需要进行夜间施工时,除应按规定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外,要采取措施降低噪音,并做好周围居民的告示和解释工作,以取得谅解,避免产生矛盾和冲突。
③承包人对施工场地周边一定范围环境负有责任,如:施工中不得随意排放泥浆和其他浑浊废弃物,不得随意抛掷各类垃圾、建筑材料等杂物;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等。违反上述条例给工程造成损失延误,发包人将提出警告要求整改并保留暂缓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并扣罚相应文明施工费用。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④做到现场材料堆放有序,随时保持现场整洁,竣工时料尽场地清。
⑤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的要求做好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减少施工作业过程扬尘污染,并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城市范围内主要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施工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施工工地的封闭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3)加强物料管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4)注重降尘作业。施工现场土方作业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定期清扫、洒水。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应及时清理废弃物。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5)硬化路面和清洗车辆。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道路应畅通,路面应平整坚实。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施工现场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并对驶出车辆进行清洗。
(6)清运建筑垃圾。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应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应采用器具或管道运输,严禁随意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7)加强监测监控。鼓励施工工地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措施,减少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7.9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8条?工期和进度
8.1.1开始准备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
8.1.2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8.2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1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8.4.2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实施。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由承包人编制,经监理人、发包人代表审查通过后实施?。
8.4.3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7个工作日内。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7个工作日内。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延误30日历天内每延误一天的误期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5000.00元,延误超过30日历天的,从第31天起每延误一天的赔偿金额为人民币金额为:10000.00元。
8.7.3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发包人要求,因审批迟延的工期顺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8.8.2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第9条?竣工试验
9.1.3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收
10.1.2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工程的接收
10.3.3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0.3.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
11.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4个月。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3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30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12条?竣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本合同工程包含竣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2.1.2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发包人。
第13条?变更与调整
13.2.2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13.3.3?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实施?。
13.5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3.8.2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
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
14.1.1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程勘测费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工程勘测费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云南省补充预算定额》优惠下浮????%计算。
若增加勘察承包范围外的工程额外计取费用。
工程设计费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设计费按工程勘测费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云南省补充预算定额》优惠下浮????%计算。???
若增加设计承包范围外的工程额外计取费用。
工程施工费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合同价款总额的5%?。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
预付款担保形式:????/??????。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
1、建安工程费:
(1)项目工程产值达到预算5%后开始支付超过部分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每月25日向发包人送交工程进度报表,发包人于次月7日内向承包人支付上月进度款总额的75%,按月进行支付,以此类推
(2).初验合格后,支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的80%;
(3).竣工验收合格后文件下达15日内,发包人支付至完成工程量总价的97%;
(4).剩余3%工程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已得到圆满解决后无息返还。
3、规划设计与预算的编制费:在乙方完成全部工作,成果资料经评审通过、项目资金下达后拨付60%,待项目实施完成后拨付其余40%。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60天内完成支付。
14.4.1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按实际需要提供?。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6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经发包人审定的结算总价的3%;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其他预留方式:?发包人按照上述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4.7最终结清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5条?违约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承包人应服从现场管理,履行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否则按照项目现场管理办法承担责任。
(3)工程施工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人对在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所造成的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5)承包人对工程图纸承担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因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根据承包人的违约情形,发包人可主张承包人承担如下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责任。
(1)发包人没收承包人履约保证金;
(2)及时整改及承担费用的责任;
(3)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并重新委托第三方修复、重作或继续未完施工的,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因此导致的发包人额外支出;
(4)发包人为解除合同而与承包人发生争议,且争议经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裁决机构生效裁决确定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则为处理争议所发生的一切实际费用须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须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发包人所遭受的第三人索赔;
(6)承包人须承担其违约行为导致发包人所遭受其他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
(7)本合同其他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金。。
第16条?合同解除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1)承发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解除合同。
(3)因重大政策调整、人力不可抗力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工程停工、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
(4)因任意一方单方原因终止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5)一方依据要求解除合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6)因任何原因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均须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
(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17条?不可抗力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60?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第18条?保险
18.1.1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本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由发包人办理,其他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承包人办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涉及发包人保险利益的,应将发包人列为被保险人,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以上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及支付
18.2.3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保险单的条件:?另行约定?。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20条?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3人???。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1)争议评审组由三人或五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或请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
(2)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选择五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两名,第五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首席争议评审员,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指定。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60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30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评审机构: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摊?。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均应出席??。
20.3.3?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1?《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要求》应尽可能清晰准确,对于可以进行定量评估的工作,《发包人要求》不仅应明确规定其产能、功能、用途、质量、环境、安全,并且要规定偏离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试验、试运行的具体要求。对于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设备和服务,对发包人员进行培训和提供一些消耗品等,在《发包人要求》中应一并明确规定。
《发包人要求》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功能要求
(一)工程目的。
(二)工程规模。
(三)性能保证指标(性能保证表)。
(四)产能保证指标。
二、工程范围
(一)概述
(二)包括的工作
1.永久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范围。
2.临时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范围。
3.竣工验收工作范围。
4.技术服务工作范围。
5.培训工作范围。
6.保修工作范围。
(三)工作界区
(四)发包人提供的现场条件
1.施工用电。
2.施工用水。
3.施工排水。
4.?施工道路。
(五)发包人提供的技术文件
除另有批准外,承包人的工作需要遵照发包人的下列技术文件:
1.发包人需求任务书。
2.发包人已完成的设计文件。
三、工艺安排或要求(如有)
(三)进度计划。
(五)缺陷责任期。
五、技术要求
(一)设计阶段和设计任务。
(二)设计标准和规范。
(三)技术标准和要求。
(四)质量标准。
(五)设计、施工和设备监造、试验(如有)。
(六)样品。
(七)发包人提供的其他条件,如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提供的设计、工艺包、用于试验检验的工器具等,以及据此对承包人提出的予以配套的要求。
六、竣工试验
(一)第一阶段,如对单车试验等的要求,包括试验前准备。
(二)第二阶段,如对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等的要求,包括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条件。
(三)第三阶段,如对性能测试及其他竣工试验的要求,包括产能指标、产品质量标准、运营指标、环保指标等。
七、竣工验收
八、竣工后试验(如有)
九、文件要求
(二)沟通计划。
(三)风险管理计划。
(四)竣工文件和工程的其他记录。
(五)操作和维修手册。
(六)其他承包人文件。
十、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一)质量。
(二)进度,包括里程碑进度计划(如果有)。
(三)支付。
(四)HSE(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
(五)沟通。
(六)变更。
十一、其他要求
(一)对承包人的主要人员资格要求。
(三)对项目业主人员的操作培训。
(四)分包。
(五)设备供应商。
(六)缺陷责任期的服务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送达地点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责任人
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工程总承包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采购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环境管理
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名称
变更权重B
基本价格指数F0
代号
权重
指数
变
值
部
分
B1
F01
B2
F02
B3
F03
B4
F04
定值部分权重A
合计
1)《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6);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
3)《土地整治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TD/T1037—2013;
4)《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
5)《土地整治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TD/T1039—2013;
6)《土地整治项目制图规范》TD/T1040—2013;
7)《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2013);
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2018);
9)《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
10)《水土保持综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2008);
11)《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2013);
12)《节水灌溉技术规程》SL207-98;
13)《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D60-2015;
14)《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云南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
1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
1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云南省补充预算定额》;
17)《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预算定额编制实务》;
18)《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
19)《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制图标准》;
20)《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2012);
21)《农用地分等数据库标准》;
22)《农用地分等成果要求细则》;
23)《耕地质量等级成果完善数据要求》(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
24)《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技术简报》(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25)《云南省农用地分等技术方案》。
2.施工质量要求:
5、本项目除上述要求外还须满足其它按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
注:(1)“_______(盖单位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章一致。“盖章”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7.3“签字、盖章要求”办理。
下划线后括号内的填写说明,如盖单位章、签字、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姓名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可以删除。
(2)本章中与投标人有关的“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都应保留(已删除内容除外)。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投标(唱标)一览表
工程名称:
项目
内容
勘测费投标报价
优惠下浮?????%。
设计费投标报价
工程施工费投标报价
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注:为方便工作人员唱标,本一览表应同时放于投标文件封面后第一页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大理州洱源县右所镇三枚村等2个村土地整治(提质改造)项目勘测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即以设计费优惠下浮?????%,勘测费优惠下浮?????%,工程施工费优惠下浮率????%,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项质量标准要求。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其他补充说明)。
地址:
(二)投标函附录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1
项目负责人
姓名:
2
3
4
缺陷责任期
24个月
5
勘测设计质量标准
/
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规定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要求
6
施工质量标准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备查。
(3)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非联合体投标单位适用)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3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3个月(企业设立不足3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养老保险是指3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3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3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5)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联合体投标单位适用)
附:(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联合体牵头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3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联合体牵头人:(盖单位章)
联合体成员单位名称:(盖单位章)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人员。
(4)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联合体牵头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3个月在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养老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联合体牵头单位连续3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四、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五、投标保证金
本投标人自愿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元)。
本投标人承诺所交纳投标保证金是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交纳的,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公司承担。
附: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及绑定确认回执单。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技术职称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正本或副本复印件,联合体的提供联合体各方的。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对财务状况表的要求为:财务状况良好并提供2018年或2019年或2020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三)2018年1月1日至今参与过的业绩情况表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合同价格
合同签订日期
承担的工作
项目描述
注:(1)投标人填写的具体年限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4.1一致。
(2)参与过的业绩应附材料,详见招标人须知要求。
(四)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案由
双方当事人名称
处理结果或
进展情况
(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注: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资料????????????????????????????(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年龄
学历
拟在本合同任职
主要工作经历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注:“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总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勘测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执业资格证书(如有时)或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证或上岗证书、养老保险复印件。
中标后不转包、违法分包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与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的投标活动,若我方有幸中标,我方郑重承诺:
特此承诺
投标人(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电子签章):
?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投标人自行编写
不拖延工期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参加贵方组织的(项目名称),若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按照约定工期施工,并承诺不因我方原因拖延工期并在规定工期内完工。因我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按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我方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我方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